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关于印发第三批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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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关于印发第三批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的通知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关于印发第三批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的通知


中内协发〔200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部审计(师)协会,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各分会,各会员单位: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的职业行为,促进内部审计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的《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现将第三批内部审计具体准则(见附件)予以发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部审计(师)协会,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各分会,各会员单位应认真组织学习,加强宣传,以确保内部审计准则的全面贯彻与实施。



附件:1.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6号──风险管理审计

2.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7号──重要性与审计风险

3.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8号──审计抽样

4.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9号──内部审计质量控制

5.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0号──人际关系









二○○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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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珠海市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珠海市市属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促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属国有资本预算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资本收益、合理流动原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依法享有国有资本收益权,并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

(二)相对独立、互相衔接原则。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政府公共预算的相互衔接。

(三)量入为出、积极稳健原则。预算收入要实事求是,稳妥可靠;预算支出要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不列赤字。

(四)统筹兼顾、适度集中原则。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需要,适当集中国有资本,对关键领域和重点产业加大资金投入,支持重点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国有经济战略调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及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

第四条 市国资委负责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和市国资委分别设立国有资本收益专户,专门核算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和支出。

第二章 国有资本收益的预算和决算

第六条 国有资本收益实行预算管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政府公共预算分别编制。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决算工作由市国资委负责并组织实施。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内容包括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和使用。

第七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程序:

(一)市国资委拟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的具体要求、报告格式、编制方法,向企业布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的具体要求。

(二)企业根据市国资委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向市国资委报送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三)市国资委根据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编制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市政府审议通过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批。

第八条 市国资委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组织预算的实施并监督执行。

第九条 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应由市国资委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市政府审议通过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批。预算调整一般应在每年度的9月底前做出。

第十条 市国资委于每年度结束后汇总编制国有资本收益决算草案,经市政府审议通过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批。

第三章 国有资本收益的确定和收缴

第十一条 以下国有资本收入,均应纳入国有资本收益收取范围:

(一)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利润。

(二)从国有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分得的股利、股息。

(三)国有资产转让收入。

(四)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清算收入,从国有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分得的清算收入。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入。

第十二条 国有资本收益收缴额的确定。

(一)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额。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额=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上缴比例。

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额=市属国有股权应分得的股利、股息×100%。

国有资产转让净收益=(国有资产转让收入-出资成本-政策规定可扣除项目-相关税费)×100%。

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后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清算净收入(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国有股权享有的清算净收入)×100%。

(二)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按有关规定上缴。

第十三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收益的上缴比例根据企业所属类型及发展规划等因素确定,一般情况按以下比例上缴:

(一)基础设施类,上缴比例为10%-15%。包括珠海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珠海航空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珠海航展有限公司等。

(二)公用事业类,上缴比例为10%-15%。包括珠海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珠海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等。

(三)关键领域类,上缴比例为30%-50%。包括珠海格力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珠海九洲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市免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珠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市珠光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珠海市联晟资产托管有限公司等。

若遇企业情况发生变化,由市国资委对上述收益分类及上缴比例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企业应指导所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每年向全体股东分配利润,分配利润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年度净利润的40%,提取的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每年向全体股东分配的净利润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年度净利润的50%。如有特殊情况,报市国资委核准后可以调减分配比例。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批准预算后,由市国资委向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收缴通知书。国有资本收益收缴通知书应注明收益上缴的金额及时间。

第十六条 企业根据市国资委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收缴通知书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到指定的专户。

第十七条 企业按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因特殊原因需延期上缴的,应报市国资委批准,不按规定期限及未足额上缴的,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收滞纳金。

第四章 国有资本收益的使用

第十八条 国有资本收益主要按以下用途使用:

(一)划转公共财政支出。

(二)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

(三)国有资产监管费用支出。

(四)国有企业发展支出。

(五)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 划转公共财政支出是每年根据市人大审议通过的公共财政预算,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任务数划转到市公共财政的支出。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是对改制重组市属国有企业因资金不足发生的统筹费用,主要用于支付改制企业职工的经济补偿、社会保障金和改制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用等相关项目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管费用支出是市国资委为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能而发生的行政办公费用以外的费用,具体包括下列支出项目:

(一)国有企业审计、资产评估、清产核资费用。

(二)监事会工作经费。

(三)外部董事津贴。

(四)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投资优势产业和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支持大型企业和重点项目的建设,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提高国有资本的整体效益。具体包括下列支出项目:

(一)公用事业、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等重点行业和重点项目的投资。

(二)新增国有企业资本金投入。

(三)现有国有企业增加资本金投入。

(四)其他经批准项目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企业需使用国有资本收益的,应在每年1月底前提出申请,报市国资委审核汇总后编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未列入年度预算的原则上不予安排。

第五章 国有资本收益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本收益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市国资委按季度编制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和使用情况报表,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国有资本收益的应收、实收、支出和结余情况。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和使用,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管企业按规定进行利润分配后剩余的未分配利润,应列入所有者权益,由企业全体股东按股权比例享有权益。未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未经批准,企业不得擅自调整未分配利润余额。

市管企业应加强对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留存收益的管理,留存收益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资本的,应请示市国资委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企业未按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不兑现或扣减企业负责人当年度绩效年薪和任期奖励金。

第二十八条 凡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本收益的,除足额补缴和加收滞纳金外,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企业未按指定用途使用预算资金的,由市国资委责令纠正,并对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考核体系,对国有资本收益的上缴和使用等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与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挂钩。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珠海市市属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珠府〔2005〕127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工人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工人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根据经国务院批准,原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我们制
定了《中央国家机关工人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
中央国家机关工人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日)

  实行技师聘任制,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术职务的一项重要政策。对鼓励工人钻研
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稳定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有着重要意义。根据
经国务院批准,原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结合中央国家机
关(包括附属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技术称号,不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普
遍晋升,必须严格按照任职条件、考核标准和比例限额,根据工作(或生产,下同)岗位的
实际需要,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进行考评、聘任。

  二、技师的职务名称,按照国务院各行业归口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

  三、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技术工种范围,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各行业归口主管部门和原劳动
人事部联合签发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在规定的工种范围
内,凡实际专业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水平达到高级工的技术工人都可以申报考评技
师。
  四、聘任技师的比例限额,严格控制在实行技师聘任制技术工种范围内的工人(包括合
同制工人)总数的百分之二以内。具体比例限额,由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根据各单
位技术工人构成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统一调剂使用。

  五、技师任职条件

  (一)遵守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

  (二)技工学校或其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

  (三)具有本工种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高级工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

  (四)刻苦钻研技术,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和工作
中的难题,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

  (五)热心传授技艺,具有培训高、中级技术工人的能力。

  六、技师津贴标准和福利待遇

  被聘任的技师,实行技师职务津贴,职务津贴按每月人均二十元的标准核定。具体标准,
由各单位在国家下达的增资指标内,根据工种(岗位)的技术复杂程度和贡献大小等实际情
况,在十五至二十五元的幅度内确定,不得自行降低或提高。行政、事业单位的技师职务津
贴在工资科目中列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的技师职务津贴列入成本)。各部门应按照国家
核定的比例限额和津贴标准,提出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受聘技师的人数及其所需增加的工
资总额,由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汇总,报劳动部核准下达。技师可享受本单位中级
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技师被解聘或离开本工种工作岗位后,不再享受技师津贴和
其他有关福利待遇。

  七、评聘技师的组织领导

  (一)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门、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
高检院机关及其附属的行政、事业单位的技师评聘工作,由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统
一领导,其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考评领导小组,负责技师考评的组
织领导工作。在考评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根据需要,再分别设立若干专门负责具体考评工作
的小组,这些小组成员,专业技术人员应占三分之二以上。

  (三)各单位要成立技师考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推荐和申报工作。技师考评领导小组
由主管领导和劳资、教育培训、技术、工会等部门中具有较高业务技术水平、作风正派、办
事公道的人员组成。

  八、技师考核、评审、发证和聘任

  (一)参加技师考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基层单位领导推荐,经本单位技师考评领
导小组同意后,报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各专业考评小组审定。

  (二)技师的考评工作,由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各专业考评领导小组负责。

  (三)在批准的技师比例限额内,经考评合格者,由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核准,
颁发技师合格证书。

  (四)获得技师合格证书者,由单位行政领导聘任,并签订聘约,明确双方的权力、义
务、聘任期限以及违约、解聘等事宜。

  对受聘技师在任职期间的技术业务水平、劳动态度和工作成绩,要定期进行考核,并将
考核结果记入档案,作为续聘或解聘的依据。

  九、技师聘任制工作,先在部分单位进行试点,然后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