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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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政办发[2004]17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哈尔滨市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哈尔滨市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保证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的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非煤矿山生产经营企业发生的事故,主要包括冶金地下开采矿山的采区、井巷和尾矿库所发生的透水、冒顶、片帮、中毒窒息、溃坝等重特大事故;露天采石、采土、采砂矿(场)所发生的爆炸、坍塌、山体滑坡等重特大事故。

  二、工作原则

  (一)应急救援,以人为本。要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不断完善和强化抢险手段,科学、迅速组织应急救援,把人员伤亡和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二)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协调一致,各成员单位在市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主动配合,协同地方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三)集中力量,突出重点。要根据事故类别和现场实况,在专家指导下采取切实可行的抢险救援安全措施,组织专(兼)职救护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勘查事故灾害程度,做好抢救伤亡人员、运送救灾物资和设备、疏散人员等工作,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四)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各区、县(市)要坚持属地化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充分依靠当地公安、消防、交通、医疗等救援力量,积极开展辖区内发生的非煤矿山事故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市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必要时组织全市救援队伍增援。

  三、预案启动条件和程序

  (一)启动条件

  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非煤矿山事故,启动本预案。
  1.一次发生死亡3至9人的重大事故;
  2.一次发生死亡1 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
  3.发生中毒或急性职业病3 0人以上的事故;
  4.尾矿库溃坝,造成1 0人以上死亡或1 O 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事故。
  发生未达到上述条件非煤矿山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区、县(市)政府按照本级预案采取应急救援措施。

  (二)启动程序

  1.中直、省属和市属非煤矿山企业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应立即分别向当地政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企业主管部门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立即将事故基本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区、县(市)属非煤矿山企业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应立即向所在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将事故情况向本级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时间和地点、事故类别、事故原因、危害程度、救援要求和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2.市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立即召开成员单位会议,根据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程度,确定响应级别,发布启动命令,落实救援任务。

  3.有关区、县(市)政府和市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启动命令后,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四、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和主要职责

  (一)组织机构

  成立市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市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

  总指挥:市政府主管安全工作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工商局、监察局、环保局和各区、县(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成 员: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工商局、监察局、环保局、卫生局、财政局、经委、交通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中小企业局、市总工会、市气象局、哈尔滨电业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黑龙江省通信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和各区、县(市)政府有关负责同志以及事故发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2.市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主 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兼)

  副主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兼)

  工作人员:从有关部门抽调

  3.职责分工

  (1)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抢险救援综合协调、组织管理;与上级主管部门和专家紧急联系,迅速组织专家赶赴事故现场;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针对事故类别和灾害程度制定相应的抢险方案及防止事故扩大的处理措施,报指挥部审定后实施;对事故有关情况进行汇总,经指挥部审查同意后,由新闻单位发布信息;组织、检查区、县(市)和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查和备案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配合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2)市公安局:负责抽调警力以最快速度赶赴现场,封闭现场,维护秩序,疏散人员,确保道路畅通和抢险救护车辆有序进出;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保护事故现场和证据,控制旁观者进入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防止并处理事故现场出现的突发事件;根据事故类别和性质及时调动相关警种警力参与抢险救援;配合有关部门核对死亡人数、死亡人员姓名及身份,协助事故单位通知死者和伤员家属,并协助做好安抚工作。

  (3)市卫生局:负责联系、安排市急救中心和有关医院,组织急救车辆、医疗器械和医护人员,提供急救所需药品;事故现场伤员抢救;事故现场卫生防疫;随时向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

  (4)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款物使用去向,查处违纪人员。

  (5)市工商局:负责对发生事故单位办矿资质合法性的审查及处理工作。

  (6)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

  (7)市经委、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抢险救援设备、物资、器材和食品的协调供应。

  (8)市中小企业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9)市交通局:负责了解、掌握事故现场沿途交通道路状况,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援车辆通行保障工作;组织抢险物资、器材、食品运输。

  (10)市环保局:负责对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环境危害的监测,查清事故污染情况,提出具体解决措施。

  (11)市气象局:负责将抢险救援期间天气、气候情况,及有关预防可能发生的灾害性天气及极端气候事件的措施建议,随时报告指挥部。

  (12)市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资金的保障工作。

  (13)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市总工会: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14)哈尔滨电业局:负责事故发生区域供电的应急处置。

  (15)黑龙江省通信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的通讯应急处理。

  (16)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负责对投保事故单位的紧急理赔工作。

  (17)有关区、县(市)政府和事故发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及时向指挥部提供事故现场全面情况和相关地质资料、图纸等;迅速集合本地区、本单位的抢险救援队伍进行自救;根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在充分利用现有救援力量的基础上,建立并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指挥机构,充实救援力量,保障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有效开展。

  五、应急救援行动

  (一)应急响应

  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指挥部的指示,按照“就近、救急、高效”的原则,立即通知有关单位、救援队伍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参加应急救援。被征调的单位、救援队伍和专家应当服从指挥调遣,并积极组织参加抢险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二)救援要求

  1.现场指挥部总指挥负责组织召开各成员单位和救援队伍负责人及专家联席会议,通报事故初步情况,在专家协助下制定应急救援实施方案,组织、指挥救援行动。

  2.根据事故类别和现场救援需要,调集救援设备和器材,指派救援队伍深入事故区域,探明情况,抢救伤员,运送遇难者遗体到指定位置存放。在专家指导下,对涉及的矿(场)、井巷、尾矿库工程设施进行维护和处理,防止事故扩大。

  3.卫生部门在指挥部的统一安排下,设立现场急救站,开展现场医疗急救,对伤员简单处置后,送指定医院治疗。搞好事故现场救援人员的个体防护、监护,并随时向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情况和采取的救治措施。

  4.应急救援结束后,各有关单位、救援队伍和专家在撤离事故现场前,要认真做好现场清理,切实消除不安全隐患,经现场指挥部同意后,方可撤离事故现场。
  六、事故后期处置

  (一)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市总工会和当地政府等有关部门负责,会同事故发生单位共同成立事故善后处理小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做好事故遇难者和伤员的补偿、治疗和家属安抚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二)由当地政府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部门筹集资金和物资,搞好灾后重建。

  (三)由市有关部门负责依据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规定,配合国家或省开展事故调查。按规定时限提交调查报告,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具体措施。

  (四)指挥部认真总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查找不足和教训,进一步修订、完善事故预案。

  七、事故预防和监督管理机制

  (一)非煤矿山企业对事故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

  非煤矿山企业对已确定易发生事故的危险源,要指定专门人员和机构负责管理,并认真做好以下相关工作:

  1.掌握危险源的基本情况,了解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严重程度,搞好现场安全管理。

  2.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安全意识,严格兑规作业。

  3.对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查和巡回检查,随时掌握动态变化情况,一旦出现危及安全生产的问题,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制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配备充足、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工具,每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预案演习。

  (二)各级政府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

  1.在对企业存在的危险源认定基础上,明确危险源的管理范围、责任和要求,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危险源监控和管理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预案。

  2.依据重大危险源辨识规定,对全市非煤矿山危险源实施分级监控和管理。对中直、省属和市属非煤矿山的冶金、采石矿山企业,由企业会同主管部门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其它类矿山,由各区、县(市)政府组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进行监控和管理。

  3.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测试,对严重威胁安全生产、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危险源,要每月上报1次检测检验结果。

  (三)搞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督促有关企业,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要根据演习中发现的问题,重点从以下方面对事故应急预案进行检查、修订和完善:一是在事故期间报警通讯系统能否运作畅通;二是人员能否以最快速度撤离危险区;三是应急救援队伍能否以最快速度赶赴现场参加抢险救灾;四是能否有效控制事故进一步扩大。

  八、相关事项

  (一)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哈尔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的要求及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实际,每年初组织相关专家对预案可行性进行1次评审,经过实际演练后作进一步修订、补充、完善,报市政府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二)对在实施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给予奖励;对在事故应急救援中失职、渎职的,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区、县(市)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应急预案。

  (四)本预案由哈尔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五)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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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烟叶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烟叶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各有关单位:
  “紧密围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这一重点,坚定不移地狠抓基础、狠抓规范、狠抓落实”是国家局确定的今年工作重点。严格执行技术标准,提高烟叶等级合格率,加强工商交接烟叶质量监督是“狠抓基础”、“狠抓规范”的重要内容。烟叶质监工作已连续开展三年,经过有关各方的共同努力,行业烟叶质监体系已初步建立;近年来,烟叶收购等级合格率有较明显的提高,已初步达到或接近标准的要求;去年国家局组织抽检的工商交接烟叶等级合格率平均为60%,达到3年来最好水平。但从总体上看,工商交接烟叶等级合格率,特别是省际间交易的等级合格率距标准的要求还较远,尚不能满足卷烟厂要求,烟叶质监工作必须进一步加强。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烟叶是卷烟生产的重要原料,其质量是否符合卷烟生产需求,直接影响到卷烟产品质量、生产成本和企业的经济效益,关系到企业能否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后,经济活动都必须与国际通行的规则接轨,诚实守信、确保产品质量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之一,缺乏信用就会失去市场。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加强烟叶质量监督工作,是促进烟叶等级质量稳步提高的重要手段,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经营活动重要的基础性措施,是应对激烈市场竞争,实现我国烟草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需要。各省级局(公司)领导对此必须有充分的认识,切实加强对烟叶质监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各省级局(公司)是根据国家局的总体要求,紧密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烟叶质监工作年度计划,做到任务明确、措施具体、责任到人、狠抓落实,并于每年4月底前将本省(区、市)烟叶质监工作年度计划报国家局科教司。
  二、今后三年烟叶质监工作重点及主要措施
  今后三年烟叶质监工作的重点是:继续开展工商贸易交接烟叶等级合格率的监督检查,加大相关工作力度;全面开展烟叶内在主要化学指标的检验;开展烟叶农药残留量的检验。
  为使上述重点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必须努力做好以下工作:
  1、进一步完善烟叶质监体系
  建立并完善烟叶质监体系,是确保烟叶质监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前提。今年要重点做好以下两项工作:
  (1)国家局以初步实现“重点卷烟厂所购烟叶交接、入库情况动态管理”作为完善行业烟叶质监体系、提高质监工作质量的重要内容,各省级局(公司)质监主管部门、重点卷烟厂、复烤厂必须积极配合相关工作。
  (2)各省级局(公司)和重点卷烟厂要在现有基础上,通过积极借鉴成功经验,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烟叶质监体系,强化制约、监督职能;尚未建立烟叶质检室的省级烟草质检站、重点卷烟厂,必须在今年内落实。
  2、加大技术人员培训力度,提高质检人员技术水平
  烟叶质监工作包括烟叶等级质量判定和烟叶内在成分分析两部分。进一步提高省质检站、重点卷烟厂和复烤厂烟叶质检人员技术水平,是确保烟叶质监工作质量的重要前提。今后几年,国家局每年将举办《烤烟》标准技术培训班,重点对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烟叶质监(检)员进行烟叶分级技能的强化培训。各省级局应加强对当地烟叶质监(检)员、特别是技术骨干的培养。
  3、工商贸易交接烟叶质监工作重点前移
  明年,将全面实行“原烟交接,委托加工,监督打叶”。为此,交接烟叶质监工作重点必须前移。从今年开始,卷烟厂烟叶质监(检)员要在烟叶采购期间采购人员到产地开展监督检查;质检中心和省质检站烟叶质监人员要有针对性地深入烟叶主产区,开展巡回抽检,掌握当年烟叶的质量状况;每年3、4季度,各省级局(公司)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辖区内组织开展交接烟叶质监工作,其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当地重点复烤企业和卷烟厂调拨、购进的本年度生产的烟叶质量,并根据需要加大抽查频次;与此同时,国家局将把重点力量用于组织开展省际间调拨烟叶质量的监督检查。
  4、要将烟叶主要化学指标作为必检内容
  开展把烟及片烟主要化学指标检测,是实现科学种烟、科学配方、稳定产品质量、强化管理、促进行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技术措施,必须抓紧实施。
  从今年开始,省级烟草质检站要对本地生产和外购主导烟叶(单等级在5000担以上)的主要化学指标进行全面的检测和分析,并建立相应的数据库,逐年完善。尚不具备检测条件的质检站,必须在6月底前配齐必要的检测仪器。
  各打叶复烤厂必须按照《打叶烟叶 质量检验》行业标准,全面开展片烟中总糖、烟碱、氯和钾四项主要化学指标的检测,并向卷烟厂提交检验报告。卷烟厂在接收片烟时,要对四项化学指标进行复核。
  今年,全国烟草质检中心要对云南、贵州、四川、重庆、河南等主产区的烟叶化学指标实行重点检测。中国烟草标准化研究中心要组织力量,不定期地到部分重点复烤厂、卷烟厂对《打叶烟叶 质量检验》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烟叶经营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5、开展烟叶中农药残留量的检测
  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对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量都有明确限定,而“农残”超标已成为制约我国农产品出口的重要因素。为此,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将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量的检验作为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重点。我们必须积极开展相关工作,防患于未然。从今年开始,各省级烟草质检站、重点卷烟厂要逐步开展烟叶中农药残留量的检测,并建立技术档案;同时,全国烟草质检中心要着手开展对进口烟叶中农药残留量的检验工作。
  每年12月底前,各省级烟草质检站要将本地生产和外购主导烟叶的主要化学指标检测情况报全国烟草质检中心汇总,由国家局科教司和社会公布。每年1月底前,各省级局要将上年度工商贸易交接烟叶质监工作总结报国家局科教司。






二00二年五月十六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发电设备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发电设备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发电设备管理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发电设备管理的意见(1993年11月22日)
国务院: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电力工业仍将高速发展,但在实施大中型发电设备计划和组织生产过程中,在资金、材料、质量、运输等方面都还存在不少问题,现有生产能力不能充分发挥,影响电力工业的发展。为确保完成大中型发电设备的国家指令性计划,要加强对计划安排、生产组
织、售后服务全过程的宏观调控和系统管理。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型发电设备实行生产预安排办法。根据国家计委审批的电站建设项目,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共同组织机械部和电力部,在每个五年计划期内召开一至两次生产预安排会议,将电站项目所需发电设备预安排到生产企业,实行滚动计划管理。
二、国家计委在核定和下达年度发电设备指令性计划时,要协调平衡好应当由国家计划安排的主要外部条件。机械部根据国家计委核定的发电设备计划,编制年度发电设备生产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发电设备指令性计划生产所需进口的原材料,由机械部商内贸部按企业承担的任务分配到生产企业,对外开证采取保函方式解决。根据国家发电设备指令性计划和进口钢材计划,机械部将所需担保金额报中国工商银行,由中国工商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年度贷款规模中予以优
先安排。中国人民银行在核定中国工商银行年度贷款规模时,要充分考虑和保证发电设备指令性生产计划对资金的需要量。具体由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市级工商银行按应担保的金额出具保函,中国银行按照保函对外开信用证。金融体制改革后,按新办法执行。
四、企业根据国家指令性计划生产的发电设备,按计划销售。发电设备的价格和付款方式要严格执行供需双方签订的合同,不得无理拒付;发电设备价格要接受国家的指导和监督,发电设备生产企业不得搞垄断和乱涨价。如供需双方发生合同争议难以协商解决,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主管电站建设项目的部门、地方及有关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严格执行计划,保证电站建设项目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发电设备生产过程中企业的资金往来,可采取托收承付方式。
六、发电设备指令性计划生产所需钢材的供应,要贯彻“计划单列、戴帽下达、专项订货、专项核销”的办法,实行定点定量,直接订货。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冶金部、内贸部、机械部共同组织发电设备钢材专项订货会,由机械部、冶金部具体组织发电设备生产企业和钢铁企业
直接签订合同。签订的合同,供需双方必须严格执行。
七、根据国家指令性计划,由机械部统一向国家计委申请发电设备生产进口所需外汇额度,并按照保主、辅机的关键件,保大型铸锻件及部分化工原料需要的原则,综合平衡,组织办理分交手续,组织订货。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国家计委下达的用汇计划将外汇额度调拨到用汇单位并监
督使用。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按新办法执行。
八、发电设备生产企业要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将发电设备运输计划(含超限大件运输计划,下同)报送当地铁路局,同时抄送机械部、电力部。经铁道部综合平衡后,以国家重点物资运输计划分月下达到有关铁路局,必要时以命令方式组织装运,确保运输计划的完成。
九、承担发电设备指令性计划生产任务的企业,必须按国家指令性计划要求,组织好年度生产和下年度生产准备工作,保质、保量、保成套地按期完成生产任务。
十、发电设备生产企业要确保发电设备主机、辅机及配套产品的质量,要贯彻/19000-92/9000-87系列国家标准,提高整机的质量水平,并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及时解决在安装、调试和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十一、机械部、电力部负责协调好发电设备的产需直接衔接,确保成套供应和按期交货。机械部负责对大型水电、火电机组的大部件(套)、大型电站铸锻件和汽轮机叶片等关键件进行重点调度和催交工作,及时掌握重点产品的生产进度,并制定考核办法,监督执行。
十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负责商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建议转发各地区、有关部门研究执行。



199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