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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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全国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办公室


关于印发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机职考办字〔200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人事厅(局):
现将《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有问题,请与全国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办公室联系(010-64906170转303,64906324)。

附件:1. 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
   2.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管理号编号规则
   3. 证书补发申请表


全国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办公室
2006年12月19日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
证 书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管理,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2004年第3号令),人事部、交通部印发的《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51号),以及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资格考试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1996〕52号)、《关于更换补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1997〕85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管理手册》(人职字〔1997〕20号),结合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书管理工作在人事部的综合管理、指导下,由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以下简称评价中心)具体负责。
  第三条 评价中心根据考试合格人员名单,打印《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见附件1),加盖印章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考试管理机构)送考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存入考生人事档案。
  第四条 评价中心统一打印证书并加盖印章后,委托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发放,同时将获得职业水平证书人员名单分别抄送省级人事、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应建立证书发放管理制度,每年在收到证书2个月内将发放情况分别报评价中心和省级人事、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评价中心将当年证书发放情况报人事部。
  第六条 证书收费按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证书号码分为两类,一类是证书印制序号,补办、换发证书时原号作废;一类是证书管理号,是为用人单位提供的持证人信息查询的编号,补办、换发证书时仍使用原证书管理号。证书管理号全国统一编制(编号规则见附件2)。
  第八条 因证书遗失等原因需要补办或更换的,按属地原则,由个人填写《证书补发申请表》(见附件3),并采取登报挂失等相应措施,由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审核汇总、提出意见,报评价中心统一办理。
  第九条 补办或换发职业水平证书的,按规定交纳证书成本费。
  第十条 因各种原因作废的证书,由省级考试管理机构收回并送评价中心办理注销手续。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在当地登报声明作废,并说明原因,报评价中心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评价中心在交通职业资格网(www.jtzyzg.org.cn)上公布证书发放程序、发放情况,并提供证书有效性查询等服务。
  第十二条 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应严格审核考生报考资格,对以不正当手段参加考试并取得证书的,报评价中心宣布证书作废,考生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第十三条 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严明证书管理工作纪律,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学历 学制 学位
专业 毕业时间
参加工作时间 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
工作单位 现有专业技术职务
现有专业技术资格 取得时间
本人档案存放单位 本人联系电话
考试类别 专 业
级 别 取得资格名 称
证书印制序 号 证 书
管理号
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意见
该同志经全国统一考试,全部规定科目成绩合格,已具备 资格。


(盖 章)
年 月 日


注:1、本表一式两份,分存考生人事档案和发证机关。
  2、资格取得时间,以通过全部规定科目考试的时间为准。

附件2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
  证书管理号编号规则
  职业水平证书编号为10位数字,其格式如下:
  * * * * * * * * * *
  省编码 级别 专业 年份 省内编号
其中:
  第1—2位是省级行政区代码,采用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标准;
  第3位是职业水平证书级别代码,机动车检测维修士为1,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为2,机动车检测维修高级工程师为3;
  第4位是专业代码;
  第5—6位是年度代码,为考试年份的最后两位;
  第7至10位是序号代码,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该级别该专业合格者的顺序号;
  例: 1121060012
  说明:北京地区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2006年第12位获得证书者的编号。
  

省市代码 省市名称 省市代码 省市名称
11 北京市 43 湖南省
12 天津市 44 广东省
13 河北省 45 广西壮族自治区
14 山西省 46 海南省
15 内蒙古自治区 50 重庆市
21 辽宁省 51 四川省
22 吉林省 52 贵州省
23 黑龙江省 53 云南省
31 上海市 54 西藏自治区
32 江苏省 61 陕西省
33 浙江省 62 甘肃省
34 安徽省 63 青海省
35 福建省 64 宁夏回族自治区
36 江西省 65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
37 山东省 66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41 河南省 81 香港特别行政区
42 湖北省 82 澳门特别行政区

附件3

证书补发申请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电 话
证书级别 证书专业
原证书印制序号 证书管理号
新证书印制序号
申请补发证书原因 (盖 章)

年 月 日
市级考试管理机构
意 见
(盖 章)

年 月 日
省级考试管理机构意 见

(盖 章)

年 月 日
评价中心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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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收取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同意收取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0〕39号


交通运输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关于申请收取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的函》(交函财〔2009〕37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规定,同意交通运输部所属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在组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考试、道路货物运输考试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考试)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考试机构收取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考试机构向报考人员收取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费。
  二、上述考试、考务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核定。
  三、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四、交通运输部所属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收取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费,应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实行就地缴库。缴库时使用《一般缴款书》,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42项“交通运输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3目“考试考务费”。交通运输部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后,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收入收缴按改革有关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考试机构收取的考试费收入全额上缴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交通运输部所属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通过部门预算统筹考虑。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竹银水源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竹银水源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府〔2008〕135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竹银水源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珠海竹银水源工程

  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珠海竹银水源工程(下称竹银水源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保证竹银水源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持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竹银水源工程的移民搬迁安置工作。

  第三条 移民安置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竹银水源工程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的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先水平。

  第四条 移民安置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

  (二)顾全大局,服从政府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

  (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四五条 竹银水源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包括开展实物指标调查、编制移民安置大纲和规划、进行征地拆迁青苗补偿、建设移民安置点、完成移民搬迁安置任务、实施移民后期扶持等内容。

  第五第六条 竹银水源工程移民在本市内安置。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区)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移民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市人民政府成立竹银水源工程移民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该项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斗门区人民政府作为移民安置工作实施责任单位,成立竹银水源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小组,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动。

  国土部门负责实施工程征地拆迁青苗补偿,并会同规划部门及提供移民安置点土地。

  项目法人负责建设移民安置点。

  白蕉镇人民政府负责完成移民搬迁安置任务,协助国土、规划部门落实移民安置点土地。

  市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做好有关移民安置工作。

  由珠海市人民政府和斗门区人民政府的相关职能单位组成,成立珠海竹银水源工程移民安置管理机构工作小组,负责移民安置的实施管理。

  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七条 移民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

  移民安置协调领导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管理。

  项目法人配合做好移民安置工作,负责移民安置点基础设施工程建设。

  市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积极配合做好有关的移民安置工作。

  白蕉镇人民政府负责并认真组织村组具体实施移民安置工作。

  竹银水源工程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移民安置的实施。斗门区人民政府在移民安置中要加强对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项目法人单位,妥善安置移民,协调解决好移民搬迁安置中的重大问题,完成移民安置任务,逐步改善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第七八七条 移民依法享有获得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以及监督移民资金使用的权利,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承担搬迁义务。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八第九八条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在实施过程中,确需对方案进行重大调整或修改的,须由竹银水源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小组工程移民管理机构提出,设计单位、监督评估单位及项目法人出具意见,经竹银水源工程移民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同意,逐级上报经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执行。

  由项目法人负责建设的移民安置工程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由按照有关规定项目法人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审查进行批准后方可拨款开工。

  第九第十九条 本项目移民管理机构斗门区人民政府与搬迁的移民签订安置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按协议组织搬迁和安置。

  第十一条 移民安置可采取集中安置、后靠安置、货币安置等多种方式进行。

  (一)集中安置。即有组织地利用成片耕地土地,以村组为单位进行安置。

  (二)后靠安置。即在占地区土地征用控制线以上以外,利用现有耕地和开垦部分耕地土地进行安置。

  (三)货币安置。即移民申请自谋职业或自行安置,不需要政府解决耕地和住房用地,而进行的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

  (四)马墩村建设征地范围内,移民要进行临时搬迁安置的,而自愿随迁移民由于住房不受施工征地影响,其搬迁在安置点建成后再搬迁。临时搬迁移民计算计付临时安置期租房费和临时搬迁费,待安置点建成后再搬迁。

  第十二一一条 移民搬迁费、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被征用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移民过渡期生活补助费计入移民个人财产,专项用于移民住房建设或自行安置包干费用。其他补偿费原则上计入集体补偿所得,专项用于解决移民的生产问题和基础设施建设。

  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应当给予适当补助。贫困户核定标准由斗门区人民政府会同占地区移民商定后公布。

  移民个人财产补偿由本项目移民管理机构统一印制补偿兑现卡,分户填写明细后发给移民户。

    第十二三二条 征地补偿标准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关于印发珠海市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珠府[2002]134号)、《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资发147号)、《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文件编制,在移民所在地的乡镇、村组公告、听证,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公布后实施。

  第十三第十四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应当依法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实行一次报批、分期征收,按期支付征地补偿费。马墩村征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用八围安置点土地以等价值置换形式兑现。

  工程建设临时施工用地,由斗门区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批准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后使用。

  农村移民安置用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手续。

  第十四第十五四条 农村移民安置点的规划设计应结合实际,有利于移民生产生活。移民安置点的基础处理、道路、供水、供电、卫生、广播电视、通信等公共设施,应纳入移民安置总体规划。

  第十五第十六五条 移民安置的宅基地面积和管理,依据《关于规范我市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珠国土字【〔2006〕】661号)和《珠海市私人住宅用地标准和报建收费标准暂行规定》(珠国土字【〔1994〕】169号)有关规定,并结合移民家庭人口情况执行。

  第十六第十七六条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移民住房原则上由移民自主建造。

  在自愿的原则下,若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2/3以上移民选择统建的,则由项目法人单位进行基础设施和安置房建设,标准按照楼房建造,统建原则由斗门区移民机构和移民协商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由移民管理部门与移民签订协议使用,专项用于移民建房。

  第十八七七条 实行农业安置的移民,生产用地不低于原有人均标准。要充分体现“公平合理、同等对待、方便生活、有利发展、确保稳定”的原则。鼓励移民在安置地发展优质、高效、高产农业和生态农业。

  农业安置由被安置的村民小组代表大会会议提出安置区土地分配方案报白蕉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八第十九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专项设施被占的,按照移民安置规划方案实施补偿自行迁建。

  国土部门应和企业、事业单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按照协议进行补偿和搬迁,对补偿标准无法取得一致的,由双方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进行补偿。

  第十九第二十九条 对申请货币安置的移民,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项目移民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签订书面协议,办理司法公证手续后,将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搬迁运输费和过渡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兑现支付给移民本人,同时经马墩村村民小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同意后将人均土地补偿费按照一定比例,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

  移民按规定获得补偿、补助资金后,必须按协议约定的时间迁出占地区。

  第二十一条 移民安置后依法享有与安置地村(居)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移民的合法权益。安置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及时为移民办理户籍登记、子女就学及耕地土地和房产等确权发证手续。

  第二十二一一条 除国家规定要缴纳的税费外,相关部门要免收其移民的土地调整费、电视、水电、电话安装费和减免外迁过程中办理户口、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契税证工本费及手续应依法减免相关费用费。

  具体优惠政策由斗门区人民政府依据相关规定制订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二二条 竹银水源工程项目法人和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的标准及时支付移民安置补偿、补助费。

  第二十四三三条 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协议、合同规定时限内必须搬迁的单位和移民,不得拒绝搬迁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搬迁;已经搬迁并得到补偿和安置的,不得返迁或者要求再次补偿,不得干扰其他移民搬迁。

  第二十五四四条 凡是在《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竹银水源工程建设的通告》(珠府〔2008〕〔2008〕93号)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项目不予补偿,严格限制占地区的建设和人口迁入。

  加强竹银水源工程建设征地区户籍管理,严禁占地区移民突击分家,严格控制人口迁入。

  除所界定的竹银水源工程占地区人口作为移民搬迁安置对象享受移民政策外,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作为移民安置对象享受移民政策:

  (一)已婚嫁到竹银水源工程建设征地区移民户,户口未迁入的,凭结婚证、户口本经移民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可作为移民安置对象,享受移民政策。其中一方或双方是再婚的,随夫或妻所生子女未婚的,可作为移民安置对象,享受移民政策。

  (二)被拐卖的妇女,被解救回占地区村组的,凭珠海市公安局证明,可享受移民安置政策;

  (三二)原户口在占地区、,曾买户口农转非后无工作单位,仍保留承包耕地、,现还在占地区居住的,可享受相应的移民政策。

  (四三)户口原籍在占地区,因应征入伍户口外迁的现役军人(军官除外)享受移民安置政策。

  (五四)户口原籍在占地区,因读书户口外迁的在校大中专学生,享受移民安置政策。

  (六五)户口原籍在占地区,因劳教、劳改户口外迁的现服刑人员,列入移民安置对象,享受移民安置政策。

  下列人员不属于移民安置对象,不享受移民安置政策:

  (一)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人员,户口迁出马墩村的,不管在马墩村是否有房屋均不作为移民安置对象。

  (二)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回占地区居住,无论其户口是否迁入占地区,不作为移民安置对象。

  (三六)在马墩村依靠租用房屋和土地生活的,而户口在外省外地的人口,不作为移民安置对象,不享受移民安置政策。

  其他特殊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解决。

  第二十六五五条 马墩村土地权属范围内、工程占地区以外,移民开发建设的鱼塘、果园、耕地及经济林木,不属于占地处理补偿范围。但因移民搬迁后,无法继续耕种的,失去效益,应给予一定的青苗补偿。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制定。移民获得补偿并搬迁后,移民搬迁后不得能再回原地耕种,所有经济林木不得砍除,应作为竹银水源工程生态林予以保护。

  第二十七六六条 竹银水源工程建成以后形成的水面及被征用过的耕地、林地、荒地及消落区的土地属珠海竹银水源工程运行管理机构市政府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开发使用。

  第二十八七条 马墩村土地权属范围内工程占地区以外,征地剩余水田、鱼塘、果园及山林地,移民搬迁后不可能再回原地耕种,由珠海市人民政府将八围土地和马墩村剩余土地进行等价值权属置换,不再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九七八条 移民安置工作实施前,由斗门区移民管理机构编制移民信息手册分发给移民户。移民信息手册应包括工程概况、国家政策、补偿标准、移民权利、安置方式、移民申诉渠道和程序、移民实施组织机构、公众参与等内容。同时,应编制移民安置突发事件处理预案,报斗门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必要时实施。

  第二十九第二三十八条 移民安置实行项目责任制,项目法人单位为项目实施第一责任单位,竹银水源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小组移民机构为第二责任单位。依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和补偿方案投资,对移民安置任务、质量、档案管理负总责。

  第二三十九一条 移民安置建设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分类管理,凡达到国家、省和市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依法要按有关规定招标。

  第三十二一条 移民安置工作实行监督评估制度,由监督评估单位对移民安置工作实施全过程综合监督。移民监督评估单位由项目法人单位依照规定程序进行委托招标。

  移民监督评估单位依据批准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施工图设计及配套文件,派出监督评估工程师对移民搬迁进度、质量、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以及移民生活水平的恢复情况进行监督评估;监督评估单位应当将监督评估的情况及时向竹银水源工程移民安置领导小组及项目法人单位报告。移民管理机构应积极配合移民监督评估单位开展监督评估工作,如实向移民监督评估单位提供相关资料。

  移民安置中的单项工程监理单位由项目法人通过招标选择。单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定期向项目法人和监督评估机构提交监理报告。

  第三十三一二条 市、区移民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移民安置验收制度。移民安置验收是在移民安置单项验收的基础上,依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和施工图设计,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验收。移民安置工程完成后,区、市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结果报省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移民安置规划完成后,由省政府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报省政府备案。

  移民管理机构配合项目法人单位认真准备和收集工程设计、工程概预算、工程监理报告、工程质量检查意见、工程结算(决算)与审计报告等重要资料,为验收提供详实依据。验收结束后,应将上述资料整理归档。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才能转入后期扶持阶段。

  有关验收办法由市移民主管部门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二三条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要按移民安置与基建进度定期逐级报送统计报表,建立并完善移民信息系统。

  斗门区移民管理机构以及项目法人应当建立移民工作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三四条 各级政府信访部门和移民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信访制度,确定专人负责接待和处理群众信访事件,做好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积极、稳妥、及时地解决移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三十六四五条 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过程中群众反映的问题,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解决。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五七六条 项目法人根据《初步设计》批准的移民投资规模,按建设进度和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拨付移民资金。

  第三十八六七条 移民资金用于移民前期补偿、补助及移民安置点建设的专项资金支出。包括:农村移民补偿补助费、移民生活补助费、其它费(含勘测规划设计费、实施管理费、移民机构开办费、技术培训费、监理监测评估费)、预备费、移民资金存款利息收入等。

  农村移民补偿补助费按国家审批标准和已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及移民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移民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七八条 移民资金必须设立银行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分级审批,按计划使用,按进度拨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挥霍移民资金。

  第三四十八三十九条 市、区移民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移民管理部门报告移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市、区人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及时查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

  第三四十九一条 使用移民资金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将移民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时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四十二一条 移民资金存储期间的利息,纳入移民资金管理,用于移民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后期扶持

  

  第四十三一二条 移民后期扶持的主要任务是对移民后期的生产进行扶持,逐步提高和改善移民的生活水平。

  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由斗门区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按照有关规定报省、市、省移民主管部门批准,由斗门区移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二三条 对占地区移民按照省移民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列入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范围,对自愿随迁移民按照市有关文件列入市后期扶持范围,移民后期扶持时间均为20年,时间自移民完成搬迁之日起计算。扶持人口按照国发〔2006〕17号文、国家发改委《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发改农经〔2007〕3718号)进行核定。

  列入后期扶持的对象,扶持标准为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扶持方式,既可以现金方式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具体方式由斗门区移民管理机构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采取现金方式发放给移民个人的,要核实到人、建立档案、设立账户,及时足额将后期扶持资金兑现到户;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的,可以统筹使用资金,但项目的确定要经过绝大多数移民同意,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要公开透明,接受移民监督,严禁截留挪用。

  第四十五三四条 市、区发改、财政、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电力、教育、卫生、文化、民政、科协等部门在项目安排上对移民安置区给予优先照顾。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六四五条 对在竹银水源工程移民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移民搬迁结束后,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七五六条 凡在市人民政府规定时限内完成搬迁安置的移民,每户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八六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挪用、侵占、贪污移民资金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已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方案,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移民安置工作故意推诿,玩忽职守,影响正常搬迁安置的。

  (四)无故拖欠移民经费,影响移民工作正常进行的。

  (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犯移民合法权益的。

  (六)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散布虚假信息,妨碍施工的。

  第四十九七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无正当理由拖延搬迁或者拒绝搬迁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四十八四十八条 项目法人及移民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安置标准及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四十九一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水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