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鼠害与卫生虫害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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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鼠害与卫生虫害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


鹰府办发〔2005〕53号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鼠害与卫生虫害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鹰潭市鼠害与卫生虫害防治管理规定》已经二OO五年九月二十九日市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九月三十日

  鹰潭市鼠害与卫生虫害防治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鼠害与卫生虫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江西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机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鼠害与卫生虫害是指在工作、生活和居住环境中,老鼠、蚊子、苍蝇、蟑螂(简称“四害”)及其它传染病媒介生物给人体健康带来的危害。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下称爱卫会)及其办公室负责全市鼠害与卫生虫害预防、控制和消除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景区、市工业园区爱卫会及其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鼠害与卫生虫害预防、控制和消除工作。
  第五条 预防、控制和消除鼠害与卫生虫害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及个人,都有预防、控制和消灭鼠害与卫生虫害的义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六条 卫生、农业、建设、文化、粮食、房管、人防、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依各自的职责范围,共同做好预防、控制和消除鼠害与卫生虫害的工作。
  卫生、文化、广电、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各新闻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消除鼠害与卫生虫害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章 措施和要求
  第七条 鼠害与卫生虫害的预防、控制和消除工作应当坚持治本为主、标本兼治的原则,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季节防治。每年春、秋两季开展灭鼠,夏季开展灭蟑螂、灭蚊、灭蝇活动。
  (二)环境防治。充分发动群众,大搞室内外卫生,彻底清除垃圾,治理“四害”孳生场所,破坏媒介生物的取食、繁殖和隐藏条件,清除鼠洞、鼠咬痕、鼠粪等鼠迹,粮油、食品、饮食服务等特殊行业要完善防治“四害”的设施。
  (三)物理防治。可用鼠笼鼠夹等器械以及粘、诱、捕、打、烫等方法捕杀“四害”。
  (四)化学防治。用国家规定的杀虫(灭鼠)药剂通过滞留喷洒、胃毒杀、触杀等方式杀灭害虫。
  (五)统一防治。统一组织、统一购置药饵、统一投药时间,保证投药的饱和率、覆盖率、到位率,并符合规范要求。
  第八条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及个人应当积极参与鼠害与卫生虫害防治工作,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采取堵鼠洞,粘杀、捕杀、毒杀等措施进行防鼠灭鼠。
  (二)经常清理疏通下水道、沟渠、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各种闲置容器内的积水,控制蚊虫孳生。
  (三)加强对厕所、垃圾箱及废弃物的管理;容易孳生蚊、蝇的垃圾应有密闭容器装载,实行垃圾袋装化和垃圾收集运输密闭化;垃圾应当日产日清。
  (四)居所及办公场所应当填补缝隙,防止蟑螂藏匿、孳生。
  (五)积极配合“四害”密度调查与虫情监测,并接受监督员监督管理。
  (六)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及住宅户负责杀灭本区域鼠害与卫生虫害;消除鼠害与卫生虫害药品按照“谁受益、谁出钱”的原则购买。
  第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废品收购、建筑工地和集贸市场等易招引、孳生鼠害与卫生虫害的行业和场所,应有完善的预防、控制和消除措施,并有专人负责鼠害与卫生虫害预防、控制和消除工作,确保本单位除“四害”工作达到控制标准。
  第十条 城镇鼠、蚊、蝇、蟑螂控制标准
  (一)灭鼠标准
  1、15平方米标准房间布放20×20厘米滑石粉块两块,一夜后阳性粉块不超过3%;有鼠洞、鼠粪、鼠咬痕迹的房间不超过2%;重点单位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超过5%。
  2、不同类型的外环境累计长2000米,鼠迹不超过5处。
  (二)灭蚊标准
  1、居民住宅、单位内外环境中各种存水容器和积水内,蚊幼虫及蛹的阳性率不超过3%。
  2、城区内大中型水体内,用500毫升收集勺采集的蚊幼虫或蛹阳性率不超过3%、阳性勺内幼虫或蛹的平均数不超过5只。
  3、废品、轮胎、缸罐存放处、建筑工地等特殊场所白天人工诱蚊30分钟,平均每人次诱获成蚊数不超过1只。
  (三)灭蝇标准
  1、重点单位有蝇房间不超过1%,其它单位不超过3%,平均每一阳性房间内不超过3只;重点单位防蝇设施不合格房间不超过5%;加工、销售直接食用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
  2、蝇类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幼虫和蛹的检出率不超过3%。
  (四)灭蟑螂标准
  1、室内有蟑螂成虫或若虫阳性房间不超过3%,平均每间房大蠊不超过5只,小蠊不超过10只。
  2、有活蟑螂卵鞘房间不超过2%;平均每间房不超过4只。
  3、有蟑螂粪便、蜕皮等蟑迹的房间不超过5%。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具体负责鼠害与卫生虫害密度监测和除“四害”技术指导工作。应当将除“四害”工作纳入食品生产、饮食经营单位、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管理的内容,对除“四害”防治设施不完善、“四害”密度超过国家标准的,限期整改后方可以发放卫生许可证。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景区、园区)爱卫会设立消除鼠害与卫生虫害经营性服务站;聘用除“四害”监督员,由从事爱国卫生工作的人员或除“四害”专业人员担任,由同级爱卫会任命。
  除“四害”监督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除“四害”知识,监督、检查、指导本地区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居民住户开展除“四害”工作。
  (二)依法调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景区、园区)爱卫办可根据需要聘请具有除“四害”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除“四害”检查员。
  除“四害”检查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 协助监督员开展除“四害”工作,宣传除“四害”知识,进行技术指导,向聘请机关报告工作。
  (二)组织供应除“四害”药品、器械,协助定期开展本辖区鼠害与卫生虫害密度调查。
  (三)协助除“四害”监督员调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鼠害与卫生虫害防治工作按照下列分工进行:
  (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由生产经营者负责;
  (二)河道由河道管理部门负责;
  (三)公共厕所(贮粪池)、垃圾填埋场、中转站及垃圾桶(箱)、公共绿地按隶属关系由环卫、园林部门负责;
  (四)楼群垃圾桶(箱)、垃圾通道由产权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五)窨井(缸)、下水道按隶属关系由市政部门或者其它产权单位负责;
  (六)集贸市场由市场主办单位负责;
  (七)公共场所、旅游景点、单位内部及家属区按隶属关系由建设、旅游等部门以及各单位自行负责;
  (八)居民区、居民住户由居委会和居民本人负责;
  (九)其他场所按隶属关系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 杀灭、消除鼠害与卫生虫害药品应具有高效、低毒、低残留性。国家禁止使用的剧毒、急性杀鼠剂等禁用药品一律不准使用。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杀灭鼠害与卫生虫害药品的企业和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所生产、销售的杀灭鼠害与卫生虫害药品应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七条 从事预防、控制和消除鼠害与卫生虫害经营性服务的机构,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并到当地爱卫办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从业人员应接受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经营杀灭鼠害与卫生虫害药品应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八条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和住宅户,可以委托消除鼠害与卫生虫害专业经营性服务机构承包或代办除“四害”工作;委托人应当支付药品费用和劳务费用,受托人应当保证服务质量。
  劳务费标准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九条 对预防、控制和消除鼠害与卫生虫害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由同级人民政府或爱卫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未办理营业执照经营杀灭鼠害与卫生虫害药品和从事杀灭鼠害与卫生虫害服务的,由农业、工商、安全监督等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生产、销售国家禁止使用的杀灭鼠害与卫生虫害药物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和销售、没收全部未销产品和非法收入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人、畜中毒或其他重大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拒不开展除“四害”工作的机关、单位、个体工商户、住宅户,由各级爱卫会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各级爱卫会指定除“四害”专业消杀机构代其开展除“四害”消杀工作,其发生的费用由相关单位、个体工商户、住宅户承担。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农村结合“两管五改”(即管水、管粪、改水、改厕、改灶、改畜圈、改造环境)为重点的环境卫生治理,有计划地组织群众开展消除鼠害与卫生虫害工作,使其逐步达到控制标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爱卫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二OO五年十月十五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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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组织城镇待业青年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的试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组织城镇待业青年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的试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大力组织城镇待业青年发展各种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当前及今后相当长时期内解决城镇待业青年就业问题的一个主要途径。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根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指示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经营范围
凡是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需要、有利于四化建设的项目,都可以组织待业青年集体经营。经营范围主要包括:

1、工业品、手工业品和工艺美术品的生产,如生产为大工业配套的产品和出口产品,生产加工服装、鞋、帽和市场短缺的小商品、小五金、文化用品、旅游商品等;

2、商业、饮食服务业,如经营小百货、饭(茶)馆、旅店、理发、照相、缝纫等;
3、运输业,如搬运装卸、中短途运输等;
4、修理业,如修车,修鞋,修理电器、仪表、家具、文体用品等;
5、房屋修缮业,如房屋维修、水电安装、油漆粉刷等;
6、种植、养殖业,如经营苗圃、花卉、盆景、养鱼、养鸡等;
7、文教、卫生、托幼事业及图书租赁等。
二、组织形式
组织城镇待业青年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可采取多种形式。全民企业可以办,现有的集体企业也可以办;可由区街统一筹办,也可由群众集资自办;可由几个单位联办,也可与农村社队及国营农、林、牧场联办。
各种集体所有制单位,都必须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三、审批手续
兴办集体所有制经济时,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特种行业经公安部门核准)后,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证,并报劳动部门备案。
四、税收政策
凡由城镇劳动生产服务公司、街道办事处、机关、企业等单位新举办的以待业青年为主的集体企业,自经营之日起,三年内免征工商所得税。这类企业中从事劳务、修理、服务性业务所得的收入,三年内免征工商税;但从事工业品生产、商业经营所得收入则应照征工商税,其中纳税有
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对原有城镇街道办的集体企业,在当年新安置待业青年超过企业职工总人数百分之六十(含百分之六十)的,三年内免征工商所得税。
五、资金来源
兴办集体经济所需资金,主要由兴办单位筹措,或通过群众集资的办法解决。全民企业为兴办集体经济所提供的资金、厂房、设备及其他生产资料,可作价借垫,由集体经济定期归还;也可作价入股。新办集体经济资金确实有困难的,除省级财政在预算内专拨一笔安置经费,各地、市
、县在预算内列拨一笔资金给予适当支持外,各有关部门也应予以支持。国家支持的资金,由银行作为无息贷款,定期收回。另外,人民银行要以低息贷款优先支持待业青年举办集体所有制经济,并允许其开立帐户,承办现金存取和办理转帐结算等业务。集体经济单位要遵守银行的现金管
理制度。

六、原材料和货源供应
待业青年兴办的集体工业企业,生产中所需的原材料,属于国家统一供应的,各级物资、商业等部门要列入供应计划,积极供应。国家供应不足时,企业可在省规定范围内通过市场自购自用;也可以采取以产品换料和来料加工等办法解决。待业青年兴办的集体所有制商业、饮食服务修
理业所需要的物资和商品货源,物资、商业、粮食等部门要积极支待,直按供应;在价格上,与国营企业享受同等待遇。物资、商业、粮食等部门不能满足供应的物资和商品货源,允许其与工厂、社队挂钩,直接采购进货。
七、产品价格
集体企业产品的价格,要按照冀发[1980]29号文件规定的物价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用议价原材料生产的产品,允许议价销售。
八、房屋场地
城镇待业青年兴办集体经济,要服从城市规划。在不影响市容和交通的情况下,房管、城建等部门要积极帮助他们解决房屋和场地问题。在空地搭售货亭,要免收“地皮费”。利用厂矿、商店、机关、部队、学校、事业单位和街道的院落、墙角、闲地兴办集体经济时,各有关单位应大
力给予支持。兴办集体经济所建的小型项目,以厂、点为单位计算,土建投资不超过两万元的,不列为基建指标;超过两万元的,由各地、市计委按项目向省计委申请自筹基建指标。
九、收益分配
收益分配要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企业积累要适当,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扩大再生产基金比例不宜过高。各级行政部门(包括街道办事处)不得巧立名目,随意平调这些单位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对各种费用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企业税后利润的百分之二十,提取办法和
比例由各市、县具体规定;提取的费用,不得用于同安置城镇待业青年无关的事项。
十、工资福利待遇
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的工资,可采取计件、计时加奖励以及死分活值(浮动工资)等形式,以充分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经营好的,允许高于同行业全民企业的工资水平。集体企业的职工,政治上和全民企业职工享受同等待遇。科技人员和有特殊技术的职工,按国家规
定授予技术职称。有条件的企业,要逐步建立劳动保护、合作医疗和退休制度。
十一、工龄计算
城镇待业青年参加固定性劳动服务公司和集体所有制生产、生活服务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即视为就业。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龄。由劳动部门在同类企业之间调动的,调动后工龄连续计算。自动退出本企业工作转到其它单位的,工龄不连续计算。
十二、口粮补助
在城镇集体经济单位就业的青年,享受口粮补助。工种固定的,按全民企业同工种定量标准给予补差。工种不固定的,可采限按实际劳动天数补助的办法,一般每人每天补助一两,劳动强度较大的可补助二两。由本企业按职工出勤天数造报花名册,劳动服务公司出具证明,报同级粮食
部门审查批补。

十三、劳动服务公司
各地的劳动服务公司,在各级政府和劳动部门领导下,担负介绍就业、输送临时工、组织生产、开展职业教育等项任务。它所组织的各种专业服务队生产摊点等,都是集体所有制性质的,都要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劳动服务公司对暂时不能就业的人员,采取行政管理和经济手段相
结合的方法,把他们组织起来,有工做工,无工学习,为就业创造条件。劳动服务公司要逐步发展成为在社会上调节劳动力,起吞吐劳动力作用的一种组织形式。
十四、城镇待业青年兴办的集体经济,要实行民主管理,努力增产,厉行节约。要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财经纪律,不得从事任何违法活动。
十五、各级企业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和支持待业青年兴办集体经济,对属于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集体单位要加强指导和管理,在政治上、经济上、技术上给予帮助和扶植。
十六、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试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1981年3月27日

民政部、财政部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关于下达1995年多灾贫困县救灾专用车分配指标的通知

民政部 等


民政部、财政部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关于下达1995年多灾贫困县救灾专用车分配指标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



各省、自治区民政厅、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
为了加强救灾装备,民政部与财政部协商决定在“八五”期间,每年安排一笔救灾装备补助专款,为全国多灾贫困县配备救灾专用车。现将今年为全国多灾贫困县配备救灾专用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年分配给多灾贫困县救灾专用车总数为200辆。分配对象仍然是民政部及各省、自治区曾经重点扶持过的多灾贫困县民政局。分配的原则:摩托车部分配备给多灾贫困县的最基层民政部门,作为检查灾情用车,购车经费自行解决;汽车部分仍按1991年民政部与财政部与财
政部控办(原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联合下发的民综函(1991)196号的要求执行,即:购车经费,除民政部每辆车补助1万元外,其余部分在各地民政事业费中调剂解决。
二、这批车辆的分配和购置办法:民政部和财政部控办将分配计划下达给有关省、自治区民政厅;各民政厅持本通知和《民政部汽车指标分配通知单》,统一向当地控购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办理。
三、各地的控购管理机关要根据财力、原有配车情况及有关规定掌握审批。这批车辆不作为行政用车,不占各地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指标。
四、各省、自治区民政厅和控购管理机关,要密切联系,共同合作,加强对多灾贫困县救灾专用车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省、自治区民政厅在年底(12月31日)前,将当年计划执行情况上报民政部计划财务司。
附件:《民政部一九九五年全国多灾贫困县救灾专用车分配计划表》(略)



1995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