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 4 号
现发布《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李长江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供应港澳活牛检验检疫工作,确保供港澳活牛的健康与港澳市民食用安全,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的传播,促进畜牧业生产发展和对港澳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对供港活牛的检疫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国内地从事供港澳活牛育肥、中转、运输、贸易的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供港澳活牛应检疫病是指:狂犬病、口蹄疫、炭疽、结核病、布氏杆菌病及其它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第四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统一管理供港澳活牛的检验检疫工作。
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各自辖区内供港澳活牛育肥场和中转仓的注册、监督管理和疫情监测,负责供港澳活牛的启运地检验检疫和出证管理。
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供港澳活牛出境前的监督检查和临床检疫;负责供港澳活牛在出境口岸滞留站或转入中转仓的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育肥场、中转仓的注册管理
第五条 供港澳活牛育肥场、中转仓须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注册。注册以育肥场、中转仓为单位,实行一场(仓)一证制度。
只有经注册的育肥场饲养的活牛方可供应港澳地区;只有经注册的中转仓方可用于供港澳活牛的中转存放。
申请注册的育肥场须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在过去6个月内育肥场及其周围10公里范围内未发生过口蹄疫,场内未发生过炭疽、结核病和布氏杆菌病;
育肥场设计存栏数量及实际存栏量均不得少于200头;
符合《供港澳活牛育肥场动物卫生防疫要求》(见附件1)。
第七条 申请注册的中转仓须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不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者,由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中转仓过去21天内未发生过一类传染病;
中转仓设计存栏数量不得少于20头;
符合《供港澳活牛中转仓动物卫生防疫要求》(见附件2)。
第八条 申请注册的育肥场、中转仓应填写《供港澳活牛育肥场、中转仓检验检疫注册申请表》(见附件3),一式三份,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 育肥场、中转仓平面图和照片(包括场、仓区大门口,场、仓区全貌,进/出场隔离检疫舍外景,牛舍外景,牛舍内景,更衣消毒室、兽医室、病畜隔离舍、死畜处理设施、粪便处理设施等);
(三)育肥场、中转仓的动物卫生防疫制度、饲养管理制度。
第九条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条件对申请注册的育肥场、中转仓进行考核。合格者,予以注册,并颁发《供港澳活牛育肥场、中转仓检验检疫注册证》(见附件4)。
注册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
第十条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供港澳活牛注册育肥场、中转仓实施年审制度。
对逾期不申请年审或年审不合格且在限期内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吊销其注册证。
第十一条 注册育肥场、中转仓连续2年未供应港澳活牛的,检验检疫机构应注销其注册资格,吊销其注册证。
第十二条 供港澳活牛育肥场、中转仓如迁址或发生企业名称、企业所有权、企业法人变更时应及时向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重新注册或变更手续。
第三章 动物疫病控制与预防
第十三条 进入注册育肥场的活牛须来自非疫区的健康群,并附有产地县级以上动物防疫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进场前,认可兽医须逐头实施临床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进场隔离检疫区。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注销其注册资格。
第十四条 进入隔离检疫区的牛,由认可兽医隔离观察7至10天。对无动物传染病临床症状并经驱除体内外寄生虫、加施耳牌后,方可转入育肥区饲养。认可兽医对进入育肥区的牛要逐头填写供港澳活牛健康卡(见附件5),逐头建立牛只档案。
第十五条 耳牌应加施在每头牛的左耳上。国家检验检疫局统一负责耳牌的监制;注册育肥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耳牌发放与使用监督管理;注册育肥场认可兽医负责耳牌的保管与加施,并把耳牌使用情况填入《供港澳活牛检疫耳牌使用情况登记表》(见附件6)。
耳牌规格为3cm×6cm,上面印有耳牌流水号(均为全国统一号)。耳牌上空白部分由检验检疫机构在发放耳牌时用专用笔标上注册育肥场注册编号。育肥场注册编号加耳牌流水号即为每头牛的编号。
第十六条 育肥牛在育肥场中至少饲养60天(从进场隔离检疫合格之日至进入出场隔离检疫区之日),出场前隔离检疫7天,经隔离检疫合格方可供应港澳。
第十七条 注册育肥场、中转仓须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做好日常防疫消毒工作。要定期清扫、消毒栏舍、饲槽、运动场,开展灭鼠、灭蝇蚊和灭吸血昆虫工作,做好废弃物和废水的无害化处理。不得在生产区内宰杀病残死牛。进出育肥场、中转仓的人员和车辆须严格消毒。
第十八条 注册育肥场须按规定做好动物传染病的免疫接种,并做好记录,包括免疫接种日期、疫苗种类、免疫方式、剂量、负责接种人姓名等。
第十九条 注册育肥场、中转仓应建立疫情申报制度。发现一般传染病应及时报告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发现可疑一类传染病或发病率、死亡率较高的动物疾病,应采取紧急防范措施并于24小时内报告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和地方政府兽医防疫机构。
注册育肥场发生一类传染病的,应停止向港澳供应活牛,在最后一头病牛扑杀6个月后,经严格消毒处理,方可重新恢复其向港澳供应活牛。注册中转仓发生一类传染病的,在中转仓内的所有牛只禁止供应港澳,在清除所有牛只、彻底消毒21天后,经再次严格消毒,方可重新用于中转活牛。
第二十条 注册育肥场、中转仓须严格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得饲喂或存放任何明文规定禁用的抗菌素、催眠镇静药、驱虫药、兴奋剂、激素类等药物。对国家允许使用的药物,要遵守国家有关药物停用期的规定。
注册育肥场、中转仓须将使用的药物名称、种类、使用时间、剂量、给药方式等填入监管手册。
第二十一条 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考核、认可的兽医负责注册育肥场、中转仓的日常动物卫生防疫工作,协助检验检疫机构做好注册育肥场、中转仓的检验检疫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注册育肥场、中转仓使用的饲料应符合国家检验检疫局有关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的规定。对使用的饲料要详细记录来源、产地和主要成分。
第二十三条 供港澳活牛必须使用专用车辆(船舶)进行运输,检验检疫机构或其认可兽医对供港澳活牛批批进行监装,装运前由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认可兽医监督车辆消毒工作。
第二十四条 供港澳活牛应以注册育肥场为单位装车(船),不同育肥场的牛不得用同一车辆(船舶)运输。运输途中不得与其它动物接触,不得卸离运输工具,并须使用来自本场的饲料饲草。
第二十五条 供港澳活牛由启运地到出境口岸运输途中,需由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押运员押运。铁路运输的押运员还须持有外经贸部门颁发的押运员证书。
押运员须做好供港澳活牛运输途中的饲养管理和防疫消毒工作,不得串车,不得沿途出售或随意抛弃病、残、死牛及饲料、粪便、垫料等物,并做好押运记录。
供港澳活牛抵达出境口岸后,押运员须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交押运记录,押运途中所带物品和用具须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熏蒸消毒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进入中转仓的牛必须来自供港澳活牛注册育肥场,保持原注册育肥场的检疫耳牌,并须附有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动物卫生证书》。
装运供港澳活牛的回空火车、汽车、船舶在入境时由货主或承运人负责清理粪便、杂物,洗刷干净,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消毒处理并加施消毒合格标志。
出口企业不得从非注册育肥场收购供港澳活牛,不得使用非注册中转仓转运供港澳活牛。
违反前款规定的,各检验检疫机构均不得再接受其报检,并依法对其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出口企业应将供港澳活牛的计划、配额与供港澳活牛出口运输途中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启运地和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
第四章 检验检疫
第三十条 出口企业在供港澳活牛出场前7-10天向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供供港澳活牛的耳牌号和活牛所处育肥场隔离检疫栏舍号。
受理报检后,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到注册育肥场逐头核对牛的数量、耳牌号等,对供港澳活牛实施临床检查,必要时实施实验室检验。
第三十一条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供港澳活牛由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动物卫生证书》。证书有效期,广东省内为3天,长江以南其他地区为6天,长江以北地区为7-15天。
第三十二条 供港澳活牛运抵出境口岸时,出口企业或其代理人须于当日持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动物卫生证书》正本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如需卸入出境口岸中转仓的,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经现场检疫合格方可卸入中转仓。来自不同的注册育肥场的活牛须分群栓养。来自不同省、市、区的活牛不得同仓饲养。
第三十三条 受理报检后,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在《动物卫生证书》有效期内抵达出境口岸、不变更运输工具出境的,经审核证单、核对耳牌号并实施临床检查合格后,在《动物卫生证书》上加签实际出口数量,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准予出境。
在《动物卫生证书》有效期内抵达出境口岸、变更运输工具出境的,经审核证单、核对耳牌号并实施临床检查合格后,重新签发《动物卫生证书》,并附原证书复印件,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准予出境。
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或无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动物卫生证书》或超过《动物卫生证书》有效期的、无检疫耳牌的,或伪造、变造检疫证单、耳牌的,不准出境。
第三十四条 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如发现供港澳活牛有重大疫情,应立即上报国家检验检疫局,并向当地地方政府兽医防疫机构通报,同时通知相关检验检疫机构。
第三十五条 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每月5日前应将上月各省、市、自治区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数据和检疫中发现的有关疾病、证单、装载、运输等存在的问题书面通知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供港澳活牛注册育肥场、中转仓实施检验检疫监督,定期检查供港澳活牛的收购、用药、免疫、消毒、饲料使用和疾病发生情况。监督检查结果分别填入《供港澳活牛育肥场监管手册》(见附件7)和《供港澳活牛中转仓监管手册》(见附件8)。注册育肥场、中转仓应按要求如实填写监管手册,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供港澳活牛注册育肥场、中转仓实施疫情监测,并指导免疫接种和传染病防治。
第三十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情况可定期或不定期对注册育肥场、中转仓动物药物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采集所需样品作药物残留检测。
第三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注册育肥场、中转仓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取样检测饲料中病原微生物、农药、兽药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残留量。
附则
第四十条 “供港澳活牛育肥场”是指将架子牛育肥成符合港澳市场质量要求的活牛的饲养场。
“供港澳活牛中转仓”是指专门用于将供港澳活牛从注册育肥场输往港澳途中暂时存放的场所,包括在启运地的中转仓和在出境口岸的中转仓。
第四十一条 每一注册育肥场、中转仓使用一个注册编号,编号格式为XXFYYY或XXTYYY。其中XX为汉语拼音字母,代表注册育肥场、中转仓所在地的省、直辖市、自治区汉语拼音缩写(见附件9);F表示育肥场,T表示中转仓,YYY是流水号。
按照上述规定,深圳、珠海、宁波、厦门检验检疫局辖区的注册育肥场、中转仓的编号格式分别特别规定为GDFSYY、GDTSYY;GDFZYY、GDTZYY; ZJFNYY、ZJTNYY;FJFXYY、FJTXYY,YY为流水号。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家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供港澳活牛育肥场动物卫生防疫要求
2、供港澳活牛中转仓动物卫生防疫要求
3、供港澳活牛育肥场、中转仓检验检疫注册申请表
4、供港澳活牛育肥场、中转仓检验检疫注册证
5、供港澳活牛健康卡
6、供港澳活牛检疫耳牌使用情况登记表
7、供港澳活牛注册育肥场检验检疫监管手册
8、供港澳活牛中转仓检验检疫监管手册
9、各省市自治区汉语拼音缩写表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文华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文华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
文华奖是文化部设立的专业艺术最高奖。它对于调动广大文艺工作者的积极性,增强艺术院团凝聚力,促进全国艺术创作,推动出人出戏出精品,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发挥着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为保证文华奖评奖的导向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把文华奖办得更好,现将《文化部文
华奖评奖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文化部文华奖评奖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文华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设立的专业艺术最高奖。
第二条 文华奖评奖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推陈出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方针;坚持文艺反映社会主义时代主旋律,提倡不同题材、形式、风格、流派的多样化;坚持导向性、权威性、公正性。通过评奖,促进艺术表演团体出好戏出
人才,推动艺术创作和演出的繁荣与发展。
第三条 文华奖每年评选一次。
二、奖 项 设 置
第四条 文华奖设综合奖和单项奖。
综合奖设文华大奖、文华新剧目奖和文华新节目奖。
单项奖设文华剧作奖、文华词作奖、文华导演奖、文华编导奖、文华音乐创作奖、文华舞台美术奖和文华表演奖。
第五条 文华新剧目奖是对整台的大型剧(节)目的评奖,包括新编、改编、移植的戏曲、话剧、歌剧、舞剧、儿童剧及有整体构思、非组团组台的大型歌舞乐舞。文华新节目奖是对小型节目的评奖,包括两大类:一是戏剧曲艺类,含戏曲小戏、话剧小品、话剧独幕剧、曲艺、木偶剧
、皮影戏等;二是音舞杂技类,含歌曲、乐曲、舞蹈、小型歌剧、小型舞剧、杂技等。文华大奖是在已获文华新剧目奖和文华新节目奖的剧(节)目中评选出的最突出的优秀剧(节)目。
第六条 文华大奖每届可评6个,即在戏曲、话剧、歌剧、舞剧、儿童剧、歌舞乐舞六个艺术门类中,原则上每类可各评1个。文华大奖可以空缺,各艺术门类间也可以适当调剂,但总数不得超过6个。
第七条 文华新剧目奖(大型、含大奖)每届数量不超过35个。文华新节目奖(小型)每届数量不超过40个。
第八条 文华单项奖每届总数不超过100个,其中文华新节目奖中的单项奖不超过20个。
第九条 待条件成熟时,增设文学、美术等奖项。
三、参 评 条 件
第十条 文华奖参评剧(节)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各专业艺术表演团体(含民间职业剧团和社会办的职业剧团)创作演出的新剧(节)目;
(二)新剧目的首演时间在5年之内,新节目的首演时间在3年之内;
(三)参评剧(节)目参加过文化部举办的专业演出活动,或在评选有效期内在北京演出过,或未进京但获当地文化厅(局)或主管部门特别推荐者;
(四)演出场次在30场以上(大型歌剧演出场次在15场以上);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正式申报或各系统主管部门正式申报的。
四、评 奖 机 构
第十一条 文华奖设评奖委员会。评奖委员会在文化部领导下负责评选工作。评委会由文化部领导,艺术局及本部有关部门人员和艺术界知名专家组成。评奖委员会委员由文化部聘任。每届按一定数额轮换,如评委或评委的直系亲属有作品参评,则应回避。
第十二条 文华奖评奖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顾问、委员。评委会内设戏曲组、话剧组、歌剧舞剧歌舞乐舞组、儿童剧组等相应的评奖组。在评奖委员会授权下,各评奖组根据艺术门类的奖项奖额进行评选。
第十三条 评奖委员会下设评奖办公室,办公室的工作由艺术局承担,负责评奖的组织工作和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评委和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评奖规定和有关纪律,防止不公正竞争,防止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对于违反规定或有徇私舞弊行为者,给予严肃处理。参评剧目节目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行贿、送礼,如有发现,取消剧(节)目和个人的参评资格。
五、评 奖 程 序
第十五条 地方参评剧(节)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推荐申报,部队系统参评剧(节)目,由总政文化部推荐申报,中直、有关部委和产业系统艺术院团的参评剧目,由演出单位提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申报。推荐剧(节)目须按评奖办公室要求,填写表
格,提供资料。
第十六条 已获文华新剧目奖和文华新节目奖的剧(节)目,在获奖后5年之内经过加工修改,质量上有显著提高者,可申报参加文华大奖的评奖。
第十七条 评选具体步骤
(一)评奖办公室对申报剧目进行初选,提出初选名单。初选名单应多于奖额的30%以上。
(二)评委按组集中审看初选提名剧目的录像,并参照日常舞台演出情况,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差额提名。
(三)在差额提名的基础上,以记名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评选出文华新剧目奖和文华新节目奖。在已获文华新剧目、新节目奖的剧(节)目中,以记名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评选出文华大奖。
(四)在已获得的文华大奖和文华新剧目奖、文华新节目奖的剧节目中评选各种单项奖。
第十八条 投票时以到会评委实有人数为准,不代投。顾问不参加投票。
新剧目、节目奖在规定的奖额内,票数过半者有效。
第十九条 在文华大奖的投票表决中,须票数达2/3以上者方有效。如最后一个名额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剧(节)目得票相等,则须重新投票,如重投后仍然相等,则同时无效。
在文华新剧目奖、文华新节目奖及单项奖的投票表决中,如最后一个名次有两个以上得票相等,则同时有效,奖额相应增加。
第二十条 获奖名次的排列,以得票多少为序。得票相同者,以再次表决数为序。
第二十一条 在评选过程中,如遇有争议,由评委协商后报评委会主任、副主任裁定。
第二十二条 评选结果报文化部审核批准方能生效。
六、奖 励
第二十三条 对获剧(节)目综合奖的院团和获单项奖的艺术工作者,均颁发奖状(证书)、奖牌和奖金。
七、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