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号)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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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号)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管理暂行办法

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号)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管理暂行办法
民政部


现发布《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对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的管理,维护捐赠者和受捐赠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系指社会各界为帮助社会救济对象、支援灾区、扶持贫困地区的发展和援救其他突发性灾害中遭遇困难的人们募集款物而举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演出活动。
第三条 义务演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同时受国家法律保护并享受国家有关政策优惠。
第四条 国家专门从事社会福利性事业的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有关组织可以单独申请举办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申请举办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必须与受捐单位联合举办。
第五条 中央国家机关、全国性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举办的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向民政部提出申请;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及个人举办的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向当地省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现行演出法规的规定报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
批。
第六条 申办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者,应向民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办单位的介绍信或申办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银行或国家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具的资信证明。
(四)演出计划、募集款物使用计划、活动经费预算计划。
第七条 义演主办单位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接收和管理捐赠款物和其他收入,单独立户,专帐管理。义演主办单位接受捐赠款物,要给捐赠者开具收据和捐赠证书。
第八条 义演所得收入,包括捐赠款物、广告赞助及门票声像等收入,必须按国家财会制度进行结算;经审计部门审计和公证部门公证后,除必要的成本支出外,必须全部移交受捐单位。
第九条 受捐单位应按募集款物使用计划和捐赠者的捐赠意向,具体落实款物用项,并由民政部门负责检查使用情况。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应当通过新闻媒体或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条 参加义演的演职员在排练和演出期间,除必要的生活补贴(交通、食宿)外,不应领取报酬。
第十一条 未经民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违者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没收全部违法所得,用于社会福利事业。
第十二条 募捐义演的主办单位和受捐单位均不得挪用、私分捐赠款物,违者由民政部门报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其他有关社会福利募捐性的义卖、义展、义赛、义诊、义画等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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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行政执法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府办发〔2001〕104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行政执法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长春市行政执法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长春市行政执法文书立卷归档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案件档案的科学管理和有效利用,更好地为行政执法工作服务,推进依法治市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文书,是各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中的重要法律文书之一,它所形成的档案,是各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必须严格按照行政执法工作的客观规律和文书立卷的要求,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三条 行政执法卷宗必须一案一卷。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分为主卷、副卷。案件调查报告、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和复议机关内部审批表等可以装入副卷。

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文书,都必须用毛笔、钢笔书写、签发或打印,要求一式几份的,可复印。要在案件结案后一个月内由行政执法机关的办案人或内勤负责整理立卷归档。归档前由案件主要承办人负责卷宗质量的检查。

第五条 行政机关在受理案件后,办案人员应即开始收集有关本案的各种行政执法文书,着手立卷工作。归档的行政执法文书材料,必须是真实、准确、法律手续完备的原件。在案件办结后,要认真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发现法律手续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或补证,剔除与本案无关的材料。超过复议和诉讼期限的,或复议、诉讼后的行政处罚卷宗,一个月内进行立卷归档。

第六条 卷内行政执法文书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有领导批示的除外),重份的文书材料一律剔除。照片要写好文字说明,随纸质文件一起立卷。

第七条 行政执法文书材料排列总的要求是,按照执法程序的客观进程形成文书的时间自然顺序进行排列。其一般排列顺序为:(1)卷宗封面;(2)卷内文件目录;(3)举报材料;(4)现场检查记录;(5)立案审批表;(6)调查笔录;(7)现场勘验记录;(8)现场照片;(9)抽样取证凭证;(10)登记保存通知书;(11)行政处罚审批表;(12)集体讨论记录;(13)解除登记保存通知书;(1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5)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16)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17)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18)听证委托书;(19)行政处罚听证笔录;(20)听证报告;(21)行政处罚决定书;(22)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有关文书材料;(23)强制执行申请书;(24)延期交纳罚款审批表;(25)罚款票据粘贴页;(26)送达回证;(27)结案报告;(28)案件移送报告;(29)卷内备考表。

第八条 一个案件的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要逐张编页号,两面有文字的两面都编号。一本卷宗编一个流水页号。卷宗封面、卷内文件目录、卷内备考表、卷底不编页码。页码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用铅笔书写在右上角。

第九条 要认真登记好卷内文件目录。卷宗内每份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登记一个顺序号。卷内文件目录应按卷宗内行政执法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份登记,标明所在页号。“页号”一栏,只有最后一份文件填起止号,其余各份文件只填起始号。

第十条 卷宗封面所列的各个项目,都要用毛笔、钢笔逐项填写齐全,书写要工整。其中,封面的第一行,填写行政执法机关的全称;“自年月至年月”栏,填写立案日期和正式执罚结束日期;“归档号”栏,填写执法机构给本卷宗的归档时保管序号。

第十一条 装订前要做好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的检查。对破损或褪色的材料,应当进行修补和复制。装订部位过窄或有字迹的材料,要用纸加衬边。纸面过小的书写材料,要加贴衬纸。纸张大于卷面的材料,要按卷宗大小折叠整齐。对字迹难以辩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需要附卷的信封要打开平放,邮票不要撕掉。材料上的全部金属物都要剔除干净。

第十二条 卷宗必须使用长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局监制的档案用纸(国务院及省有关部门有统一规定的除外)。卷宗装订用线绳三眼一线装订牢固,不要漏订。

第十三条 卷宗装订以后,应检查文件材料有无漏订现象,然后在卷底装订线上贴上封纸,并将经办人员名章加盖于骑缝处。卷宗归档前由案件主要负责人负责卷宗质量检查,并签字。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原办案人负责重新整理。

第十四条 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等声相档案,应在每盘上注明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归档号、承办单位、录制人、录制时间、录制内容,并按形成顺序,逐盘登记造册归档。

第十五条 归档的证物,凡是能够附卷保存的,应装订入卷或装入证物袋,在证物袋上写明名称、数量、特征、来源。易腐、易爆、易燃、有毒的证物,因不适于保存,可拍成照片附卷,经领导批准销毁或另作处理。

第十六条 录音、录像带和证物(单独装袋的)材料,应与卷宗(文字材料)统一排列编号存放(特殊的也可以单独存放),统一划分保管期限。

第十七条 卷宗检查合格后,由执法机构指定专人临时保管。临时保管期间,要按办案人上交卷宗的顺序编归档号,进行登记造册。年末由保管人员统一向本机关档案部门移交,与本机关文书档案统一排列,集中保管。任何个人和机构不得据为已有或拒绝归档。移交时要办理交接手续。如果方便,执法机构也可以不设临时保管,由办案人随时立卷,直接向本机关档案部门移交归档。

第十八条 已归档的行政执法卷宗,不得从卷内抽取材料。需要增添文书材料时,必须征得原办案人和档案人员同意,并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立卷要求办理,以保证卷宗的质量。

第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执法卷宗保管期为15年;一般程序的行政执法卷宗保管期为50年;重大行政执法卷宗保管期为永久。

第二十条 借阅、调阅行政执法卷宗,应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履行借阅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在实施中的未尽事项,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中国进境原木除害处理方法及技术要求》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印发《中国进境原木除害处理方法及技术要求》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便于2001年第2号公告的实施,现将《中国进境原木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及技术要求》印发给你们。该除害处理方法及技术要求可供原木输出国检疫部门参考选用,亦可作为我对进出口原木进行除害处理时采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总局报告。

附件:中国进境原木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及技术要求

二ΟΟ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

中国进境原木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及技术要求

进境原木带树皮的,或经检疫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须作检疫处理的,可采用下列推荐的除害处理方法进行处理。所采用的以下任何一种除害处理方法都要确保能杀灭原木携带的有害生物。

一、熏蒸处理

熏蒸处理可在船舱、集装箱、库房或帐幕内进行。

1.溴甲烷常压熏蒸

环境温度在5℃-15℃时,溴甲烷的剂量起始浓度达到120 g/m3,密闭时间至少16小时。

环境温度在15℃以上时,溴甲烷的剂量起始浓度达到80 g/m3,密闭时间至少16小时。

2.硫酰氟常压熏蒸

环境温度在5℃-10℃,硫酰氟的剂量起始浓度达到104 g/m3,密闭时间至少24小时。

环境温度在10℃以上,硫酰氟的剂量起始浓度达到80 g/m3,密闭时间至少24小时。

二、热处理

热处理可采用蒸汽、热水、干燥、微波等方式。处理时原木的中心温度至少要达到71.1℃并保持75分钟以上。

三、浸泡处理

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原木完全浸泡于水中90天以上杀灭所携带的有害生物。

四、其他经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部门批准使用的有效的除害处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