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关于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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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通知
人事部


党中央决定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国务院印发了近期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坚定不移地开展反腐败斗争是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必然要求,是集中力量把经济建设搞上去的重要保证。我们要充分认识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应当遵循的原则,紧紧抓住领
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大案要案、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争取在近期内取得明显成果。各地区人事部门要坚决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部署,结合人事部门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反腐败斗争。现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学习文件,提高对反腐败斗争重要意义的认识。各地区人事部门要认真组织全体人员重新学习邓小平同志关于端正党风,加强廉政建设,反对腐败的重要论述:学习江泽民同志在中纪委二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尉健行同志的报告:学习李鹏同志在国务院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重
要讲话及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通过学习,使全体同志统一思想,认清反腐败斗争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以及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和现实的紧迫性,增强反腐败斗争的信心和决心,做到以坚决的态度,迅速的行动,扎扎实实地工作,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
二、认真清理各种名目的收费,坚决制止乱收费。各地区人事部门要根据中纪委二次全会的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对目前各种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费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认真清理,重点治理利用职权巧立名目乱收费,对不符合国务院有关规定的收费项目
、范围和标准,要坚决纠正,立即停止。请各地区人事部门及时将治理的情况函告部监察室。
三、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切实保证机构改革、国家公务员制度和工资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党中央、国务院最近对机构改革、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和工资制度改革已经做了具体部署。各地区人事部门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政策,严明组织纪律,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和政
策组织实施。在工资制度改革中要顾全大局,不得突破限额,自开口子。对无视国家政令,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各行其是的无组织无纪律行为,一经查实,要从严惩处,以确保政令畅通,维护党中央、国务院的权威。
四、各地区人事部门要切实加强反腐败斗争的领导,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建立责任制,明确分工,专人负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监察处、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监督检查,要适应新形势,转变思想观念,改进工作方法,坚持实事求是,切
实做好监督检查工作。要积极主动发现案件线索,对于各种违法违纪案件要实事求是、严肃查处。
各地区人事部门要通过反腐败斗争,加强机关的廉政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素质,促进中心任务的完成,为经济发展创造更好的环境。要将年内开展反腐败斗争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效,还存在的问题,以及明年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打算,于12月底前报部监察室。



199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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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残疾预防管理办法

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


咸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


  《咸宁市残疾预防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3年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丁小强

  2013年5月27日



咸宁市残疾预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残疾预防,减少残疾人口发生,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政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履行残疾预防义务。

  第三条 本市各级政府将残疾预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执行国家三级残疾预防制度,针对遗传、发育、外伤、疾病、环境、行为等致残原因或其他高危因素,采取有效措施和方法,预防和减少致残性疾病和伤害的发生,限制或逆转由伤病引起的残疾,普及康复服务,减轻或控制基于残疾的功能障碍。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当地残疾预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为残疾预防工作创造条件。

  (一)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预防工作。

  (二)本市各级卫生、民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社、安监、公安、交通、环保、财政、新闻媒体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预防工作。

  (三)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预防工作的组织、部门协调、实施及监督管理。

  (四)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组织卫生、教育、人口计生、公安、广电、环保、交通、消防、安监、精神卫生等相关专业人员组建成立“残疾预防技术指导委员会”。负责制定当地残疾预防工作计划,开展残疾预防宣教和技术指导工作,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残联,具体承担残疾预防和宣传教育和技术指导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对在残疾预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政府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单位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宣传普及优生优育和残疾预防知识,广泛动员个人、家庭和社会参与残疾预防工作,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增强终生残疾预防意识,培育残疾预防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七条 卫生、民政、公安、环保、交通、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残联等职能部门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婚姻法》、《环境保护法》、《道路交通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本部门残疾预防的规章制度,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落实残疾预防措施,建立和营造安全、无污染、非致残的环境。

  第八条 倡导婚前检查,禁止近亲结婚。开展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婚孕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与培训,加强孕期保健,避免药物不良影响,维护和促进孕妇健康,普遍实行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最大限度做到优生优育,减少遗传与先天性因素致残现象以及出生缺陷的发生。

  第九条 生产性企业单位应当建立规范、安全的生产环境和流程,避免有害化学物质、粉尘、物理因素、生物因素、力学因素、心理因素和职业性外伤对人体的伤害,减少职业性疾病的发生。

  第十条 社会、家庭和个人应当开展和接受计划免疫,预防传染疾病发生,加强健身运动,培养和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控制致残疾病的发生和发展。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加强安全防护设施,加强交通安全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理,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 政府和社会应当营造良好精神卫生环境,对青少年和特需人群开展心理疏导和咨询服务,家庭和个人应当避免长期处于高压心理状态,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和社会易感人群,应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释放心理压力,疏缓紧张情绪,防止心理问题发生。

  第十三条 健全和完善儿童残疾预防工作体系,卫生、民政、人口和计生、残联等相关部门制定本地区儿童残疾预防工作方案,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全市普遍实行住院分娩,加强母婴医疗保健,对所有新生儿开展体格检查,早期发现出生缺陷并及时进行医学干预和医疗康复。

  (一)乡、镇卫生院和妇幼保健医院对出生的新生儿进行体格检查,并填列登记表格,对残疾高危新生儿要在48小时内上报定点医院机构,并免费提供转介服务。

  (二)二甲以上的综合医院应设立新生儿中心,创造条件免费开展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苯丙酮尿症、先天性愚型、出生肢体缺陷、听力障碍、先天性白内障、中枢性协调障碍等7项致残疾病的早期筛查,并实施早期医学干预。

  (三)全市普遍开展社区残疾预防,以社区、家庭为依托,以妇幼、疾控、医疗单位和计生服务机构等公共卫生服务机构为主体,对0-6岁儿童开展健康管理和健康检查,对发现的残疾高危儿童进行登记,及时录入0-6岁残疾高危儿童数据库,通过网络连接,相关信息实行卫生、民政、人社、计生、残联共享。

  (四)医疗卫生单位和残疾高危儿童家庭应当及时对残疾高危儿童采取早期医学干预,消除致残因素,避免残疾发生。

  (五)早期筛查和健康体检登记的残疾高危儿童,由登记机构通知和动员其监护人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确诊,确诊的残疾儿童由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登记,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残联,并告知残疾儿童监护人可以向居住地残联提出康复救助申请。残联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给予政策救助。

  第十五条 逐步建立成年人定期健康检查制度。有毒化学物质、粉尘、重力负荷强度过大等致残高危环境的企业单位应当实行员工健康监测制度。及时将伤病员工调离有害环境,并且对致残伤病进行医学干预,保障员工远离伤病,消除和控制致残因素。

  第十六条 社会公共卫生工作要与残疾预防工作紧密结合,控制和降低传染病、心脑血管病、糖尿病、肢体关节疾病、致聋致盲疾病等致残高危疾病的发生和发展。

  第十七条 消防、交通、医疗卫生单位和危险作业的生产企业应普及意外创伤救治方法,避免救治不当造成二次创伤导致残疾。

  第十八条 政府和社会建立以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医疗卫生单位为主体,残疾人康复中心为骨干,社会康复服务为补充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普及社区残疾预防和社区康复工作,使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第十九条 建立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制度,采取政府设立专项预算、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按比例报销以及家庭合理负担相结合的办法,落实康复救助资金。

  扩大残疾儿童类别和病种的救助范围,加强康复技术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对0-6岁残疾儿童实施抢救性康复。

  第二十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残疾预防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残疾预防科普宣传,新生儿免费7项检测,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等残疾预防工作的经费需求,促进残疾预防顺利开展。

  第二十一条 市、县两级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依据国家政策将部分残疾人康复项目纳入医疗报销范围,消除报销障碍,逐步扩大康复项目的报销范围和报销比例。

  第二十二条 社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把残疾预防纳入公共服务范围,二甲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应增强婴幼儿致残疾病的早期检测能力,大力宣传引导新生儿监护人积极参与致残疾病的早期检测。

  第二十三条 各级残联组织依照国家计划,大力实施白内障复明、听力语言康复、精神病防治康复、肢体残疾矫治、辅助器具供应服务、低视力康复、社区康复训练等重点康复项目,改善和补偿残疾人生理功能,提升残疾人生活、生存质量。

  第二十四条 残疾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残疾儿童采取积极的医学干预和康复训练。不得隐瞒残疾儿童的残疾状况,不得虐待和遗弃残疾儿童。政府和社会为其提供康复救助。

  第二十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应当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残疾预防工作监督,对不执行残疾预防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批评,警告,限期改正。对拒不改进残疾预防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之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5月31日止。




关于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局


关于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局



1987年12月31日,财政部《关于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出口的化工、建材产品暂按现行产品税税目税率表计算退税。待确定综合退税率后再从1988年1月1日起补退少退的税款。此外尚有鞭炮、烟火、焚化品、复制酒、果木酒等产品
需核定综合退税率。为统一政策,实行彻底退税,现就出口产品退税适用税率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建材、有色金属产品现已实行增值税,出口的建材、有色金属产品,除有色金属矿采选品、其他非金属矿采选品、粗铜和海绵钛等四项产品按核定的退税率计算退税外,其余均按增值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退税。(四项产品的核定退税率见附表一)。
二、出口的鞭炮、烟火、焚化品、复制酒、果木酒、化工产品按附表二所列的综合退税率计算退税。
三、出口的鞭炮、烟火、焚化品、复制酒、果木酒和有色金属产品(海绵钛除外)的退税税率,从1988年7月1日起执行,出口海绵钛和化工产品的综合退税率从198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有色金属退税税目税率表》
2.《出口退税税目税率表》
有色金属退税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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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品 名 称 ┃ 出 口 退 税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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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色金属矿采选品 ┃ 9.0
2.其他非金属矿采选品 ┃ 8.65
3.粗 铜 ┃ 9.0
4.海 绵 钛 ┃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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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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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产 品 税 税 目 ┃ 征 收 范 围 ┃ 税 率(%) ┃ 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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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酒 类 ┃ 8复制酒 ┃ 包括泡制酒、配制 ┃ 21. 49 ┃
┃ ┃ 酒、滋补酒 ┃ ┃
┃ 9果木酒 ┃ ┃ 22.92 ┃
(二)轻工类 ┃ 132鞭炮、焰火 ┃ ┃ 11.69 ┃
┃ 133焚化品 ┃ ┃ 13.34 ┃
(三)化工类 ┃ 205润滑脂 ┃ ┃ 16.73 ┃
┃ 206固体石醋 ┃ ┃ 28.52 ┃
┃ 207液体石焦 ┃ ┃ 16.52 ┃
┃ 209石油焦 ┃ ┃ 24.33 ┃
┃ 210酸 ┃ ┃ ┃
┃ 无机酸 ┃ ┃ 15.76 ┃
┃ 有机酸 ┃ ┃ 17.38 ┃
┃ 211无机盐 ┃ ┃ 15.25 ┃
┃ 212碱 ┃ ┃ ┃
┃ 纯碱 ┃ ┃ 16.17 ┃
┃ 烧碱 ┃ ┃ 18.68 ┃
┃ 其他碱 ┃ ┃ 17.08 ┃
┃ 213氮肥 ┃ ┃ 12.98 ┃
┃ 214其他化肥 ┃ ┃ 10.03 ┃
┃ 215电石 ┃ ┃ 18.87 ┃
┃ 216醇类 ┃ ┃ ┃
┃ 甲醇 ┃ ┃ 28.93 ┃
┃ 乙二醇 ┃ ┃ 27.12 ┃
┃ 其他醇 ┃ ┃ 20.76 ┃
(三)化工类 ┃ 217苯类 ┃ ┃ ┃
┃ 石油苯 ┃ 包括:纯苯、二甲┃ 20.71 ┃
┃ ┃ 苯、甲苯等 ┃ ┃
┃ 焦油苯 ┃ 包括:纯苯、二甲┃ 17.08 ┃
┃ ┃ 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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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税目税率表(续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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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产 品 税 税 目 ┃ 征 收 范 围 ┃ 税 率(%) ┃ 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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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苯 ┃ 包括:氯化苯、 ┃ 20.63 ┃
┃ ┃ 硝基苯 ┃ ┃
┃ ┃ 对硝基氯化 ┃ ┃
┃ ┃ 苯、二硝基 ┃ ┃
┃ ┃ 氯化苯 ┃ ┃
┃ 218烯类: ┃ ┃ ┃
┃ 乙烯 ┃ ┃ 17.08 ┃
┃ 炳烯 ┃ ┃ 17.08 ┃
┃ 其他烯 ┃ ┃ 22.76 ┃
┃ 219其他无机化工原料 ┃ ┃ 17.15 ┃
┃ 220其他有机化工原料 ┃ ┃ 17.22 ┃
┃ 221染料 ┃ ┃ 26.2 ┃
┃ 222颜料 ┃ ┃ 25.21 ┃
┃ 223涂料 ┃ ┃ 28.36 ┃ 其中水溶
┃ ┃ ┃ ┃ 性涂料为
┃ ┃ ┃ ┃ 15.36
┃ 224化学试剂 ┃ ┃ 19.01 ┃
┃ 226助剂、催化剂 ┃ ┃ 20.02 ┃
┃ 227粘合剂 ┃ 包括化学胶等 ┃ 19.34 ┃
┃ 229合成橡胶 ┃ ┃ ┃
┃ 丁苯、顺丁 ┃ ┃ 30.22 ┃
┃ 丁腈橡胶 ┃ ┃ ┃
┃ 其他合成橡胶 ┃ 包括、氟、氯丁、┃ 18.29 ┃
┃ ┃ 聚硫、硅橡胶及 ┃ ┃
┃ ┃ 其他合成橡胶 ┃ ┃
┃ 233聚氯乙烯 ┃ ┃ 22.42 ┃
┃ 234聚苯乙烯 ┃ ┃ 26.34 ┃
┃ 235聚乙烯 ┃ ┃ 34.34 ┃
┃ 236聚丙烯 ┃ ┃ 25.77 ┃
┃ 237尼龙66 ┃ ┃ 27.54 ┃
┃ 239炭黑 ┃ ┃ 25.95 ┃
┃ 240炸药类 ┃ 包括:雷管、导 ┃ 14.87 ┃
┃ ┃ 火线、硝化棉、 ┃ ┃
┃ ┃ TN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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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