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封山(滩)禁牧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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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封山(滩)禁牧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封山(滩)禁牧实施办法的通知 酒政发〔2005〕1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封山(滩)禁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酒泉市封山(滩)禁牧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酒泉市封山(滩)禁牧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恢复、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状况,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在全省重点区域实施封山禁牧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封山(滩)禁牧必须坚持生态优先,应当与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加强农村能源建设、防治水土流失、实施自然保护相结合。

  第三条 封山(滩)禁牧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

  (二)坚持科学管理,综合治理,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三)坚持以封为主,与禁牧、休牧、轮牧相结合;

  (四)坚持与发展优质饲草饲料基地、推广舍饲圈养相结合;

  (五)坚持与发展农村新型能源建设、改善农村生活条件相结合。

  第四条 封山(滩)禁牧工作要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政府都要建立由政府主管领导负总责,林业、农牧部门主要领导负主要责任,财政、计划、农办、国土资源、环保、林业等部门主管领导负相关责任的封山(滩)禁牧工作责任制,建立封山(滩)禁牧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封山(滩)禁牧工作。

  封山(滩)禁牧工作由林业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其它部门各司其职,配合实施。


  第二章 规划、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五条 凡是属于下列类型之一者,都要划入封山(滩)禁牧实施范围。

  (一)退耕还林工程实施区;

  (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

  (三)县级人民政府划定的沙生植被封护区;

  (四)休牧禁牧工程实施区;

  (五)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工程实施区;

  (六)生态脆弱区,主要包括除上述地区以外的江河源头、两岸、农区边缘、库区四周植被盖度在30%以下的区域和各类湿地。

  (七)其它需要封山(滩)禁牧的林地。

  第六条 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以县为单位编制本辖区封山(滩)禁牧规划,划定封山(滩)禁牧实施区域,制定封山(滩)禁牧施工作业设计。

  封山(滩)禁牧施工作业设计由县级以上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专业部门承担。

  第七条 封山(滩)禁牧实行“谁拥有、谁管护、谁受益”的管护机制,划定的国有土地封禁区域,由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按权属所有负责封禁;乡(镇)、村集体所有的封禁区域,由乡(镇)、村统一封禁管护;农(牧)户、造林大户个人承包或租赁土地上所有的林地(包括退耕还林地)、牧场,由乡(镇)、村集体统一组织,实行农(牧)户、造林大户个人自封或联户封禁的方式进行封禁,其权属不变。

  第八条 要组织封禁区所在经营单位、集体或个人在封禁区主要路口、重要部位或明显地域设立永久性警示标志、标牌,注明四至、面积、主要保护植被种类。

  第九条 县、乡、村三级都要建立健全封山(滩)禁牧管护制度,做到县级有管护办法,乡级有管护制度,村级有管护村规公约。

  第十条 以林业公安部门、沙生植被管护站、乡镇林(农牧)业站为依托,各国有封禁区所在单位、村委会、非公有制林业企业推荐护林员,县级林业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核发护林员证,组建封山(滩)禁牧管护队伍。

  第十一条 护林员主要承担封山(滩)禁牧区域巡护职责,制止破坏森林植被、牧草资源、管护标志和违法狩猎等行为,对破坏封山(滩)禁牧的行为,分别报告林业或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处理。

  第十二条 封山(滩)禁牧管护经费实行“谁受益、谁出资”的办法,按封禁区域权属由县级财政、单位、集体、个人分别或共同承担。

  第十三条 封山(滩)禁牧区内严禁放牧,严禁乱征、占用林地(或草原),严禁乱砍滥伐林木,严禁毁林开荒,严禁毁林采种,严禁无证采石、采矿,严禁随意狩猎、砍柴、割条、剥皮、采挖野生苗木和野外用火,严禁毁坏、移动生态建设标志和设施。

  第十四条 由于筑路、采矿、埋压管道及其它建设工程必须征用或占用林地(或草原)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或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或草原)植被恢复费。

  第十五条 封山(滩)禁牧实施一定期限后需解除禁令的,须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牧、环保等主管部门召集专家考察论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适当的抚育管护、采集种子或轮牧。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林业、农牧主管部门要在每年10月底以前,对本辖区内封山(滩)禁牧年度计划的执行、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封禁效果做出评价,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宣传标语等各种宣传工具,大力宣传实施封山(滩)禁牧的重要意义和国家有关政策,使广大干部群众认识到和理解封山(滩)禁牧对改善生态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第十八条 结合林业生态工程的实施,积极培植后续产业,大力发展优质饲草饲料基地和人工草场,引进优良畜种,推广普及舍饲圈养,变革传统散放饲养方式。

  第十九条 推广节能措施,加快以沼气工程为主的农村能源建设,积极发展薪炭林基地,大力推广使用天然气、液化气、太阳能、风能等新型能源,解决封禁后农(牧)民生活用柴问题,改变农村能源结构,制止对自然资源的人为破坏,促进生态植被恢复。

  第二十条 进一步落实土地承包责任制、荒山荒滩承包责任制和草原承包责任制,及时发放林草权属证书,明确农牧户在封山(滩)禁牧中的责任、义务和权益,形成群众管理、群众监督的管护机制。

  第二十一条 加强森林防火,加强森林病虫害监测和防治力度,预防天然林草植被自然损毁。

  第二十二条 对居住在生态区位重要、生态极端脆弱、已经丧失基本生存条件地区的农、牧民,要结合封山(滩)禁牧有计划地进行生态移民,减轻人为破坏。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监督举报各种破坏自然生态资源和环境的行为。从林政罚没款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设立奖励基金,对举报属实者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或农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在封山(滩)禁牧区内盗伐、滥伐森林或其它林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三十九条之规定处罚。

  盗伐森林或其它林木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10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其它林木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没收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2倍至5倍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树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在封山(滩)禁牧区内开垦、放牧、采石、采矿、采沙、采土、采种、采挖野生苗木和其它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处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树木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无森林、林木的林地受破坏的,限期恢复原状。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树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在封山(滩)禁牧区内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处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违法收购林木价值1倍至3倍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在封山(滩)禁牧区内非法采种、抢采掠青、损坏母树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所采林木种子价值1倍至3倍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毁损坏封山(滩)禁牧标志、工程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处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在封山(滩)禁牧区内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四、三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有猎获物者,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8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在封山(滩)禁牧区内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处罚。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3倍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在封山(滩)禁牧区违反规定用火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甘肃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处罚。未造成损失的处以10至50元的罚款或者警告;失火烧毁森林或其它林木10亩以下,造成损失在500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并处50至500元的罚款。

  (九)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在封山(滩)禁牧区内非法开垦、采挖植物、或者从事其它破坏草原植被等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六、三十七条之规定处罚。由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至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破坏封山(滩)禁牧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从事封山(滩)禁牧管理、监督的行政、事业管理人员因玩忽职守、渎职、失职造成损失的,由有关部门和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护林员因玩忽职守或工作失职,造成森林损失者,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可参照有关规定酌情处罚,情节严重者予以撤换。

  第二十六条 由于违反本办法受到封山(滩)禁牧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自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酒泉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五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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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我国汽车产品出口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关于促进我国汽车产品出口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商产发[2009]5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工信部门、财政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有关企业:

  汽车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经过近年来的快速发展,汽车产品出口已成为我国汽车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的重要载体。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按照“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总体要求,落实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促进我国汽车及零部件出口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国汽车产品出口现状和面临的形势

  中国汽车工业经过五十多年的发展,基本建立起了比较完整的汽车工业生产体系,在改革开放政策的推动下,在强大的国内市场激励下,经过汽车业界的共同努力,获得了快速发展,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汽车第二大生产国。近年来,我国汽车及零部件出口也呈现快速发展态势,2001-2007年年均增长近50%,2008年汽车产品出口已达302亿美元。但从总体看,我国汽车及零部件出口与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地区)相比仍有很大差距,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出口经营粗放、品牌和营销网络缺失、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出口产品附加值不高、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亟待加强等问题制约了汽车产品出口的发展。2008年下半年以来,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汽车产品出口存在的问题更为凸显,出口大幅下降,我国汽车产品出口面临严峻形势。

  同时,也应看到,我国汽车产品国际比较优势依然存在,国际市场需求潜力巨大。为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我国汽车及零部件出口持续健康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根据《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总体要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汽车产品出口战略,扩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汽车产品出口,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加快转变外贸出口增长方式,提高出口增长效益和质量,推动我国汽车产品出口持续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汽车及零部件出口从2009年到2011年力争实现年均增长10%;到2015年,汽车和零部件出口达到850亿美元,年均增长约20%;到2020年实现我国汽车及零部件出口额占世界汽车产品贸易总额10%的战略目标。

  “十一五”后期和“十二五”期间,继续巩固传统发展中国家整车中低端市场,拓展汽车零部件国外配套市场和发展中国家的中高端市场,稳步进入发达国家整车中低端市场。着力培育我国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和自主核心技术的跨国汽车和零部件企业集团。 大力支持自主品牌汽车产品出口。

  为此,要着力推进汽车产品出口结构实现五个转变:

  ——出口产品结构。推动汽车整车出口从载货汽车及底盘等商用车为主向以经济型轿车、大中小型客车等乘用车、商用车并重转变。推动零部件出口从以机械类为主向机电类、电子类产品为主转变。积极支持节能和新能源汽车产品出口。
  ——出口市场结构。整车出口市场由发展中国家中低端市场逐步向中高端市场转变;零部件出口市场由以售后和维修市场为主向进入跨国公司全球供应配套链(ODM,即定牌设计生产/OEM,即定牌生产)市场转变。
  ——出口贸易结构。推动汽车出口从单一的产品出口向产品、技术和资本输出相结合转变。
  ——出口企业结构。推动汽车出口企业从单纯的进出口型企业向营销型企业转变。
  ——售后服务主体结构。推动汽车出口从依赖进口商销售网络向自主营销体系转变。

  三、加快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建设,增强汽车产品出口的技术基础

  (一)做好出口基地发展规划。根据国家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结合出口基地发展状况,研究提出加快出口基地建设的长远规划。力争将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建设成为我国汽车工业自主创新、规范出口秩序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示范基地,世界汽车产业转移、国际交流与合作的重要承接载体。

  (二)鼓励出口基地企业自主创新和技术改造。重点支持基地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发展。

  (三)加大对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力度。按照《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快出口基地建设。支持出口基地搭建技术研发、信息服务、产品认证、检验检测、人员培训等公共服务平台。

  四、鼓励企业利用金融工具,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

  (一)积极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引导企业充分利用出口信用保险积极开拓市场,降低企业经营风险。

  (二)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企业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简化承保和理赔程序,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扩大对汽车整车出口的产品责任险承保。

  (三)加强汽车企业与各类金融机构的合作,搭建汽车产品出口新型融资平台。充分利用进出口买卖方信贷等措施。

  (四)完善中资金融机构国外分支机构功能,向出口企业提供客户及买方银行信用咨询服务,对海外分销商及终端用户提供融资贷款支持。

  五、鼓励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优化出口产品结构

  (一)支持汽车生产企业加强研究开发体系建设,鼓励企业建立海外研究开发中心,在消化引进技术的基础上,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和新技术。鼓励企业积极引进国外技术、人才、营销网络,通过海内外兼并等方式掌握关键零部件等相关技术,提高研发能力。

  (二)积极引导节能和新能源汽车产品出口。支持企业加快研究开发新型车辆动力蓄电池和新型混合动力汽车产品。支持推广纯电动汽车,引导推广混合动力汽车。

  (三)引导企业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标准,主动接轨国际标准体系,推动产品的国际安全、质量和标准认证工作,支持企业参与国家和国际标准的制订和修订。

  (四)整合研究开发资源和科研力量,建立分工协作、利益共享、共同进步的机制,鼓励科研院所和产业集聚群加强产学联合,积极吸引跨国公司在我国设立研究开发中心、采购中心和地区总部。

  (五)大力实施品牌战略。重点发展一批技术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的产品和企业,支持企业开展商标和知识产权的国外注册保护等。

  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积极应对和化解贸易摩擦

  (一)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中国汽车零部件供应商名录库。对信用状况良好的汽车及零部件出口企业,以一定方式向国际采购商、国外行业协会公示和推荐。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行为,保护知识产权,保护诚实守信企业。

  (二)积极应对和化解国际贸易摩擦。加快建立我国汽车产品贸易摩擦预警机制。密切跟踪、收集和整理国外汽车产品贸易摩擦相关信息。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组织企业早准备、早应对,最大限度维护我汽车出口企业的权益。

  (三)加快建立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完善通报协调机制。密切跟踪、收集和整理国外汽车产品相关认证及技术法规信息,引导企业按照国际规则和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增强国际竞争能力。

  (四)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积极推动与其他国家实现产品检验结果的双边互认,有步骤地推动与中东、东欧、非洲、中南美洲等我国汽车整车出口具有较大增长潜力地区签订汽车产品政府间互认协议的工作。

  (五)进一步完善规范汽车整车出口秩序的办法。商务部会同有关部委完善相关办法,根据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规范汽车出口秩序。

  七、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加大国际市场开拓力度

  (一)鼓励有比较优势的企业或企业间联盟体对外投资,在境外建厂设点,扩大海外生产规模,贴近销售市场,带动汽车产品、技术和服务出口。

  (二)支持企业建立健全海外营销体系。鼓励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建立境外营销中心和营销网络,完善出口产品的零配件供应、维修服务体系。积极引导企业在国际市场加大品牌建设投入。

  (三)加大贸易促进工作力度。有针对性地组织企业参加国际知名展览会,展示我国汽车零部件技术发展水平。按照专业化、国际化、市场化的原则,继续办好“中国国际汽车零部件博览会”。

  (四)充分利用多双边合作机制,推动汽车零部件企业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选择若干个与我国机电产品贸易互补性较强的市场,组织汽车及零部件企业分行业、分项目进行对口交流与合作,支持企业加大合作研究开发、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人才的力度。

  八、加强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高服务水平

  (一)按照互利双赢的原则,积极探索产业、贸易和物流有机结合的运作模式,大力推动国内汽车整车出口生产企业与国内航运企业建立长期的战略合作联盟,创建我国远洋汽车运输船队。

  (二)大力实施贸易便利化。综合运用海关对企业的分类管理、分类通关、预约通关、担保验放等多项便利措施,提高货物通关效率。在对汽车出口企业商品检验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出口汽车产品的监管,帮助企业提高质量和安全水平,积极推行汽车产品免验工作。

  (三)加强培训服务。选择我主要出口目标市场及潜在市场,就政策法规、技术标准、认证、投资环境以及市场情况等内容组织专家对出口企业进行培训,指导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和海外投资。

  (四)充分发挥驻外经商机构作用。各驻外经商机构要积极推进多双边经贸合作,帮助出口企业应对贸易摩擦和开拓国际市场。




商    务    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财    政    部
海  关  总  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关于印发黄山市2008年度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黄山市2008年度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2008〕6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黄山市2008年度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黄山市2008年度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办法

为深入推进我市民生工程顺利实施,确保各项惠民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根据《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二十项民生工程的通知》(黄政〔2008〕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省民生工程考核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内容。重点考核省、市政府组织的民生工程实施及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考核内容和相关指标根据市政府与各区县政府、市直成员单位签订的民生工程目标责任书等有关要求确定。各区、县自行实施的民生工程项目不列入考核范围。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民生工程协调领导组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各成员单位)。

第三条 考核方式。对各区县人民政府考核采取综合考核、单项考核、社会问卷调查三种形式进行。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综合考核分值40分、单项考核分值40分、社会问卷调查分值20分。对各成员单位主要采取综合考核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考核组织。考核工作在市民生工程协调领导组统一领导下,综合考核和社会问卷调查由市民生工程协调领导组办公室会同市政府督办室负责组织实施,单项考核由市直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对各区县人民政府的综合考核。综合考核以年终考核(分值30分)和综合督查(分值10分)两种形式进行。年终考核主要考核各区县民生工程组织实施、资金配套、资金管理、实施效果等情况,由市民生工程协调组办公室负责确定相关考核指标,逐项设置基准分,随机抽样检查,发现未达到指标要求的,作扣分处理(扣分以实证材料等为依据)。综合督查由市民生工程协调领导组办公室上、下半年各组织一次,每次设置5分,计入综合考核得分,实行随机抽样检查,实地验证扣分。

(一)组织实施情况(4分,以现场查阅资料为主)
及时调整健全民生工程协调领导机构,完善工作机制,安排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及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民生工程目标任务分解落实,积极做好协调推进工作;按时按质完成省、市情况报送工作(以平时记录为依据),档案管理规范齐全;高质量完成民生信息报送工作;积极开展民生工程政策宣传;参加民生工程会议,积极配合市民生办开展工作情况。

(二)资金管理情况(6分,以抽样查账为主)
制定民生工程资金管理办法;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及时拨付资金;加强民生工程资金专户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发放到人资金,实行支付到人、打卡发放;工程建设资金,严格按工程序时进度拨付项目点。

(三)实施效果情况(20分,以按指标抽样检查为主)
1.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村居民全部纳入低保范围;严格申请、评议、审核、审批程序,对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做好低保对象基础信息库和档案管理工作;原2007年保障对象年人均补助金额不低于437元,2008年因扩面新增人员年人均补助金额不低于177元。

2.完善农村“五保户”供养制度。严格农村“五保户”的申请、评议、审核、审批程序,加强动态管理,对符合供养条件的对象做到应保尽保;做好“五保户”供养对象基础信息库和档案管理工作;供养标准不低于年人均1200元。

3.完善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费保障机制。对照政策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基本生活费补助范围;严格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申请、评议、审核、公示、审批程序,实行动态管理,做好基础信息库和档案管理工作。

4.建立覆盖全市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及时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加强对医疗服务和医疗基金的监管,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建设,落实专职工作人员;推行门诊统筹,提高医疗补偿待 遇,基金结余符合规定;完成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扩面任务。

5.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及时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实施方案;加强对医疗服务和医疗基金的监管;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建设,落实专职工作人员;提高医疗补偿待遇,合理控制基金结余;完成2008年参保人数任务。

6.逐步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水平。按照公开便民原则及时修订实施方案;规范医疗救助的申请和审批管理;医疗救助资金年终结余不超过资金总量的10%,提高医疗救助效果。

7.建立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和生活救助保障机制。对照政策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医疗救治和生活救助范围;规范医疗救治和生活救助对象的申请和审批管理,对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按规定标准和程序实施救治救助。

8.推进城乡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及时制定城乡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加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基本建设程序;按时完成乡村卫生人员和社区医疗服务机构人员培训任务,按时并保质保量完成2008年城乡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及基础设施配备任务。

9.全面实施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及时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按规定标准落实义务教育公用经费;全部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规范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杜绝乱收费现象;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

10.全面消除农村中小学D级危房。及时制定危房改造年度实施方案;规范基本建设程序,实行以县为主的“五统一”项目管理模式;按时并保质保量完成2008年农村中小学D级危房改造任务。

11.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时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加强工程建设管理,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集中采购制、资金报账制、竣工验收制“六制”管理和用水户全过程参与模式;足额筹措资金,专款专用;按时并保质保量完成2008年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任务。

12.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严格奖励扶助工作程序,健全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权分离”运行机制;严格按政策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规范信息与档案管理;资金按时发放到户到人。

13.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及时制定广播电视“村村通”年度实施方案;规范设备采购、安装调试、竣工验收程序;按时并保质保量完成2008年广播电视“盲村”建设和无线覆盖任务,建立健全技术维护体系。

14.建立高校和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及时制定高校和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按政策界定资助对象,规范数据统计工作;按时足额发放资金。

15.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责任制,加强移民人口核定和管理,按时足额发放直补资金;在尊重移民意愿基础上,确定后期扶持项目,编制项目扶持规划,按“自建、自管、自用”原则进行项目实施和维护管理,按时并保质保量完成2008年度计划建设任务;加强监督检查,畅通信访渠道。

16.实施农村公路“村村通”工程。及时制定农村公路“村村通”年度实施方案,严格按工程建设技术标准执行;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项目公示制及竣工验收制,建立三级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按时并保质保量完成2008年农村公路“村村通”工程建设任务。

17.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机制。全面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对符合规定条件申报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完成省、市确定的目标任务,按时足额发放补助资金;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制定城市低收入住房保障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向社会公布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条件和保障标准,建立基础信息,加强档案管理,规范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及时足额发放租赁补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建设用地和扶持政策,多渠道增加实物配租房源,完成实物配租任务。

18.实施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管;成立手术专家指导组,指定手术定点医院;严格按手术操作规范组织实施,确保手术质量和医疗安全;规范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加强动态管理,做好基础信息和档案管理工作,完成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手术数达到省定计划数。

19.精神病患者防治。建立协调组织,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开展了调查摸底,并建档立卡;及时分解任务,按时按程序完成救助对象确定并发放救助卡,领药落实;配套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20.省重点地质灾害防治。按期并保质保量完成治理目标任务,避让搬迁项目,应搬迁群众100%完成搬迁安置,原危险点上的危房全部拆除;工程治理项目,治理程序规范,竣工验收合格,保证工程质量。

第六条 对各区县人民政府的单项考核。由市直各牵头部门根据《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二十项民生工程的意见》(黄政〔2008〕10号)和项目实施办法,对照市政府与区县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等相关内容,结合省主管部门制定的单项考核办法和我市实际,制定具体考核办法,结合日常工作掌握的情况进行考核评分,单项考核办法报市民生办备案。

监察、审计部门在执法检查和审计监督中,如发现区、县及市直部门在实施民生工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根据程度相应扣减单项得分或取消项目得分。在项目实施中,被省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负面报道的,每例扣1分。

第七条 社会问卷调查。由市民生工程协调组办公室组织,统一设计社会调查问卷,以政策知晓度、群众满意度为主要指标。以区县为单位,每个区县200份问卷,市统计局等部门负责问卷调查和整理汇总工作。

第八条 对市直各成员单位民生工程实施情况的考核。总分值为100分,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础工作(20分)
1.组织机构(3分)。成立民生工程领导协调机构(1分);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制(1分);有专人负责民生工程工作,设有民生工程联络员(1分)。

2.规章制度(2分)。及时制定民生工程规章制度(1分);牵头实施的民生工程目标任务分解落实,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行(1分)。

3.信息宣传(8分)。按时按质完成市定情况报送工作,民生工程报表准确(2分);牵头实施部门每月(监督部门每季度)向市民生办报送简报信息不少于1次(2分);牵头实施部门每季度在各种新闻媒体宣传报道民生工程不少于1次(2分);上述三项未完成的,每项每少一次扣0.5分,单项分扣完为止。积极探索创新宣传方式(1分)(结合随机抽样调查结果进行考评)。年度民生工程有总结(1分)。

4.档案管理(5分)。民生工程资料齐全(2分);整理规范(2分);专门存放,摆放整齐有序,便于查阅(1分)。

5.考勤综合(2分)。参加民生工程会议(1分);缺席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积极配合市民生办开展工作(1分)。

(二)政策落实(40分)
1.实施方案(8分)。及时制定牵头实施的民生工程实施方案(5分);实施方案下发及时(3分)。凡未在规定时限内制定下发的,一律不得分。监督部门本项按平均分计分。

2.工作进展(18分)。目标责任明确,层层细化分解落实(3分);牵头实施项目按时按质完成省、市民生工程目标任务(8分);工程类项目严格实行招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和竣工验收等制度(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按省定建管机制执行),已完工工程建设质量优良率达到90%以上;或资金发放、保险补助类项目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实行一卡式及时足额补助到位,项目名称准确(7分)。监督部门本项按平均分计分。

3.监督检查(8分)。每年开展单项民生工程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4分);检查报告报送市民生办(2分);督促改进完善(2分)。

4.特色加分(6分)。其中:被作为典型宣传(2分),年度实施的民生工程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每一次加0.5分,总加分不超过2分;全市被上级表彰(2分),实施民生工程工作受到上级书面表彰的,每一次加0.5分,总加分不超过2分;报送民生工程信息(2分),向市民生办报送的民生信息被采用的,每一条加0.2分,被省民生办采用的,每一条加0.5分,总加分不超过2分。

(三)考评通报得分(40分)
1.省考核得分(29分)。省年终综合考核(25分),省平时综合督查(4分),根据省综合考核反馈情况和省年终综合考核对我市该项民生工程扣分情况,按比例扣分。

2.通报曝光扣分(4分)。对有实施民生工程情况被上级部门负面通报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每一例扣1分,扣完为止。

3.区县评分(7分)。组织区县各相关部门对市直成员单位组织实施、指导、督查民生工程等情况进行打分。

(四)参与考评资格
1.牵头实施的民生工程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取消被表彰资格。

2.牵头实施的民生工程被新闻媒体等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被表彰资格。

第九条 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向各地进行通报,公布各区县考核成绩和综合考核、单项考核、社会问卷调查得分情况,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指标体系。依据考核结果对区县人民政府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1名,三等奖2名;对市直各成员单位设一等奖2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4名(具体奖励名额将结合我市在全省考核评比中的情况另行研究确定)。

第十条 考核实施方案由市民生工程协调组办公室负责制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民生工程协调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执行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向市民生工程协调领导组办公室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