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范围界定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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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范围界定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范围界定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博物馆”免税范围界定问题的请示》经商财政部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六)款中所称的“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是指经各级文物、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并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博物馆。请你局按此条件严格界定,对其他虽冠以博物馆的名称,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不得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照顾。










1996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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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加强总局系统干部外语学习与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印发《关于加强总局系统干部外语学习与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体人字〔2002〕122号

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举办2008年奥运会和国际体育交往需要,贯彻落实《2001年-2005年国家体育总局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进一步加强总局系统干部外语学习与培训工作,现将《关于加强总局系统干部外语学习与培训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体育总局(公章)
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强总局系统干部外语学习与培训工作的意见

为适应举办2008年奥运会和国际体育交往的需要,现就加强总局系统干部外语学习与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外语学习与培训,全面提高干部外语水平是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
北京成功获得2008年奥运会举办权对我们既是机遇,同时也面临着各种挑战,举办奥运会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面临的工作千头万绪,在未来7年中,我们将要在国际奥委会和国际单项组织的主持和指导下,遵循有关章程、规则和协议的要求,与国际奥委会和国际单项组织合作完成奥运会的竞赛准备和竞赛组织工作,需要大批懂业务、会管理、具有一定外语水平的专门人才,以确保高质量完成举办2008年奥运会的任务,但是从总局目前人才队伍的现状看,懂体育、会外语、善管理的专门人才严重不足,特别是在竞赛管理干部队伍中,外语水平不高的问题尤为突出,在奥运会28个国际单项体育组织中,我国在其任职的人数很少,能够真正发挥作用的就更有限,还有近一半单项体育组织我国无人参加,造成这种状况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我们干部队伍的外语水平不高,这种状况如果不加以迅速改变,将难以完成举办2008年奥运会任务。因此,全面加强干部外语学习与培训,提高全体干部的外语水平,培养一支既懂体育、又懂外语的体育组织管理人才队伍,是我们当前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
二、从实际出发,加大培训工作力度,全方位开展外语培训工作。
根据总局干部队伍外语水平参差不齐,干部年龄、学历、岗位要求不同的实际,总局干部外语学习与培训工作坚持从举办2008年奥运会和国际体育交往的需要出发,并结合干部队伍的实际,分层次、分类别、分期分批进行,在普遍提高总局系统干部外语水平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国际体育组织人才和奥运会竞赛组织管理骨干人才培养对象、运动项目管理中心领导和业务干部、机关公务员以及运动员、教练员的外语学习、培训工作。具体要求是:
(一)加强机关公务员外语培训工作。根据机关公务员工作特点和干部外语实际水平,对一部分年龄较大、外语基础不够好的公务员要求掌握300句简单的日常用语,能进行简单的对话;对于具有大学本科学历、1951年以后出生的公务员3至5年以内能独立进行一般对外公务活动。学习比较优秀的公务员或有较高外语水平的公务员,将有计划地进行脱产强化培训或选派出国留学。鼓励公务员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组织的外语培训,并在经费上给予支持。
(二)加强对国际体育组织人才的外语强化培训。对已进入国际体育组织或拟推荐进入国际体育组织的人员,有计划地进行外语强化培训,以迅速提高国际体育组织人才的外语水平,为进入国际体育组织创造有利条件,并更好地发挥在国际体育组织中的作用。
(三)加强对奥运会竞赛管理组织骨干人才培养对象的外语强化培训。对经选拔列入培养对象的人员,用2-3年的时间进行国内、国外相结合的外语强化培训,使其能独立承担各运动项目的外事工作任务,成为举办2008年奥运会各运动项目的竞赛骨干。
(四)加强对项目中心班子成员、机关司、处级干部和奥运会项目中心业务干部、教练员、运动员的外语强化培训。有计划地选派机关司处级和项目中心班子成员、业务岗位处级干部中具有一定外语基础人员进行全脱产外语强化培训。全面加强教练员、运动员外语学习培训工作,在普遍提高教练员、运动员外语水平的基础上,选拔部分优秀中青年教练员、运动员进行外语强化培训。项目中心外语水平较差的业务岗位干部,要通过自学、单位组织业余培训或选送进入有关院校或培训机构进行脱产强化培训等多种形式,尽快提高其外语水平。
(五)其他人员的外语培训,按照业余、实用、自愿原则进行学习和培训。
三、按照分级分类培训的原则,多渠道、多形式切实抓好干部外语学习培训工作
(一)干部外语学习培训坚持分级分类培训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将自学和有组织培训、业余培训与脱产强化培训、国内培训与国外培训、总局自己组织与委托有关院校、培训机构培训有机结合起来,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计算机网络等手段进行培训。
(二)实行分级负责和分类管理。外语学习培训工作由人事司统一协调,归口管理,有关职能部门、项目中心等协调配合。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干部培训中心等单位具体承担培训任务。
(三)人力资源中心、北京体育大学等具有培训职能的单位要积极承担外语培训任务,外联司、对外体育交流中心以及各单位外事干部和北京体育大学教师要积极支持并参与有关教学工作。人事司、外联司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并吸收外语教学方面的专家,组织力量编写适合体育特点、紧密结合奥运会需要的外语教材。要积极借助社会力量,加强与有关培训机构、外语院校的联系与合作,委托有关培训机构和外语院校培训外语人才。通过国家外国专家管理渠道,积极争取聘请国外语言专家帮助外语培训工作。
四、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干部外语学习培训工作落到实处
(一)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对外语学习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外语学习不仅是提高自身素质的需要,而且关系到成功举办2008年奥运会和体育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广大干部要增强外语学习的自觉性,要积极主动参加各种外语培训,充分利用工作之余,通过广播、电视、网络以及其他语音设备坚持业余自学。
(二)从总局干部的实际出发,研究不同岗位、不同职务、不同年龄干部外语水平的考试考核标准,今后将把外语水平作为干部年度考核、提拔、晋升等的必要条件。建立脱产培训考试、考核和考勤管理制度,加强脱产培训期间的考核管理。竞体司、科教司、外联司、宣传司等部门的领导应当具有较好的外语水平。对于项目中心业务干部,凡没有外语基础的要加强其外语培训,要求在三年内达到规定的外语水平,达不到要求的,将调整出业务岗位,重新安排工作。今后新进入业务岗位的干部在注重业务素质的同时,要重点把好外语关(特别是口语表达能力),原则上不具备外语四级以上水平的人员不得新进入业务岗位工作;今后推荐进入国际体育组织人员原则上必须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列入国际体育组织骨干人才培养对象的人选,必须迅速提高其外语水平。
(三)为配合总局加强外语学习、培训工作,今后各单位新进人员要严格掌握外语条件,原则上,从社会招聘和从本系统外新调入处以下人员必须具有大学英语六级以上外语水平(体育专业人员具有大学外语四级以上水平)。
(四)各单位要加强外语培训工作的领导,并确定一位负责同志主抓外语培训工作,单位领导要带头参加外语学习培训,积极创造外语学习培训的良好氛围。各单位要对外语学习、培训经费予以保障,为干部外语学习创造条件,支持干部参加社会组织的外语培训,并在学习经费、时间等方面予以支持。今后将把各单位外语学习情况列入单位班子成员的考核内容,各单位在年终总结时,要将本单位干部外语学习和培训的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2002年3月28日印发

价格鉴证师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5年6月2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了《价格鉴证师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4号)。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规范价格鉴证师注册工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对《价格鉴证师注册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原《价格鉴证师注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现将《价格鉴证师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 平

二○○八年八月二日

价格鉴证师注册管理办法
(2008年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鉴证师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价格鉴证师注册与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为价格鉴证师的注册审批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为价格鉴证师的注册初审机关。 第四条 价格鉴证师注册,由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人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初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初审机关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作出准予或不予价格鉴证师注册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五条 申请价格鉴证师注册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在价格鉴证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从事价格鉴证类工作; (三)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第六条 凡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价格鉴证师注册条件,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价格鉴
证师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二)在价格鉴证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价格鉴证师注册之日止不满两年的; (三)提供虚假的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材料的; (四)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价格鉴证师注册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申请价格鉴证师注册,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
(二)《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所在单位考核同意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详见附件。 第八条 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初审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初审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初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人的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九条 初审机关应当自其受理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人申请
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自收到初审机关初审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价格鉴证师注册的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家发展改革委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国家发展改革委作出准予价格鉴证师注册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核发《价格鉴证师执业注册证书》,并将《价格鉴证师执业注册证书》送达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人。 国家发展改革委作出不予价格鉴证师注册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 价格鉴证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价格鉴证师执业注册证书》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印制。持《价格鉴证师执业注册证书》者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有效期满前三十天到注册初审机关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 价格鉴证师注册登记内容变更的,须及时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价格鉴证师注册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准予价格鉴证师注册的决定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网站等媒体公布。
第十三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注册价格鉴证师的管理监督,对注册价格鉴证师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注册价格鉴证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注销其价格鉴证师注册,并在指定的媒体公布: (一)已经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有效期届满未重新办理注册手续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注册价格鉴证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非法转让《价格鉴证师执业注册证书》的; (二)超越注册价格鉴证师执业范围执业的; (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的、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办理价格鉴证师注册,不得向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价格鉴证师注册和管理所需经费,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十六条 价格鉴证师注册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价格鉴证师注册条件的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在价格鉴证师注册受理、审批、决定过程中,未向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三)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要求,不一次告知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四)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或者不予价格鉴证师注册的理由的; (五)对符合价格鉴证师注册条件的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人不予价格鉴证师注册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价格鉴证师注册决定的; (六)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人认为价格鉴证师注册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申请事项类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价 格 鉴 证 师 注 册 申 请)
申请人单位(盖章)
地址: 邮编:
负责人签字:
申请人姓名: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办 公 厅 监 制
填 表 说 明
一、申请人申请注册,必须使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监制的《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表》。本表可以复制。
二、填写申请表须用钢笔蓝、黑墨水或签字笔。工整正楷,切勿潦草。
三、具体栏目填写说明:
1、“文化程度”指申请人已获得正式学历证书的初中、高中、中专、大专、大学本科、研究生等;
2、“所学专业”指申请人最后学历所学的专业;
3、“专业技术职称”指申请人获得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以外的其他评定或考试合格获得的职称资格,如经济师、会计师、研究员等;
4、“通过考试年份”指申请人何年通过全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
5、“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号”指申请人已获得国家人事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的编号;
6、“申请人执业单位”指申请人现在从事价格鉴证工作的单位;
7、“接受继续教育情况”一栏再次注册时填写,初次注册时不填写;
8、“初次注册日期”栏,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填写。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时间
文化程度
所学专业
专业技术职称
通过考试年份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申请人身份证号
申请人执业单位
单位详细地址
邮编
办公室
无线电话
其他通讯方式
申请人
电 话
从事价格鉴证的经历及主要业绩:
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何时、何地受过刑事处罚,何时、何地在价格鉴证业务或相关业务工作中犯有错误受过何种行政处分
所在单位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
主管部门
初审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国家发展改
革委审定
注册意见
(盖章)
审批人(签字) 年 月 日
初次注册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