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中央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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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的意见
(一九九○年二月二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委: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团中央书记处立即进行了学习讲座并向出席共青团十二届二中全会的中委、候补中委和参加全国八十个大型企业团委书记会议的代表传达了基本精神。同时,围绕九0年全团工作安排,组织机关处以上干部、直属单位负责人进行学习和讨论。各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也召开各种会议,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了传达。大家一致认为,这个《通知》是建国四十年来党中央就加强和改善对群众组织领导作出的一个系统、全面的纲领性文件。《通知》既总结了新中国建立四十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十年来我国青年工作历史和现实的经验,也指明了九十年代青年工作的方向,提出了在稳定政治、稳定经济、稳定社会的关键时期,发挥工、青、妇组织的作用,开创群众工作新局面的指导方针。特别是《通知》中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共青团工作领导的精神,集中体现了党和国家对青年的关心和爱护,表明了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新的中央领导集体对青年和青年工作的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对于加强团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增强团组织的战斗力和凝聚力,更好地发挥团组织作为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为党和政府联系青年的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带领亿万青年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巩固和发展建设和改革的伟大成果,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各级团组织要把认真学习、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作为当前重要的工作任务,切实抓紧、抓实、抓好。为此,共青团中央就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文件的精神实质。

  各级团组织要认真组织团的干部和团员学习《通知》。在学习中要注意抓好三个环节:一是要明确重点,学深学透。要围绕加强和改善党对共青团领导的意义、主要内容和共青团组织的性质、地位、任务以及做好共青团工作应遵循的原则,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学习,既要明确党与团的特殊政治关系,又要明确党对团的特殊要求;既要明确共青团的政治方向,又要明确共青团的历史责任。二是要联系实际,注重实效。要把学习《通知》精神,同认清当前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结合起来,同团的工作实际结合起来,使广大团干部进一步明确:在党领导全国人民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共青团始终是党的得力助手和可靠后备军;在党领导全国人民为实现共产主义而奋斗的征途中,共青团始终是引导和带领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在抵御国内外敌对势力“和平演变”的长期斗争中,共青团始终担负着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无产阶级革命事业接班人的宏伟任务;在党领导全国人民实现我国经济发展战略三部曲的事业中,共青团始终是一支朝气蓬勃的突击队和生力军;在“稳定压倒一切”的关键时期,共青团始终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和稳定社会的基本力量之一。三是各级团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落实《通知》精神。要通过自己的骨干带头作用,促进所在地区和单位的学习。

  二、从稳定社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开创共青团工作新局面。

  中央《通知》基于对当前国际国内形势的科学、透彻分析,要求各级共青团组织要自觉维护党的统一领导,自觉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共青团在“两个维护”中发挥作用,在当前来说,就是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和五中全会精神,在“稳定社会”的大局中找位置,在治理整顿、深化改革中起作用。具体说,要把共青团十二届二中全会确定的“一条主线,三项任务”抓深抓实:第一,以维护安定团结和政治局面为已任,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无产阶级革命事业接班人为目标,开展生动的思想教育。在教育内容上,要以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教育、艰苦奋斗教育、国情教育、国际国内形势教育为重点,要抓住“学雷锋精神,做四有青年”这个主题,深入扎实地开展群众性的学雷锋活动;在教育对象上,要以青年学生、关停并转和开工不足企业青工两个方面为重点,同时密切关注城镇待业青年、乡镇企业青工和没有就业门路仍滞留城镇的农民工作的思想动态,积极配合社会有关方面,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在时机把握上,要密切注意“四五”到“六四”前后青年的思想动向,积极协助党和政府预防和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第二,以“高举团旗跟随党走,艰苦奋斗建功业”为行动口号,开展以“起作用,受教育,长才干”为主旨的劳动创造活动。各级团组织要根据党中央关于工、青、妇组织要在党的统一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的要求,围绕治理整顿的四个环节,组织和带领青年开展以“双增双节”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活动;开展以承担经济建设中“急、难、新、重”任务为抓手的生产突击活动;开展以“学雷锋,树新风”和“共青团奉献日”为主题的共产主义义务劳动活动;开展以开发青年智力、提高青年素质为主要目的的青工技术比武、培养青年星火带头人、实用技术培训和大学生社会实践等活动,力争开展一次活动,带动一批人,教育一批人,锻炼一批人。第三,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志,积极参与社会监督。各级团组织都要从自己的实际出发,确定参与社会监督的重点。各级团的领导机关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民主参与制度,使社会监督工作制度化、经常化。同时,要充分发挥共青团文化责任区、青少年反腐败举报中心、青少年道德评议理事会等监督网络的作用。

  三、聚精会神地抓好团的建设,积极稳妥地推进团的体制改革。

  建设和改革是推动共青团事业发展的两个轮子,当前最紧迫的任务是按照中央《通知》的基本精神,本着有利于加强党对团的统一领导,有利于完整准确地把握共青团的三项社会职能,有利于理顺党团关系,有利于在党的领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有利于发挥团组织战斗力和凝聚力的原则,全面加强团的建设,积极稳妥地推进团的体制改革,在建设中实现团的改革目标,在改革中全面加强团的建设。

  团的建设总的要求是:(一)致力于增强团组织的凝聚力,加强团的思想建设,使共青团员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使共青团真正成为引导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二)致力于提高团组织的战斗力,加强团的组织建设。组织建设的重点是团干部队伍和团员队伍建设。团干部队伍建设的当务之急是,提高团干部的理论水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要通过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建立健全学习制度和团干部培训制度,在全团干部中养成一种学习马克思主义、钻研马克思主义,特别学哲学、有哲学的浓厚风气,并长期坚持下去,努力培养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团员队伍建设要坚持教育和管理两手抓。各级团组织要通过开展“合格共青团员”的教育,大力强化团员意识,使广大共青团员成为执行党团组织决议的模范,维护社会安定的模范,勤奋工作的模范,刻苦学习的模范,遵纪守法的模范,助人为乐的模范。团员的管理要从实行团员证制度、开发团员证功能入手,逐步形成科学的团员管理体制。同时,要全面理解和正确执行团员发展的方针,在确保团员素质的前提下,不断壮大团员队伍。(三)加强团的作风建设,切实把团的各级机关建设成为朝气蓬勃、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团结奋斗的集体。

  四、认真贯彻“抓基层,抓实事,抓落实”的方针,努力把工作重点放到基层团组织。

  各级团组织要按照中央《通知》对基层建设的要求,坚持“抓基层、抓实事、抓落实”的工作方针,抓住当前全面加强党的建设的有利时机,以党建带团建,帮助基层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基层建设目标和规划,并通过建立中央、省、地、县四级团干部的目标责任制、联系团支部制度、调查研究制度、下基层蹲点制度和定期考核制度,确保基层建设目标和规划的落实。最近,团中央下发了《团中央机关干部上半年下基层实施方案》,各级团组织要按照这个方案的基本要求,迈开双脚,深入基层,倾听团员青年的呼声,帮助基层团组织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征询党政干部对团的工作的意见,为改变基层的面貌,焕发基层团组织的活力做出不懈的努力。今年上半年,团中央将由书记处领导和各部门负责同志带队,分两批到基层,宣讲中央《通知》精神,检查各地落实情况,帮助指导基层工作。

  五、从完善政策入手,为共青团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中央《通知》的下发,为今后进一步改善共青团工作的外部条件提供了政策保证。各级团组织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争取党和政府的领导,经常向党和政府汇报共青团工作,尽力促成在年内以党委和政府名义召开一次青年工作会议,以完善和落实现有的青年和青年工作政策(包括近几年来团中央就拓宽团的社会职能、加强团的队伍建设、推动青年活动阵地建设等下发的一些政策性规定),并针对长期困扰团的工作主要问题,争取同级党委和政府制定更多、更具体的政策。同时,要经常向社会各界,特别是经济、新闻、组织、宣传、文化、劳动、政法等部门通报共青团的情况,以沟通与他们的联系,赢得他们的支持,为青年健康成长,加强和改善共青团的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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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国家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

一、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
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二、关于奖金的范围
(一)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二)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
(三)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和实物奖励。
(四)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等。
三、关于津贴和补贴的范围
(一)津贴。包括:
1.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具体有:高空津贴、井下津贴、流动施工津贴、野外工作津贴、林区津贴、高温作业临时补贴、海岛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微波站津贴、高原地区临时补贴、冷库低温津贴、基层审计人员外勤工作补贴、邮电人员外勤津贴、夜班津贴、中班津贴、班(组)长津贴、学校班主任津贴、三种艺术(舞蹈、武功、管乐)人员工种补贴、运动队班(队)干部驻队补贴、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环卫人员岗位津贴、广播电视天线岗位津贴、盐业岗位津贴、废品回收人员岗位津贴、殡葬特殊行业津贴、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岗位
津贴、环境监测津贴、收容遣送岗位津贴等。
2.保健性津贴。具体有: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科技保健津贴、各种社会福利院职工特殊保健津贴等。
3.技术性津贴。具体有:特级教师补贴、科研津贴、工人技师津贴、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等。
4.年功性津贴。具体有: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等。
5.其他津贴。具体有:直接支付给个人的伙食津贴(火车司机和乘务员的乘务津贴、航行和空勤人员伙食津贴、水产捕捞人员伙食津贴、专业车队汽车司机行车津贴、体育运动员和教练员伙食补助费、少数民族伙食津贴、小伙食单位补贴等)、合同制职工的工资性补贴以及书报费等。
(二)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如肉类等价格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粮价补贴、煤价补贴、房贴、水电贴等。
四、关于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的范围
(一)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具体有: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医疗卫生费或公费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以及洗理费等。
(二)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具体有:工作服、手套等劳保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五、关于标准工资(基本工资,下同)和非标准工资(辅助工资,下同)的定义
(一)标准工资是指按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包括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
(二)非标准工资是指标准工资以外的各种工资。
六、奖金范围内的节约奖、从兼课酬金和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及津贴和补贴范围内的各种价格补贴,在统计报表中单列统计。


试论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件

苗 勇


寻衅滋事罪是常发性刑事案件,因此,认真研究此罪的构成要件,对司法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如果对此罪的构成要件认识不清,就不可能准确定性。现实中,对寻衅滋事罪的主体,认识一致,即为一般主体。客观方面,刑法也作了十分明确的规定,即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四项规定。意见分歧较大的,是该罪的主观方面以及犯罪客体。本文拟就该罪的主观方面开展一些粗浅的讨论,以抛砖引玉。
目前,对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有以下一些认识。由于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两罪的主观特征是一脉相承的,故以下所列观点,包括对流氓罪主观要件的一些看法。
1、抽象说。认为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此罪。①
2、刺激说。“流氓罪的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公共秩序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而流氓罪的目的则是通过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来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达到某种精神上的满足。流氓罪的目的虽然不是直接故意的内容,但是二者又具有极为密切的联系。在流氓 分子眼里,只有通过对公共秩序的破坏,才能达到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之目的,因而流氓犯罪分子对于破坏公共秩序总是抱有希望的态度。希望破坏公共秩序,正是为了达到寻求精神刺激之目的。相反,如果行为人破坏公共秩序不是为了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而是为了其他个人目的,那也就不是流氓犯罪。”②
3、藐视说。“由于流氓活动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因而其犯罪手段和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其共同的特点是主观上出于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且情节已达到恶劣的程度。”③
4、综合说。“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 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④
以上各说中,抽象说显然无助于对寻衅滋事罪主观特征的认识,因为它没有研究矛盾的特殊性,没有分析事物的本质。
刺激说有三大不足,一是在逻辑上是矛盾的。既然已肯定了是否具有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的目的,是区分寻衅滋事罪与其他 为了个人目的而实施的犯罪的根本,也就确定了其是犯罪构成的组成部分,但同时又否认这一目的是直接故意的内容,这是自相矛盾的。因为犯罪构成理论告诉我们:“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⑤显然,如果“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是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必要条件,那么就必然是犯罪构成的组成部分。说它不是犯罪构成的组成部分,那它就对定罪起不到决定性的作用,两者应当是统一的。二是此说实际上已把寻衅滋事罪说成是目的犯了。因为,只有行为人具备了“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的目的”,方才构成寻衅滋事罪,这就把该目的说成了构成此罪的必要条件了。而当某一特定的目的是某罪的不可缺少因素时,该罪也就成了目的犯了。但理论界和司法工作者都承认,寻衅滋事罪非目的犯。因为,有的寻衅滋事者固然是为了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但并非所有的寻衅滋事者都是为了追求这种刺激,而有着其他目的,如纯粹出于江湖义气去帮助他人出气而殴打他人,很难说是为了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由此决定了此说的第三个缺陷,即不能涵盖所有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故意,因为并非所有的寻衅滋事行为都 是为了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因而具有极大的 片面性。
藐视说则犯了概括太广的错误。因为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不仅仅只是寻衅滋事罪的主观特征,也是其他一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所具有的。当一个概念的界定,不能把所界定的事物与其他事物区分开来时,这种界定也就是不科学的。
综合说看似全面,但并未把握住寻衅滋事罪的主观特征。因为,到底还有哪些“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一点也没有讲,过于笼统。
那么,如何来科学地把握寻衅滋事罪的主观特征呢?我们仅仅用演绎的方法,将《刑法》关于故意犯罪的一般性规定,来界定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件,表述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是远为不够的。谁都知道寻衅滋事罪是一种故意犯罪,谁都会进行这种简单的演绎推理,但这对司法实践又有多大的指导意义呢?关键是,我们必须探寻寻衅滋事罪的主观特征,把握了这一特征,才能深刻、正确地分析寻衅滋事行为。因此,在分析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件时,上述的演绎推理固然不可少,但更重要的还是要进行归纳推理。笔者认为,应当从分析历史上的流氓现象及当前此类行为入手,从现象中挖掘其本质来。
“流氓”是一个十分古老的概念。先秦时期的“流氓”一词,从广义上讲是指“游民”,并非现代意义上的“流氓”。所谓“游民”就是“士、农、工、商”四民之外的人。在当时,真正与“流氓”含义相近的称呼,叫做“惰民”、“罢民”、“闲民”、“谪民”、“轻民”等等。从秦汉、魏晋、南北朝,直至隋唐时期,流氓称呼大体可析为三类:一是各种“恶少年”,二是各种“游侠”、“轻侠”,三是各种“游手”、“游民”、“浮浪人”等。至宋代,一般将流氓称作“捣子”,又称“闲人”、“闲汉”、“玩徒”、“无赖”、“白日鬼”等等。元代称“流氓”为“无徒”,元剧中多骂为“泼无徒”,后来在官方文书与元剧中又称“泼皮”、“绰皮”、“赖皮”等等。“光棍”一称始于明代,是当时对流氓的专称,直至清末,才将历来的所谓“无赖游民”正式称为“流氓”。⑥
解放前,在旧上海,流氓被叫做“乱人”。据不完全统计,以流氓为业的一度多达二万余人。他们根本无职业可言,平时不想别的,满脑子琢磨的都是如何害人。他们白天敲饭馆,晚上摸茶房,踢寡妇门,挖掘户坟,极尽损人利己、敲诈掠夺之能事,搅得社会不得安宁。⑦
解放初期,流氓恶势力凭借其封建帮会势力,在车站码头、桥南桥北、路东路西,划分地段,分疆而“治”,成为各自的势力范围。如号称“沪西半爿天”的柏文龙,手下控制着“薄刀党”、“斧头党”,按月向沪西一带工厂、商店勒索钱财,稍有不从,就拔拳相向,打了人还要收手工钱。⑧
经过十年动乱,政治、经济和社会公德风尚都遭到严重破坏。特别是部分青少年,由于受了林彪、“四人帮”“读书无用论”、“捅刀子勇敢”和“青少年违法无罪”等的谬论的毒害,沦为“文盲加流氓”式的人物。他们思想空虚,头脑简单,无政府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恶性膨胀,追求吃喝玩乐、江湖义气,把打架斗殴、寻衅滋事当成家常便饭,把摧残女性、行凶伤人作为寻欢作乐。
时至今日,寻衅滋事行为与以往的流氓行为,在本质上没有任何区别。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者随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一些毫无道理可讲的无赖。
对上述现象进行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寻衅滋事罪的主观特征表现为:公然藐视社会主流文化所确定的人与人之间日常交往中所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具体分述如下。
1、必须是公然藐视。藐视人与人之间日常交往中所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也是其他一些犯罪的主观特征。如招摇撞骗罪,行为人显然也藐视人与人之间日常交往中所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因此,没有“公然”两字的限定,就不能区分出寻衅滋事罪与其他一些犯罪主观方面的差异。寻衅滋事罪是公然犯罪,表现为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公然”的特征,即自己对行为规范的藐视完全没有掩饰。他们以蛮不讲理的行为,毫无顾忌、肆无忌惮地破坏人与人之间日常交往的正常秩序,具有“我是流氓,我怕谁”的卑劣意识。这可从对流氓的几种称呼中看出,如“恶少年”、“捣子”、“无赖”、“泼皮”等,无不具有对日常生活行为规范的公然对抗的性质。
2、必须是与主流文化相悖。公然藐视的行为规范,必须是主流文化所确定的、维护人与人之间正常交往的行为规范。而非处于亚文化人群中的行为规范。寻衅滋事者乃是一种社会边缘性人物,他们突出的特征是以无道德为道德,以无秩序为秩序,以无规则为规则,以耻为荣,根本无视维护社会日常生活秩序的行为规范。他们(多为青少年)的社会化程度很低,文化水平不高,道德修养缺乏,头脑空空如也,但感情充沛、精力旺盛。而这种感情、精力缺乏理性的控制,而是受到社会亚文化的感染,被低级趣味的需要所支配。因此,主流文化所确定的日常行为规范,在他们的头脑中相当淡薄。
3、藐视的必须是人与人之间日常生活交往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寻衅滋事扰乱的是社会的日常生活秩序,因此,行为人所公然藐视的必须是人与人之间日常生活交往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如社会生活中要求人与人之间互相尊重,以礼相待,以理服人。而寻衅滋事者则根本无视这些规范,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如果藐视的是其他的、不属于人们日常生活交往中的行为规范,就不是寻衅滋事的主观内容了。比如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案件,为什么有的定故意伤害罪,有的定寻衅滋事罪,原因就在于主观要件的不同。前者往往出于特定的原因,以伤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而后者则主要是“蛮不讲理”、一脸孔“霸气”,公然藐视人与人之间日常交往所必须遵循的“以礼相待、以理服人”的行为规则。因此,后者行为显然不同于前者,具有“流氓”的特征。
只有同时具有了以上三个方面的特征,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件。缺少一项,便不能把罪与非罪、 此罪与彼罪区分开来。
案例1,抢劫与寻衅滋事。1996年7月的一天,上虞市某镇五名年青人酗酒后并排行走在公路上,拦住一辆出租车,要驾驶员拿出“香烟钿”。驾驶员不肯,一青年上前打了其一个耳光。驾驶员无奈,只好从装有近800元钱的上衣口袋里,掏出50元给他们。
分析该案例时,不少同志提出五人均构成抢劫罪,另一些同志则认为应定性为寻衅滋事行为。从表面上看,认定为抢劫罪似乎有道理,行为人有暴力行为,又非法占有了他人的财物。但对他们的主观特征进行深入地分析,认定为抢劫罪就不妥了。行为人主观上主要并非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如果是,他们完全可以采用搜身等手段,将被害人身上的700余元钱全部抢去。他们主观上主要还是表现为公然藐视人与人之间日常生活交往中所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是非颠倒,荣辱不分,视此举为“十分有趣”的言行。因此,更符合寻衅滋事的特征。由于该行为尚未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故不构成流氓罪(当时的罪名)。
案例2,故意伤害与寻衅滋事。1998年11月一天的晚上,裘某等三人在嵊州市某公路上游荡。一辆摩托车驶来,三人以灯太亮为由,拦住车,将二人拉下殴打,致一人轻伤。
对本案的争议不大,认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为什么表面上看似故意伤害,而认定为寻衅滋事,原因还是在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了寻衅滋事罪的特征。一个道德健全的人,是绝对不会在这种情况下拦车并伤害他人的。之所以会在这种情形下,产生如此后果,全在于行为人根本无视社会交往规则 ,公然藐视他人在社会生活中应受尊重的权利,肆意挑衅、侵犯他人,完全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观特征,故构成寻衅滋事罪。
案例3、4,起因与寻衅滋事。
某日,被告人孙某与另两人在饭店喝酒。在喝酒过程中,孙某给某厂打电话找甲,负责生产的边乙接电话后,孙某与边乙在电话里发生口角,边乙便将电话搁断。孙某便伙同另两人赶去,殴打边乙,致其轻伤。
1996年夏季的一天,沈某下河游泳,不慎被他人放置的鱼钩扎伤流血。沈某十分恼火,上岸后,即殴打放置鱼钩者甲。甲妻相劝,亦遭殴打。
起因对认定寻衅滋事有否影响,是一个常常困惑司法人员的问题。有的人认为,凡是有起因的,均是“事出有因”,就不是寻衅滋事行为。有的人认为,虽然“事出有因”,但不能以错对错,只要做了违反社会日常生活交往规则的行为,都具有寻衅滋事的性质。其实,这两种看法,都是片面的。第一种认识没有看到,寻衅滋事行为的产生和其他社会现象一样,都是存在着某种原因的。只是这种产生寻衅滋事的原因,在具有正常伦理道德观念的人看来,都不应该是出现随意殴打他人等行为的原因。如上述案例3,仅仅是由于对方没有去叫人便搁下电话赶去殴打他人,表面看事出有因,实际上仍是“随意殴打他人”。因为,诸如此类的小摩擦,在生活中经常会出现,一个道德观念健全的人,绝对不可能因此去殴打他人,“小因”不可能产生“大果”。赶去殴打他人的行为,完全是在其公然藐视社会日常生活交往规则的主观意识支配下的结果,是一种典型的寻衅滋事行为。显然,第一种看法,是一叶蔽目,只见“小因”,而忽视了行为人寻衅滋事的主观特征。第二种看法则走到了另一个极端。所谓寻衅滋事,当然是无事生非、无理取闹。如果有相当的原因存在,就不能说是寻衅滋事行为——尽管行为人的行为很不对。上述案例4便是如此,行为人因为被违章放置的鱼钩致伤而殴打他人,前因与后果具有联系的必然性——尽管不能以错对错,但此时他的行为,很难说就是由其公然藐视社会交往规则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因为具有正常道德观念的人,于某时某刻,在外因的刺激下,由于特定的个性使然,也会做出过分甚至不道德的行为来。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说其是“随意殴打他人”、具有寻衅滋事的性质,而只是社会生活中的一种矛盾冲突,应以造成的后果定性。如致人轻伤 ,则定为故意伤害罪;如尚未达到定罪标准的,则是一种一般违法行为或民事纠纷。
总之,科学地把握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件,乃是正确认识此罪的前提之一。司法实践中,由于办案人员缺乏理性思考,仅凭行为“象不象流氓”、“流氓味道有没有”、“人坏不坏”等经验主义的办法来判断行为的性质,往往会把案件搞错。只有理性地把握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件,我们才能对此类犯罪进行自觉地分析,正确定性,做到不枉不纵。


注释:

①单长宗、梁华仁、张军、阮齐林主编:《新刑法研究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641页。
②张智辉著:《我国刑法中的流氓罪》,群众出版社1988年版,第20页。
③⑧华东政法学院法学编辑部编《流氓罪法理探索》,第96、3页。
④赵秉志主编:《疑难刑事问题司法对策》第七册,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75页。
⑤《刑法学全书》,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37页。
⑥刘为民著:《痞子文化》,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年版,第5页。
⑦《中国黑社会》,时代文艺出版社1998年版,第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