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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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办法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江市人民政府文件

九府发(2000)21号

关于印发九江市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共青垦殖场,九江开发区,市直各部门,驻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现将九江市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遵照执行。

二OOO年七月二十八日


九江市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项目审计决算的审计监督,检查竣工决算的合法、真实性,正确评价投资效益,加强建设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使用下列资金的建设项目,其竣工决算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一)各级财政拔款;
(二)经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确定使用的国家银行及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
(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及其金融组织的贷款、援款、捐款、赠款;
(四)政府组织或者其批准组织的集资、募捐、债券、社会捐赠资金;
(五)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单位的各项自筹资金;
(六)国债及其他法定国家建设资金。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使用前款所列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目。
第三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实施审计监督,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建设项目涉及的主管部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信贷、供货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条 九江市审计局是本市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本级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工作。
第五条 本市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以审计机关为主体,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参与,并由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计划、建设、财政、金融机构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审计机关做好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六条 审计机关根据建设目投资主体单位或者联合投资项目主要投资主体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
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地方重大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直接进行审计。
中央机关、企事业单位列入地方投资总规模和年度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其竣工决算一般由审批开工的同级审计机关审计。
第八条 我市各级政府审计机关根据上级审计机关的审计计划制定本级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计划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应当列入审计计划。
对纳入审计工作计划、实施政府审计的项目,不得收取审计费用。
第九条 审计机关制定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应当以有关机关提供的全市年度竣工项目统计资料和被审计单位报送的竣工项目报表为依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向审计机关报送本年度竣工项目报表和下年度计划竣工的项目报表。
第十条 对审计计划以外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未设内部审计机构的,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的审计报告,应当由被审计单位报送有关审计机关备案。
社会中介机构对建设单位委托审计查证业务的收费,应当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年度工作计划下达后,被审计单位应当按规定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后两个月内,依照规定编制竣工作结算书(双方签章),向审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按审计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工程预、结算和财务会计资料,检查有关财产物资,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第十六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者审计机关。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财政和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审计机关落实审计决定。
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及有关单位。
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或意见书,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工程财务决算的依据。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查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对遗留问题的处理是否合规;
(二)审查建设项目是否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执行,有无概算外项目和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问题,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三)审查施工单位编报的竣工结算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而造成增加建设成本;
(四)审查交付使用、转移、核销的财产、物资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手续是否齐全;
(五)审查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基建收入是否真实、完整,有无稳瞒、转移收入的违法、违纪问题,建设期间基建收入的财务处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的其它专项审计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二十二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政处分建议,被审计单位或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被审计单位因高估冒算而多计、重计投资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由审计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被审计单位转移、侵占、挪用的建设资金,应当责令限期按照原资金渠道归还;进行经营活动的,收缴其经营收益。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虚列竣工项目尾工工程,隐匿结余资金、隐瞒或截留基建收入,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会计制度作调帐处理;违反国家规定擅自私分的,由审计机关全额收缴,并依法处罚。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施工、设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多收建设单位的款项的,应当予以追缴。
第二十七条 向建设项目摊派、平调的各种资金、物资、设备,由审计机关责令退还原单位或全部追缴。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通过处理、处罚取得的全部财物,一律上缴国库。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审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结)算实施审计监督或者审计查证,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九江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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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实施“健康使者工程”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实施“健康使者工程”的通知
国中医药医二[1999]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医(药)管理局、卫生厅(局)中医处: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农村中医药工作的意见》,根据局领导指示,由我司与中国中医药出版社共同组织实施“健康使者工程”。

该“工程”是以图书为使者,从提高乡村医生的业务技术水平入手,并充分发挥他们的桥梁作用,在广大农村居民中普及医学科学知识,以推动包括中医药事业在内的整个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总体目标是,经过几年的努力。在全国10万个乡村建立万元医药图书室。

现将实施“健康使者工程”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予以积极支持配合,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好试点,逐步推开,确保该方案的顺利实施,并取得应有的成效。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及电梯运营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及电梯运营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2012〕27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及电梯运营费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76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抓好落实。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淮北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及电梯运营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高层住宅健康稳定发展,确保高层住宅正常销售,从根本上解决因高层二次供水、电梯运营维护产生的社会矛盾,规范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及高层住宅电梯的维护和运行费用管理,构建安宁和谐的居住环境,从而达到节约土地的目的,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参照外地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层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内容包括:运行电费;定期维修、保养水池、水泵、管线等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水池的清洗、消毒;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的运行管理;对居民用户实行计量到户、抄表到户;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机构定期检测水质,保证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保证水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等产生的相关费用。
高层住宅楼电梯运行维护费,是指住宅电梯的日常运行以及维护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运行电费、特种设备年检费、保险费、日常维护保养费和维修材料费等。
高层住宅二次加压设施和电梯大修、更新改造费用符合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支出范围的,由物业维修资金支出。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电梯日常清理保洁、维护电梯运行秩序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18 米以上(以工程设计图纸确定的室内地面标高开始计算)的高层住宅。
第四条 开发企业应当在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时与城市供水企业签订设备安装技术管理协议,协议文本另行制定。
第五条 开发企业承担二次供水及电梯设施建设方的责任。开发企业应按国家有关标准、强制性条文和施工规范组织施工建设。
第六条 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及电梯设施必须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二次供水及电梯设施的设计须分别征求供水企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辖区物管办意见,开发企业经上述部门确认后分别报市城乡建设委、市房地产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经备案的设计图纸方可作为图审备案、质量报监及施工许可证的申请资料。供水企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县区物管办分别参与二次供水、电梯设施的单项验收工作,验收结果经上述部门认可后报市城乡建设委备案并作为住宅主体工程竣工验收依据。
第七条 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规定由市城乡建设委另行制定,电梯设施建设技术标准按质量技术监督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的监督管理及日常管理工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电梯运营的监督管理机构,县区物管办做好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市物价局负责二次供水及电梯运营的价格管理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二次供水、电梯维护和运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二次供水及电梯管理运行费用。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一次性维护和运行管理费为每平方米16.56 元, 高层住宅楼电梯一次性运行维护费每平方米52.80 元。二次供水和电梯设施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费按幢计算,每幢的费用为:单幢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室)乘以对应的标准。该标准在本办法实施后,随高层二次供水及电梯运营成本情况变化(原则10%以上),由市物价局作合理调整。
第十条 高层二次供水、电梯设备验收合格后,开发企业应在供水及电梯运营之前一次性将二次供水及电梯设施维护和运行管理费用分别支付至供水企业及县区财政专门账户,其缴费凭证作为住宅主体工程验收依据之一;未缴费的,不予办理初始登记。
市物价局、市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另行制定高层住宅二次供水和电梯运营费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市审计局应每年对高层二次供水专项资金进行专项审计,县区审计局应每年对电梯运营费专项资金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一条 供水企业负责维护和运行管理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居民到户水价按市物价局核定的居民用水价格计收,不得向居民用户收取额外费用。由县区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的高层电梯运营维护,不得向居民用户收取本办法规定的费用。高层住宅电梯已建好,但未办理主体住宅验收合格并未移交所在辖区物管办前,电梯使用所发生费用由开发企业承担。
第十二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在建的高层住宅项目,二次供水、电梯设施尚未开工建设的,按本办法第四、六、九、十条执行;二次供水、电梯设施已开工建设的,由开发企业按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对二次供水、电梯设施进行自查,并征求供水企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所在县区物管办意见。在建工程均须补签运行维护费用管理协议,执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验收规定,并由开发企业在办理初始登记前按第九条维护和运行管理费标准支付费用;未支付费用的,不予办理初始登记。
第十三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已建成并投入使用运营的高层住宅(指开发企业已办理初始登记、并已办理分产权证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由市城乡建设委牵头组织开发企业、物业企业和供水企业在本办法实施后逐步完成移交。移交时原开发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与供水企业签订移交协议。未移交的二次供水设施,由原来负责维护和运行
管理的的企业或单位继续负责。供水企业接收该二次供水设施后,必须按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居民用户收取水费并抄表到户,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管理局重新核批相关物业收费标准。已办理初始登记、并已办理分产权证的高层住宅的高层电梯运行、维护、管理费用,按原管理模式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在移交高层二次供水设施时,应经市供水公司验收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国家和省二次供水标准、规范,需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发生的整改验收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承担。双方签订移交协议,协议文本另行制订。高层住宅开发企业在持有电梯运营维护缴费凭证和住宅主体工程验收合格证后,向所在县区物管办移交,移交时双方签订移交协议,协议文本另行制订。
第十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一次性运营维护费经审计不足以满足运营维护需求时,由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在调整水价时统筹予以解决,或者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后从物业维修资金中拨付。电梯设施一次性运营维护费经审计不足以满足运营维护需求时,由业主委员会研究解决或者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后从物业维修资金中拨付。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市城乡建设委、市房地产管理局按各自的职能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