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4年全市经济技术合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8:50:55   浏览:97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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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4年全市经济技术合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4年全市经济技术合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省最新下达我市的2004年引进到位资金、技术项目和人才指标,对全市经济技术合作三项指标进行了分解,为客观公正地考评各单位的年度经济技术合作工作,更好地调动工作积极性,推动开放带动战略的实施,开创全市经济技术合作的新局面,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内容
考评内容包括两项:三项经济技术合作指标,即“引进到位资金、引进技术项目、引进人才”及日常工作。
二、评分办法
(一)县(市、区)部分
1、三项经济技术合作指标的考评。实行百分制考核,“引进到位资金”50分、“引进技术项目”30分、“引进人才”20分。三项指标分值按照市外、省外具体划分为“引进市外资金”20分,“引进省外资金”30分;“引进市外技术项目”10分,“引进省外技术项目”20分;“引进市外人才”10分,“引进省外人才”10分。根据分解的经济技术合作指标,按照当年年终实际完成情况按比例增减分,其中“引进技术项目”和“引进人才”的增分最高均为10分。
2、日常工作的考评。基础分为50分,具体如下:
(1)经济技术合作报表统计工作:基础分15分
实行经济技术合作统计月报表制度,报表一律使用电子邮件或软盘于每月25日前报送,同时附送资金到位证明、合同和聘书复印件。各单位要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和专用微机,统计内容要求真实准确,统计报表填写规范。每月不能按照规定时间报表,每次扣1分,报表内容不实,有虚报、瞒报情况,每次扣1分。
(2)参与招商活动:基础分20分
凡邯郸市组织参加的招商及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活动,没有按照要求参加和开展招商合作活动,每次扣2分。
(3)自行在省外举办的招商活动:基础分5分
各单位每自行在省外举办一次招商活动并取得良好的成果增加1分。
(4)日常其它工作:基础分10分
及时向邯郸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技术合作处反馈日常工作动态及招商活动信息,按照要求报送总结、成果,积极沟通、配合工作,并能够提出开创性、合理化建议,视情况增加分;反之,扣减分。加减分值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酌定,最高加减分不超过10分。
(5)上述四项评分内容中的加减分均指在基础分上进行加减。
3、年终考评时,必须完成当年分解的三项经济技术合作指标,达到100分才视为完成全年任务,具备评选先进的资格;在完成任务的基础上,三项经济技术合作指标的考评得分累加日常工作的考评得分为总分,按照总分进行排名。
(二)市直有关单位、省部属企业部分
进行三项经济技术合作指标的考评。实行百分制考核,“引进到位资金”50分、“引进技术项目”30分、“引进人才”20分。根据分解的经济技术合作指标,按照当年年终实际完成情况按比例增减分,其中“引进技术项目”和“引进人才”的增分最高均为10分。
年终考评时,按照三项经济技术合作指标的考评总分进行排名。
对省部属企业不进行考核。
三、考评说明
(一)认定范围
1、当年引进的项目或接转续建的引资项目(不重复统计)。
2、邯郸市辖区以外引进的资金(含设备折价资金)、项目及人才。
3、从驻邯的中央、部属及省属企事业单位引进的资金、项目和人才,可列为市外成果统计,但不计入省外成果。
4、银行贷款、扶贫资金及各种捐赠均不作为引进资金统计。
5、“中中外”项目引进的国内资金。
(二)认定和考评办法
1、引进资金、项目、人才必须严格对照项目,同统计报表一致。
2、引进资金系指到位资金,须附银行、信用社、投资公司等金融单位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以设备或其它有形资产投资须附设备和有形资产合同协议文本及设备作价清单(复印件)。
3、技术项目要以执行合同、协议(复印件)为准。
4、引进人才为当年调入、聘用的初级职称以上或五级工以上的技术、管理、技工等,为我方服务三个月以上,须附调入、聘用凭证或服务合同(复印件)。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内容解释权属邯郸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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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局办公室关于发明人(设计人)请求不公布其姓名办事规程

中国专利局


中国专利局办公室关于发明人(设计人)请求不公布其姓名办事规程

1990年3月9日,专利局

一、发明人(设计人)可以请求专利局在专利出版物中不公布其姓名。该请求应由发明人(设计人)本人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书面提出。该书面请求中应当注明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名称、发明人(设计人)的真实姓名和该发明人(设计人)的签字或盖章。提出专利申请之后的请求不予受理。
二、请求不公布发明人(设计人)姓名的,应当在专利申请请求书的发明人(设计人)栏目中注明“本人请求不公布姓名”字样。
三、专利局收到含有上述请求的专利申请请求书后,数据采集程序不输入发明人(设计人)姓名,仅输入“本人请求不公布姓名”字样;在以后程序的专利出版物及专利证书上也不出现发明人(设计人)姓名,但标明“本人请求不公布姓名”字样。
四、发明人(设计人)请求不公布其姓名的,一经提出后不得要求重新公布其姓名。


成都市摩托车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摩托车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摩托车的管理,减少交通污染源,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摩托车是指后三轮摩托车、侧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
第三条 凡在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范围内(以下简称五城区)驾驶、购买摩托车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公用、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我市五城区内实行对轻便摩托车、两轮摩托车、侧三轮摩托车总量控制、限制发展和对后三轮摩托车不发展的原则。
五城区内需购买轻便、两轮、侧三轮摩托车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向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准购证》方可购买,并凭《准购证》办理入户或入籍手续。
第六条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行驶证和号牌的摩托车,禁止在道路上行驶。驾驶摩托车必须持有准驾该类型记录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七条 无入城标志的摩托车,禁止进入二环路以内(不含二环路)行驶。
第八条 禁止利用摩托车从事营业性运输。
摩托车装载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不得超宽、超高、超长。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行驶证和号牌的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没收车辆。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或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除由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处罚外,并注销其行驶证和号牌。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拒绝、阻碍公安交通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时,应当出具处罚决定书。
对没收的摩托车,按《成都市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义安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市过去颁布的有关摩托车管理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1995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