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2:35:53   浏览:83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


琼财农[2007]287号


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水务局:
  为加强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海南省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九日



海南省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
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指中央及省、市县财政设立及配套的专项用于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
第三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采用“民办公助”方式,对农户、农民用水户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村组集体等自愿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财政给予补助。
第四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主要指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库容10万立方米、渠道流量1立方米每秒、机电泵站装机容量1千千瓦以下的小型水利工程,不包括万亩以上灌区的渠系工程。
第五条 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符合第四条条件的小型水源、渠道、提引水工程设施的修复、新建、续建与改造。对建设项目的材料费、设备费和施工作业费等给予补助。
第六条 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可提取项目管理费。中央补助部分提取的比例不超过中央补助资金总额的2%,由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务部门提取;省级补助资金提取的比例不超过省级补助资金总额的2%,由省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务部门提取;市县补助资金提取的比例不超过市县补助资金的2%,由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务部门提取。提取的管理费用于项目的论证审查、规划编制、管理培训、检查验收和信息发布等支出。
第七条 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设“以奖代补”机制,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成效显著的市县在年度资金安排上实行“以奖代补”,给予倾斜。
第八条 省及市县财政、水务部门分工协作,共同组织和指导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水务部门负责项目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技术指导,督促落实工程建成后经营和管护责任。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九条 申请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的对象包括:
(一)农户(包括联户)。
(二)农民用水户协会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三)村组集体(主要指村委会及经济合作社)。
第十条 申报程序:
(一)申请对象向县级财政、水务部门提出申请。报送的材料包括:申请对象的基本资料;申报项目的建设方案、资金筹措(含投工投劳)方案和建成后管护方案、用水分配方案及村民有关决议材料。
(二)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水务部门进行项目审查,并以县为单位编制《农业财政专项资金(水利)管理标准文本》及《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联合上报至省级财政、水务部门。
(三)省级财政、水务部门对《农业财政专项资金(水利)管理标准文本》、《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对项目审查结论负责。经审查合格的项目,统一建立项目数据库。在接到财政部、水利部审定的资金控制额度后,再根据相关条件,从项目数据库中优选项目,等额编制省级年度项目申请计划,联合上报财政部和水利部。
(四)根据财政部、水利部批复下达的年度补助资金,省级财政下达全省年度项目计划及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一条 各市县要组织编制本市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规划,并在每年上半年上报年度建设项目计划。省级水务部门负责修编完善《海南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规划(2006—2015年)》,会同财政厅建立全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库。
第十二条 县级财政、水务部门按以下原则进行审查:
(一)农户自愿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调动农民参与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项目建设的投劳投资方案和管理运行方式要经受益区农民民主议事、民主决策通过。
(二)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生产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合理确定工程建设布局、规模和形式,做到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杜绝重复投资和形象工程。
(三)按规划实施的原则。兴建和改造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要符合各地编制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规划(2006-2015年)》,坚持水源、骨干工程和田间工程配套建设,水利措施要与农业措施相结合,确保工程建成后,充分发挥效益。
(四)“民办公助”的原则。本建设年度内由群众自筹资金和投劳建设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符合规划的可以申请财政资金补助。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水务部门按以下原则进行审查:
(一)有一定筹资筹劳能力、管理能力较强、已在民政部门或工商等部门注册登记的农民用水户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报的项目优先。
(二)通过“一事一议”或民主议事形式选定的项目优先。
(三)市县已落实配套资金的项目优先。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对具体项目实行差别比例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补助比例为具体项目投资的30%。省级财政补助比例为年度项目总投资的30%,市县财政及群众投资投劳部分为年度项目总投资的40%。省级、市县财政补助到具体项目的比例由省财政部门、省水务部门在确定年度具体项目时根据上报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第十五条 中央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并抄送省级水务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下达项目计划及资金,并抄送同级水务部门;市县财政部门及水务部门按照下达的项目计划及资金落实项目配套资金,组织项目实施及实行报帐制管理。
第十六条 中央、省级及市县补助资金原则上一并补助到实施项目的农户、农民用水户协会或其他专业合作组织和村组集体等项目申报对象,具体形式视当地的具体情况而定。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水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县级水务、财政部门应当将年度实施项目情况在当地主要媒体公示,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向受益区农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资金发挥效益。
第十八条 在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给予处理、处罚。

第四章 项目实施和管护

第十九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实行项目法人或业主负责制,申请项目的农户、农民用水户协会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村组集体为项目法人或业主,负责项目的申请、建设和建成后项目的管护。如项目申报对象确实无能力组织项目实施的,可同当地水务部门签署项目代建协议和明确投工投劳方式,在项目法人主体不变的前提下,确保项目建成并发挥效益。
第二十条 县级水务部门为项目组织协调单位。县级财政、水务部门对所完成的工程进行验收,并填写《海南省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卡》(格式见附件),上报省级财政、水务部门。省级财政、水务部门对完成的项目建卡管理,并采取随机抽样的办法进行抽查复验。验收结果作为安排下年度项目的重要参考指标。
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要积极推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明确产权,落实管护责任,建立长效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发挥效益。单户工程产权归农户所有;联户工程都要建立农民用水户协会,工程产权归其所有并负责管护。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青岛市禁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禁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00年8月17日经青岛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维护良好的市容环境和交通秩序,巩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成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崂山五区范围。
第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场地从事下列经营活动:
(一)从事烧烤、煎炸等制作食品经营活动;
(二)从事修车、洗车等经营活动;
(三)道路两侧、集贸市场的经营者超出批准的经营场所范围经营;
(四)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摆摊设点经营;
(五)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经营活动。
第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清理、取缔辖区内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工作。
城管监察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查处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工商、环保、卫生、交通、市政、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清理整顿有关经营活动的工作,查处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第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对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场地从事烧烤、煎炸等制作食品或摆摊设点的无证商贩,处以100元至200元罚款,并依法没收其非法经营工具及商品;
(二)对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场地从事修车、洗车等经营活动的,处以300元至500元罚款;
(三)对道路两侧、集贸市场的经营者超出批准的经营场所范围经营的,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
第六条 各市场开办单位应当加强对市场经营摊位的管理,对由于市场开办单位管理不善造成摊位经营者非法占用市场外的道路等公共场地经营或非法为无证摊贩占用道路等公共场地经营提供条件的,由城管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至30000元罚款。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依照工商、环保、卫生、交通、市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予以处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八条 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 对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当给予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8月18日

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司函


海油函〔2006〕80号
 
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分部:

  为规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工作制度、工作程序,明确工作关系,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5〕11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工作规则》(安监总办字〔2005〕197号)和《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号令)等有关规定文件的要求,海油安办制定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于2007年2月1日起试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规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工作制度、工作程序,明确工作关系,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5〕11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工作规则》(安监总办字〔2005〕197号)和《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号令)等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则。

  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是总局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执行机构。

  三、海油安办设立海油分部(设在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石化分部(设在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中油分部(设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统一领导各分部的业务工作。

  各分部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具体的安全监督管理,并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可设立相应的地区监督处。

  四、海油安办及其各分部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政府职能,坚持依法行政,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忠于职守,相互协调,密切配合,保证政令畅通。



第二章 职责划分

  五、海油安办职责:

  (一)组织起草和宣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法规、规章、标准。

  (二)综合监督检查海洋石油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

  (三)综合监督检查海洋石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审批各分部提交的年度培训计划;协助组织中央管理的海洋石油企业总部(集团公司、总公司、一级上市公司,下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及各分部监管人员执法资格培训工作。

  (四)综合监督检查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三同时”情况。负责海洋石油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备案、海洋石油新建油气田一期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计审查的备案和安全竣工验收工作。

  (五)负责中央管理的海洋石油企业总部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工作。负责对各分部上报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许可证材料审查和现场审查意见”进行审核,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六)负责海洋石油安全中介机构资质申请的受理、材料审查和现场审查工作。

  (七)按事故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协调事故和险情的应急救援工作。

  (八)完成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各分部职责:

  (一)参与起草和宣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法规、规章、标准。

  (二)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所辖作业区域内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

  (三)负责监督检查所辖作业区域内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负责组织除中央管理的海洋石油企业总部之外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许可证取证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再教育和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出海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以及临时出海人员的安全教育。

  (四)负责监督检查所辖作业区域内的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三同时”情况。负责海油安办直接负责之外的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计审查的备案和安全竣工验收工作。

  (五)负责所辖作业区域内除中央管理的海洋石油企业总部之外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许可证取证单位的材料审查及现场审核工作。

  (六)负责海洋石油安全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七)按事故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所辖作业区域内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协调事故和险情的应急救援工作。

  (八)完成海油安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地区监督处的业务工作由分部领导。各分部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地区监督处的职责。



第三章 分工负责

  八、海油安办及其各分部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本单位全面工作,副主任按照分工协助主任工作并对主任负责。

  各分部主任在海油安办主任、分管副主任领导下负责本分部工作,对海油安办主任、分管副主任负责。

  九、主任出访、出差和离职学习、休假期间,按排名次序指定一名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分管副主任出访、出差和离职学习、休假期间,其分管工作由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其他副主任代管。

  十、处长在主任、分管副主任领导下负责本处工作,对主任、分管副主任负责。

  十一、各分部在所辖作业区域内履行职责。涉及几个分部的工作,应当由作业区域所在分部会同有关分部研究处理;需要海油安办决策的,应提出拟办意见,按程序报海油安办决定。



第四章 工作决策和部署

  十二、海油安办负责起草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草案、部门规章、标准、重要政策措施和行政许可项目等重大事项,必须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十三、海油安办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各分部等方面的意见与建议。

  十四、海油安办及其各分部必须坚决贯彻总局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十五、海油安办及其各分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十六、海油安办实行工作报告制度。各分部在年中和年终向海油安办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和重点工作计划情况。

  

第五章 公文处理和请示报告

  十七、在职责范围内,各分部可以单独向下或向有关单位发文(函),也可与有关单位联合发文(函)。涉及海洋石油安全监督管理重要事项的发文,应经海油安办审议,必要时以海油安办名义印发。

  十八、各分部发出的重要文件,应抄报海油安办。

  十九、海油分部、石化分部和中油分部的发文编号,分别为海油分部〔200×〕××号、石化分部〔200×〕××号和中油分部〔200×〕××号。

  行文格式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执行。

  二十、凡属下列重大事项,各分部必须向海油安办请示或报告:

  (一)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工作部署。

  (二)领导批示或交办的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涉及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外事活动和其它重要事项。

  各分部原则上不直接向总局请示或报告工作。如有需要请示或报告总局的事项,各分部按程序行文,由海油安办向总局呈报。

  二十一、各分部呈送海油安办的请示、报告,按下列原则办理:

  (一)拟文要求。送海油安办的请示或报告的抬头用“海油安办”。除特殊情况外,请示或报告应一事一报,并由分部主任签发;副主任代签发时,应注明主任“已同意”。

  请示、报告内容如与有关分部有关,要事先协商一致,协商不一致时,应将有关分部意见一并上报并作说明。

  (二)报送。各分部呈送海油安办领导的请示或报告,应送交海油安办综合处办理公文登记。

  (三)办理。凡海油安办领导有明确批示或要求的事项,各分部的请示、报告可直接送交办的领导;如需业务处办理的,应同时抄送业务处一份。

  凡海油安办领导没有明确批示或要求的事项,传阅件送海油安办主任阅批,办理件送业务处提出处理建议,然后按程序报分管副主任、主任。

  二十二、各分部承办的重大事项,由分部主任检查落实,并要及时向海油安办业务处通报办理进度或完成情况。

  二十三、政务信息、重特大事故信息等通过海油安办上报总局。



第六章 会议制度

  二十四、海油安办及其各分部实行主任办公会议和主任业务办公会议制度。

  二十五、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各副主任、处长(监督处处长)出席。

  二十六、主任业务办公会议由主任、分管副主任按照分工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内容是处理分管业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协调专门事项,研究讨论需要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参加会议人员由主持会议的主任、分管副主任确定。

  二十七、主任办公会议的议题由主任确定。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和讨论的事项,要先经分管副主任审定。

  主任业务办公会议的议题由主持会议的主任、分管副主任确定。

  二十八、副主任、处长(监督处处长)不能出席主任办公会议时,要向主任请假。

  

第七章 其它工作

  二十九、各分部主任、副主任的调离和任命,需征得海油安办的同意。

  三十、各分部监管人员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一个月内报告海油安办并交回执法证件。

  三十一、各分部应安排好本分部监管人员参加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再教育工作。

  三十二、各分部在每年的6月底前和12月底前分别向海油安办报告本分部监管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十三、各分部在委托培训机构举办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许可证取证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班前,应报经海油安办同意。



第八章 工作要求

  三十四、海油安办及其各分部的工作人员必须坚决执行海油安办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海油安办或各分部内部按程序提出。

  三十五、海油安办及其各分部要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从严治政的新风。海油安办及其各分部的工作人员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六、海油安办及其各分部的工作人员要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有关海洋石油行政许可的工作程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

  三十七、海油安办及其各分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内部监督,提高自律意识,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九章 附则

  三十八、本规则未规定事项,按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九、本规则自二○○七年二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