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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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政办发〔2004〕76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大中型企业:
  《山西省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九月十七日


山西省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规范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环保总局《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新闻发布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基本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安全受到危害的事件。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宣传普及环境应急知识,不断提高公众环境安全意识。建立和加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机制,切实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快速反应、及时控制。
  (二)政府负责、部门合作
  各级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负总责。各部门按照应急预案的职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不断提高我省的整体应急反应能力。
  (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施行省、市、县三级负责制;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实施分级控制、分级管理。不同等级的突发事件,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和响应。
  (四)依靠科学、快速反应
  不断完善应急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贮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依靠科学,加强科研指导,规范业务操作,实现应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二、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
  在我省境内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因资源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事件、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污染事件,按照本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环境事件可分为三级。
  (一)三级突发环境事件,是指一般、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
  2、造成人员伤亡,死亡2人以下(不含2人)或者重伤5人以下(不含5人);
  3、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
  4、对环境造成危害;
  5、丢失、被盗、失控3、4、5类放射源或人员受照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二)二级突发环境事件,是指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元);
  2、造成人员死亡2人以上、5人以下(不含5人),或者重伤5人以上、10人以下(不含10人);
  3、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的生存环境严重破坏;
  4、丢失、被盗、失控2类放射源或导致1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含截肢等)或10人以上急性轻度放射病。
  (三)一级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2、致使死亡5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完全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境完全破坏。
  4、丢失、被盗、失控1类放射源或导致1人以上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
  三、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与评估
  (一)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
  根据《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的规定,按国家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系统进行报告。
  1、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环境监察及环境监测机构;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有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环保专业人员;
  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
  2、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报告单位及人员发现或获知突发环境事件,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市、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的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环保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和确认。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接到报告2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省级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报告。
  根据调查和确认结果,三级环境事件48小时内报告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二级环境事件12小时内报告省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一级环境事件6小时内报告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部门。随时报告事件势态进展情况。
  3、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内容及形式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速报可用电话或直接报告;确报可通过电话或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报告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速报内容主要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大小、人员受害情况、捕杀与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确报是指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初步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是指在确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二)突发环境事件的评估与确认
  组建由环保管理和环境监测专业人员、环境评价专家、危险化学品专家、环境评估专家、防化专家等相关专家组成的突发环境事件评估咨询专家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类别、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开展事件快速评估与决策咨询。
  1、突发环境事件的评估
  (1)评估内容:明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和类别,预测可能的涉及范围、发展趋势及其对人群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评估现有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得当,应急能力是否达到控制突发环境事件的需求等。
  (2)快速评估步骤:通过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区进行现场调查,收集资料,并迅速对现有信息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研究,提出评估意见,为技术行为和行政决策提供依据。
  (3)决策咨询:突发环境事件评估专家组对快速评估结果进行分析,提出对现有应急处置措施的改进意见,并对行动方案做出决策咨询。
  2、突发环境事件的确认
  三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进行确认;二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进行确认;一级突发环境事件由国家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与省人民政府联合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
  四、突发事件的通报与信息发布
  建立应急情况报告、通报制度,建立准确、透明、适度、科学的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新闻发布管理办法》的规定,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由省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根据授权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发布,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泄露事件信息。
  各级人民政府及省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舆论引导,建立快速发布机制,避免因发布滞后造成工作被动。对媒体有关事件内容的不准确报道,应当及时通过发布通稿或召开新闻发布会澄清事实真相,以正视听。
  五、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与应急响应
  (一)预警启动
  突发环境事件实行三级预警制度。三级突发事件,即一般、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启动黄色预警;二级突发事件,即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启动橙色预警;一级突发事件,即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启动红色预警。根据不同级别的预警,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二)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和环境应急资料库,开发研制环境应急管理系统软件。建立报警服务系统及相关技术支持平台、信息反馈与确认等。
  (三)应急响应
  根据预警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即黄色预警启动三级响应,橙色预警启动二级响应,红色预警启动一级响应。
  1、三级应急响应
  (1)市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急响应
  三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迅速组织环境应急人员到达现场,进行环境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污染源控制、污染源转移、污染消除、人员撤离、受污染区域划定,同时组织突发事件评估专家组分析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2)市级及以下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市级及以下人民政府接到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的调查报告和应急处理方案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协助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信息收集、组织相关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受污染区域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物资的供应。
  (3)省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急响应
  省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及时会同当地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确认,指导督促当地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需要调集应急物资和设备。
  (4)省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省人民政府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根据省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的建议,决定启动三级预警。
  2、二级应急响应
  二级突发事件即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启动二级响应。
  (1)省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急响应
  省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迅速组织环境监察应急、环境监测应急队伍和有关技术人员赶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进行环境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污染源控制、污染源转移、污染消除、人员撤离、受污染区域划定,同时组织突发环境事件评估专家组分析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2)省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省人民政府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根据省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的建议,决定启动二级预警。
  组织有关部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
  紧急调动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受污染区域的确定与封锁;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经费;组织相关部门协助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3)市级及以下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市级及以下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要服从省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调度,做好支援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同时,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防止突发事件在本辖区内发生,必要时处于应急准备状态。
  (4)市级及以下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急响应
  市级及以下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迅速组织环境应急队伍和相关技术人员到达事件现场,进行采样和监测,开展现场污染源调查,实施污染消除等紧急控制措施,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完成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3、一级应急响应
  一级突发环境事件即特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启动一级响应。
  (1)省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急响应
  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专家咨询组的指导下,组织和协调各方面工作并及时派出专业技术机构赴现场开展现场调查,组织落实各项紧急防控等措施;配合上级专业机构对不明原因的突发事件开展污染源调查、受污染区域划定等工作;检查督导基层组织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依法接受和管理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按国家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授权发布本省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2)省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省人民政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别和性质及时成立省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在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开展突发事件的决策指挥、污染危害监测与分析、污染源调查与控制、受污染群众救治与转移、信息发布、宣传教育、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后勤保障等工作。
  (3)市级及以下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急响应
  服从省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按照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要求,各司其职,做好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机构开展现场调查处理、采样、监测、技术分析、评估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指导等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妨碍工作开展。
  六、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
  (一)应急终止的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成立的条件已经消除;
  2、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基本消除,无继发可能;
  3、已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护公众健康与环境再次遭受危害,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后果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二)应急终止的程序
  1、事件现场指挥部组织专家咨询组论证调查,确认突发事件已具备应急终止条件后,结论以书面形式向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
  2、接到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应急终止通知后,现场指挥部负责应急人员及设备有序撤离。
  3、省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应急终止的信息。
  4、由省环保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应急行动的后评价,编制应急评价报告,存档备案,并上报有关部门。
  七、组织指挥与有关部门职责
  (一)应急处理指挥体系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其性质、类别及严重程度,省人民政府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其成员由各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见附件),对突发事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协调和调动社会力量和各种资源,负责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相应组织,负责本辖区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决策,进行现场指挥,组织应急救援,制定控制措施;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事件调查处置、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及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等工作;督促政府各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行业特点,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并监督其贯彻执行;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各项突发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理准备工作。必要时,组织领导重点防控单位进行应急处理的演练。
  各级应急指挥部门办公室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及演练活动;接报突发环境事件后,立即向指挥部汇报,并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应急预案的启动准备和各项措施的落实工作,保障整个应急处理工作有序进行;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信息。
  (二)有关部门职责
  1、发展改革委
  组织制定突发环境事件控制规划,把突发环境污染与事故控制和应急体系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证物价稳定。
  2、财政部门
  保证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所需的装备、器材等物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3、公安、武警、司法部门
  要做好法制宣传,密切注视事件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协助环保部门做好污染调查,落实各项强制隔离措施。
  4、卫生部门
  做好伤员的救治,污染疏散区域人员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工作。
  5、民航、铁路、交通部门
  优先安排应急物资和人员疏散的运送,做好污染区域的交通管理工作。
  6、民政部门
  做好社会捐助用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经费和物资管理使用工作以及救济物资发放、污染区域内人民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等。
  7、新闻宣传部门
  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开展环境污染防控科普栏目,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期间新闻报道的规范管理,营造有利于处置工作深入开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8、水利、农业、林业部门
  组织做好流域、水源流量控制与监测,开展家畜及野生动植物受污染情况的监测和调查工作。
  9、气象部门
  及时、准确提供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区域的气象情报资料。
  10、科技管理行政部门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需要,及时组织科技力量协作攻关,支持对突发事件有关防控工作的科学研究。
  11、通讯管理部门
  保障突发环境事件期间通讯联络畅通,加强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控制工作。
  12、监察部门
  负责调查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期间的违规违纪、失职渎职事件,严肃追究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责任。
  其他有关部门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做好突发事件处理的涉外事务、紧急物资的进口、接收或分配捐赠、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法规的制订以及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八、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
  (一)组织保障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省、市两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机构,并确定专人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预警、预报的各项协调管理工作等。
  (二)技术保障
  1、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咨询库(可参照环评专家库)
  省级建立环境应急专家数据库,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能迅速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组,为指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其职责是:
  (1)了解掌握国内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相关知识和信息,提供咨询服务;
  (2)综合评估突发环境事件,预测其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的建议;
  (3)指导、调整和评估应急处理措施;
  (4)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总结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2、现场应急环保专业队伍
  省、市、县(市、区)政府以现有环境监察队伍为基础建立一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机动队伍,由环境监察、环境监测、辐射环境管理、环境科研等人员组成。这支队伍是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常备重要力量,随时能够处置突发事件,参与和指导事件发生地环保部门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指导应急监测分析,确定污染类别、程度、范围;
  (2)进行现场调查、取证、评估及上报工作;
  (3)根据调查结果及专家意见,确定应急处置的技术措施;
  (4)督导各项现场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
  (5)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业务培训和咨询等。
  3、培训和演练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常备队伍要按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门的培训和演练。
  4、信息系统
  建立适合我省需求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系统决策支持与指挥调度的技术平台,承担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应急响应等工作。
  5、科研和交流
  积极开展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的防治科学研究,做到技术上有所储备。同时,开展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技术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内外的先进技术和方法,提高我省应对突发事件的整体水平。
  (三)后勤保障
  1、物资储备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提出的计划,建立处理突发事件的物资储备,储备分为日常和战时两级。
  2、装备保障
  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建立和完善专家数据库和环境、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消除污染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故时能有效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3、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和计划部门应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日常运转经费、突发事件处理经费,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捐助资金纳入各级财政专户管理,由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掌握、集中安排使用。
  省级财政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四)社会宣传
  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应急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的专业教育,宣传环境应急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环境事件。
  九、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类别等不同,制定具体的技术方案或工作方案(即部门应急预案)。
  十、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成员名单附件


  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

指挥部成员名单


  总指挥: 省长
  第一替代人: 协助省长分管环保工作的副省长
  第二替代人: 省环保局局长
  副总指挥: 协助省长分管环保工作的副省长
  成员单位: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委宣传部
   省环保局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省公安厅
   省武警总队省司法厅
   省卫生厅省交通厅
   山西民航机场管理局省民政厅
   省水利厅省农业厅
   省林业厅省科技厅
   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
   省监委太铁分局
   大同铁路分局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环境应急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省环保局局长(兼)。


  注:启动一级应急响应:总指挥由省长担任,替代人为协助省长分管环保工作的副省长。
   启动二级应急响应:总指挥由协助省长分管环保工作的副省长担任,替代人为省环保局局长。
   启动三级应急响应:总指挥由省环保局局长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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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

安监总应急〔201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中央企业:

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基础力量,是安全生产应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自然灾害等其他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的重要力量。为深入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加强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基层安全生产应急能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建设目标

(一)基本原则。坚持以安全生产专业应急队伍为骨干、以兼职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安全生产应急志愿者队伍等其他应急力量为补充,建设覆盖所有县(市、区)、街道、乡镇的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体系;坚持统筹规划,各负其责,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建设与本地、本企业安全生产需要相适应的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坚持以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队伍建设为重点,以处置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为主业,努力拓展抢险救灾服务功能,建设“一专多能”的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坚持依靠科技进步,依靠专业装备,依靠科学管理,内练素质、外树形象,不断提高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整体水平。

(二)建设目标。通过三年的努力,重点县(市、区)和高危行业大中型企业全部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救援指挥机构,其他县(市、区)以及所有社区、街道、乡镇和小型企业都有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县(市、区)、社区、街道、乡镇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或确定本地有关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业骨干应急队伍;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大中型企业普遍建立专职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兼职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并与邻近专业应急队伍签订救援协议;安全生产专业应急队伍与其他应急队伍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进一步健全,社会安全生产应急志愿者队伍服务进一步规范,基本形成由专业队伍、辅助队伍、志愿者队伍构成的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体系和“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基层安全生产应急工作机制,预防和处置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明显提高。

二、加强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体系建设

(一)加强安全生产专业应急队伍建设。按照建设目标要求,大中型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企业应当依法建立专职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其中矿山救护队必须按照相关建设标准取得相应的资质)。各地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分布情况和企业专职应急队伍的建立情况,采取依托企业专职应急队伍或独立组建的方式,建立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骨干应急队伍,以满足本行政区域预防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需要。地方要为骨干应急队伍配备先进适用装备,给予政策扶持,确保其健康持续发展。基层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交通、铁路、质检、电力、建筑等部门建设基层专业应急队伍,建立和完善区域专业联防体系。各地要将矿山医疗救护体系建设纳入本地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体系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之中,同步规划、同步建设。要依托本地大中型矿山企业医院建立矿山医疗救护骨干队伍,并督促指导矿山企业加强医疗救护队伍建设,将矿山医疗救护网络延伸到每一个矿山企业直至井(坑)口、车间,进一步完善三级矿山医疗救护网络。

(二)强化兼职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未明确要求建立专职安全生产应急队伍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兼职应急队伍或明确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专职安全生产应急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本行政区域没有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企业的地方,要加强其他专业安全生产兼职应急队伍建设,或整合本行政区域应急救援力量组建安全生产兼职应急队伍,或依托本行政区域综合应急队伍充实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以满足本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险时,兼职应急队伍应充分发挥就近和熟悉情况的优势,在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下开展先期处置,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参与抢险救灾、人员转移安置、维护社会秩序,为专业应急队伍提供现场信息,引导专业应急队伍开展救援工作,并配合专业应急队伍做好各项保障,协助有关方面做好善后处置、物资发放等工作。平时,兼职应急队伍应发挥信息员作用,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协助做好预警信息传递、灾情收集上报和评估等工作,参与有关单位组织的隐患排查治理。

(三)加快安全生产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设部步伐。基层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社会志愿者的作用,把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纳入安全生产应急志愿者队伍。要组织对志愿者的安全生产应急知识培训和救援基本技能训练,建立规范的志愿者管理制度。要发挥志愿者的就近优势,险时立即集结到位,在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组织群众疏散,协助维持现场秩序,开展家属安抚和遇险人员心理干预,收集和提供事故情况,配合开展相关辅助工作。

三、提高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装备水平

(一)加强基层应急队伍装备建设。基层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对本区域应急救援技术装备配置进行统筹规划,协调和督促有关单位按照有关规程和标准规范为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配备充足的、先进适用的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同时,要支持和督促本地安全生产专业骨干应急队伍配备比较先进的、必要的装备和器材,以适应本地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的需要。

(二)大力推进应急装备的技术进步。要加强应急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不断提高应急工作的科技水平,推动事故救援现场装备的信息化、安全化、高效化。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引进、消化国外先进的救援技术、装备,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加强基层应急信息平台建设。基层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信息化建设。要加强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利用现有的计算机终端与安全生产应急平台联网;地方要积极创造条件,针对危险源、重点部位布设电子监控设备,逐步实现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的动态监控和信息、图像的快速采集、处理;生产经营单位应积极建立安全生产应急平台,重点实现监测监控、信息报告、综合研判、指挥调度等功能,实时为上级管理部门及服务区域安全生产应急基地提供相关数据、图像、语音和资料。基层安全生产应急工作机构要建立应急终端,并与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平台和系统联网,实现应急信息传递的高效、便捷,提高队伍的应急响应速度。

四、加强基层安全生产应急基础工作

(一)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应急值守、接警处置、预防性检查、培训考核、训练演练、装备器材维护与管理、技术资料管理、财务后勤管理等各项制度;建立各类工作记录和档案,如值班、会议、训练和演练、事故处理等记录以及装备管理、事故处理评估报告、隐患排查情况等档案资料;加强培训和训练工作,通过日常训练、培训、技术竞赛、经验交流、模拟实战演习等多种形式提高救援技能,提升实战能力。

(二)加强基层应急队伍的培训和训练。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把基层安全生产应急人员和志愿者的教育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教育培训体系之中,分类组织对基层应急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专门培训,使基层各级各类安全生产应急人员和志愿者熟悉、掌握应急管理和救援专业知识技能,增强先期处置和配合协助专业应急队伍开展救援的能力。同时,要加强应急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使基层应急人员和志愿者充分了解应急知识,提高组织指挥和预防事故及自救、互救能力。

(三)增强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的战斗力。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引导基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提高战斗力。要强化理论武装、强化政治工作、强化作风锤炼,搞好思想政治和作风建设;加强事故案例分析和救援经验总结评估工作,持之以恒地开展技战术研究,不断探索应急救援的规律和有效方法,不断提高救援的科学性、实效性;开展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洪灾、建(构)筑物坍塌、隧道冒顶等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技能训练,扩充配备相应装备,努力拓展救援服务功能,实现一专多能;在基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中大力开展“技术比武”和“创先争优”活动等。通过一系列措施,使基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战斗力不断得到提升。

(四)加强基层应急联动机制建设。基层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安全生产应急资源,推动建立本行政区域各类应急队伍之间、基层应急队伍与地区骨干应急队伍之间、基层应急队伍与国家级应急救援基地之间的应急联动机制。要明确安全生产应急工作各环节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参与单位及其职责,确立统一调度、快速运送、合理调配、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实现应急联动。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特别要组织开展多地区、多部门、多单位和多应急队伍参与的综合性应急演练,增强地方、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及应急队伍的协同作战能力。

五、健全完善基层安全生产应急体制和政策措施

(一)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建设。各地要在推动市(地)、重点县(市、区)和高危行业大中型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并做到机构、编制、人员、经费、装备“五落实”的同时,引导促进社区、街道、乡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机构,明确人员,确保有人管、会管理、管得好。居委会、村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要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作为自治管理的重要内容,明确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责任人,做好群众的组织、动员工作。

(二)建立基层应急队伍的经费保障制度。基层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将加强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作为履行政府职能的一项重要任务,融入日常各项工作中。要制定完善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标准,搞好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示范工作。要不断总结典型经验,创新工作思路,积极探索有利于推动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各地和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本行政区域、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和需要,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把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本单位年度计划和“十二五”规划中,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实施、统一推进。要加大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经费保障力度,建立正常的经费渠道和相关制度,努力争取将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建立健全有利于基层应急队伍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完善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的财政扶持政策。要建立完善应急资源征用补偿制度、事故应急救援车辆执行应急救援任务免交过路过桥费用制度和基层应急救援有偿服务制度;要制定救援队员薪酬、津贴、着装、工伤保险、抚恤、退役或转岗安置等政策措施,解决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的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要建立应急救援奖励制度,对在事故救援、事件处置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给予奖励和表彰,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联合人力资源、工会、共青团等部门和组织授予荣誉,提请政府给予表彰;要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公益性基金,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捐赠,形成团结互助、和衷共济的好风尚。此外,要制定推进志愿者参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指导意见,鼓励和规范社会各界从事安全生产应急志愿服务。

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全力推进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安全生产有关行政许可审查中,要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条件的审查。要审查基层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有符合要求的专兼职应急管理机构、人员和应急队伍,是否与有资质的应急队伍签订了协议。同时,要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队伍报备制度,及时掌握基层应急队伍建立情况,加强对应急队伍建设的指导。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的领导,经常研究,抓住不放。尤其要抓好典型示范,督促和指导辖区内市(地)、重点县(市、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救援指挥机构,落实工作责任,以推动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工作的更好开展,促进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健康快速发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辽宁省奖励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暂行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43号)


  《辽宁省奖励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暂行办法》,业经1994年5月1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省长 闻世震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日

        辽宁省奖励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褒扬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弘扬正气,根据《辽宁省奖励和保护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八条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为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的我省公民适用本办法;我省公民在省外或者外省公民在我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在与犯罪分子英勇搏斗中光荣牺牲或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由省人民政府授予“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英雄”称号,记特等功,奖励人民币30000元至50000元。需批准为革命烈士的,按《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办理。


  第四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在与犯罪分子斗争中功绩显著、有重大贡献的,由省人民政府授予“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记一等功,奖励人民币20000元至30000元。


  第五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在与犯罪分子斗争中作出重要贡献的,由市人民政府授予“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记二等功,奖励人民币10000元至20000元。


  第六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在与犯罪分子斗争中事迹突出、贡献较大的,由市人民政府授予“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记三等功,奖励人民币5000元至10000元。


  第七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在与犯罪分子斗争中作出贡献、事迹先进的,由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授予“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奖励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


  第八条 对获奖人员,由作出奖励决定的机关发给奖章和荣誉证书。奖章和荣誉证书式样由省人民政府制作。


  第九条 奖励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应按《辽宁省奖励和保护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的规定,进行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