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建设领域资源节约今明两年重点工作的安排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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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建设领域资源节约今明两年重点工作的安排意见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建设领域资源节约今明两年重点工作的安排意见

建科[2005]9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有关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安排和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意见及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对今明两年工作的要求,今明两年我部资源节约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实现城乡建设方式的根本转变,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发展循环经济以及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为重点,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要求,切实做好城乡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建立和完善政策法规,加快标准制定修订,加大标准的执行力度,推进技术进步,推广可再生能源在建筑的规模化应用,着力解决资源节约与城乡建设中的突出矛盾,提高城乡发展质量和效益,努力建设节约型城镇。

  一、强化规划的引导和调控作用,从源头把好资源有效利用关

  (一)以城乡总体规划修编为契机,充分体现发展循环经济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

  抓住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契机,进一步创新规划编制观念,改进规划编制方法。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突出城市总体规划引导资源节约、推广可再生能源的前瞻性、战略性、综合性和权威性的作用,从源头上把好资源节约和有效利用关。要根据资源、环境的容量,从严确定规划强制性内容,突出规划对资源、环境的保护,维护公共利益。

  (二)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促进资源节约工作

  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和我部等部门的有关文件,端正城乡规划工作的指导思想。加强规划对城镇土地、能源、水等资源利用方面的引导与调控,立足资源和环境条件,合理确定城市发展规模,合理选择建设用地,充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土地利用率。要注重区域统筹,积极推进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的统筹规划和共建共享。坚持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理念,保证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用地规划;同时统筹各种用地功能,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有效减少不必要的交通出行。

  要注意城乡统筹,完善村镇规划标准,合理调整居民点布局,按集约和节约使用土地的原则,引导农房建设和旧村改造,控制农村居民点人均用地的增长,提高村镇建设用地的使用率,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环境。要对各类开发区的土地利用实施严格的审批制度,促进其集约和节约使用土地。

  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严格保护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生态环境,严格控制土地使用,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防止突破规划和违反规划使用土地,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坚持立足资源条件,促进资源节约,做好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

  (一)组织编制好《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纲要》

  编制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是今明两年的一项重要工作。《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纲要》是整个建设事业规划体系的核心和基础,要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规划纲要编制的指导原则,要适应发展循环经济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坚持立足城乡资源条件,促进建设领域资源节约,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规划既要体现对“十一五”期间建设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性,又要在事关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体现约束性。

  (二)做好相关配套专题规划的编制工作

  《建设事业“十一五” 规划纲要》配套专题规划是规划纲要在特定行业和领域的延伸和细化,是指导该行业和领域发展的重要依据。今明两年,要组织力量,编制完成《建筑节能“十一五”规划》、《建设科技“十一五”规划》、《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规划》、《城市燃气管网改造规划》等有关配套专题规划。在编制过程中,要根据国家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建设事业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研究细化资源节约方面的有关要求和内容,拟定规划编制大纲、主要内容,加快编制进度。

  (三)加强规划的衔接协调

  在做好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编制的基础上,加强与有关专项规划、部门规划的衔接和协调。从今明两年来看,要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重点做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等专项规划的衔接和协调,将相关规划中的要点反映到建设事业规划纲要和配套专题规划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建设事业改革与发展的实际,对全国建设事业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加强衔接协调,编制好本地区的建设事业规划。

  三、以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为平台,抓好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工作

  (一)大力推进节能工作

  根据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中提出的十大节能工程的分工,建筑节能工程由建设部负责,区域热电联产工作、绿色照明工程和政府机构节能工程由建设部参与。为此,要认真组织好建筑节能工程的实施方案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区域热电联产工程、绿色照明工程和政府机构节能工程的实施方案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建筑节能工程、区域热电联产工程、绿色照明工程和政府机构节能工程实施方案颁布之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合做好实施工作。

  今明两年建筑节能工作重点是确保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对标准实施的监管。从近期对北方、南方和过渡地区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调研来看,今年新开工项目不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为此,各地一定要站在全局的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大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政府机构节能工程实施方案指导下,以政府机构节能改造为突破口,积极探索,推动既有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切实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政府机构节能改造工作。要制定改造规划并组织实施,同时注意在实施过程中,总结经验,形成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建立技术体系,探索相关的经济激励政策,推动本地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并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开展绿色建筑、低能耗、超低能耗建筑示范。

  大力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与供热制冷方式改革。要结合城市居民住宅的热计量改造,按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的原则,探索既有居民住宅节能改造的有效途径,进行试点示范,不断摸索经验,推动既有住宅节能改造。

  (二)加强集约节约使用土地工作

  通过合理布局,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和节约程度。统筹城乡空间布局,实现城乡建设用地总量的合理发展、基本稳定、有效控制;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制定各项配套措施和政策,鼓励、支持和引导农民相对集中建房,节约用地;研究提出资源节约型城市规划建设方针。要突出抓好各类开发区的集约和节约占用土地和其它资源的规划工作。要深入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实现城市的集约用地。

  研究引导住宅合理消费的政策和措施。一方面要结合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稳定住宅价格的工作,深入调查研究,提出适合国情的住宅合理消费方针及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另一方面,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严格控制低密度、高档住房的建设。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发展省地型住房,在规划审批、土地供应等方面,对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给予优惠政策支持。

  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要求,强化对粘土砖生产用地的监督管理。要严格控制取土范围和规模,禁止向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供地;对现有粘土砖、瓦企业将农用地变更为生产用地的,不予办理用地手续,进一步减少粘土砖生产对耕地的占用和破坏。

  (三)深入开展节约用水

  进一步推进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充分认识推进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是缓解城市水资源短缺压力,实现城市用水良性循环,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重要举措。部将抓紧修订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并尽快颁布实施。各地对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应做专门研究,提出工作方案和计划,加强考核,提高城市用水效率。

  切实抓好城市节水工作,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重点推动公共建筑、生活小区和住宅设施建设中节水器具的推广应用。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制定并颁布《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技术政策》,积极推进污水再生利用。加快雨水收集利用技术标准的制定,推进中水回用技术规范的执行。合理布局污水处理设施,为尽可能利用再生水创造条件。绿化用水推广利用再生水。推进沿海缺水城市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

  (四)积极推进建筑节材

  要积极采用新型建筑体系,推广应用高性能、低材(能)耗、可再生循环利用的建筑材料,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要提高建筑品质,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努力降低对建筑材料的消耗。要大力推广应用高强钢和高性能混凝土。要积极研究和开展建筑垃圾与部品的回收和利用。研究提出生活垃圾处理资源回收利用的指导意见,促进废物回收利用产业的发展。积极采用秸杆等产品制作植物纤维板。

  四、配合落实《可再生能源法》,统筹考虑可再生能源在建设领域的应用

  (一)制订和实施《可再生能源法》的配套措施

  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总结可再生能源在建设领域应用亟待加强和解决的问题,进一步在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标准规范、科学技术等方面完善可再生能源的配套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应用。

  加快制定相关政策。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经济激励政策研究》、《关于住宅建筑利用太阳能的相关政策》等政策,各地也要结合本地的具体情况,研究相关政策,制定相关法规,为推进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应用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加大标准规范的编制力度。完成《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地源热泵供暖空调应用技术规程》制定工作;组织开展生活垃圾、污泥沼气、焚烧发电供热技术制定标准规范的可行性研究;组织编写《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沼气、焚烧发电技术政策与标准规范研究》和《生活垃圾填埋气体发电和垃圾焚烧发电资源调查》,并做好标准规范的宣贯准备工作;

  进行技术攻关及试点示范。各地在编制“十一五”科研计划时,要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作为重点,对关键技术进行攻关,逐步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体系;结合《建筑节能工程实施方案》的实施,抓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试点示范工程,摸索经验,走出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发展道路。

  (二)积极开展可再生能源在建设领域的推广应用

  认真贯彻落实《可再生能源法》,结合实际情况,建设领域可再生能源利用的重点是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太阳能光热在建筑中的推广应用及光电在建筑中的应用研究;二是地源热泵、水源热泵在建筑中的推广应用;三是热电冷三联供技术在城市供热、空调系统中的研究与应用;四是生物质能发电技术的研究与应用;五是太阳能、沼气和风能在集镇中的推广应用;六是垃圾燃烧在发电、供热中的应用。

  五、积极推动建设领域资源节约的制度建设

  (一) 健全建筑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法律制度

  修订《建筑法》时,加强建筑节能的制度建设,抓紧《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条例》的调研起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制定《节约用水条例》;制定颁布《城乡规划蓝线管理办法》;制订《城市基础设施完备性评价办法》;修订颁布《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颁布实施《节能建筑性能测评管理办法》,并形成相配套的政策。

  (二)建立健全资源节约政策体系

  要探索政府引导和市场机制推动相结合的方法和机制,研究制定相关产业经济和技术政策。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推进节能省地型建筑的经济激励政策和实施办法。积极推进城镇供热、供水、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市场化改革。研究提出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具体政策措施。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完善促进城市节水的水价管理办法和污水、垃圾处理费用征管机制,提出加大实施力度的政策措施。加快北方地区供热计量收费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提出煤热价格联动的指导意见和热电冷联供的热力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冬季采暖保障制度。鼓励社会资金和外资投资参与既有建筑改造等。研究提出推进村镇建设中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政策措施;完善发展散装水泥的政策措施,从使用环节入手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

  六、进一步完善标准规范体系,加强对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监督检查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有关资源节约的标准规范的制订工作

  一是要认真总结经验,提出适合国情、体现资源节约原则,符合循环经济原则,有利于推广使用可再生能源建筑方针并指导今后标准、规范的编制及强制性条文的确定;二是研究编制《绿色建筑技术导则》、《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并在年内颁布实施;三是完成《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维护管理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室外排水设计规范》的审批颁布;四是完成《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的制定。

  (二)加强有关资源节约标准规范的执行监督工作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按照《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建科[2005]55号)和《关于认真做好〈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建标函[2005]121号)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建筑节能工作中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备案、房屋销售核准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保证节能标准落到实处。

  七、推动建设领域资源节约技术进步体系建设

  (一)加强科技创新,为资源节约提供技术支撑

  积极组织科技攻关,努力开发适合国情、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适用技术和建筑新材料、新技术、新体系以及新型和可再生能源,鼓励研究开发节能、节水、节材的技术和产品。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中有关城乡现代节能与绿色建筑等重大发展领域的要求,组织专家,针对当前建设领域资源节约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的突出问题,提出“十一五”科研攻关计划,并组织实施,争取实现重大和关键技术的突破。同时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际先进理念和技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和高强钢、高性能混凝土的推广应用工作。建立健全建设领域资源节约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机制,尽快把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二)加强国际合作,不断提高我国建筑节能技术与管理水平

  做好现有的国际合作项目,主要包括中国供热改革与建筑节能项目、中国终端能源效率项目、中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中荷可持续建筑示范项目、中国住宅领域提高能效与可持续发展项目等,完成中英建设工作组提出的各项建筑节能工作、中丹节能建筑合作示范项目工作,落实中瑞三年合作项目中的建筑节能合作项目,抓好瑞典建筑节能试点城市项目落实工作。

  在建筑节能示范、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供热体制改革、可持续建筑示范等领域开展合作,通过合作加强建筑节能能力建设及配套政策措施的研究。

  继续拓展合作领域,全面开展新的合作项目,跟踪世界资源节约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技发展动向,在建筑节能、开发使用可再生能源、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可持续建筑、引进先进施工工艺及技术等方面缩小我国与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实现我国建筑节能事业的跨越式发展。积极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国际合作。

  八、组织开展宣传培训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切实抓好资源节约工作

  建设系统要大力组织开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宣传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对资源节约的认识,同时加强监督检查,切实抓好资源节约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设部在原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的基础上,成立了以仇保兴副部长为组长的建设部资源节约工作领导小组,以指导、组织、协调建设系统资源节约工作。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要成立相应机构,明确责任,组织好本地区的资源节约工作。

  (二)强化监督检查工作

  要建立建设领域资源节约的督促检查制度。根据国务院的安排,今明两年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规模较大的建筑节能专项检查,检查的重点是严寒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及夏热冬暖地区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情况,请各地认真做好准备工作,具体检查要求另行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据此精神也可对本地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三)加强宣传培训工作

  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开展广泛持久的群众性的资源节约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的节约意识和可持续发展的意识,提高开发商和广大居民的认识。要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干部职工开展相关知识和技术培训,加强资源节约工作的能力建设。

  (四)积极开展交流,加强推广体系建设

  组织召开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第二届国际智能与绿色建筑研讨会暨展览会、首届中国城镇水务发展战略国际研讨会、国际水协第五届世界水大会,组织好2005’建设节约型社会成就展览会参展工作,支持2005’中国节水用水先进技术设备展示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设领域的资源节约工作,要根据本意见,制定本地区资源节约重点工作的贯彻实施意见,组织做好本地区的资源节约重点工作的落实,并请于2005年10月1日前将贯彻实施意见报我部科学技术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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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工作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工作的通知


  2005年3月29日
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总局直属各单位,中国广播影视集团所属各单位发出《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工作的通知》,通知说,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广电总局修订了《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并以总局令第25号于2004年6月18日发布,8月1日正式实施。为配合总局第25号令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全国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安全、优质、高效播出与传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有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一、目前广播电视设备器材的入网认定工作,特别是广播电视中心节目制作和播出设备器材的入网认定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一定要严格执行《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加强管理,杜绝在广播电视设备器材采购、招标中,让未取得产品入网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入围的事情发生,严禁在广播电视系统中使用未获有效入网认定证书的设备器材。
  二、根据目前入网认定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总局现委托省级广播影视局(厅)组织对本行政区内申请单位进行质量保证体系的审核、申请入网产品的抽样与封样等工作;必要时,总局也可直接委托相关机构对申请单位进行质量保证体系的审核、申请入网产品的抽样与封样等工作。具体办法参见附件1、附件2,附件3。抽样方案详见《广电总局关于公布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产品目录和检测抽样方案的通知》(广发技字〔2005〕43号)。
  三、进一步加大年度检查工作的力度。具体要求如下:
  (一)生产企业必须在每年的11月1日前,向所在地的省级广播影视局(厅)报送年度自检材料。企业自检材料包括:
  1、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年检申请表(见附件4);
  2、年度自检报告。内容包括:当年的生产、销售、售后服务、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
  3、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4、《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
  5、领取入网认定证书后的用户使用报告2份(要求注明用户的联系方式)。
  (二)省级广播影视局(厅)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对本行政区域内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生产企业和产品进行年度检查。
  (三)通过年检的企业,由省级广播影视局(厅)在其《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年检一栏中签字、盖章。
  (四)对未通过年检的企业,由省级广播影视局(厅)通知企业限期整改,3个月后进行复查。复查仍达不到要求的,由省级广播影视局(厅)予以通报并上报总局。
  (五)省级广播影视局(厅)在第二年的1月31日前,将年度检查情况汇总上报总局,总局将年检(复查)结果予以公布。
  四、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工作,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监督检查《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在本地区的贯彻实施情况,坚决杜绝不合格设备器材流入广电系统,切实保障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安全、优质、高效播出和传输,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发技字〔2003〕816号)同时作废。

  附件:1、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质量保证体系审核规定 http://211.146.6.3/manage/publish/listAffix.jsp?affix_id=470
     2、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抽样规定 
http://211.146.6.3/manage/publish/listAffix.jsp?affix_id=471
     3、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质量保证体系审核及抽样凭证
http://211.146.6.3/manage/publish/listAffix.jsp?affix_id=472
     4、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年检申请表
http://211.146.6.3/manage/publish/listAffix.jsp?affix_id=473


酒类产品税征税办法

财政部


酒类产品税征税办法
财政部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废止


为了正确贯彻合理负担政策,做好征收管理工作,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政策精神,对酒类产品征税办法规定如下:
一、税目税率
洒类产品的税目税率依照《条例》规定执行:
───────────────────┬────────────────
税 目 │ 税 率 %
───┬───────────────┼────────────────
白 │ 粮 食 酒 │ 50
│ 薯 类 酒 │ 40
酒 │ 糠 麸 酒 │ 28
│ 其它原料酒 │ 15
───┴───────────────┼──────────────
黄 酒 │ 50
土 甜 酒 │ 38
啤 酒 │ 40
复 制 酒 │ 30
果 木 酒 │ 15
汽 酒 │ 15
药 酒 │ 13
酒 精 │ 10
───────────────────┴──────────────
二、各类酒的征收范围
(一)白酒:是指以含有淀粉或糖成份的原料,经过糖化、发酵后,采用蒸馏方法酿制的酒。用酒精兑水制成的白酒,属于白酒的征收范围。1.粮食酒:包括用高粱、玉米、大米、糯米、大麦、小麦、小米、青稞等各种粮食酿制的白酒。
用饲料粮酿制的白酒,按照粮食酒征税。
2.薯类酒:包括用白薯(地瓜)、木薯、马铃薯(土豆)、芋头、山药等各种干鲜薯酿制的白酒。
用甜菜酿制的白酒,比照薯类酒征税。
3.糠麸酒:包括用各种粮食的糠麸酿制的白酒。
用从稻谷中剔出的稗子酿制的白酒,比照糠麸酒征税。
4.其它原料酒:用醋糟、糖渣、糖漏水、甜菜渣、粉渣、薯皮等各种下脚料,葡萄、桑椹、橡子仁等各种果实,野生植物等代用品,以及甘蔗、糖等酿制的白酒,均按照其它原料酒征税。
5.用粮食、薯类、糠麸、其它原料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原料混合生产(包括勾兑、串香)的白酒,应根据各种原料投料数量和出酒率,对产品销售收入进行划分,分别不同税率计算纳税,也可以分别计算确定综合税率,合并征收。
6.用酒精生产的白酒,应按酒精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征收白酒的酒的产品税。酒精所用原料划分不清的,按照粮食酒税率征税。
(二)黄酒:是指用糯米、大米、黄米、玉米、薯类等蒸熟后,经糖化、发酵、封缸、储存,采用压榨方法酿制的酒。
(三)土甜酒:是指用糯米、大米、黄米等蒸熟后,经糖化、发酵,采用压榨方法酿制的酒,但在生产过程中不得掺兑酒精或酒,其通过酒曲发酵的酒精含量(酒度)一般不超过12度,超过的应按黄酒税率征税。
(四)啤酒:是指以大麦等为原料,加入啤酒花等,经糖化、发酵后,采用过滤方法酿制的含有二氧化碳的酒。
(五)复制酒,是指以白酒、黄酒、酒精为酒基,加入果汁、香料、色素、糖、调料等配制或泡制的酒。对加入药材、补品,采用上述方法生产的滋补酒,凡不符合规定的药酒条件的,按照复制酒征税。
以曲香、香精对白酒进行调香、调味生产的白酒,应按白酒征税,不属于复制酒征税范围。
(六)果木酒:是指以各种果品为主要原料,经发酵后,采用过滤方法酿制的酒,其原汁含量不得低于50%,酒精含量(酒度)不得高于20度。
以果品为原料,经发酵后,采用过滤方法生产的酒,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按照复制酒征税。
(七)汽酒:是指以果汁、香精、色素、酸料、酒(或酒精)等调配,冲加二氧化碳,酒度在8度(含)以下,1度(含)以上的酒。
(八)药酒: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部门批准,并在成品药酒商标上印有批准文号的酒。
(九)酒精(乙醇):以含有淀粉或糖成份的原料,经糖化和发酵后,采用蒸馏方法生产,酒精度数在95度以上的,属于酒精征税范围。以石油裂解气中的乙烯为原料,用合成方法制成的乙醇,以及用木屑生产的酒精,也按照酒精征税。
三、自产自用的酒征税问题
(一)企业以自产白酒、黄酒、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复制酒、果木酒、汽酒、药酒的,其自产白酒、黄酒应当征税。
(二)企业以自产酒类产品用于本企业非生产项目,如馈赠、招待、职工福利、奖励等,以及用酒换料和支付代销手续费,均应视同销售,依率征税。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销售酒类产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采用其它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商品的当天。
(二)企业自产自用的白酒、黄酒、其纳税义务的发生,为移送使用的当天;企业以自产酒类产品用于本企业非生产项目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为领用的当天。
(三)商业、外贸、物资、供销企业委托加工酒类产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为产品收回的当天。
(四)其它单位、个体经营者和消费者个人委托加工酒类产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为提货的当天。
(五)纳税人进口酒类产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五、计税依据
(一)从事酒类产品生产的纳税人,应根据产品销售收入的金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纳税,从购货方取得的价外补贴收入应计入销售收入额内一并纳税。
(二)工业企业自销酒类产品,应当按照实际销售收入征收产品税。但其实际销售价格高于出厂价格,而且又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可按照出厂价格征收产品税。“出厂价格”系指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出厂价格和国家政策允许浮动的出厂价格。
(三)对白酒、黄酒、啤酒、复制酒、果木酒、汽酒和药酒,以销售收入扣除包装物购进金额或自制包装物成本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征收产品税。为了简化计税方法,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采取按规定项目、金额核定定额扣除包装物成本的办法,但年终应按实际发生额进行结算,
多退少补。
准予扣除的外购包装物购进金额,包括包装物的买价、外地运杂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及大宗市内运输费。
(四)企业自产自用的和用于兑换原料、支付代销手续费的酒类产品,按照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纳税。没有同类产品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产品税税率)
(五)以外购白酒加浆降度,或以外购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成白酒,以及用曲香、香精对外购白酒进行调香、调味,可就其溢量、溢价而增值的部分,按照不同原料白酒的所属税率计算纳税,划分不清的,按照粮食酒的税率征税。
(六)以外购散酒装瓶出售,可就其溢价而增值的部分,按规定扣除包装物成本后,依酒的所属税率计算纳税。
(七)委托加工酒类产品,按工厂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产品税税率)
(八)进口酒类产品,按照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税率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到岸价格+关税)÷(1-产品税税率)
六、委托加工酒类产品的纳税环节
(一)工业企业委托加工的酒类产品,视同自制产品,在收回销售时纳税;收回的酒类产品,如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或非生产用途,凡按照规定应当征税的,在移送使用或领用时纳税。
(二)商业企业、外贸企业,物资企业和供销企业委托加工的酒类产品,于产品收回时在委托方所在地纳税。
(三)其它单位、个体经营者和消费者个人委托加工的酒类产品,其应纳税款,在提货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
七、减税、免税
(一)对国营和城乡集体企业使用议价或加价粮食、议价或加价薯类酿酒,可给予以下减税照顾:
1.粮食白酒(包括用粮食酒精生产的白酒)、黄酒、减按30%的税率征税。
2.土甜酒、啤酒,减按20%的税率征税。
3.薯类白酒(包括用薯类酒精生产的白酒),减按20%的税率征税。
(二)用筛漏粮、落地粮、库底粮、秕谷粮、碎米糁以及霉烂变质粮食或薯类酿酒,按规定税率征税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给予适当减税照顾。


(三)利用野生植物等代用品为原料生产的酒,按规定税率征税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给予适当减税照顾。
八、稽征管理和违章处理
(一)从事酒类产品生产的纳税人,其纳税登记、申报纳税、纳税期限、报缴税款方式、违章处理等,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酒厂生产经营的特点和实际征管工作的需要,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征收管理:
1.对帐务比较健全的企业,采取查帐计征办法,由纳税人申报,税务机关审核纳税;
2.对帐务不健全的小厂(坊)和个休户,采取查定征收办法。即,定窖(桶)、定料、定产,按月查定,分期征收应纳税款。
(三)从事酒类产品生产的纳税人,必须向税务机关提供生产(包括酒窖数量、产品品种、原料品种、销售价格、出酒率等)、销售、财务会计以及纳税情况等有关资料。对一些小酒厂、税务机关应协助健全帐务核算。




198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