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河太原城区段风景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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汾河太原城区段风景区管理办法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汾河太原城区段风景区管理办法

太 原 市人 民 政 府 令

第41号


《汾河太原城区段风景区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0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市长 李荣怀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汾河太原城区段风景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居质量,加强对汾河太原城区段风景区的管理,更好地保护、利用和开发景区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汾河太原城区段风景区(以下简称汾河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以及进入汾河景区参观、游览、考察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汾河景区分为重点保护区和环境协调区。
重点保护区是指汾河景区建设红线范围内的水体、绿地、景点、林木、灯饰、各类设施以及建(构)筑物等组成的区域。
环境协调区是指汾河景区建设红线范围以外的滨河东、西路周边建(构)筑物、道路、照明、绿带等形成的区域。
第四条 汾河景区的建设、开发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五条 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是汾河景区重点保护区的行政主管部门。汾河景区管理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重点保护区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汾河景区重点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费用主要来源为:
(一)国家、省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专项拨款;
(二)财政预算;
(三)国内外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投资、捐赠款。
第七条 汾河景区的规划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同规划部门编制,编制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人民群众的意见,进行多方案的比选和论证。
第八条 汾河景区的规划要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规划组织实施。
第九条 编制汾河景区规划时,环境协调区建(构)筑物的高度、布局、体量、造型、色彩及道路、照明、绿带等应当与重点保护区的景观、风貌及整体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 环境协调区内所涉及到的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区域内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汾河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利用风景区资源的特点,组织开展健康、有益的游览和文体娱乐活动,宣传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普及历史、文化和科学知识。
第十二条 汾河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汾河资源状况、生态环境、地域文化的研究、发掘,实行科学的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档案及其它各项制度,落实保护和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汾河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防汛、消防、治安、游览等安全制度,加强安全管理,责任到人,在重点保护区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及时排除不安全因素,保障游览者的安全和景物的完好,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汾河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加强对清水渠的水质检测,采取有效措施,保持水体清沽,达到地表水V类标准。
第十五条 汾河景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生物措施和工程技术措施,维护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保护和发展野生动物资源。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重点保护区内野生动物的生息繁衍场所和生存环境。
第十六条 进入重点保护区的游览者应当爱护景区的景物、树木、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遵守景区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进入重点保护区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景物及周围林木、植被、水体、地貌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周围环境原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
第十八条 进入重点保护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汾河景区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凭证照在指定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进入重点保护区从事科学考察、采集标本、拍摄影视片等活动,须经汾河景区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重点保护区内不得侵占水体、土地;不得违反景区规划进行建设;不得毁损景物、破坏绿地的地形、地貌、植被;不得建设有损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
第二十一条 在重点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毁损橡胶坝等防洪设施;
(二)向小溪、清水渠内排放污水,倾倒积雪、垃圾、废弃物及有毒有害物质;
(三)在小溪、清水渠内洗刷车辆;
(四)炸鱼、电鱼、网鱼或在非指定区域内钓鱼;
(五)在非指定区域内游泳、滑冰;
(六)损坏景区建筑、雕塑、座椅、警示牌、标示牌及绿化、照明、健身、经营、安全、通讯、保洁等设施;
(七)非法猎捕野生动物;
(八)倾倒垃圾、渣土、流体废弃物,堆放物料;
(九)擅自设置经营服务摊点,兜售鲜花、食品等商品;
(十)擅自设置广告牌,张挂张贴及散发各类广告宣传品;
(十一)擅自驶入或停放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
(十二)燃放烟花爆竹,焚烧枯枝落叶,燃烧物品;
(十三)攀折、刻画、钉拴、摇晃树木,采摘花果、采集籽种;
(十四)跨越栏杆,移动座椅、保洁设施,攀爬园林建筑和雕塑;
(十五)在树木、建(构)筑物等各类设施上涂抹、张贴;
(十六)携带宠物、践踏草坪、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塑料包装袋等废弃杂物;
(十七)从事看相、算命、烧纸等迷信活动;
(十八)其他损害汾河景区绿化、环境卫生、设施及游览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设点资格。
第二十三条 擅自改变规划及其用地性质,侵占重点保护区土地进行违章建设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出所占土地,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原状,并处以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以每平方米一百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汾河景区管理机构违反景区规划进行违章建设、毁损景物和林木植被、捕杀野生动物或者污染、破坏环境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或由有关执法机关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有非法所得的,没收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违反(一)项规定的,按照赔偿数额的1--3倍处以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违反(二)、(三)、(八)项规定的,并可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十三)项规定,不能恢复原状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四)、(六)、(九)、(十)、(十一)、(十二)项规定的,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七)项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违反(十四)、(十七)项规定的,并可处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十五)、(十六)项规定的,并可处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同时又违反国家有关森林、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汾河景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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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2003年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评认定办法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2003年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评认定办法的通知

许政办〔2003〕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2003年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评认定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十日

许昌市2003年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评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强化全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认真履行“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定职责,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年度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并使环保目标考评认定工作进一步统一规范、客观公正;按照许发〔2003〕3号文件精神和全市环保会议上签定的《许昌市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书》,参照河南省环保目标的考评办法,制定本考评认定办法。

第二条考评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三条考评认定内容分共性目标和个性目标。

(一)共性目标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共同应对的环境问题,包括:1、水环境质量(水污染物总量控制与出境河流目标责任断面COD稳定达标);2、环境空气质量(烟控区建设、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空气质量达标);3、产业结构调整,落实“环保第一审批权”规定(环保投入、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关闭造纸企业等);4、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解决辖区突出环境问题。

(二)个性目标根据各地的环境特点和环境管理要求分别设定。

第四条认定计分办法实行积分制,满分100分,共性目标占75分,个性目标占20分,按时提交总结材料占5分。

第五条共性目标计、扣分标准。

(一)水环境质量(25分)

1、落实上级下达的水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有年度分配、削减方案,指标分配到重点排污企业及河流控制断面得3分。

2、出境河流水质较上年好转(以断面监测结果为准)得2分。

3、目标责任考核断面全年稳定达标(以COD总量和浓度为准)得20分。达标率低于25%扣15分,每月COD浓度超过目标值2倍以上扣1分。达标率=断面达标次数〖〗全年监测总次数×100%

(二)空气环境质量(20分)

1、烟控区建设通过验收,覆盖率达标或交通要道两侧1000米以内无超标排烟现象得3分。

2、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效果好得2分,因工作不到位受到处罚、通报批评或新闻曝光扣0.5—1分。

3、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国家二级标准得15分;若单项污染因子超标率全年高于40%扣10分。

单因子超标率=单因子超标天数〖〗365×100%

(三)产业结构调整与落实“环保第一审批权”规定(20分)

1、加大环保投入,积极引进、开发清洁生产工艺和环保认证产品或帮助企业进行ISO14000质量认证得2分。

2、严格按标准落实了许政办〔2003〕86号文件,被关闭的造纸企业无反弹得4分;列入国家明令淘汰、取缔、关闭目录的“15小土”、水泥、陶瓷类企业及建筑石灰土窑按规定标准落实到位,无反弹得6分。

3、建设项目落实了“环保第一审批权”规定,“三同时”和“环评”执行率达100%;辖区内无出现违反产业政策的项目和越权审批、先建后批及建而不批的现象得8分。

(四)政府常务会议重视研究辖区环境问题(10分)

1、政府主要领导重视,关注辖区环境质量,批示有关环保信件得2分。

2、每年召开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解决辖区突出环境问题达2次以上,并有会议记录、纪要得8分。

第六条个性目标计、扣分标准。

(一)禹州市人民政府(20分)

1、严禁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不得出现污染饮用水源的各种行为(如挖沙船、网箱养鱼、河道养鸭等)得10分,发现一起污染行为扣1分。

2、完成向颍河排污的截流工程得4分。

3、禹州市污水处理厂全年正常运行,出水达标排放得6分。

(二)长葛市人民政府(20分)

1、彻底取缔、关闭湿法和半干法纤维板生产线得8分。

2、有效解决白寨制革的重污染问题得6分。

3、长葛市污水处理厂按期投入正常运行,并使出水稳定达标排放得6分。

(三)许昌县人民政府(20分)

1、严禁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不出现污染饮用水源的各种行为(如挖沙船、网箱养鱼、河道养鸭等),并彻底拆除长店沟的所有鱼塘得10分,发现一起污染行为扣1分。

2、尚集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工程按期开工建设得5分;按计划落实工程进度得5分。

(四)鄢陵县人民政府(20分)

1、重视生态旅游环境保护,“中原花博会”期间无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得4分。

2、完成“生态示范县”的建设规划任务得8分。

3、完成陈化店镇“省生态优美小城镇”的试点建设任务得8分。

(五)襄城县人民政府(20分)

1、严禁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不出现污染饮用水源的各种行为(如挖沙船、网箱养鱼、河道

养鸭等)得10分,发现一起污染行为扣1分。

2、完成紫云镇“省生态示范区试点”建设规划任务得10分。

(六)魏都区人民政府(20分)

1、严禁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不出现污染饮用水源的各种行为(如挖沙船、网箱养鱼、河道养鸭等)得10分,发现一起污染行为扣1分。

2、有效综合整治城区环境,落实“碧水蓝天工程”目标,关闭烟控区内所有燃煤锅炉得10分。

第七条按时提交总结得5分。

第八条被考评认定单位要在7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将环保目标运行及完成情况的总结及相关材料送许昌市环保局综合计划科,根据提交的有关材

料组织人员进行考评认定。

第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归许昌市环保局。





国家劳动总局、国家人事局、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已经退休、退职的患一期矽肺病代偿机能属于乙、丙两类职工的待遇问题的复函

国家劳动总局 国家人事局 等


国家劳动总局、国家人事局、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已经退休、退职的患一期矽肺病代偿机能属于乙、丙两类职工的待遇问题的复函
国家劳动总局、国家人事局、卫生部、全国总工会


复函
湖南省劳动局:
你局(81)湘劳福字第253号文收到。经研究认为:一九六三年九月二十三日前已经退休、退职的职工,在职时从事矽尘作业患一期矽肺病代偿机能属于乙、丙两类的,可以按照(81)劳总险字52号文的规定,进行复查核实,由原单位改按患二三期矽肺病职工的退休待遇办理
并支付费用,从单位行政批准之月起执行。



1982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