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电总局、文化部、教育部、财政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进一步做好少年儿童电影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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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电总局、文化部、教育部、财政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进一步做好少年儿童电影工作的通知

国家广电总局、文化部、教育部、财政部


国家广电总局、文化部、教育部、财政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进一步做好少年儿童电影工作的通知



广发影字〔2004〕739号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探索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少年儿童电影发行、放映新路子,形成少年儿童电影的发行放映院线,国家广电总局、文化部、教育部、财政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决定,进一步做好少年儿童电影工作,继续推动中小学影视教育持续、健康地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少年儿童电影工作的作用和地位。电影是一门容文学、戏剧、音乐、绘画、摄影等多种艺术门类的综合艺术,优秀的电影以其生动、直观、感染力强等特点,为少年儿童提供了丰富的精神食粮。运用优秀影片加强对少年儿童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素质教育和美育教育,对于帮助广大中小学生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促进他们身心健康成长和树立立志成才、报效祖国的远大理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些年中小学影视教育的实践证明,电影以其独有的打动人心的力量,已经成为陶冶少年儿童心灵、培养少年儿童健康人格的重要艺术形式。为此,各级电影、文化、教育、财政部门和共青团、少先队、妇联组织要高度重视优秀电影独特的育人作用,为广大少年儿童在轻松愉快中接受思想道德教育、接受文化艺术熏陶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更新观念,创新机制,探索少年儿童电影发展新思路。少年儿童电影具有公益性的文化事业性质,大力发展少年儿童电影,既要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又要兼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因此,要坚持政府政策扶持与企业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发展思路,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要对少年儿童电影放映场所和流动放映设备所需资金,酌情给予一定的补助。支持少年儿童电影放映院线的组建,推动“优秀影视片进校园工程”的实施。鼓励社会资金、社会力量投资放映场所、活动放映篷和放映设备的建设。要调动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的积极性,多层次共同开发少年儿童电影市场,形成少年儿童电影产业发展链,从而满足广大少年儿童对电影产品的多样化需求。

  三、加强少儿影片创作,为广大少年儿童提供丰富的精神食粮。在题材、资金、队伍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既发挥中国儿童电影制片厂等国有厂(公司)的骨干作用,又要调动社会方方面面的积极性,努力创作出一批健康向上、充满趣味、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有机融合、为广大少年儿童喜闻乐见的影片。每年从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中央影视互济资金中安排专项经费,建立少年儿童电影剧本的论证机制,每年重点扶持创作20部少年儿童题材故事影片,重点扶持创作2部动画影片。吸纳社会资金、积极鼓励国有电影制片厂以外的影视文化单位参与制作,将儿童影片资助、奖励范围扩大到各类影视文化单位。继续做好“中国电影童牛奖”的评选活动,奖励优秀的少年儿童题材影片。

  四、努力做好少年儿童影片发行放映工作。充分发挥现有制片、发行、放映单位的作用,鼓励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进行少年儿童电影的发行放映。充分发挥现有的各级电影公司在少年儿童电影发行放映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积极利用其他国有、民营文化公司,丰富电影发行放映渠道。要充分利用学校礼堂、电教馆、阶梯教室或者活动放映大篷,将电影送进校园。凡与20家(含20家)以上省域内中小学校,以及未加入城市电影院线的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影剧院、礼堂签订电影供片服务协议的,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成立一条省内少年儿童电影院线发行公司。凡与不同省域内30家(含30家)以上中小学校,以及未加入城市电影院线的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影剧院、礼堂签订电影供片服务协议的,可以向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申请,成立一条跨省少年儿童电影院线发行公司。少年儿童电影院线公司要通过市场竞争,以优质的服务形成长期稳定的供片对象群体,以此形成经营形态的少年儿童电影院线。

  五、继续做好优秀影片推荐工作。由教育部、国家广电总局、文化部共同组成的全国中小学生影视教育协调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协委会”),要继续做好中小学生影视教育指导及影片推荐工作。为了使中小学生看到更多更好的影片,在协委会近些年推荐影片的基础上,精选出新的百部优秀影片(附后),供各地中小学选用。在组织观看优秀少儿电影的同时,也要请教师等有关学者、专家进行辅导。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影评活动,培养提高学生们的审美和艺术鉴赏能力,扩大电影的教育作用。

  六、充分发挥共青团和少先队组织在少年儿童电影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共青团和少先队是做好少年儿童电影工作的重要力量,优秀的少年儿童电影也是团、队组织开展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载体。各级团、队组织要积极向少年儿童推荐优秀电影,引导和组织少年儿童观看优秀电影,从具体、生动的电影故事入手,以征文、座谈、主题团队会等形式开展影评等多种形式的交流活动,加深少年儿童对电影的正确理解。各级团、队组织所属的青(少)年宫、青年中心、社区活动中心等青少年活动阵地,要经常性地组织优秀少年儿童电影的放映或集中展映。各级少先队组织要配合有关部门继续开展好“暑期少年儿童优秀影片展映月活动”。共青团所属的网络影视中心等机构,要立足反映共青团和少先队的光荣历史和先进典型,努力依托和协调社会各方面的资源,创作更多更好的优秀少年儿童电影。

  七、采取多种形式,妥善解决中小学生观看电影的费用问题。各电影制片厂(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要积极推动协委会推荐影片的发行放映工作,要树立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负责的意识,实行片租、场租优惠措施,保本经营,将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在制定学校收费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学生观看电影的实际需要。各地可因地制宜,依据城市与农村、中学与小学等不同情况,采取由学校负责联系,学生自愿交费观看等有偿服务的政策(特殊经济困难学生,可免费观看)。

  国家扶持建设的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要配备放映设备。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动员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向中小学校捐献电影放映机、电影活动放映大篷等设备。在“送电影下乡”工作中,要积极组织一批适合农村少年儿童观看的优秀影片,免费提供给农村少年儿童观看。

  八、各地电影、文化、教育、财政部门和共青团、少工委、妇联要把组织好广大少年儿童观看优秀影片,作为一项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工作来抓。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精神,由当地电影、文化、教育、财政部门和共青团、少工委、妇联共同研究、制定本地实施方案,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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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的通知

六政[2006]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六安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七日

六安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规范救助管理工作程序,保障受助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开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时应当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坚持国家、社会、家庭责任相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第四条 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指导救助管理站落实救助措施;
  (二)对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三)协调救助管理站与其他部门、单位的工作。
  第五条 公安、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
  公安部门负责查明流浪乞讨人员的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亲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流浪乞讨人员的违法行为和混迹在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犯罪嫌疑人。
  第六条 卫生部门负责确定流浪乞讨人员定点救治医院,指导定点医院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急危重和传染病人抢救和基本医疗救治工作;负责指导救助管理站做好疾病预防、基本医疗急救等工作。
  第七条 对流浪乞讨中的急危重和传染病人应实行先救治后救助。由公安部门护送的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机构初诊确需住院治疗的,由公安部门办理交接手续进行收治,定点医院接诊(含定点医院自接的流浪乞讨急危重和传染病人)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市民政部门(市救助管理站)出具相关证明。
  第八条 交通部门负责协助民政部门做好被救助人员的返回原籍工作。
  第九条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财政部门应会同民政、卫生部门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按人次确定具体救助、医疗经费标准并定期拨付。
  第十条 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印发《江门市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府办[2008]18号



印发《江门市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新会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江门市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江门市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江门市潭江水资源保护责任书》的有关要求,设立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相关市、区地方财政收入解缴成立。新会区、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每年解缴其该年度地方财政收入千分之二的20%,鹤山市每年解缴其该年度地方财政收入千分之一的20%,于次年第一季度末解缴入“江门市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专户。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无偿补助原则,对市本级及相关市、区潭江水质保护工作实行适当补助。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潭江综合治理、规划、组织协调和保护潭江水质以及调节相关市、区保护潭江资金的不足。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流域重点综合整治项目补助;

(二)流域生态保护项目(如环境优美乡镇建设、生态示范村建设等)补助;

(三)水环境管理能力重点建设项目补助;

(四)水资源保护科研项目补助;

(五)潭江水资源保护规划、管理、检查、表彰等经费开支;

(六)市委、市政府决定安排的其他潭江流域综合整治项目。

专项资金的补助对象为履行本条规定的有关项目承担单位。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向同级环保、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报材料包括:

(一)《江门市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二)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要求,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项目设立审批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文件;

(四)项目资金证明书(包括项目已投入资金证明书、项目自筹资金证明书,须由申请单位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盖章确认)。

第六条 市环保部门按规定对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审核,并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具体安排方案,联合上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市财政、环保部门联合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由市财政部门按预算资金管理规定拨款。专项资金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的同级财政部门应会同环保部门,按预算、国库、政府采购等管理规定及项目进度情况,及时将资金落实到项目承担单位。

用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经费开支,由市环保部门列入年度预算,经市政府批准后,按工作进度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划拨专项经费。

第七条 市财政、环保部门要对本地区使用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过程加强监督检查,定期公布资金使用情况。相关市、区财政、环保部门须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将本地区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书面报告市财政、环保部门。

第八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及擅自改变资金用途。项目承担单位如有以下情况,市财政部门应停止拨款或收回资金,并按财政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一)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

(二)项目计划下达后,6个月内不动工,不向市有关部门报告的;

(三)项目建设进度缓慢,迟迟不能竣工投产的;

(四)不按期报送项目进度情况的。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未能按项目设计书的要求完成,应由项目承担单位的同级财政、环保部门作出详细的书面报告,并采取积极措施完成项目。

第九条 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竣工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市环保部门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项目试运行报告、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报告、项目财务报告等材料,由市环保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委托验收的项目,在验收后1个月内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报送市环保、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相关市、区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即新会区、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每年应解缴的其该年度地方财政收入千分之二的80%部分,鹤山市每年应解缴的其该年度地方财政收入千分之一的80%部分)使用管理办法,并报市环保、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江府办[1996]22号)同时废止。



附件

江门市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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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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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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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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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市、区环保部门









(盖章)

年 月 日

相关市、区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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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市环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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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市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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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