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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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3]10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

  为了深化政府集中采购改革,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求和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财政部制定了《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反映。

  实施批量集中采购的品目和相应配置标准财政部将另行通知。

  附件: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2013年8月21日



附件:

  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深化政府集中采购改革,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求和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列入国务院公布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品目应当逐步实施批量集中采购,中央预算单位要严格执行批量集中采购相关规定。对已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因时间紧急或零星特殊采购不能通过批量集中采购的品目,中央预算单位可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通过协议供货方式采购,但各部门协议供货采购数量不得超过同类品目上年购买总数的10%。

  第三条 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经费预算应当严格执行《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财行〔2011〕78号)规定,用于科研、测绘等特殊用途的专用办公设备、家具及其他采购品目经费预算应当按财政部批复的部门预算执行。

  第四条 财政部定期公布批量集中采购品目,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工作安排,综合考虑预算标准、办公需要、市场行情及产业发展等因素,提出相应品目完整、明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政策要求的采购需求技术服务标准报财政部。财政部在组织完成对相关技术服务标准的论证后发布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品目基本配置标准(以下简称基本配置标准)。

  第五条 中央预算单位应当执行基本配置标准,并根据预算及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当次采购品目不同的档次或规格。部分主管预算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另行制定本部门统一执行的通用或专用办公设备等配置标准的,应当按基本配置标准规范确定相应配置指标,且相关指标不得指向特定的品牌或供应商。同时,还应明确专用办公设备等品目的预算金额上限。

  第六条 中央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计划安排,协调处理好采购周期、采购数量与品目配备时限的关系。应当认真组织填报批量集中采购计划,保证品目名称、配置标准、采购数量、配送地点和最终用户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准确完整。各主管预算单位应于当月十日前向财政部报送本部门批量集中采购汇总计划,并明确当期采购工作的部门联系人。

  第七条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广泛征求中央预算单位、供应商及相关专家意见,科学合理编制采购文件。应当根据每期不同品目的需求特点及计划数量,依法采用公开招标、询价等采购方式,于二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活动。应当及时将中标供应商名称、中标产品完整的技术服务标准等信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各集中采购机构网站上公告。因需求特殊等原因导致采购活动失败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中央预算单位调整需求标准,并重新组织采购。

  第八条 中央预算单位应当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或各集中采购机构网站查询相关中标信息,严格按照计划填报数量和当期中标结果,及时与中标供应商或授权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验收时,应当根据中标公告中的技术服务标准,认真核对送货时间、产品配置技术指标等内容并填写验收书。验收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付款。对中标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存在的违约问题,应当通过验收书或其他书面形式向集中采购机构反映。

  第九条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采购文件约定,督促供应商在中标通知公告发出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中标产品送到中央预算单位指定地点。应当统一协调处理合同签订、产品送达、产品验收及款项支付等履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分清责任。对于中央预算单位在验收书上或书面反映的产品质量、服务问题,应当及时组织核查或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并按采购文件及有关合同的约定追究中标供应商赔偿责任。

  第十条 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配置标准的制定和适用、协议供货方式审核、合同签订及验收付款等内部管理制度。应当指定专人配合集中采购机构统一协调处理计划执行、合同签订、产品验收及款项支付等事宜,对未按规定超标准采购及规避批量集中采购等行为,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切实做好批量集中采购执行工作。应当按照财政部推进批量集中采购工作安排,及时拟定包括需求标准、评审方式、合同草案条款及采购方式适用标准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并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好采购活动,协调处理履约相关问题,保障批量集中采购活动规范、优质、高效的协调推进。应当将违约处理情况和季度批量集中采购执行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 财政部应当加强对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组织监督管理,将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纳入集中采购机构的业务考核范围。对主管预算单位及所属单位规避批量集中采购、不执行采购计划以及无故延期付款等行为应当及时进行通报批评。应当根据集中采购机构提供的报告,对中标供应商虚假承诺或拒不按合同履约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1]87号)、《关于完善台式计算机和打印机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财办库[2012]3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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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著作权纠纷看行业协会在著作权保护中的作用


2003年10月,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侵犯著作权为由,状告福建某电视剧制作公司在拍摄电视连续剧《**的承诺》中,使用了《青藏高原》、《我热恋的故乡》、《辣妹子》、《一无所有》4首音乐作品,而这些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均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会员,并授权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代其进行授权许可使用并进行侵权方面的诉讼。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认为,在剧中,被告将《青藏高原》、《我热恋的故乡》、《辣妹子》3首作品作为背景音乐使用,而将《一无所有》作为插曲使用,而这些使用均是未经著作权人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授权的。电视剧拍摄完成后,先后在国内多家电视台播放,并授权他人以VCD光盘的形式出版发行,据此,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认为被告的行为侵权,并给著作权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福建格律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的委托后,指派我和黄声春律师担任其代理人,参与了本案的诉讼活动。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提出了几点答辩意见:首先,在电视剧制作过程中,被告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进行了许可使用方面的沟通与谈判,但因为音乐著作权协会的不积极配合、态度消极而没有结果;其次,何为背景音乐、何为插曲没有一个相对明确的认定标准,尤其在本案中,被原告认定为作为插曲使用的《一无所有》,在剧中仅仅体现为一个剧中人的哼唱,而且只唱了一句,时间仅为7秒钟,不应当认定为插曲。另外,原告所依据的赔偿标准即为原告自身所制定的,而且原告本身为不具有行政职能的社会团体组织,其没有制定收费标准的职能,更无权对所谓侵权行为进行罚款,等等。
本案于2004年5月20日于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审理引起了广大媒体的关注,中央电视台以及北京的多个平面媒体的记者前往法庭旁听,5月21日中央二台《第一时间》《经济信息联播》播出了名为“7秒种算不算插曲”的新闻报道,同时,北京及福州的多家平面媒体也进行了相关的报道,网络上也进行了多方的讨论。央视《今日说法》栏目也跟进进行了采访。之所以吸引了如此多的媒体目光,原因就在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近期的一系列诉讼活动。正如央视节目中所说:如果评选一个最近做原告最多的单位,那么可能就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了。的确,音乐著作权的特点,决定了它可能遭受的侵权形式的多样性,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诉讼目标涉及电视台、影视公司、酒吧、商场、网络(音乐下载)等一系列组织、个人。同样,这些也给著作权协会进行维权带来了相当的工作量。
2004年6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该判决基本采纳了被告的答辩意见,认定使用《青藏高原》《辣妹子》《我热恋的故乡》3首歌作为背景音乐构成侵权,但原告所依据赔偿标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能作为计算损失的标准,而由法院综合被侵权的音乐作品的数量、使用方式、时间等酌情确定;对于《一无所有》的使用,法院认为在涉案电视剧中对该作品的使用仅有7秒钟,被告的使用行为对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不产生任何实质不利影响,也未实质损害该作品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不构成侵权。最后,法院确定了一个相对合理的费用,这个费用基本符合被告的心理期待的价位。应该讲,被告从拍剧时协商未果,到事后被告,从其主观来说,均是愿意支付使用费的,但谈判的过程包括诉讼后协商的过程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并没有进行相应积极的配合,此份判决对被告来说,是完全可以接受的。

一、本案诉讼中所涉及的法律层面的问题。
本案告以段落,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诉讼之路却远未停止,相对而言,本案在中国音乐著作权所提起的诸多侵权诉讼当中,是比较简单的。首先,本案所涉及的音乐曲目少;其次,涉及的音乐曲目包括使用的时间和次数较容易统计,只要观看电视剧进行统计即可得到相对准确的数字;而对于更多的音乐著作权侵权诉讼,权利人则面临着更多的困难,酒吧、商场的背景音乐如何统计,如何计算,总不能天天跟踪吧,而更加难以控制的网络下载则给现实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即使本案中,无论是被告答辩意见还是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可以说还是集中反应了音乐著作权侵权诉讼案件中著作权人以及使用人共同遇到的法律困境。
第一、著作权许可使用的程序不明晰,造成使用人在使用前不知如何对使用某作品提出许可的请求并进行谈判。我们现在看到的情况是,影视作品的制作者著作权保护意识已日渐提高,但为什么音乐著作权在保护上还会遇到相当的问题,除前面讲到的音乐著作权使用的特殊性、多样性之外,作为有众多会员并得到各著作权人授权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来讲,除了维权之外,还应该考虑设计一个良性的、畅通的一个提出许可使用的程序。便于使用人提出请求、进行协商。如果进行协商的成本(这里包括人力、时间的付出)高于被确认侵权后支付的成本,所产生的结果显然不是著作权人希望看到的。
第二、对侵权行为的确认标准相对不明确,还以本案以例,何为背景音乐,如果在拍戏时正好有人在放某个音乐,又恰好进入了影视剧中,而本剧并没有使用该音乐作品的意图,那么是不是也构成背景音乐。又如,何为插曲,在本案代理中,我们就提出,插曲应该是一个影视作品中音乐元素的重要的、集中的体现,它和影视作品之间的应有相当程度的联系,通俗一点讲,听到这个插曲,会使人想到这部影视剧。而对此并没有一个相对明确的判别尺度,从本案有关《一无所有》是否为插曲的判决可以看出法官也运用了一种社会常人通常所运用的判断标准。
第三、对音乐著作权使用及赔偿的标准问题。这里也是许可使用包括侵权赔偿请求时遇到的一个大的障碍。本案的判决基本上否定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所制定的标准。否定的原因是因为音乐著作权协会的主体身份和职能。但这里,同时提出一个问题,就是要不要有一个音乐著作权使用费的标准,由谁来制定比较恰当,这个标准为多少比较恰当。

二、著作权权利保护与人类文明进步之间的矛盾
另外,音乐著作权权利与其他知识产权权利保护一样,也会遇到一个同样的问题,就是如何解决权利保护与推动人类文明进步之间的矛盾。我们知道,任何技术进步、智力成果的产生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推动人类文明的发展,音乐作为人类精神世界的重要内容,一个优秀作品对人精神文明的促进作用是无法估量的。作为一个著作权人无论他或她的最现实或最直接的目的是什么,但终极的目的肯定也是用优秀的作品感染人,因此,优秀的作品作为权利来说是由权利人享有,但同时它也是人类共同的财富。从权利保护来讲,我们必须保护权利人的权利;而从社会功能的角度来看,我们保护权利人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保证它被用在社会需要的地方。不应因权利保护而损害或者无法实现作品的社会功能。在专利法律制度中,存在着“强制许可”制度,而著作权因其包含有人格内容而很难确立这个制度,比如,对于内容不健康的影视作品,著作权人有权拒绝许可使用,但如果一部好的影视作品,或者一个好的热烈的公众场合,需要一个作品作为背景来拱托和展现,却被著作权人或代理人坚决的拒绝,显然对各方也是一个损失,这也不是法律保护的目的。

三、本案对行业协会在著作权保护中权利行使的几点启示
著作权的保护对我国来讲应该说还是一个新的课题,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法律建设的进行,以及适应国际组织、协定等国际通行规则的要求,我国的著作权立法经过几次修订,基本确立了著作权保护制度以及保护细则。但是公众淡薄的著作权意识以及相对落后的保护手段与复杂的著作权使用及侵权形式使得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在实践中遇到较多的障碍。应该讲,通过著作权协会主张权利也是著作权保护过程中著作权人所做的努力,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本案也向我们提出的新的问题,如何规范著作权协会的活动,真正发挥著作权协会的作用,笔者认为,只有法治前提下的协会治理才能得到支持,而这个也是著作权权利保障的一个努力方向。
1、 协会的治理必须建立在法律的支持之下。
本案中,著作权协会自行制定的收费和赔偿标准在法律的审理之下被认定为无效,这就要求无论协会的何种行为必须取得相应的法律支持。协会应在法律的授权之下担当著作权保护的重要角色,并将实践中获得的信息向有权部门提供,积极参与立法,使得法律在制定上依实践情况得以细化,从而使权利保护获得更多的依据。比如,其可以综合作品在各种使用形式下的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侵权认定标准、收费建议,从而使自己在行使权利或要求权利保护时有法可依。协会的社团性质是其行使权利时应牢记的,它的权利来自于法律和著作权人的授权,没有法律支持下的行为必然会遇到本案中音乐著作权协会所处的困境。
2、 规范行业协会内部的治理机制。
  除依法行使权利之外,行业协会更多的权利来源来自会员的授权。著作权协会作为权利行使和诉讼主体出现,其权利就是来自与各著作权人的协议,并通过协议替代著作权人行使权利。因此,如何更准确、更全面地规范与各会员的协议,是协会完整地行使权利的基础,协会应在完善章程及与会员的协议上做更多的工作。除获得简单的授权表示外,应明确对协会章程的认可,应约定对协会对外谈判的工作程序、谈判结果的认可,通过章程的制定和会员协议的双重形式,使得会员既得到了协会在维权方面的支持,同时,又通过协会的社会职能解决在许可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权利保护与推动文明进步之间的矛盾,使得作品的经济功能与社会功能得到平衡的发挥。在获得会员授权同意的前提下,建立完善许可使用的申请与谈判的程序,为使用者提供便利,便利的许可使用程序及合理的条件是使用人主动付费使用操作条件。
3、取得其他市场参与者和行业协会的相互承认和相互配合。
权利的合法取得,规范的行业自律管理和便利的权利许可使用方式的确立,
将使协会在市场中逐步树立自己的形象和地位,此时,协会又可以依据协议的形式,鼓励更多的市场参与者与其订立著作权使用与保护的协议,这种协议可以是双方的,也可以是多方的,而且随着条件的成熟,其必然会朝着多方协议的形式发展。加强与其他行业协会的交流与合作,使得各方之间不再是猫和老鼠的关系,而是一种相辅相承,互相推动的良性关系。并且通过协议的形式,使得协会依据权利保护实践自行制定的相关标准、模式、许可形式等诸多较法律更为细化、更具操作性的内容并得到各市场参与者的认同,逐步形成惯例,甚至通过协议各方的自我监督和制裁,使得协议的权利义务约定具有一定程度的强制力,从而达到权利保护的目的。而一旦有人违反协议和规则,则可能受到来自该市场多方面力量的制裁。比如,与影视公司、酒吧、门户网站签订类似协议,与这些主体所处的行业协会通过协议形式确立合作关系,而这些市场参与者本身也有着自身权利保护的要求,因此,通过各种协议和合作的方式,从一个著作权行使与保护的协会逐步发展成为一个著作权使用与保护的联盟。无论是协会本身、会员还是其他市场参与者,大家都是市场中的一员,对一方的保护带来的结果就是全体受益,让大家充分感受到法治的好处,自律的益处,这才是行业协会权利职能发展的最终方向。


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李智


广州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政纪处分批准权限和办理程序的暂行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政纪处分批准权限和办理程序的暂行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报送国务院审批或备案的行政人员奖励和处分问题的通知》(国发[1985]127号)和国务院《关于在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行政监察机关的通知》(国发[1987]74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或备案的行政人员奖励和处
分问题的通知》(粤府[1986]111号)的精神,结合广州市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处分批准权限
(一)给予省人民政府任命和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行政工作人员政纪处分,按省人民政府粤府[1988]111号文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给予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行政工作人员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先报市人大常委会免职,再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后执行,报市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后执行,报市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三)给予市人民政府任命的行政工作人员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由市监察局批准,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四)给予市人民政府任命的市直属国营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由市监察局批准,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五)给予区(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区(县)长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先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罢免或人大常委会免职,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
案。
(六)给予区(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副区(县)长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先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罢免或人大常委会免职,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给予降级处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由
市监察局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七)市人民政府各委、办任命的副处长(含副处级干部),局(含行政性总公司)任命的处长,区任命的委、办主任、局长,以及相当该职务的工作人员,给予开除处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八)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及区、县、局(含行政性总公司)任命的其他行政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审批权限,可参照本规定精神自行制定执行。凡给予开除处分的,需报市监察局备案。
二、办理程序
(一)处分违纪工作人员,一般都要经过违纪人员所在部门(单位)会议讨论,提出处分意见。开会时要通知本人参加。听取本人检查、申辩和说明情况。
(二)处分决定要同受处分人见面,要其签署意见。
(三)决定或批准处分,要经行政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批准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四)上报市人民政府或市监察局审批的案件,须报处分决定、调查报告各一式十五份,并附上主要证据材料,受处分人的检查及其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如本人对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应进行核实,并附上核实说明。
(五)上报备案的案件,须有备案报告,并附处分决定和调查报告一式四份。
(六)上报市人民政府或市监察局审批或备案的案件,均应以行政单位名义报送市监察局承办。




1988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