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青年创业行动工作目标考核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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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青年创业行动工作目标考核标准》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中青办发[2004]19号


关于印发《中国青年创业行动工作目标考核标准》的通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各重点联系城市团委:

  深入实施中国青年创业行动,切实服务青年的就业和再就业需求,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共青团工作的重中之重。去年年底召开的中国青年创业行动现场推进会和团中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日前下发的《关于深入实施中国青年创业行动、促进青年就业工作的意见》,对各级团组织每年的目标任务、工作内容作了明确的要求。为强化各级团组织的目标责任意识,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狠抓落实精神,进一步推进中国青年创业行动,团中央决定以《中国青年创业行动工作目标考核标准》(见附件)为依据,对各省级团委和重点联系城市团委进行目标考核。考核工作采取自我考核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按自然年度进行。团中央将把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级团组织评价表彰的重要依据,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同级党委通报。

  现将《中国青年创业行动工作目标考核标准》印发给你们,请各省级团委和重点联系城市团委将自我考核情况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团中央青工部。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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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蒙古语文工作条例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大常委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蒙古语文工作条例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1998年1月15日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蒙古语文工作条例》 1998年7月30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批准《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蒙古语文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蒙古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使用蒙汉两种语言文字。两种语言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蒙古族公民努力学好本民族语言文字和汉语言文字,提倡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学习蒙古语言文字。
第四条 蒙古语文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县的蒙古语文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监督本条例的实施。
(二)制定自治县蒙古语文工作的具体规划和实施细则。
(三)督促、检查和指导蒙古语文的学习、使用和编译。
(四)负责蒙古族文化遗产的搜集、整理和研究。
(五)组织蒙古语言文字的研究、推广,开展学术交流。
(六)负责蒙古语文专业和业余人才的培训、考评。
(七)加强蒙古语文的规范化,大力推广蒙古语标准语。
第五条 蒙古语文专项经费和少数民族教育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保证直接用于蒙古语文事业和民族教育事业。
第六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所属的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教育、文化、民族等部门和蒙古族聚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有一名领导分管蒙古语文工作。
第七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蒙古族国家工作人员学习蒙古语文,提高其使用蒙古语言文字开展工作的能力。
第八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在初级教育、中级教育和职业教育、成人教育中,应重视蒙古语言文字的教学。
教育行政部门要保障蒙古族学生进入蒙古族初级中学、小学或蒙古族班学习。蒙古族中、小学或蒙古族班,必须开设蒙古语文课。
第九条 自治县的蒙古族学生在本县升级、升学考试中,蒙古语文成绩计入总分。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重视蒙古族幼儿蒙古语文学习、使用的训练工作。蒙古族聚居村的学前班或幼儿园,应开设蒙语课。
第十一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和蒙古族聚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配备专职或兼职蒙古语翻译。
第十二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召开重要会议,应安排蒙、汉语翻译;印发的文件、布告、公告等,应同时使用蒙、汉两种文字。
第十三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保障蒙古族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受理蒙古族公民诉讼案件时,应根据当事人的要求,为其安排翻译或使用蒙、汉两种语言文字。
自治县各级机关在接待和受理蒙古族公民来信来访时,应使用来信来访者通晓的语言文字。
第十四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蒙古族公民可以用蒙文填写各种申请书、志愿书、登记表和撰写其它各类文书。
自治县企业、事业单位在招工、招干、技术考核和职称评定时,应试者可以用蒙文答卷。
第十五条 自治县加强蒙文报刊、蒙语广播和蒙语电视节目的编采、演播工作;图书和报刊发行部门要积极做好蒙文图书和报刊的发行。
第十六条 自治县鼓励文艺团体和民间艺人用蒙语进行文艺演出,支持单位和个人用蒙文从事科研和写作。
第十七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车辆标识、奖状、证件、标语等,应使用蒙汉两种文字。
第十八条 自治县应加强蒙古语文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对蒙古语文工作者的管理,有计划地进行业务考核和职称评定工作。每二年组织一次蒙古语文知识考核,对成绩合格者,颁发证书,并予以奖励。
第十九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对模范执行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表彰和奖励的实施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条例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1998年7月30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安健〔201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和卫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2010年第21号)精神,为做好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平稳过渡,目前仍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1号)对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根据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适时制定出台相关管理办法。

二、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年检和续展工作,除执行上述原则外,继续参照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资质(甲级)审定条件》(卫监督发〔2005〕318号)办理相关事宜。参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的专家,原则上仍从卫生部门建立的专家库名单中按比例抽取,并适当吸纳相关行业工程技术类专家。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卫生部原批准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年检、资质续展和监督管理。2011年度需要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资质(甲级)的,请于7月11至22日期间按要求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提交申请(评价甲级机构资质申请、续展等有关表格详见附件,表格的电子版本可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职业健康司子站下载)。

四、负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职责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先暂停新申请职业卫生检测、评价(乙级)技术服务机构的审批,并按照本通知要求,对原有职业卫生检测、评价(乙级)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年检、资质续展和监督管理。尚未划转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职责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3号)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落实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制度。

五、要加强对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负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职责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内容和要求,严肃查处无资质或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转借资质、出具虚假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划转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职责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在履行职业卫生监管职责过程中,如发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通报卫生行政部门,并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报告(联系人及电话:彭广胜,010-64463617)。

附件: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5330/2011/0525/132843/files_founder_208007194/167454789.doc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资料接收单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5330/2011/0525/132843/files_founder_208007194/86196186.doc
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续展申请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5330/2011/0525/132843/files_founder_208007194/172020571.doc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