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高等学校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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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高等学校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吉林省高等学校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教科字[2006] 11号


各高等学校:
现将《吉林省高等学校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校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吉林省高等学校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二ΟΟ六年三月二十日

吉林省高等学校工程研究中心
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吉林省高等学校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高校工程中心”)
的组建与运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和《教育部
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管理办法》,结合吉林省高等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
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高校工程中心是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等学校加强资源共享、促进学科建设与发展、组织工程技术研究与开发、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养和聚集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和管理人才、组织科技合作与交流的重要基地和平台。
第三条 高校工程中心建设宗旨是以吉林省和国家中长期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为指导,结合学校学科整体规划,面向国际高新技术发展方向和国家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国家安全的发展战略,将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工程化研究和系统集成,转化为适合规模生产所需要的工程化共性、关键技术或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技术产品。
第四条 高校工程中心建设目标是形成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工程化验证环境和对科技成果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工程评估的能力;建成一支一流的技术创新开发与系统集成队伍;形成不断创新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吉林省行业技术进步。有条件的高校工程中心应积极努力建成省(部)工程(技术)中心,甚至国家工程(技术)中心。
第五条 高校工程中心主要任务是以吉林省和国家战略需求为目标,以技术集成创新为核心,持续不断地为社会提供工程化技术成果;研究提出行业技术标准、规范;促进国外引进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推动学科交叉,培养科技创新人才及管理人才;为行业和相关领域的发展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开展省际和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六条 高校工程中心是依托吉林省高等学校开展工程技术创新与系统集成的科研实体,是学校学科建设的重要内涵。高等学校要将其列入重点学科建设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与发展规划。
第七条 省教育厅对高校工程中心实行定期评估,动态管理,优胜劣汰,滚动发展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省教育厅是高校工程中心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依据吉林省和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及行业技术发展状况,编制高校工程中心发展规划与实施计划,制订有关高校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政策和办法。指导高校工程中心的运行和管理。
第九条 高等学校是高校工程中心建设的依托单位,负责高校工程中心的建设与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高校工程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高校工程中心的建设实施。
  (二)将高校工程中心的建设发展纳入学校相关规划,根据高校工程中心所依托的学科特点、产业背景和学校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高校工程中心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协调并解决高校工程中心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落实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
  (三)负责高校工程中心日常考核和预评估,配合主管部门做好高校工程中心的验收与评估工作。

第三章 立项与建设
第十条 工程中心的立项与建设管理主要包括立项申请、评审、计划实施等。
  第十一条 高校工程中心建设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托优势学科或优势学科群,整合各方面资源高起点构建;在相应技术领域中有良好的工程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基础、特色和业绩;具有相关支撑学科、技术的系统集成条件,有利于推动学科交叉,可以为学校的长远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拥有若干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的重大科技成果。
(三)已有科研成果工程化所需要的部分装备,并能够为项目的建设、运行提供部分配套装备。
  (四)具有较强市场意识和转化经验的精干管理班子和技术带头人,能够在该领域建成一支结构合理、工程化研究开发与转化素质较高的高水平技术创新队伍。
  (五)具有较好的工程化运作管理水平和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
  (六)拟申请的高校工程中心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与建设思路,所提组建方案切实可行,建设配套资金落实。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高等学校,可行文向省教育厅提出高校工程中心立项申请,同时报送《吉林省高等学校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 省教育厅对报送的《吉林省高等学校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将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根据情况采取实地考察)。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省教育厅经综合研究后择优批复立项。
第十四条 高校工程中心建设期原则二年。通过验收后,转入运行。

第四章 验收与评估
第十五条 依托高等学校完成高校工程中心建设任务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并提出验收申请,编写《吉林省高等学校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总结报告》报送省教育厅。
第十六条 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高校工程中心进行验收,对通过验收的高校工程中心正式命名并授牌,对于未通过验收的高校工程中心,省教育厅责成依托高等学校对验收专家组提出的问题限期加以整改。被责令整改的高校工程中心一年之内可再申请验收,通过验收后正式命名并授牌,仍未通过验收的将被撤消。
第十七条 高校工程中心建成后,每二年,省教育厅将组织专家对高校工程中心进行绩效评估并予以公布。对评估绩效不佳的高校工程中心,省教育厅将给予黄牌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一年内再次评估绩效仍无较大改观的予以撤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高校工程中心命名统一为“×××吉林省高等学校工程研究中心”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高等学校可据此制定相应细则和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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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专项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专项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为满足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的需要,提高我国重大成套技术装备设计制造水平,增强我国装备制造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保障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专项规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专项的安排原则
  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专项以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和重点建设项目为依托,以解决国民经济发展急需、提升我国装备制造业水平为目的。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专项的组织与实施要坚持市场机制与政府组织协调相结合;坚持重点突破与应用导向相结合;坚持自主创新与技术引进、消化吸收相结合;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
  二、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专项内容
  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国家重大建设工程的需要,重点组织开展以下10项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专项,集中研制一批重大技术装备,攻克一批共性、关键制造技术,带动相关产业发展。专项内容包括:
  1.三峡工程配套装备研制;
  2.直流输电成套设备;
  3.超超临界火力机组成套设备;
  4.大型空冷火电机组成套设备;
  5.大型抽水蓄能机组成套设备;
  6.重型燃气轮机联合循环发电技术及成套装备;
  7.高新优船舶及配套设备;
  8.铁路现代化成套装备;
  9.年产600万吨综采成套装备;
  10.百万千瓦级核电站成套设备
  三、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专项的组织方式
  (一)根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专项的内容,明确相应的项目主持单位和依托单位,并请国务院相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按实施研制项目的要求,积极配合做好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专项的组织准备工作。
  (二)研制专项项目将依托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整合装备制造优势力量,协作研制开发,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组评审,择优支持。
  (三)研制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较强的装备研制能力和承担项目所需的经济实力。
  (四)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专项的项目申报工作,将根据国家重点建设工程进展情况和专项的前期准备工作另行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四年五月八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卷烟商标管理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卷烟商标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


  一段时期以来,部分卷烟生产企业商标意识淡薄,不注重对商标的合法使用和保护。有些企业在其试销卷烟产品上使用了自行改变的注册商标;有些企业未经依法核准注册,就利用未注册的商标生产、销售卷烟等。这些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损害了卷烟生产企业的商标信誉及其他合法权益,给烟草行业的形象造成了负面影响。
  为增强烟草行业内企业的商标意识和守法意识,更好地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特通知如下:
  一、行业内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管理人员要重视对商标法律知识的学习,努力提高商标意识,依法加强对商标的保护,真正做到依法经营。
  二、卷烟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不得自行改变卷烟注册商标。凡有自行改变注册商标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限期整改。
  三、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不得生产、销售。
  四、相关卷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抓紧办理商标注册事宜。同时要做好协调工作,妥善解决商标注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附件:略


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00三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