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市场调研预测工作条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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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市场调研预测工作条例(试行)

国家医药管理局


医药市场调研预测工作条例(试行)

1985年1月18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市场调研预测是组织商品生产和流通的先导环节。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形势的发展,保证人民防病治病。康复保健等各方面对医药商品(包括药品、医疗器材、化学试剂、玻璃仪器、中药材、中成药)的需要,充分发挥市场调研预测工作的信息引导和信息服务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场调研预测工作要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下,与实际情况相结合,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医药市场发展趋势和医药商品需求量预测,为领导决策,编制计划,安排城乡市场,提高经济效益、及时提供准确的依据。
第三条 市场调研预测工作必须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坚持实事求是,加强协作,依靠群众,立足搞活,讲求实效。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全国医药市场调研预测工作,由中国医药公司、中国药材公司按照专业分工,分别负责组织协调。医药贸易情报中心站配合开展商情搜集、数据整理、市场预测、信息反溃工作。全国化学试剂玻璃仪器情报中心、新药特药情报中心负责本专业范围的商品调研、预测、情报工作。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药材公司和一级站要设立调研预测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各医药、药材批发单位、贸易中心和经济联合体也要设立与任务相适应的预测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
第六条 经国家统计局同意备案的五十六个县医药公司是中国医药公司直接联系点。(中国药材公司的联系点另行商定)。各县以上医药、药材商业单位也应选定一些各种类型的、有代表性的联系点,建立固定联系关系,并经常互通情报,交流市场信息。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形成上下左右,纵横交错的市场调研预测网络。
第七条 各级医药商业单位领导班子都要有专人负责市场调研预测工作的领导,把它作为重要事项列入议事日程,要有布置,有检查,经常听取汇报,要为调研预测人员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阅读有关文件、资料,参加有关会议等。要保证调研预测人员相对稳定。
第八条 市场调研预测工作经费开支,如出刊办报、订阅资料书报、培训预测人员,建立调研联系点,购买计算工具等不可少的经费,按规定从企业商品流通费中开支。(注)
第九条 大力培训调研预测人员,按照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积极组织干部培训和进修。市场预测人员要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经济理论和预测方法、技术,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努力掌握业务知识,提高思想理论水平、政策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以适应工作的需要。

第三章 内容与分工
第十条 医药市场趋势综合性调研预测。要根据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对医药商品购买力、医疗卫生经费投向、城乡医药商品消费水平及趋向等进行调研预测,为编制好六大类值医药商品流转计划提供数据。一般包括短期预测(半年、一年或二、三年)和长期预测(五年及五年以上)。
第十一条 主要、专项医药商品供需情况调研预测。包括药品、医疗器材、化学试剂、玻璃仪器、中药材、中成药、滋补保健药的主要品种,以及计划生育药械品种,地方病、血液制品等专项品种产需预测、供求预测,以及研究探讨商品结构变化和“商品生命周期”预测。
第十二条 专题调研预测。围绕各个时期重大政策变化,如价格调整,城乡流通体制、医疗体制改革、社会购买力的变化对医药商品供需产生影响的变革措施等,进行不定期的调研预测。
第十三条 各医药商业调研预测机构(科或组)负责市场趋势综合性调研预测和专题调研预测,各医药商业业务部门(中西药品、医疗器材、化学试剂、玻璃仪器)负责主要、专项商品调研预测,各医药商业财政部门负责价格变化,经济效益方面的专题调研预测。各部门虽有所侧重,但对重大多因素的调研预测项目,要互相协调,共同负责。
第十四条 市场调研预测工作涉及面广泛,各部门领导要协调好调研预测、计划、统计、业务、财价等各方面的内部关系,加强密切合作,互相支持配合,同时,对外要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联系与协作。

第四章 方法与形式
第十五条 根据调研预测目的、要求、范围、商品特点、资料占有情况、人员技术水平等因素,选择适当的调研预测方法。在进行定性分析预测和定量计算预测的基础上,综合分析,互相验证,不断改进调研预测方法,提高预测质量,逐步形成适合医药商业工作实际的调研预测方法体系。
第十六条 召开市场调研预测座谈会。中国医药公司、中国药材公司一年分别召开一至两次全国或部分地区市场调研预测座谈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药材公司及各调研情报网等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召开(每年至少一次)不同形式调研预测座谈会,通过座谈分析,广泛交流市场情况,直接取得及时可靠的调研预测效果。
第十七条 组织人员开展走访调查研究。每年要针对市场情况提出调研课题,确定被调查单位,抽调部分调研预测人员和业务部门人员组成调研小组,深入基层医药商业批零单位和城乡医疗单位及用户,索取大量第一手资料。撰写调研材料要有情况、有分析、有论证、有建议,实事求是提出有利于生产经营决策的意见。
第十八条 大力开展函信调查。根据调研预测内容和目的,选定不同类型或相同类型的被调查单位,采取定期定点或不定期不定点函信调查方式,索取调查数据,整理汇总,分析市场各种因素发展变化情况。
第十九条 注意搜集整理历史统计资料和市场调研预测有关资料,建立资料档案和商品档案。统计数字的整理和其他各种数据的整理要标准化、系列化,积极创造条件,以便于应用电子计算机等先进工具,逐步形成医药商业比较完善的资料库。

第五章 信息传递与交流
第二十条 中国医药公司主办的《医药商业简报》、中国药材公司主办的《中药简报信息专刊》和医药贸易情报中心站发行的《医药贸易消息》报等是向全国发布市场预测预报,传递市场信息的一种方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药材公司、一级站、医药、药材贸易中心、经济联合体以及各医药、药材批发单位都要创造条件办好传递市场信息的各种简报、刊物,不断改进办刊工作,提高刊物质量。
第二十一条 中国医药公司和中国药材公司分别负责组织全国医药商业市场调研预测资料的交流和发布工作。各医药商业单位要广泛交换调研预测资料,沟通市场情况,除了在调研情报网范围内交流外,要打破行政区域界限,互相支持协作,不要封锁信息。上级单位要尽力为下级单位提供一些有关调研预测参考材料,使上下纵横交流畅通,充分发挥市场信息的作用。
第二十二条 各医药商业单位要采取多种办法,积极主动为生产单位提供市场信息,要从宏观经济着眼,保护优质产品,推广使用新种、促进产品更新换代。有条件的单位可开展商情咨询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1985年起试行。
注:参阅中国医药公司(82)药供计字125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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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审计准则序言

审计署


中国国家审计准则序言




  本序言旨在说明中国国家审计准则的制定依据、目标、体系、法律效力、适用范围、制定与发布程序、修订和解释权等问题。



  一、制定中国国家审计准则的依据与目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结合中国审计机关审计工作实践,借鉴国际公认审计准则经验,制定中国国家审计准则。



  制定中国国家审计准则的目标是:



  (一)全面落实《审计法》,推进依法治国,促进依法行政,实现审计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二)促使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按照统一的审计准则开展审计工作,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



  (三)促进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二、中国国家审计准则的体系



  中国国家审计准则体系是中国审计法律规范体系的组成部分,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国家审计基本准则)、通用审计准则和专业审计准则、审计指南三个层次组成。



  (一)国家审计基本准则。是制定其他审计准则和审计指南的依据,是中国国家审计准则的总纲,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是衡量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



  (二)通用审计准则与专业审计准则



  通用审计准则是依据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的,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依法办理审计事项,提交审计报告,评价审计事项,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时,应当遵循的一般具体规范。



  专业审计准则是依据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的,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办理不同行业的审计事项时,在遵循通用审计准则的基础上,同时应当遵循的特殊具体规范。



  (三)审计指南。是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提出的审计操作规程和方法,为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从事专门审计工作提供可操作的指导性意见。



  三、中国国家审计准则的法律效力



  (一)国家审计基本准则、通用审计准则和专业审计准则,是审计署依照《审计法》规定制定的部门规章,具有行政规章的法律效力,全国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审计工作时必须遵照执行。



  (二)审计指南,是指导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的操作规程和方法,全国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参照执行,不具有行政规章的法律效力。



  四、中国国家审计准则的适用范围



  中国国家审计准则是审计署制定的规范全国审计机关依法审计的部门规章,适用于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开展的审计工作。其他审计组织承办国家审计机关审计事项也应当遵守本准则。



  五、中国国家审计准则的制定、发布与修订



  审计署成立审计准则体系构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承担制定审计准则的日常组织管理等工作。审计署有关司局及有关特派员办事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分别承担审计准则的草拟工作,向审计准则体系构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审计准则草稿。审计准则体系构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聘请审计机关的专家成立内部专家组,聘请审计机关以外的专家成立外部专家组,负责对审计准则的草稿进行讨论及修改。讨论、修改后的审计准则草稿经广泛征求全国审计机关及社会有关方面意见后,由审计准则体系构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一步修改、审核,报审计署审计长会议审定,由审计署批准发布施行。



  中国国家审计准则由审计署修订并解释。




关于“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软件升级和调整有关做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关于“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软件升级和调整有关做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以下简称“核查系统”)于199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启用,根据核查系统使用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海关总署汇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核查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现将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系统新增加的功能
(一)对于做“退单返回”处理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该报关单可以再到不同的银行、外汇局多次办理售付汇或核销。在办理售付汇或核销时,外汇局或银行应当按照实际核销或售付汇的币制和金额核注报关单的电子底帐并在报关单原件上注明已核注的币制、金额
和日期,签字并加盖业务章,留存复印件,报关单原件退进口单位。当该报关单的电子底帐被核注满额时,由最后做核注的外汇局或银行使用结案功能将此报关单做结案处理,并留存该报关单原件;对于做“留单返回”处理的报关单,则不允许再到不同的银行或外汇局办理售付汇或核销。

(二)增设了“撤销结案”功能按钮。因操作失误而做结案处理的报关单,允许在结案之日起7日内由执行结案的操作员本人查询到这份报关单,查到后可以做“撤销结案”、“打印”、“留单返回”等操作。撤销结案后的报关单等同未结案的报关单,可以继续执行“核注”等操作,但? 窈笕孕杞帽ü氐ソ岚浮? (三)增设了“打印”功能按钮。按此按钮,可直接将报关单电子底帐以标准格式从打印
机上打印输出。
(四)为方便核查,核查系统显示报关单电子底帐中的单价、数量等数字字段已调整为与纸质报关单的对应字段一致。且查询结果显示屏幕上增加了“运保费”、“杂费”字段。
二、报关单上经营单位与进口单位不一致的处理办法各外汇局均配发了“超级金融IC卡”,专用于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与进口单位不一致的代理进口业务核查。目前允许的使用范围和处理办法如下:
(一)进口单位代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受捐赠项下的进口;
(二)许可证、进口配额、重要登记商品项下的进口;
(三)外汇局在办理上述进口业务核销时,应要求进口单位提供正本代理协议和有关批准文件并留存备查;当进口单位要求办理货到付款项下进口付汇时,应当由进口单位注册地的外汇局对报关单进行核查,对报关单电子底帐做核注和结案,留存报关单原件及进口单位提供的正本代理协
议和有关批准文件,为进口单位签发“真实性审核类”的《进口付汇备案表》。银行凭外汇局签发的《进口付汇备案表》为进口单位办理售付汇手续。
以上规定从1999年6月25日起实施,各分局应及时向所辖的外资银行转发此文。各分局和银行应当密切注意升级后的核查系统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或有修改建议请及时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特此通知。



1999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