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专题报道、经济信息等形式对商品、服务作宣传是否依广告管理法规进行管理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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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专题报道、经济信息等形式对商品、服务作宣传是否依广告管理法规进行管理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专题报道、经济信息等形式对商品、服务作宣传是否依广告管理法规进行管理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以专题报道、经济信息等形式对商品、服务作宣传是否应该依广告管理法规进行管理的请示》(陕工商广字〔1997〕11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新闻是一种社会客观报道,而广告则是由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因此,二者之间是有严格区别的。
新闻单位采用专题报道、经济信息等形式,对药品、医疗等商品或者服务进行宣传,如果直接或者间接地向企业收取费用,此类专题报道、经济信息无论以何种形式出现,均属于商业广告性质,应依据广告管理法规进行管理。对于新闻单位发布的广告未标明广告标记或者以新闻报道形
式发布广告的,应依据《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1997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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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兰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2月17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体系,强化财政支出责任,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财政性资金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财政支出的产出和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预算部门(单位),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组织管理工作,设立的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机构负责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日常工作,其具体职责包括:(一)研究、制订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政策、制度、程序;(二)统一规划、组织、管理全市绩效评价工作;(三)组织进行重点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四)指导、监督部门(单位)、县区政府的绩效评价工作;(五)对部门(单位)的绩效评价进行复查、抽评。部门(单位)具体负责组织本部门(单位)一般项目的绩效评价自评工作。
  第四条本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经济效率原则。通过对财政支出行为及其过程经济、效率的比较和评价分析,判断支出行为过程和执行业绩、效果的优劣。科学规范原则。评价工作要以项目的实际情况为基础,评价指标体系既要体现通用性、可比性,也应体现项目行业特点,要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合理方法。公开公正原则。绩效评价应当客观、公正,资料必须真实准确,标准应当明确统一,程序应当依法透明公开,并接受评价对象和公众的监督。分级分类原则。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的绩效评价工作;上级应当对下级的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针对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实施。第二章绩效评价的对象、范围、内容。
  第五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对象包括与市财政部门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所有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市级部门(单位)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第六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范围,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重点是项目支出。有条件的部门(单位)和县区,可以对整体支出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涵盖从预算确定、执行到结果的全过程,范围包括:(一)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单项项目;(二)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在100万元以下,影响大、涉及面广的民生项目、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项目,以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三)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项目分为两类,一类是重点项目,另一类是一般项目,具体由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机构划分。
  第八条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于跨年度的重大项目,可根据支出进度及工程进度,先按年进行阶段性评价,待项目竣工验收后再进行整体评价。
  第九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包括:(一)项目设定情况;(二)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三)项目实施完成情况;(四)项目实施中的财务和资产管理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通过具体的评价指标体系来体现。第三章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及评价方法。
  第十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是衡量和评判财政支出绩效的工具,是多方面、多层次指标及其标准共同组成一个指标体系,包括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两个部分。
  第十一条共性指标是所有项目都须采用的指标,主要包括项目设置、项目实施组织管理、项目目标实现程度、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会计信息、财务管理、资产管理、资金使用以及综合效益等八项一级指标,每项一级指标又包含若干二级指标(详见附件一)。
  第十二条个性指标是针对不同部门(单位)特点确定的若干指标,只适用于不同部门(单位)。个性指标,由财政部门会同项目所属部门(单位),针对被评价项目的具体专业技术情况分析确定。
  第十三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行百分制与等级制相结合的方法。所有指标的评价得分之和为100分,其中共性指标占80分、个性指标占20分。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较差四级。评价总得分与四级评价结果相对应(详见附件二)。
  第十四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主要采用的方法包括:成本—效益比较法、目标预定与结果比较法、纵向比较法、横向比较法等比较法,根据绩效评价具体要求,还可以采取摊提计算法、最低成本法、因素分析法、专家评议法、问卷调查法等其他评价方法。
  第十五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定量优先、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同类项目应当采用同种方法。第四章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本市施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联席会议制度,由市纪委、组织、审计、人事、发展改革、环保、法制、财政和市社科院等部门(单位)组成。联席会议由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机构组织,会议不定期召开,主要研究项目确定、具体评价以及评价结果确认、应用等各环节的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行分类管理。重点项目由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进行;一般项目,由部门(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自行组织,并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自评报告》报送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机构。根据绩效评价需要,可聘请专家参加或将评价事宜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评价项目,还应当邀请市人大、市政协有关人员参加。第五章绩效评价的程序。
  第十八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严格、规范的工作程序,以保证评价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主要程序包括:绩效目标申报、确定评价项目、下达评价通知书、组成评价小组、制订评价方案、收集基础数据、形成初步结论、报告、确认及反馈等环节。
  第十九条绩效目标申报。部门(单位)年初制定、报送部门预算时,对于项目支出,凡在本办法规定评价范围之内的,都必须明确绩效目标。该绩效目标作为制订个性目标的重要参考依据。财政预算部门在确定部门预算之后,应将所有部门(单位)的全部项目及其相应的绩效目标报送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确定评价项目。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机构根据财政预算部门报送的部门(单位)的项目及其绩效目标情况,围绕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重点工作,以及政府对财政工作、特别是绩效评价工作的要求,按照本办法有关范围规定,提出本年度绩效评价项目名单意见(区分重点项目、一般项目),经联席会议讨论确定。
  第二十一条下达评价通知。由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机构按照联席会议决定下达年度绩效评价通知书。通知书应载明评价对象、评价主体、评价时间以及其他有关要求等。
  第二十二条组成项目评价小组。重点评价项目由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机构组织,一般项目由项目部门(单位)组织。评价小组组成人员除组织单位人员之外,还应邀请有关院校、部门(单位)相关领域的专家参加。
  第二十三条制订评价实施方案。评价小组应根据本办法规定,针对评价对象的不同特点,拟定评价工作方案。工作方案的内容,应包括评价小组的人员构成、评价工作时间安排、确定本项目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评价方法以及需要项目部门(单位)提供的资料、条件要求等。
  第二十四条收集基础数据及其他有关资料。评价小组根据评价工作要求,按照评价实施方案,采取现场勘察、查阅资料、座谈、问卷等方式收集、整理基础数据和有关资料,主要包括本项目指标体系所有指标的具体数据,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核实基础数据。评价小组根据专业经验、逻辑关系等依据,对项目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进一步分析核实。经核实的数据资料还应反馈并取得项目部门(单位)认可。
  第二十六条形成初步评价结论。在核实数据的基础上,评价小组进行充分的分析讨论,并辅助以行业、专家问卷等定性分析,计算出全部指标的评价得分数据,形成初步评价结论。
  第二十七条提交评价报告。在得出初步评价结论之后,评价小组应向组织单位提交《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按照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机构要求撰写,应当内容完整、分析透彻、逻辑清晰、数据准确、结论恰当。
  第二十八条确认评价结论。对重点项目评价小组提交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评价报告》,组织单位应按照有关政策及本办法规定,认真进行审核。部门(单位)组织的一般项目评价,应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评价报告》报送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机构应将重点项目的审核结论,以及对部门(单位)一般项目所进行的复查抽评结果,提交联席会议进行讨论,形成最终的确认结论。
  第二十九条反馈评价结论。评价结论确认之后,由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机构,将评价确认结论以书面形式反馈给项目部门(单位)。第六章评价结果应用。
  第三十条绩效评价结果可作为以下几方面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发挥绩效评价的激励作用:(一)提请市财政部门,作为确定该项目部门(单位)下年度项目预算的重要依据;对于跨年度项目,也可通过调整预算拨款进度甚至预算数额等手段进行奖惩;(二)将评价结果报送市干部管理部门,作为干部管理的参考;(三)将评价结果报送市审计部门,作为审计工作的参考;(四)将评价结果报送市发改委,作为该部门(单位)下年度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公开制度。绩效评价结果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县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进行,也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聊城市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聊政办发〔20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聊城市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聊城市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府各部门及应用服务主体之间的信息共享与交换,提高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程度和网络化服务水平,避免重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地理空间框架基本规定》及相关法律、规章规定,结合聊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是聊城空间信息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数据体系、目录与交换体系、政策法规与标准体系、组织运行体系和公共服务体系等构成。
  第三条 数字聊城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是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他专业信息空间定位、集成交换和互联互通的基础。
  第四条 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市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根据权限共享使用。
  第五条 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的建设、管理、维护与应用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框架建设的协调工作,组织市政府各部门共同参与框架建设与完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与市政府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及时解决项目建设与完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及不断完善。
  (二)负责项目建设设计方案、实施方案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审定,确保框架建设的实用性与合理性。
  (三)负责地理信息共建共享政策措施和相关制度的制定,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四)负责组织项目评审与项目验收工作。
  (五)负责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的培训、指导工作。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项目的总体建设与推广应用工作。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综合协调,并在政策措施、共建共享、应用服务等方面做好支撑工作。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是项目牵头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公共服务平台的管理与日常维护工作。
  (二)负责全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编目、管理与更新维护工作。
  (三)负责全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目录的注册、发布与更新维护。
  (四)负责全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目录内容的分发、管理与更新维护,并提供社会化服务。
  第九条 使用或拥有地理空间信息资源的单位共同参与框架建设及完善工作,负责提供本单位政务空间专业信息数据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专业信息数据集信息资源的编目。
  (二)对本单位的专业信息数据集资源目录内容设置使用权限。
  (三)及时提供本单位专业信息数据集并负责定期更新。
  第十条 市国家保密主管部门、国家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对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安全保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监督检查,确保框架建设符合国家安全保密相关规定与要求。
第三章 框架建设与管理
  第十一条 标准体系建设。
  (一)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必须严格遵照聊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标准体系进行建设,保证信息共享与整合利用。
  (二)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标准规范体系的制订应根据国家、行业和山东省颁布的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在对聊城实际情况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用户需求、技术需求、应用需求等方面的因素进行修订完善,确保所建规范标准的客观性、科学性和实用指导性。
  第十二条 数据集建设。
  (一)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建设采用集中建库管理、分工更新维护的方式,整体信息资源体系建设由市国土资源局集中统一管理,各单位专业信息数据由各单位根据权限进行更新维护。
  (二)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包括四个层次,分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集、公共服务地理信息数据集。
  1.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是城市最齐全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集合,包括定位基础、水系、居民地及设施、交通、管线、境界与政区、地貌、植被与土质等基础数据和地名数据、数字正射影像数据等数据内容,是城市地理空间框架的数据基础,通过数据交换方式提供给对地理信息有深入应用的市政府各部门在涉密网上使用。
  2.公共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包括水系、居民地及设施、交通、境界与政区、植被与土质等基础数据和地名数据、数字正射影像数据等数据内容,是通过数据提取、保密、美化等加工之后形成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子集,通过电子政务网的网络服务方式提供给市政府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使用。
  3.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集包括市政府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可共享的各类专题数据,是市政府各部门基于地理空间框架公共服务平台将行政调查、行政办公的数据进行空间化之后形成的公共管理地理信息成果,可在市政府各部门之间通过电子政务网共享使用,也可在经过处理之后提供给社会公众使用。
  4.公共服务地理信息数据集包括水系、交通、植被、地名数据、数字正射影像等基础地理数据和部分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是通过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集进行数据提取、保密、美化等操作之后形成的融合产品,通过互联网以网页浏览或网络服务方式提供给社会公众使用。
  第十三条 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照“数字中国”、“数字山东”地理空间框架的统一部署与要求进行建设,实现全市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交换与整合利用。
  第十四条 数字聊城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是我市唯一的、统一的、权威的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市政府各部门都必须在该平台下开展本部门的专业应用,不得重复建设。
第四章 信息更新与运行维护
  第十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要在公共财政支持下,按照定期与动态相结合原则,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进一步增强地理信息采集、处理、存储和分发服务功能,统一组织实施基础地理信息的定期更新与分发服务,确保地理信息资源的权威性、标准性和现势性。
  第十六条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各数据生产单位按照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标准规范与数据更新频度要求,以文件交换的方式提供给市国土资源局统一进行数据更新维护。公共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市国土资源局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基础上,经过数据加工和保密处理后,在聊城市电子政务网上进行更新发布。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集,由市政府各部门按照“权威数据来自权威部门、权威部门负责更新维护”的原则进行数据更新和维护。市政府各部门应按照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标准规范与数据更新频度要求,通过共享交换平台对专题业务信息进行更新发布,实现全市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与整合利用。
  第十七条 各类地理信息资源的提供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做好共享信息的采集、更新、汇总、发布工作,包括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维护及相关专业、专题、共享信息数据集的更新维护。在信息更新维护过程中,须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并符合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的整体数据采集标准、数据质量标准和数据交换标准。
第五章 数据共享与使用
  第十八条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为国家秘密信息,只限于在涉密网上共享使用或根据实际情况以文件交换方式提供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应确保使用环境与互联网物理隔离。市政府各部门需要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目的和范围必须符合国家保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严格按照《山东省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规定》(鲁国土资发〔2007〕237号)的审批程序执行。
  第十九条 公共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集数据经保密处理后,可通过聊城市电子政务网提供给各级政府部门作为一般电子政务应用,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保证使用环境与互联网物理隔离。市政府各部门可通过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在权限范围内获取基础地理信息。
  第二十条 公共服务地理信息数据集,经保密处理并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国家保密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可提供给社会公众在互联网应用。
第六章 推广应用与服务
  第二十一条 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通过接口式、搭建式、嵌入式和在线服务等方式在电子政务网和公众互联网上为市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应用支撑服务。
  第二十二条 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依托聊城市地理信息数据库,为政府及部门用户提供在线调用、零码封装、在线服务、二次开发等多种形式的地理信息服务,满足不同部门、不同用户的多样化需求。各类用户可根据本部门或单位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应用模式。
  第二十三条 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基础地理信息管理系统是聊城市唯一的基础地理信息管理系统,所有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全部纳入其中进行管理,市政府其它部门不再单独进行基础地理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建设,以充分保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源的一致性。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在进行政务信息系统和公众服务信息系统建设时,涉及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应用服务的,应在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的基础上,采用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信息资源进行开发建设,避免重复投入。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部门应用信息系统要通过二次开发接口与数字聊城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实现对接和互联互通,通过公共平台加载最新测绘成果,逐步统一到数字聊城地理信息公共平台上来;尚未开展或正在开展应用信息系统建设的部门,要结合公共平台进行开发应用,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政务专业信息内容及其目录的,由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向国(境)外提供未公开的基础地理空间信息或者泄漏涉密数据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市政府各部门使用财政资金进行地理信息应用系统建设,未经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进行重复建设,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擅自对外提供涉密信息或者在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