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地方公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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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地方公路管理办法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


安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安阳市地方公路管理办法》已经二○○二年元月十七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二○○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靳绥东

                      二○○二年元月十七日



安阳市地方公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阳市地方公路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公路的管理。                       第三条 地方公路的建设、养护实行政府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受益区域内全民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对地方公路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公路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地方公路按其在公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县道、乡道两个行政等级。县道是具有全县经济、政治意义,连结县城和县内主要乡(镇)、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公路。乡道是为乡(镇)内部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公路的乡与乡之间(并通往行政村)的主要公路。不属于乡级以上公路的村与村之间以及村与外部联络的道路为村道。
   第六条 地方公路的行政等级由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县乡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划分标准进行认定。
   第七条 地方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毁,不得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地方公路附属设施。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公路管理工作,其县乡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行使地方公路行政管理职责。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九条 县乡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县乡公路建设与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二)编制县道发展规划及全市县乡公路年度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地方公路建设、养护技术管理措施;
   (四)组织全市地方公路路况、交通量及其他统计调查;                      (五)对地方公路建设、养护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六)负责组织地方公路工程的竣工验收;
   (七)负责全市地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对下级县乡公路管理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
   (八)负责地方公路建设、养护、业务技术指导和培训。                       第十条 县(市)、区县乡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地方公路工作的各项指示、决定;                      (二)编制乡道发展规划,提出县(市)、区地方公路年度养护计划;
   (三)负责实施所在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公路路况、交通量及其他统计调查;
   (四)负责实施地方公路建设、养护及质量管理;
   (五)负责地方公路工程的初验并提出报告;
   (六)征收拖拉机、机动三轮车、摩托车养路费;
   (七)负责按计划使用县(市)、区财政预算列支的用于地方公路建设、养护的资金;
   (八)负责路政管理,保护路产,保障公路完好、畅通。 第十条 各级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县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筹集地方公路建设、养护资金,保障地方公路建设养护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政府对地方公路建设和管理实行年度责任目标考核。
乡(镇)政府必须设专人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公路工作。
   第十二条 公安、建设、农机、土地、林业、水利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地方公路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 路 规 划


   第十三条 制定地方公路发展规划应当以本区域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为依据,综合考虑交通流量、路网布局、小城镇分布、资源开发等因素,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 县道规划由市县乡公路管理机构编制,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乡道规划由县(市)、区县乡公路管理机构编制,经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村道规划由县(市)、区县乡公路管理机构协助村民委员会编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县道、乡道、村道规划应当分别与省道、县道、乡道规划相协调,编制部门应将规划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县道、乡道、村道规划需要修改的,应按原批准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新建村镇、大型农工贸市场应当按规定与地方公路保持一定的距离,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的安全运行与畅通。


   第三章 公 路 建 设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维护公路建设秩序,加强对地方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地方公路建设以县乡政府为主,采取多种方式筹措建设资金。
   第十九条 地方公路建设、养护资金主要采取下列方式筹集:
   (一)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征收拖拉机、机动三轮车、摩托车养路费;
   (二)按省规定比例将汽车养路费补助于县乡公路;
   (三)根据《公路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县(市)、区、乡(镇)财政年度预算支出中必须列支的用于地方公路建设和养护的资金;
   (四)受益村、单位和个人的自愿捐资;
   (五)上级部门的扶持资金。
   第二十条 县道建设资金以县(市)、区、乡(镇)财政投资为主,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养路费给予补助。乡道建设资金以乡(镇)财政投资为主,县(市)、区财政可给予补助。村道主要依靠受益村、单位和个人自愿捐资,乡(镇)财政给予补助。
   第二十一条 养路费由市县乡公路管理机构编制使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经计划管理程序批准。市县乡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按计划管理使用养路费。县(市)、区财政年度预算列支资金由县(市)、区县乡公路管理机构提出使用计划,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县(市)、区财政部门拨付县乡公路管理机构按计划使用。乡(镇)财政年度预算列支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安排使用。受益村捐资由村民委员会管理使用,其他捐资按捐资人的意愿管理使用。依照第二款规定批准的财政年度预算列支资金使用计划,应当报市县乡公路管理机构备案。乡(镇)财政年度预算列支资金使用计划,应当报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上级部门的扶持资金由市县乡公路管理机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地方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应当专设帐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当年节余资金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二十三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地方公路建设、养护资金使用情况,并于每年初将上年度全市地方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初将使用情况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财政年度预算列支资金的使用情况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并向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受益村、单位和个人所捐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向村民、捐资单位、个人公示。
   第二十四条 地方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年度政府审计监督制度。
   第二十五条 地方公路建设、养护需村民投劳的,由村民大会民主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地方公路建设项目应当由县(市)、区县乡公路管理机构上报市县乡公路管理机构,经审批后列入全市县乡公路年度建设计划。申请纳入省建设计划的项目,由市县乡公路管理机构审核上报。
   第二十七条 需列入计划的地方公路建设项目应做好前期工作,其编报程序按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地方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县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地方公路工程质量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地方公路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未通过验收的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一条 地方公路建设用地及地上附着物,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第三十二条 地方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1.5米的土地为地方公路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对其使用。


   第四章 公 路 养 护


   第三十三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符合四级以上标准的新、改建地方公路,按有关规定列入统计里程,并根据当地实际列入养护。
   第三十四条 列入养护的县道、乡道应当按照交通部制定的养护质量评定办法评定路况,实行联路计酬的经济责任制。村道可参照上述办法,制定质量评定指标,保障公路完好畅通。
   第三十五 条地方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相结合,常年养护与季节性养护、流动性养护相结合制度。推行定额养护,计量支付制度。逐步推行地方公路养护的市场化和养护生产的社会化制度,具体办法和步骤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六条 县(市)、区县乡公路管理机构确认的具有资质等级的专业化养护组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公路的路面养护。路基养护由县(市)、区县乡公路管理机构配合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公路法》和农民承担劳务的有关规定,组织农民养护工或分段划给农户进行常年养护,组织群众投劳进行季节性养护。   第三十七条 县道、乡道养护资金以县(市)、区、乡(镇)财政投入为主,市县乡公路管理机构从养路费中给予一定补助。 村道的养护资金主要来源于受益村、单位和个人捐资,乡(镇)财政给予补助。地方公路遇到较大自然灾害时,县(市)、区、乡(镇)政府应及时组织修复,市县乡公路管理机构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八条 县(市)、区年度养护生产计划由县(市)、区县乡公路管理机构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后报送市县乡公路管理机构;市县乡公路管理机构对各县(市)、区年度养护生产计划审查后,汇总编制全市年度养护计划。
   第三十九条市县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机构养护生产技术方案的审查和现场养护作业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地方公路按照谁种植谁受益的原则进行绿化,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县乡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进行指导。
路林更新应当经县乡公路管理机构同意,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伐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地方公路养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 路 政 管 理
   

   第四十二条 地方公路路政管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其县乡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行使所管养地方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地方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地方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履带车、铁轮车以及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不得在铺有油(砼)路面的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技术保护措施,采取技术保护措施的费用由车主承担,造成公路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四十六条 除地方公路防护、养护工作需要外,在地方公路两侧修建建筑物或地面构筑物,其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最小间距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2米。
由于地方公路改造、扩宽进入控制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未经县乡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原址上扩建、改建。                                              第四十七条 在地方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超过公路或者桥梁限载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地方公路或者桥梁上行驶。
   第四十八条 县乡公路管理机构可成立流动超限检查点,加强对超过限载标准的运输车辆的检查。
   第四十九条 对超限车辆拒不接受检测的,县乡公路管理机构有权责令立即停车,接受处理。不能当场处理的,县乡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暂扣车辆,调查、处理后应当立即放行。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在处理给地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失的交通事故时,应当通知当地县乡公路管理机构,由县乡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追索损失。
   第五十一条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并持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六章 法 律 责 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将地方公路建设和管理工作列入政府年度责任目标考核中的县(市)、区政府,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对地方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不予列支的县(市)、区、乡(镇)政府,由上级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决定取消其被授予先进单位的资格。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挤占、挪用、贪污地方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行政领导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对公路工程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行政领导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挠异村、异乡正常养护作业的;
   (二)阻挠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取土养护的;
   (三)阻挠施工、敲诈勒索施工单位,侮辱、打骂公路建设、养护人员的;
   (四)拒绝、阻挠路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乡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县乡公路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县乡公路上行驶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车辆在县乡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县乡公路管理机构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由县乡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县乡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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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农村学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水利部 卫生部 教育部


关于做好农村学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改农经[2005]15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局)、卫生厅(局)、教育厅(委、局):
农村学校饮水安全是整个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村学校饮水安全工作非常重视,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就做好这项工作作出批示。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部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5〕920号,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要求各地要建设好农村学校的饮水安全工程,保证学生喝上符合卫生标准的水。为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具体落实三部委《通知》要求,切实解决农村学生饮水卫生安全问题,现就做好农村学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各有关地方发展改革、水利、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从保障青少年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做好农村学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抓紧实施已列入经国务院批准的《2005-2006年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工程规划》范围内的农村学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确保工程按计划竣工发挥效益。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编制“十一五”及以后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规划时,应将农村学校饮水安全工程作为建设重点统筹纳入其中。在年度当中实施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规划,并按照建设程序做好前期工作和履行审批手续。
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三部委《通知》已经规定了各级发展改革、水利、卫生部门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中的责任,以此为基础,在农村学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中,发展改革部门要承担起规划实施的监督职能,确保农村学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纳入规划统一实施;水利部门在编制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时,还要充分征求教育部门的意见;卫生部门要同时做好农村学校饮水水质监测、检测;教育部门要及时提出农村学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建议,并在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积极负责做好配合工作。
三、强化宣传、巩固成果。存在饮水安全问题的农村地区,大多基础条件落后,群众饮水健康意识差,因此,在农村学校中向学生传授饮水卫生安全、水源环境保护以及节水知识,并通过学生将有关知识传递给家庭和社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教育部门应当结合农村学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重视做好相关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以推动广大农村居民提高相关的认识水平,同时保证饮水安全工程持久发挥效益。
各有关地方发展改革、水利、卫生、教育部门要根据上述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并在每年12月20日前上报本地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落实情况时,将农村学校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实施情况及通过该工程项目的实施受益学生的数量作为专项内容一并进行统计汇总。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 利 部

卫 生 部

教 育 部
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标综函[2011]2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建交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协会、单位: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2011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安排好今年的标准定额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2011年工作要点

  2011年标准定额的工作思路是: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标准定额技术保障和支撑作用,强化标准规范的协调性和系统性,突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制定,狠抓标准编制质量和进度,加快造价咨询诚信体系建设,统筹兼顾,指导各地做好标准、工程造价的实施与监管工作,进一步完善法规制度,推进标准定额事业稳步发展。

  一、继续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夯实标准法规制度建设

  1、加大对标准计划项目清理工作力度,健全和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紧紧依靠社会和行业的力量,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在编标准的管理和催办力度,力保完成项目清理任务。

  2、认真落实好在编标准制修订项目,加强标准之间的协调,避免重复矛盾,发布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房屋建筑、城乡规划、城镇建设部分)、城市轨道交通标准体系。重点围绕节能减排、垃圾处理、给排水、公积金管理、住房保障等领域,精心组织,合理规划,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标准规范。推动工程建设标准国际化战略,加大我国标准外文版翻译力度。

  3、继续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完善《工程建设标准化条例》起草的相关技术支撑体系,完成相关课题研究。完善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的制度建设和组织建设,成立相关技术委员会,做好起草标准编制程序管理规定的准备工作,强化标准编制管理。加大对地方标准化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地方在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

  二、加强工程造价管理的力度,做好公共服务工作

  1、继续推进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的建设,做好修订后的《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宣贯和实施工作。出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造价工程师监管实施办法》,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的监管,进一步提高资质资格准入审核工作质量,加大对违法违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工程师的清出力度。出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档案管理办法》,建立工程造价咨询诚信管理和发布体系,逐步健全违规处罚、失信惩戒和诚信激励的管理机制。

  2、继续完善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市场形成工程造价机制的建设,组织完成国家标准200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修订工作,进一步推进各地区、各行业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的发展。继续推进工程造价信息化工作,建立工程造价信息管理的协作工作机制和信息发布工作制度。做好国家、行业和地方工程计价依据体系的规划与建设,重点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等有关政府工程的计价体系。

  三、总结开展工程现场实施标准经验,扎实推进重点标准规范贯彻落实

  继续探索工程实施过程中强制性标准管理,研究建立监管平台,整合有关监管部门资源。跟踪试点单位标准化年工作的开展情况,总结推广实践经验。发挥工程建设标准主编单位在标准规范宣贯培训中的主导作用,重点开展混凝土结构施工和建筑防火等重点标准实施情况的检查和培训工作。

  四、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约束性指标,狠抓建设标准质量

  以服务项目投资决策为主题,将制约标准发展的技术、经济等因素,向资源、能源、生态、环境、公平正义等关键因素转变,狠抓建设标准编制质量,适时召开建设标准编制工作会议。重点做好对社会保障、边境口岸、运输基础设施以及物资储备基础设施等建设标准编制。积极引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建设标准的贯彻落实,积极开展标准样图的编制。

  五、着力推进无障碍建设,积极引导做好相关工作

  继续做好、做实无障碍建设工作,在全面验收无障碍创建城市的基础上,适时召开无障碍创建城市总结会议;指导各地开展老年人、残疾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组织开展《家庭无障碍技术指南》的编制,让无障碍进家庭更通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