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给公安机关做出特殊贡献的牺牲病故人民警察家属特别抚恤金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00:50:41   浏览:88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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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给公安机关做出特殊贡献的牺牲病故人民警察家属特别抚恤金的通知

公安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给公安机关做出特殊贡献的牺牲病故人民警察家属特别抚恤金的通知
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民政、财政厅(局):
为了褒扬和抚恤在公安工作中做出特殊贡献的牺牲或者病故的人民警察,抚慰他们的家属,激励广大人民警察献身公安保卫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现将公安机关牺牲、病故人民警察家属享受特别抚恤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公安机关在职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或病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含)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含)以上单位发给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一)荣立或被追记一等功以上的人员;
(二)生前在边防、海岛、高原或其他特别艰苦的环境或有毒有害环境工作连续满20年,并做出显著成绩者;
(三)生前职务为处(局)级(含)、专业技术职务为高级工程师(含)以上,或警龄(含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满30年,且事迹突出者。
二、特别抚恤金按照第一条所列条件的顺序依次划分为一、二、三等,其中一等为15000元,二等为12000元,三等为10000元。同时具备两种(含)以上条件的,按其较高的一个等级给予特别抚恤。
三、领取特别抚恤金的对象和顺序是:人民警察的父母、配偶、子女及依靠人民警察生活的未成年的弟、妹和抚养人。
四、公安机关离退休人民警察牺牲、病故后,凡符合上述特别抚恤条件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五、特别抚恤金所需经费,分别为:公安部机关及所属单位,在公安部机关经费中统一列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地、县(市)公安机关,按审批权限,在各公安厅、局机关经费中统一列支;计划单列市公安局和县(市)公安机关,在市公安局机关经费中统一列支。
每年年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汇总,报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厅、局备案。
六、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
铁路、交通、民航、林业部门的人民警察,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附件:特别抚恤报批表(式样)(略)



1995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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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2013年1月至2月,王某、赵某、李某经预谋,先后在路边15家小商铺内以高于市场价数倍的价格推销鞭炮。经营者如拒绝购买,就以干扰经营相威胁,共收取各家商铺现金4000余元。有一家商铺拒绝购买鞭炮,即被王某等人使用气枪将商铺玻璃打碎。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构成寻衅滋事罪。王某等人在公共场所以强行推销鞭炮为手段,强迫被害人高价购买鞭炮,索取被害人4000余元,属于强拿硬要,构成寻衅滋事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王某等人以干扰经营相威胁,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要求被害人高价购买鞭炮,进而交付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构成强迫交易罪。王某等人以威胁的方式与被害人达成鞭炮交易,从中赚取高于鞭炮实际价格的利益,构成强迫交易罪。

  评析:笔者认为应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1.本案不构成强迫交易罪。强迫交易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此罪必须具备交易事实,而本案中王某等人推销鞭炮的行为不是交易行为,而是向被害人索要财物的借口。交易的实质为双方自愿等价交换,本案中被害人被迫给付的钱款是鞭炮实际价格的数倍,已经不是相互交易,而是被强行索取。强迫交易罪侵犯的客体为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的是当事人交易选择权。本案中,被害人支付了数倍于市场价的钱款,其财产权受到侵犯。同时,15家商铺受到侵扰,一定范围内的社会管理秩序受到侵犯。因此,本案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2.本案系寻衅滋事罪和敲诈勒索罪的竞合,应当从一重罪处罚。

  从客体分析,寻衅滋事罪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罪,其侵犯的客体主要是社会管理秩序。其中,强拿硬要类寻衅滋事罪还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敲诈勒索罪属于侵犯财产罪,侵犯的客体是财产权。此案中,被害人受到威胁后,因担心经营受到干扰,被迫高价购买鞭炮,其财产权受到侵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给被害人带来不安全感,其经营活动得不到保障,安全稳定的社会管理秩序受到侵犯。王某等人的行为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还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客体要件。

  从客观方面分析,强拿硬要是寻衅滋事罪的罪状之一。强拿硬要是以排除被害人反抗的强制方法取走或者索要被害人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的行为特征是以实施侵害相威胁,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从而按照行为人的要求交付财物。王某等人以干扰经营为威胁,强行索取被害人高于市场价数倍的钱款,既符合寻衅滋事罪中强拿硬要的行为特征,也符合敲诈勒索罪的行为特征。

  从主观方面分析,2013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和“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两种情形。王某等人以干扰经营相威胁,意图实现其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同时其威胁的内容也体现出他们逞强耍横的心理状态,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表现。

  综上所述,本案属于寻衅滋事罪和敲诈勒索罪的竞合。上述解释第7条规定,寻衅滋事罪和敲诈勒索罪出现竞合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数额,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可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此,对王某等人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作者单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六安市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政〔200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现将《六安市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五日

六安市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乡(镇) 政府为所在地村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

  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村民(含本辖区)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三条 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建设的总体规划以及新农村建设要求

  第四条 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严禁占用耕地或变相占用耕地,所需用地从乡(镇)公益性建设用地中调剂解决。

  第五条 建设公益性公墓要突出从紧、从严的原则,每个乡镇,可申请建设一处公益性公墓,建设面积应控制在20亩(公祭堂2亩)以内。所建公墓要履行用地审批手续,涉及林地的,需经林业部门批准。

  第六条 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于大众的社会公益性设施,不得变相从事经营活动,建设资金以政府投资为主、社会自愿捐赠和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原则筹集,县区政府要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的领导,加大奖励和扶持力度。

  第七条 公益性公墓可分中、低档墓区,低档墓区应不少于墓穴总数的70%。要根据本地经济状况,对农村困难群体的殡葬服务收费给予优惠或减免。

  第八条 公益性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超过0.8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严禁建造豪华墓穴。墓区绿化覆盖面不得少于50%,墓碑以平置为主,防止青山“白化”现象。

  提倡和鼓励花葬、树葬、草坪葬和骨灰撒散的绿色生态安葬方式。

  第九条 建立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墓地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批准。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发改委的立项批复;
  (三)建设、规划、国土、林业等部门的审查意见;
  (四)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公益性公墓最高限价由市民政部门会同物价局综合市场建材、人工、绿化、管护等因素合理地确定,所有收取的费用全部用于公墓的管理、维护和建设,严禁挪作他用。

  公益性公墓具体的收费价格,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县区民政、物价部门共同核定,不得超过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最高限价。

  第十一条 公益性公墓应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向村民提供墓穴用地,要在入口醒目位置设立价格公示牌,公开墓穴价格和价格投诉电话。

  禁止巧立名目乱计价、乱收费,禁止炒买炒卖墓穴格位。

  第十二条 各乡镇要对已建的公益性公墓进行集中整合,规范管理。公益性公墓要明确专人负责,聘用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管理和维护(原则上1—2人)。

  公益性公墓管理要建立严格的墓穴出售档案登记管理制度,并建立财务账册,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实行年度公开公布。

  第十三条 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由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组织实施,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市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普检或抽检,并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 公益性公墓实行属地管理。对违反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规定的,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实行谁审批谁整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将逐级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公祭堂的定价与管理比照上述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