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规定(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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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规定(已废止)

山东省青岛市人大常委会


青岛市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规定(已废止)

(1994年11月25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4年12月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4年12月6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1997年8月1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1997年5月23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办法》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条款的决定修正 1997年8月16日重新公布)


  第一条 为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保护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平竞争,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是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分工,负责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查处工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有关工作。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检举、揭发和控告。
  第四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二)伪造或冒用他人商品认证标志、名优标志、批准文号、原产地、企业名称、字号、地址或者代码标识的;
  (三)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四)生产、销售不符合有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或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安全或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商品的;
  (五)销售超过使用期限、失效或变质商品的;
  (六)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商品的;
  (七)生产、销售标明的技术指标与实际不符并且不具有应有使用性能商品的;
  (八)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本身损坏或危及人体健康、人身或财产安全的商品,未提供中文警示说明或警示标志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有许可证或登记证方可生产的商品,而无证生产或已取得的许可证或登记证失效的;
  (十)未按规定用中文标明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地址、产品登记证或生产许可证号码、产品批准文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未按规定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及含量、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日期或者有效期限的;按照规定应有中文说明的商品而未备中文说明的;
  (十一)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
  (十二)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属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一)生产、销售的属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而未在商品或其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明“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字样的;
  (二)支持、包庇、纵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
  (三)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场地、账号、商标、标识、包装物、广告宣传、代订合同的;
  (四)对明知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提供设备、仓储保管、运输服务、中介服务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
  第六条 假冒伪劣商品由主管部门依法认定。认定假冒伪劣商品需要检测的,由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检测机构检测。检测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检测结论。因检测技术需要,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检测结论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时间不得超过十日。
  第七条 检测机构对认定假冒伪劣商品的检测,按规定收取检测费。经检测机构检测属假冒伪劣商品的,其检测费由违法行为人负担;不属假冒伪劣商品的,其检测费从办案单位的办案经费中列支。
  第八条 主管部门对检查发现或举报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应当立即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对同一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均有权查处的,由先立案的部门查处;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主管部门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四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区(市)以上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作出处理决定的时间总共不得超过九十日。
  第九条 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及案件时,可以分别不同情况,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二)查询、复制与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有关的合同、协议、账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三)责令行为人说明涉嫌假冒伪劣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查封、扣押涉嫌假冒伪劣的商品;责令行为人暂停销售并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商品;
  (四)对涉嫌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有关的场所、财物进行检查,查封、扣押用于生产涉嫌假冒伪劣商品的原辅材料、生产工具等;
  (五)调查与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有关的活动。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及案件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
  第十条 行使责令暂停销售和查封、扣押等职权时,必须经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责令暂停销售、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明示安全使用期限不足三十日的,不得超过安全使用期限。因检测技术需要,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认定结论的,经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执行强制措施的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日。经认定不属假冒伪劣商品的,或者逾期未作出认定结论的,应当立即解除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按国家规定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者及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条件或服务者的往来款项,要求暂停支付有关违法款项,有关金融机构应予配合。
  第十二条 对没收的假冒伪劣商品由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对查封、扣押的涉嫌假冒伪劣商品,在三个月内无法找到违法行为人的,经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作为无主财产处理。
  对查封、扣押的容易腐烂、变质的假冒伪劣商品,经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处理,并通知违法行为人。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者的名称(姓名)、字号、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假冒伪劣商品名称和检测结果。主管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者建立档案。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时,发现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其他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条件和服务者在本行政区域以外的,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向违法行为人所在地的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协助其查处工作。
  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举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并为其保密。
  第十六条 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假冒伪劣商品及原辅材料和生产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对生产、销售下列假冒伪劣商品的,除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处理外,并可责令停业整顿,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假冒伪劣的食品、饮料、酒、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其他危及人体健康的商品;
  (二)假冒伪劣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物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
  (三)假冒伪劣的化肥、农药、种子、水泥、钢材或者其他重要生产资料。
  第十八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处理外,并可责令停业整顿,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专门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者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条件或者服务的;
  (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数量较大的;
  (三)所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已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四)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经主管部门查处后又重犯的;
  (五)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者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六)强迫他人购买假冒伪劣商品的;
  (七)拒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与所查处案件有关的假冒伪劣商品及其生产地、生产者、供货者、销售者、仓储保管者、运输者及其他有关情况的。
  第十九条 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及故意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条件和服务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由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受前款处罚的,二年内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第二十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如实提供与所查处案件有关的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地、生产者、销售者、仓储保管者、运输者及其他有关情况的;
  (二)检举其他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积极采取措施,有效地防止假冒伪劣商品造成损害的。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生产、销售危及人体健康、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假冒伪劣商品,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扰乱经济秩序,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包庇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
  (二)负有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的;
  (三)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进行报复陷害的;
  (四)利用职权干扰和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青岛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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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煤矿安全规程》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煤安监政法字〔2001〕80号


关于发布《煤矿安全规程》的通知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集团公司,中煤建设集团公司,中煤科技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局:

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已经2001年9月28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1992年颁布的《煤矿安全规程》、1993年颁布的《煤矿安全规程》(露天煤矿)和1996年颁布的《小煤矿安全规程》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公布第一批“全国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公布第一批“全国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1993年8月10日 国家旅游局发布)



根据国务院1992年11月关于“为改变旅游商品生产厂家技术落后、资金缺乏、设备陈旧等状况,同意由国家旅游局牵头,会同轻工部、商业部、纺织部等部门,在全国逐步挑选三百家左右生产旅游商品的厂家作为全国旅游商品的定点生产企业,重点给予扶持”的批复,今年3月
份以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旅游局牵头,当地轻工、商业、纺织等部门参加,对本地区申请成为“全国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厂家进行了初审;对初审同意的厂家,统一汇总了资料,向国家旅游局提出了申报文件。8月10日,国家旅游局、中国轻工总会、国内贸
易部、中国纺织总会以及国家经贸委等部门一起开会,按照评审条件,对地方申报的513个厂家进行了认真审议,确定其中的123个厂家为第一批“全国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现将这批厂家名单正式公布。
被确定为“全国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厂家,享受国函〔1992〕171号文件规定的各项扶持政策,具体按《全国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审批及管理试行办法》(旅资发〔1993〕017号)第九条办理。国家旅游局将牵头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定点企业统一颁发“全
国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和标志牌,并对定点企业的生产、销售情况进行宏观管理。各定点企业须执行有关管理及统计制度,在发展旅游商品生产方面下更大的功夫,开拓进取,为繁荣旅游商品市场、满足旅游者购物需求、增加国家外汇收入、促进企业效益增长,做出更大贡献!
请你们接到此通知后,尽快将此件复印发本地区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和有关厂家。

附:全国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第一批定点单位名单

序号 地 区 定点厂家 定点商品 厂家编码
001 北京 北京同仁堂集团公司 中成药 01011601
002 北京 北京第四制药厂 蜂王精 01021602
003 北京 北京珐琅厂 景泰蓝 01030201
004 北京 北京市工艺美术厂 景泰蓝、首饰 01040202
005 北京 北京雕漆厂 漆器 01050101
006 北京 北京市玉器厂 玉器 01060301
007 北京 北京市地毯一厂 地毯 01071201
008 北京 北京市纸容器厂车间 纸餐具 01081401
009 北京 北京第一针织厂 服装 01091101
010 北京 北京雪莲羊绒有限公司 羊绒制品 01100701
011 天津 天津市地毯二厂 地毯 02011202
012 天津 天津杨柳青画社民间艺术 杨柳青年画 02021501
事业部
013 天津 天旅皮鞋厂 皮鞋 02031301
014 天津 中法合资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 葡萄酒 02041401
015 天津 天津制本厂 相册、集邮册 02051502
016 天津 天津泥人张彩塑工作室 泥人张彩塑 02060501
017 河北 河北藁城市龙宫宫面厂 宫面 03011402
018 河北 衡水市珐琅厂 景泰蓝火机、台灯 03020203
019 河北 大厂回族自治县特种工艺厂 蒙镶工艺品 03030204
020 河北 丰宁满族自治县布糊画厂 布糊画 03040502
021 山西 山西旅游工艺品厂 木制工艺品 04010502
022 内蒙古 包头市鹿苑羊绒纺织 羊绒制品 05010702
(集团)公司
023 辽宁 岫岩满族自治县玉器厂 岫岩玉雕 06010302
024 辽宁 营口市方圆旅游艺术品厂 变态木画 06020504
025 辽宁 锦西市益康工艺品有限公司 锥螺挂帘 06030505
026 吉林 吉林省参茸制品厂 参茸制品 07011603
027 吉林 靖宇县特产总公司 参茸制品 07021604
028 吉林 集安市特产开发公司山珍 参茸制品 07031605
制品厂
029 吉林 长春市工艺美术厂 特艺鸟 07040506
030 黑龙江 中外合资牡丹江四海工艺 微缩毛巾 08010507
品有限公司

031 黑龙江 米逊工艺美术厂 人造花 08020508
032 黑龙江 哈尔滨市振华体育健身器械 健身球 08031606
研究所
033 江苏 苏州丝绸服装厂 丝绸服装 10010801
034 江苏 无锡美达织造有限公司 丝绸服装 10020802
035 江苏 苏州刺绣研究所 苏绣 10030901
036 江苏 苏州第一丝厂 服装、化妆品 10040803
037 江苏 苏州檀香扇厂 檀香扇 10050509
038 江苏 无锡丝绸针织服装厂 丝绸服装 10060804
039 江苏 宜兴紫砂工艺二厂 紫砂陶 10070401
040 江苏 南通旅游工艺品研究所 泳衣 10081102
041 江苏 无锡惠山泥人厂 惠山泥人 10090510
042 江苏 南通市工艺品印染厂 蓝印花布 10101001
043 江苏 扬州漆器厂 漆器 10110102
044 江苏 苏州丝绸印花厂 丝绸面料 10120805
045 江苏 无锡肉制品厂 酱排骨 10131403
046 江苏 扬州玉器厂 玉雕 10140303
047 江苏 苏州针织总厂 服装 10151103
048 江苏 无锡丝源化妆品有限公司 丝素化妆品 10160806
049 江苏 南通红木雕刻厂 红木雕刻工艺品 10170511

050 江苏 南京贺奇艺术灯具有限公司 艺术灯具 10180205
051 江苏 南京玉器厂 玉器 10190304
052 江苏 中国旅游服务公司扬州 毛毯 10201404
五星毛毯厂
053 浙江 喜得宝旅游用品厂 服装 11011104
054 浙江 西湖龙井茶叶公司 龙井茶叶 11021803
055 浙江 浙江华兴羽绒总厂 羽绒服 11031105
056 浙江 宁波天马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饭店用品 11041406
057 安徽 歙县老胡开文墨厂 墨、纸、笔 12011503
058 安徽 安徽歙县工艺厂 歙砚 12021504
059 安徽 安徽红丽时装有限公司 豪华领带 12031106
060 安徽 祁门茶厂 祁门红茶 12041407
061 安徽 中国扬子轻飞鞋业有限公司 旅游鞋 12051302
062 安徽 中国扬子电冰箱二厂 饭店用冰箱 12061408
063 安徽 安徽九华山工艺厂 玩具 12070601
064 福建 福州市雕刻工艺品总厂 寿山石雕 13010512
065 福建 福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壁纸 13021409
066 福建 福州第一脱胎漆器厂 漆器 13030103
067 福建 福建福履鞋业有限公司 鞋 13041303
068 福建 南平针织总厂 服装 13051107
069 福建 厦门市珠绣拖鞋厂 拖鞋 13061304
070 江西 景德镇陶瓷艺术研修苑 陶瓷 14010402
071 江西 景德镇市雕塑瓷厂 陶瓷 14020403
072 山东 泰山大麻纺织集团总公司 大麻纺织品 15011410
073 山东 腾州市手帕厂 手帕 15020513
074 山东 威海市丝针织工业集团公司 真丝内衣 15030807
075 山东 东阿阿胶厂 阿胶 15041607
076 山东 淄博美术陶瓷厂 美术陶瓷 15050404
077 山东 威海市工艺美术厂 锡镶紫砂 15060405
078 山东 威海市山花地毯集团公司 地毯 15071203
079 山东 威海市家乐玩具集团公司 玩具 15080602
文登玩具厂
080 山东 烟台市绒绣厂 绒绣 15090902
081 山东 海阳县绣花厂 抽纱 15100903
082 河南 南阳市烙花工艺厂 烙花工艺品 16010514
083 河南 禹州市钧台钧窑瓷厂 钧瓷 16020406
084 河南 开封市汴绣厂 汴绣 16030904
085 河南 信阳龙潭茶叶总公司 信阳毛尖 16041411
086 湖北 武汉市特艺珠宝首饰公司 松石雕 17010305

087 湖北 武汉市黄陂泥塑工艺厂 泥塑 17020515
088 湖南 湖南旅游健步膏厂 健步膏 18011608
089 湖南 长沙沙坪湘绣厂 湘绣 18020905
090 湖南 龙山县土家工艺织锦厂 土家织锦 18030906
091 广东 河源市旅游工艺厂 木制工艺品 19010516
092 广东 汕尾市旅游服装制品厂 服装 19021108
093 广东 汕尾市东兴玉石首饰 玉石首饰 19030306
有限公司
094 广东 肇庆市石刻端砚厂 端砚 19041505
095 广西 钦州市坭兴工艺厂 陶器 20010407
096 广西 广西旅游服务公司合浦珠宝部 合浦珠 20020307
097 四川 巫溪县旅游产品开发公司 宁河玉 22010517
古生物化石工艺厂
098 四川 垫江县工艺厂 角雕棕竹工艺品 22020518
099 四川 自贡市扎染工艺厂 扎染服装 22031002
100 四川 四川万县地区丝绸服装厂 丝绸服装 22040808
101 四川 成都旅游工艺品厂 工艺品 22050519
102 四川 成都恩威世亨制药有限公司 洁尔阴 22061609
103 四川 成都皇汉绣庄 蜀绣 22070907
104 四川 成都竹编工艺厂 瓷胎竹编 22080520
105 四川 重庆金星食品厂 牛肉干 22091412
106 四川 重庆中亚医用保健品厂 圣灯 22101610
107 四川 重庆美术漆器厂 漆器 22110104
108 贵州 安顺蜡染厂 蜡染 23011003
109 贵州 六盘水市民族蜡染厂 真丝绒蜡染 23021004
110 贵州 贵州圣天源旅游保健用品厂 御膳宝 23031611
111 云南 昆明市斑铜厂 斑铜 24010206
112 云南 建水县工艺美术陶厂 紫砂汽锅 24020408
113 云南 巍山民族织染厂 扎染 24031005
114 陕西 海外秦都青铜器工艺厂 仿古青铜器 26010207
115 陕西 西安工艺瓷厂 结昌釉瓷 26020409
116 陕西 西安特种工艺美术厂 漆器 26030105
117 陕西 西安凤凰刺绣厂 穿罗绣、布贴绣 26040908
118 陕西 西安旅游工艺美术制品厂 金丝冷釉 26050521
119 甘肃 嘉峪关市大漠风工艺美术厂 驼绒画 27010522
120 宁夏 宁夏灵武县皮毛厂 滩羊皮制品 29011305
121 新疆 和田玉雕厂 和田玉雕 30010308
122 新疆 新疆皮革工业集团公司 服装、靴鞋 30021306
123 新疆 乌鲁木齐地毯厂 地毯 30031204
厂家编码说明
厂家编码共8位数,从左到右,每两位数为一组,第一组为地区代码,第二组为地区内序号,第三组为商品分类代码,第四组为商品分类中的序号。
商品代码中,01为漆器类,02为金属工艺品类,03为珠宝玉器类,04为陶瓷类,05为工艺制品类,06为玩具类,07为羊绒类,08为真丝类,09为刺绣织锦类,10为蜡染扎染类,11为服装类,12为地毯挂毯类,13为皮件鞋类,14为饭店用品类,15为文化
用品类,16为医药保健品类。



199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