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铜陵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52号
《铜陵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侯淅珉
二○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铜陵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城市地下管线空间资源,保障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提高公共危机应急处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通信、广播电视、公共监控、交通信号、共同沟、工业管线等及相关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地下管线)。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档案信息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地下管线建设与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协调管理、合理布局、资源共享、综合利用、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规划、档案信息管理工作。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办公室)受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地下管线信息收集、管理和维护及地下管线管理地方性政策研究和制定。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经信、国土、水务、交通运输、公安、民防、行政执法、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下管线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政府投资建设地下管线的管理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对所属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维护、安全运行负责,并制定相应的安全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破损、老化、缺失的,应当及时补缺或修复。
第七条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要将地下管线工程纳入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之中,切实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地下管线建设、维护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破坏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并有权对上述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九条 政府支持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倡导采用综合管廊、共用管沟、共用管块等方式建设地下管线,提高地下空间利用效率。鼓励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采用各类先进技术对地下管线进行标识、定位、探测和管理。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地下管线规划编制、科学研究和信息管理经费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地下管线工程的测绘、探测费用应纳入工程造价。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 坚持地上建设与地下管线建设统筹规划,科学合理开发地上地下空间。
各类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相关行业管线专项规划,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对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
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建设应遵守“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建设单位在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地下管线。
地下管线工程涉及燃气、绿化、消防、建(构)筑物、铁路、航道、河道、桥梁、文物等,建设单位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前,还应当依法向相关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建设单位可以到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申请查明;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不明或者不齐全的,应当查明现状。
第十四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定位放线,定位图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现状管线图。竣工后,应将现状管线图及相关竣工测绘成果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划核实。地下管线工程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竣工验收资料。
竣工验收资料应当包括符合铜陵城市坐标系的地下管线空间坐标数据、适用比例尺的城市带状地形图、地下管线图、成果表和控制测量成果等其他法定资料,以及相应的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须符合我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要求的数据格式标准。
第十七条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确需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应当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与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与其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因地下管线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应当依法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依附于道路的各种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同步建设。确无条件同步建设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缓建地下管线工程,但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地下管线管位。
不依附于道路的地下管线应纳入相关项目建设计划,进行配套建设。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10年内以及大修的道路竣工后5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敷设管线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道路建设单位在满足地下管线工程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与道路建设工期。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服从道路建设单位的统筹安排。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需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通知有关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并告知迁移或者改建的设计要求,由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迁移或者改建,并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地下管线平面位置、标高和规格的,建设单位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二十二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督促和检查测绘单位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并做好地下管线工程的资料收集和归档。
第二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与地方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地下管线的勘察、测绘、设计,并参与地下管线工程验收工作。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批准的时间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设置管线标志,并提供合格的管线竣工图。
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管点的监理记录。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有未查明管线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或损失扩大,通过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报告,否则依法对损失或者扩大的损失负责。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可能对其他管线或者市政、绿化、建筑物及构筑物等设施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员到场监督。如有损坏,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同时做好记录。
第二十五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管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管线工程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险情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抢修的,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先行组织抢修,同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如遇节假日,补办手续可顺延至下1个工作日。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立全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机制,逐步实现实时录入、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维护、更新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必须根据地下管线信息标准和要求,建立和维护各自的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并纳入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同时对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应当坚持标准统一、互联互通、资源整合、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应当纳入城市应急抢险体系,为有关应急抢险指挥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三十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报送责任书,明确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
第三十一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第三十二条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更改、废弃、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地下管线因紧急抢修后发生管位变化或管线迁移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完成后1个月内将有关地下管线工程资料按照要求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迟报、漏报、不报者,将给予通报、罚款等处罚。
第三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勘测、测绘、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配合建设单位收集、整理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涂改、伪造。
第三十四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为合理查阅、利用地下管线信息资料提供便利。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以非营利为目的予以提供。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地下管线信息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关处罚按照规定应当相对集中行使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行使。
第三十六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地下管线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铜陵县地下管线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工矿企业内的生产管线、军事专用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平政〔2004〕30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4年6月18日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使市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加快推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法制政府建设,努力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管理方式,转变工作作风,搞好电子政务建设,推进政务公开,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承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机关的日常工作。
十、市长离平出差(出访)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
十一、市政府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十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发展战略、财政收支预决算的拟订、财政安排资金超过50万元项目、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和重要区域、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建设用地规划方案及特殊地块协议出让审批;重要的改革方案以及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的重大行政措施、重要政策;市政府组织的重大活动和决定的重要奖惩事项;需要提交市委及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和需报告上级政府的事项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四、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五、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六、各县(市)区、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并加强督促检查。
第四章 依法行政要求
十七、依法行政是实施依法治市、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政府责任,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八、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市政府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府规范性文件。
十九、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国家的方针政策、省政府的行政法规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发布决定、命令和制订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订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要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向市政府报告。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并推进综合执法试点。认真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
第五章 工作安排布局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二十二、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通过召开全市性会议和制发公文等形式,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
二十三、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第六章 行政监督
二十四、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二十五、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六、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七、加强行政系统的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有权对市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二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三十、市政府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
三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组成,必要时可扩大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
2.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3.通报有关全市工作的重要情况;
4.讨论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三十二、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列席。讨论决定涉法重大决策事项或者制订规范性文件的,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2.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3.讨论报请省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审定的重要事项;4.讨论需要提请市委常委会议讨论的重要工作;5.讨论决定市政府依法制订的规范性文件;6.讨论决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请示的重要事项;7.讨论需要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至3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三十三、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由市长召集和主持;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由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研究、处理副市长分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由分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议题和与会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三十四、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召开。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和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三十五、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确定,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的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办公室审核后送会议召集人签发;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相关的副秘书长审核后送分管副市长签发,重要的专题会议纪要送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三十六、尽量减少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凡市政府召开全市性的专业工作会议,由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临时召开全市性会议,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并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批准。
三十七、市政府各部门要尽量减少会议,特别是全市性会议。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一般不邀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出席;如确需邀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出席,须报经市政府批准。
三十八、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减会议人员。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要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形式。
第八章 公文审批制度
三十九、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省政府《河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四十、省政府及其办公厅下发的、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上报的公文和省政府各部门及其他地市的来文等,均由市政府办公室受理,并按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呈市政府领导阅批。除个别特殊情况外,市政府领导不直接受理公文。
四十一、签批公文,主签人应写明意见,并签署姓名和签批时间;其他签批人也应签署原则意见或具体意见及姓名和时间。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可以圈阅;对于请示类公文应签署明确意见。签批公文应本着“运转高效”的原则。
四十二、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决定、发布的命令和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及涉及全局性工作的重要文件,向省政府报送的报告、请示和意见,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请的议案,由市长签署。
四十三、以市政府名义印发的其他公文,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应当会签或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公文,属按市政府领导批示办理的,由秘书长视情审核签发;属市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由秘书长审核签发。文内注明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或市政府领导同意的,须呈分管副市长或市长审核签发,也可由秘书长视情审核签发。涉法公文在呈领导签发前,应交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签署意见。
四十四、发文应坚持少而精和“公文不升格”的原则,既要提高质量,又要控制数量。能以其他方式解决问题的,不发公文;能以办公室公文解决问题的,不发政府公文;属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批转或转发公文。
四十五、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由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发。
四十六、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部门之间确有必要联合行文的,可以采取联合行文的形式下发公文。
四十七、部门代市政府草拟的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得将未经协商一致的矛盾和问题上交市政府;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可以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市政府协调或裁定。
第九章 内外事活动及外出报告制度
四十八、为保证市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尽量减少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各部门、各县(市)区召开的会议以及各类庆典、颁奖等事务性活动。
各部门、各县(市)区一般不要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和事务性活动。确有需要,应当事先报告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和领导分工统筹安排。
四十九、市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市政府领导同志召集的各种会议,需要作新闻报道的,应通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联系安排。市政府组织或经市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其新闻报道稿须经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审核;特别重要或领导同志有特别交代的新闻报道稿,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审阅后送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审定。
五十、市政府领导同志因公出国(境)访问,按照外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的负责人出访,需报市政府,经市主管部门审核,呈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批,其中正职出访须经市长批准。
五十一、市长、副市长会见来访的国外重要官方人士,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提出意见,呈有关领导同志批准;会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员、台湾地区人员和重要华侨知名人士,以及重要内宾,由市政府接待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批。
五十二、副市长、秘书长离平出差(出访),应当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市长报告,并由有关工作人员把领导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市政府办公室,由办公室通报其他领导同志。
五十三、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平外出,应事先报告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报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第十章 作风纪律
五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
五十五、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在一般情况下,每年累计下基层的时间不少于三分之一工作日。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要地方负责人到辖区分界处迎送,不要陪餐;不吃请,不收礼。
五十六、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五十七、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五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六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