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一五”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专项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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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一五”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专项规划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一五”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专项规划的通知

发改高技[2008]162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不断提高我国重点领域重大技术装备的自主研制能力和重大产业技术的自主开发能力,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推动产业技术进步,我委编制了《“十一五”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专项规划》,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做好相应工作。




附件:“十一五”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专项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
“十一五”重大技术装备研制
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专项规划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一月
目 录
前 言.........................................................................................................
一、现状与形势.........................................................................................3
(一)发展现状.......................................................................................3
(二)面临形势.......................................................................................5
二、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6
(一)指导思想.......................................................................................6
(二)发展目标.......................................................................................7
三、重点任务..............................................................................................7
(一)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专项............................................................8
(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专项..........................................................10
四、保障措施............................................................................................10
(一)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加强重大项目的监督管理.............11
(二)加强宏观政策引导,促进研制开发的有效实施.............11
(三)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构建技术创新的体系平台.............11
(四)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形成自主创新的支撑条件.............12
(五)加强引进消化吸收,提高自主创新的内在动力.............12
(六)完善技术标准体系,掌握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12
前 言
“十一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创新型国家的关键时期,也是我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机遇期。制定《“十一五”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是全面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快促进产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强自主创新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专项规划》以“十一五”时期的需求为重点,兼顾中长期产业发展对技术和装备的需求,明确了组织实施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确定了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专项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专项的具体内容,提出了加快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工作和推进产业技术进步的保障措施。《专项规划》是“十一五”时期开展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工作的重要依据。
一、现状与形势
(一)发展现状
“十五”时期,我国国民经济实现了平稳较快的发展,也为我国产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机遇和市场空间,与此同时在一些重点领域,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也取得了丰硕成果。
1、自主研制能力显著增强,为重点工程提供了大批重大技术装备。“十五”时期,通过自主开发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我国装备制造业的自主研制能力显著增强。一是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率大大提高,全国发电总装机容量中,国产机组已达80%以上,年产千万吨级的大型炼油厂设备国产化率达90%;二是重大技术装备成套能力得到提升,国产100万千瓦超超临界火电机组、国产750千伏交流输变电成套设备已投入运行;三是成功开发了一批重大关键装备,70万千瓦级大型水轮成套机组具备了设计制造能力,成功建造了14.7万立方米薄膜型液化天然气运输船(LNG)等一批高新优船舶等,有力保障了能源、交通、原材料等重要产业的发展和重点工程的建设。
2、重点产业关键技术取得突破,促进了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通过自主开发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攻克了一大批产业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部分领域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如石油化工行业自主开发了催化裂化工艺、重油加氢脱硫、加氢裂化、大型聚丙烯、乙苯/苯乙烯等一大批新技术,提高了我国石化行业的技术水平;钢铁行业攻克了高炉长寿、富氧喷煤、转炉大型化、溅渣护炉、炉外精炼、连铸连轧等先进技术,极大地优化了钢铁产业结构;化纤行业差别化率由“十五”初期的25%提高到现在的31%,推动了我国由化纤大国向化纤强国的转变。
3、产业技术进步成绩显著,为可持续发展奠定了技术基础。“十五”时期,在降低资源、能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等方面成功开发和推广应用了一批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取得了显著成效,提高了资源的综合利用率,促进了经济增长方式的不断转变。如大中型钢铁企业吨钢综合能耗由1995年的1.51吨标煤下降到2005年的0.741吨标煤;大型合成氨厂吨氨能耗由1000万大卡降低到800万大卡;油气田勘探关键技术、复杂地表与地下条件物探技术、高分辨率地震勘探等技术的应用,新发现原油储量5亿多吨、天然气5000亿立方米。
“十五”时期,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虽然取得了较大成就,但还存在着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一是自主创新能力薄弱,产业发展所需要的共性关键技术对外依存度居高不下,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与产品很少;二是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能力不强,没有形成自主开发能力,重复引进现象依然存在;三是国家有关鼓励自主创新的政策不到位,除高技术、高附加值的装备不得不依赖进口外,仍大量采购国外技术和装备,较大程度上影响了自主创新的活力。因此,提高我国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制能力和重大产业技术的开发能力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仍将是一项十分重要而艰巨的任务。
(二)面临形势
1、建设创新型国家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对提升产业技术水平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一是《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提出了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宏伟蓝图,这既为我国产业提高自主开发能力营造了有利的政策环境,同时也要求我国产业发展必须加强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二是为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战略任务,必须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关键技术开发,不断提高产业技术水平;三是要实现《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提出的全面振兴我国装备制造业的要求和预期目标,必须要加强关键技术装备的研制和开发,提高我国装备制造业的国际竞争力。
2、国民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为发展产业技术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一是国民经济建设中一系列重点建设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迫切需要我国装备制造业提供大批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重大技术装备;二是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迫切需要增强技术创新能力;三是面对日趋严峻的资源和环境约束,我国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必须突破传统产业技术的约束和瓶颈,构建新型、绿色产业技术体系。
3、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国际竞争的日趋激烈,为我国产业发展提供了机遇和挑战。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迅速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日益加快,为我国在更加广泛的范围内引进和使用先进技术和装备,承接国际转移,提升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但与此同时,一些发达国家在核心技术和关键装备方面的垄断和技术封锁,严重阻碍了我国产业的发展。我国产业的发展必须进一步加大自主创新力度,积极抢占技术制高点,才能保证国民经济建设的需求。
二、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坚持自主创新、消化吸收,重点突破、总体提升,以自主创新为主线,以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为宗旨,以企业为主体,以国民经济发展对能源、交通、装备、材料等产业的技术和装备需求为重点,结合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并依托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加快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不断提高装备制造业和产业技术的水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自主创新、消化吸收。加强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不断提升自主创新的能力,提高重大产业技术开发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发设计、核心元器件配套、加工制造和系统集成的整体水平;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加强产学研结合,突破技术瓶颈,掌握核心技术,把握竞争的主动权。
重点突破、总体提升。以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为依托,集中力量研制一批国民经济建设急需的、产业关联度大的重大技术装备,提高装备的自主研制能力;以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技术需求为导向,集中攻克一批制约产业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提升重点产业的整体技术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
(二)发展目标
到“十一五”末,在一些重点领域,使我国重大技术装备的自主研制能力和重大产业技术的自主开发能力得到较大幅度提高,逐步改变核心技术和关键装备完全依靠国外引进的被动局面,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具体目标是:
——研制8项重大技术装备。掌握一批与国家经济安全和国防安全密切相关的重大技术装备核心技术;提高重大技术装备的设计、制造和系统集成能力;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和系统集成能力的大型企业集团。
——攻克4项重大产业技术。掌握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在解决制约重大产业发展的瓶颈问题上取得重大突破,为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率,提供技术支撑。
三、重点任务
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和科技发展的总体规划要求,“十一五”以及今后一段时期我国重大技术装备和重大产业技术发展的主要任务,一是围绕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组织实施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专项,研制开发一批重大关键技术装备,提升我国装备研制开发水平;二是围绕能源、环境、资源等重点领域,组织实施重大产业技术开发专项,突破技术瓶颈制约,开发并掌握一批关键、共性技术,提高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
(一)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专项
以国家重点工程为依托,在能源、材料、机械制造等领域,重点开展8项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制。
1、大容量高水头水电机组
重点研制:大容量高水头混流式水轮发电机组,巨型转轮焊接及检测技术、大容量发电机冷却技术、机组集成技术;大型灯泡贯流式水轮发电机组,发电机电磁设计、低速重载卧式轴承及调速、励磁系统;大型抽水蓄能机组,水泵水轮机、发电电动机、控制系统成套装置。
2、百万千瓦核电关键设备
重点研制:百万千瓦核电设备大型铸锻件、核级泵、核级阀门和核岛数字化控制系统等关键设备。
3、大型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成套装备
重点研制:螺旋埋弧预精焊管成套机组;厚壁直缝埋弧焊管成套机组;大口径热煨弯管机组;大口径管内电磁超声裂纹检测装置等。
4、大型煤矿综合采掘及洗选成套装备
重点研制:年进10千米半煤岩快速掘进成套技术装备,掘锚联合机组、连续采煤机组;年产千万吨级煤矿大型提升、运输,供电和综合自动化系统,立井和斜井大型提升运输设备、以及年处理400万吨以上大型高效洗选成套装备。
5、百万吨级大型乙烯成套设备
重点研制:大型挤压造粒机组、裂解气压缩机组、丙烯制冷压缩机组、大型乙烯冷箱、大型乙烯裂解炉急冷锅炉、10000m2大型板壳式换热器、聚乙烯气相反应器等关键设备研制;大型精对苯二甲酸(PTA)成套设备研制。
6、大型煤化工成套设备
重点研制:粉煤气化成套技术设备,大型气化炉、粉煤制备及干粉煤输送系统、特种耐腐蚀泵及阀门、控制系统、排渣破渣捞渣系统;大型甲醇低压羰基合成醋酸成套设备;大型空分成套设备。
7、大型宽带薄板及宽厚钢板生产关键装备
重点研制:大型宽带钢冷热连轧成套装备,包括宽带钢热连轧直接轧制装备,板型及厚度控制技术;冷连轧板型及厚度控制技术,带钢连续退火装备,拉伸矫直技术与装备;大型中厚板生产关键设备。
8、新型船舶和海洋石油工程设备
重点研制:新型80000立方米以上大型液化气船,16-20万立方米大型薄膜型液化天然气船(LNG),超大型船用低速柴油机等;适应深水作业的半潜式、竖筒式钻井生产平台(SPAR)成套装备、深水浮式生产储油卸油船(FPSO)、海洋平台关键设备。
此外,针对国民经济重点建设工程进展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工作前期准备基础,在推进高速铁路、轨道交通、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装备国产化进程中,积极做好相应关键装备的研制开发,加快提升我国的装备研制水平。
(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专项
以突破技术瓶颈、掌握关键技术为目标,在能源、环境、资源等领域,重点开展4项重大产业技术的开发。
1、节能及新能源关键技术
重点开发:高耗能产业节能技术和新工艺;工业炉窑高效燃烧节能新技术;有色金属冶炼节能关键技术;建筑节能关键技术;风能利用关键技术,大型海上风电关键技术与装备;地源能、太阳能关键技术的开发。
2、环境保护关键技术
重点开发:工业废水处理、燃煤电厂脱硫、二氧化硫排放控制技术;城市垃圾、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技术,矿山生态修复等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技术;清洁生产技术。
3、资源高效开发及综合利用关键技术
重点开发:复杂难采与深部矿产高效开发关键技术;高精度、高性能有色金属开发技术;工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木材节约和代木关键技术。
4、石油炼制与现代化工关键技术
重点开发:煤制烯烃、二甲醚等煤基能源化工产品生产关键技术和精细化工关键技术;石脑油、丙烯、芳烃等多产化工原料的炼化一体化炼油技术,高档润滑油、沥青炼制关键技术;高性能烯烃生产技术。
此外,针对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需求,结合宏观经济调控措施和产业发展急需,组织实施一些重要关键领域的技术开发工作,加快突破重大产业技术瓶颈,提高我国产业竞争力。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加强重大项目的监督管理
建立完善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的协调机制,发挥综合协调作用,解决规划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重点抓好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的组织实施。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制度,保证研制开发的质量和水平。
(二)加强宏观政策引导,促进研制开发的有效实施
组织制订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装备技术政策,引导重大技术装备的自主制造和共性关键技术开发工作;制订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装备采购管理办法和首台首套重大技术装备依托工程管理办法,制订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和实施细则,鼓励国内企业积极联合国际知名企业开展装备研制工作,在进口装备的同时,引进设计和制造技术。
(三)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构建技术创新的体系平台
进一步加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继续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培育一批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的大企业集团;依托骨干企业、转制科研机构等建设一批国家工程实验室;鼓励建立以企业为主体、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参加的多种形式的技术联盟,形成产学研相结合的新机制。
(四)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形成自主创新的支撑条件
通过调整政府投资结构和重点,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支持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的研究开发。积极探索和实现产业技术研究开发资金的多元化投入形式,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大技术开发投入,通过自主研发,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的核心竞争力。
(五)加强引进消化吸收,提高自主创新的内在动力
加强对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管理,组织用户单位与制造企业联合开展重大技术装备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活动;对重大技术和装备的引进必须制定引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并经有关部门组织咨询论证;对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的先进装备和产品,纳入政府优先采购的范围,不断提高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和内在动力。加快制定鼓励使用国产技术装备等优惠政策。
(六)完善技术标准体系,掌握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
研究制定并定期发布国家必须掌握自主知识产权和重大产业技术和重大技术装备目录,并在科技计划和投资计划中予以重点支持;支持以企业为主体研究制定自主技术标准,加速淘汰技术水平落后、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严重的产品和装备;加快国外先进标准向国内标准的转化;鼓励企业开发并掌握核心技术,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提高国际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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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衢政发〔2008〕18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一日    





衢州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分权合理、集中有度、责权分明”的管理体制;明确出资人的管理职能,管理、监督国有资产的变化,包括流通、转让、并购等市场行为,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是: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登记、产权界定、变动和纠纷调处、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资产配置



第五条 国有资产的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等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固定资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有资产无法满足履行职责的需要;

(二)无法与其它单位共用所需资产;

(三)所需资产难以通过政府或主管部门从其他单位调剂解决;

(四)资产配置标准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存量资产,提出拟配置资产的名称、数量和所需费用的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二)市财政局根据申请单位资产和资金状况,按照“保障需要、综合平衡、合理配置”的原则进行审批。其中,需通过财政预算安排资金配置资产的从严控制。

(三)申请单位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后,将配置资产费用列入单位经费预算,办理资产配置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列入单位经费预算,不得办理资金支付手续。为应付突发性事件或应急事项所需的资产配置,可先配置后再补办报批手续。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建办公用房,应提交资金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后,连同购建方案和原办公场所处置方案,提交市政府研究后审批。市发改委根据市政府批准文件办理项目立项等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列入控购范围的资产,应依法办理控购审批手续;列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依法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以下属单位或其它单位名义为本单位配置资产,不得无偿长期使用、占用下属或其它单位的资产。



第三章 资产使用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资产入账和登记手续,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资产管理制度,定期向市财政局报送资产存量和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对已经发生的对外投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行政机关已经创办的经济实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清理或清算。因对外投资造成损失的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需继续保留的对外投资,应加强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事业单位因自身业务需要或执行政府规定的对外投资行为,由投资主体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的批准文件,是资产占有单位委托验资、申请工商登记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材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行政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按国家国有股权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股权代表委派、重大事项报告、投资收益管理、保值增值考核等事项,执行国家和省、市政府已有的规定。

(四)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国有资产以工会、社团、协会或个人名义对外投资。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对外承包国有资产,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将房产、土地和限额以上资产出租或对外承包的,在实施前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或对外承包的期限原则上不长于单位主要领导任职期限,出租方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市场来实现价格。

(三)符合进入招投标中心交易的资产出租行为,须通过市招投标中心进行交易。

(四)企业(含经营户)以租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作为经营场所的,财政部门同意出租的批准文件,是行政事业单位订立租赁合同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由市国土局按照出让年度计划会同市规划局等部门共同拟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局按照招标、拍卖、挂牌的形式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无形资产或其他非货币资产,如出租汽车经营权、交通线路经营权、水资源使用权、河道采砂权、小型汽车特殊号牌号码使用权,以及道路、广场、路灯、桥梁、停车泊位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冠名权、户外广告发布权、收费权、租用权等,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由相关部门提出具体实施办法,通过市招投标中心进行公开交易,收入归政府所有。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转让、置换、报损、报废等。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和车辆资产,以及长期闲置、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其它资产,经市政府同意,可以在不同系统、不同部门之间实行无偿调拨划转,具体由相关部门组织落实,市财政局负责监督交接。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未经批准不得以无偿的形式向市本级以外的单位转让资产。单位拟将闲置、低效或淘汰资产对外捐赠的,应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偿转让限额以上国有资产,须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其中对办公楼资产的转让,经市财政局初审后报市政府批准。经批准转让的资产,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委托具有国有产权转让资格的中介机构以招、拍、挂形式公开处置。因情况特殊不宜公开处置的国有资产,报经批准可以其它方式转让。符合进入招投标中心交易的资产,通过市招投标中心进行交易。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金额较小的资产,可由市财政局授权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实物资产进行报废、报损的,由单位组织技术鉴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批准。对报废的实物资产,由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市国资经营公司或原单位组织回收清理、出售、变现。核销价值量大、技术含量高的资产,须附技术鉴定结果;核销拆迁的房屋及其它建筑物,须提供拆除依据和赔偿证明;核销其它资产,须提供相关的合法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撤销、合并或改变隶属关系的,应当对原单位资产、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主管部门负责成立资产和财务清理小组,对资产和财务状况进行清理,编制相应的资产清单和财务会计报表。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撤销、合并或改变隶属关系,需要出售的资产,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的规定办理;需要无偿移交其他单位的资产,按照调拨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资产移交由市财政局负责监督交接,同属一个部门的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交接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改制,由主管部门组织清算组对国有资产分类处置。能出售的资产,按规定程序公开出售,收入用于职工安置。不能或不宜出售的资产,由主管部门或财政局收回。改制清算后的国有资产净收益,由财政部门收缴,纳入国有资产收益专户管理。



第五章 单位负债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偿付的债务。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未经批准不得向金融机构借款,事业单位不得为弥补机构正常经费不足向金融机构借款。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以借款投入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取得发改委等相关部门的有效批文。借款由借款单位负责偿还,以单位经常性的相应收入为保障。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借款按照政府债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实行计划管理,归口财政部门监管。经市政府批准的借款计划是借款单位与金融机构签订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借款单位应加强借款管理,不得移用、挪用银行借款;加强债务监测,防范债务风险,及时筹措资金归还本息。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提供担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事业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对外提供担保的应进行风险评估,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对未经批准的借(贷)款和对外担保行为,由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对经批准提供担保的,担保单位应对或有负债实施跟踪监管、核算,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六章 资产收益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包括单位资产对外出租、承包、转让、投资分红等所取得的各种货币资金收入。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对外承包所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并纳入部门预算。对下属企业的资产收益和经营收入,按国有企业收益管理规定核算,不得任意调拨和占有。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出售等处置收入,应按财政票据管理的规定出具相应的发票,收入解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需要缴纳税收的,按税务部门规定使用税务发票。

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应当按规定使用,不得坐支或以支抵收,对转移收入、将收入以各种名义发放给个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制度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第七章 管理职责



第三十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和监督,应制定相关监管制度,改进管理手段,按照职责权限受理、审核、批准各项资产配置、处置等事项,对各部门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组织本系统各单位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审计部门结合经济责任制审计和离任审计规定开展工作,做好相关资产管理的审计工作;监察部门对主管部门领导、占有资产单位责任人的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对造成资产损失的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建设、国土、公安、交通、工商、税务等部门应把好资产权属证书过户关,对未经批准的资产配置和处置行为,不得办理权属证书登记、过户等相关手续,市招投标中心不得受理资产处置申请。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类指挥部、领导小组、管委会、委员会等非常设机构,其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和收益等比照本办法管理,并纳入非常设机构下设办公室所在单位财务统一核算。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其资产管理由会议或活动主办单位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国有资产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柯城区、衢江区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发布之前的有关规定中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外汇交易分中心管理的函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外汇交易分中心管理的函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近来,我们发现个别外汇交易分中心以发文形式向所在地会员下达外汇交易量计划指标,这一作法违背了《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局已纠正了有关分中心的错误行为。为防止类似问题在其他分中心发生,请你中心按下列要求通知各分中心,以确保银行结售汇体制、银行间外汇市场依法、合规运行:

  一、各外汇交易分中心是外汇市场的中介服务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得超范围从事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任何业务。

  二、各外汇交易分中心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会员入市交易,不得下达交易量指标或提出类似要求。

  三、各外汇交易分中心不得自行制定与国家外汇管理局或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相违背的有关外汇交易规章、规定。

  四、对违反外汇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的会员,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报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