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城市管理局、襄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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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城市管理局、襄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襄樊市城市管理局、襄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2004/02/09)

根据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管理体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的意见》(襄发[2003]24号)和襄办发[2003]37号文件精神,组建襄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市城市管理局合署办公,加挂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牌子,实行三块牌子,一套班子的体制,为市政府组成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一、职能调整

(一)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和城市道路挖掘的审批、许可管理职能移交市建设委员会。

(二)城市公共客运、城市出租汽车和人力客运三轮车行业管理职能移交市交通局。

(三)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规划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全部或部分移交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城市管理及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起草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的政策、措施、规定,研究制订全市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市容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省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标准,组织检查、督办各城区、开发区落实;负责对户外广告设置地点、外型的核准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市直市政公用设施户外广告媒体经营权的有偿出让;负责对损害城市环境、容貌和形象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城区道路设置的停车场(市区临时停车场、临时市场)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省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全市环卫规划和工作标准,组织检查督办各城区、开发区落实,负责垃圾处理场的建设与管理;负责环卫企业资质管理。

(四)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授权,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2)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3)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4)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5)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行政处罚权。(6)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7)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五)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督察;负责市区集中统一执法和跨区综合执法活动的组织实施;负责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重要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和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考核、录用(聘用)、检查评比;负责各城区、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党政正职的考察和任免工作。

(六)负责城市管理110联动信息服务工作,组织、检查、督办市民投诉的落实。

(七)负责会同市财政部门编制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年度资金计划并组织实施;根据工作考核情况核拨城区、开发区行政执法人员工作经费;负责统一配发各城区、开发区行政执法装备;负责督促行政处罚款罚缴分离制度的执行。

(八)负责全市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信息统计工作。

(九)履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机构设置

(一)内设机构

根据职责,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内设5个职能科室:

1、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政务工作的协调和对外联络、接待工作;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局机关各项行政规章制度;负责会议的组织与协调,草拟重要文稿;负责局行政公文的审查把关工作;负责文书、文印、印鉴、机要、保密和文件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局系统信息工作、年鉴编辑和大事记起草与组织工作;负责组织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负责局系统新闻宣传和综合调研工作;负责编制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年度资金计划并组织实施,核拨市区行政执法人员工作经费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行政执法装备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和机关车辆管理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2、行政执法科

负责制定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具体负责相对集中的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市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方面行政执法活动的统一指挥、指导和组织协调;负责组织、协调、督办上述七个方面的市区集中统一执法、跨区综合执法和专项执法活动,组织查处上述七个方面的大案、要案和社会影响较大的重要案件;负责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协调和信息沟通;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3、法规与执法督察科

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和报批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的法制建设;负责管辖范围内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审理工作;负责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的制定、印制、编号和发放工作;负责城市管理重要案件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和受委托执法单位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工作;负责组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队容风纪进行纠察;负责对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受理和查处社会各界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举报;负责处理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有关的投诉;负责市区行政执法工作考核;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4、市容环卫管理办公室

负责制定市容市貌标准;负责对损害城市环境、容貌和形象的行为实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协调、督办、检查城市环境、立面容貌的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对户外广告设置地点及外型核准的审定工作,负责对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县(市)、区市容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考核评比工作;负责制定全市环卫规划和工作标准,组织检查督办各城区、开发区落实;负责垃圾处理场的建设与管理;负责环卫企业资质管理;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5、人事教育科

负责城管执法系统的政治思想教育和党建工作,开展并指导城管执法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安排理论学习和宣传工作、管理统战工作,研究制定全系统人事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改革办法;负责局机关公务员和局属单位及各城区、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党政正职的干部录用、调配、任免、奖惩与考核工作;按照上级人事、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调配管理;指导管理局机关、直属单位的劳动工资;管理直属单位各类技术职称改革和评聘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进出有关手续办理工作;负责管理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和军队转业干部、士兵的安置工作;负责普法教育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直属机构

成立襄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督察大队,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管理的副县级行政执法机构,设立城市管理110联动信息指挥中心,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督察大队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班子。主要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督察、跨区综合行政执法、快速反应、大要案的查处和城管信息收集、处理、反馈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一)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机关行政编制2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市容环卫管理办公室主任1名(副县级);正科级领导职数7名(含市容环卫管理办公室副主任2名),副科级领导职数4名。

设立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科,人员编制3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1名。

(二)市、区(开发区)核定行政执法专项编制200名。先期下达150名专项编制,人员编制分解如下: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督察大队行政执法人员专项编制20名,其中: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2名。

襄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专项编制35名。

樊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专项编制75名。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专项编制10名。

汽车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专项编制7名。

鱼梁洲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专项编制3名。

原城建监察支队事业编制予以收回。

五、其他事项

1、城区、开发区执法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分解由各城区、开发区报市编委审批。

2、按照人随事走的原则,从市城市管理局调整10名在编在职在岗的机关工作人员到市建设委员会。

3、自该方案批复之日起,原《襄樊市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襄政办发[2002]74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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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贡市城乡规划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贡市城乡规划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自府办发〔2009〕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自贡市城乡规划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



自贡市城乡规划管理实施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乡)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应在城市、镇(乡)总体规划中确定。
本办法所称历史文化名镇,是指经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各级历史文化名镇。
本办法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经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各级风景名胜区所在区域。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还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各级各类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协调、合理衔接。
第六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我市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有计划编制、完善各级各类城乡规划,定期组织对已批准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做好城乡规划的维护更新工作和城乡建设测绘成果的管理更新工作。
第九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依法对辖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进行管理。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派驻各区的规划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对我市城市建成区、规划区范围内镇(乡)、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镇,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所在地镇(乡)范围内的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并在其指导和监督下,根据审批的城乡规划,具体负责对除自贡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四区范围内三级及其以上镇(乡)、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镇、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所在镇(乡)以外一般建制镇(乡)范围内的规划实施管理,将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延伸到村庄、农民集中居住点等,实现我市城乡规划管理的全覆盖。
荣县、富顺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条 自贡市城市总体规划(含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下同)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荣县、富顺县城总体规划(含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下同)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建制镇(乡)总体规划由所在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由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荣县、富顺县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县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自贡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四区范围内三级及其以上镇(乡),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镇、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所在地镇(乡)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乡)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村庄规划(含新农村及农民集中居住点规划,下同)由所在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含城市设计、景观设计等,下同),由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的编制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发展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城乡结合部及其周边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生产生活需求。
镇的建设和发展,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水、电、气、交通、环卫、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辐射和带动周边地区发展。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按照新农村建设和统筹城乡改革发展的要求,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合理有序地开展各项建设活动,切实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我市行政区划范围内进行土地利用和从事下列建设活动,必须服从城乡规划管理:
(一)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构筑物;
(二)城乡道路、过境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索道、桥涵、地下通道、广场、停车场及附属设施建设;
(三)城乡供水、供气、供电管道及城市水源地设施、排水管道、沟涵及污水处理地设施、电力输送线路及供电设施、通讯线路及附属设施建设;
(四)城乡河湖水系整治和水利工程、防洪工程、水文标志建设;
(五)城乡抗震、防震、消防、人防工程建设,公园、公共绿地、城市雕塑工程建设;
(六)城乡集贸市场、测量标志、交通能源设施、环保环卫设施建设;
(七)其他与城乡规划管理有关的建设。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
建设单位或个人,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管理权限和审批范围,向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得转让,其规定的使用功能、内容及附件、附图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由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从事本办法第十七条所述建设活动和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经审批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在镇(乡)、村庄规划范围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乡)人民政府报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批的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城乡规划要求的,依法组织公示,公开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后,按照相关规定调整规划条件并通报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管理权限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经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现场施工放线核查无误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待工程基础施工完毕,应及时通知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复验建筑线,签发建设项目基础工程验核表后,方可继续上部工程施工。
建设工程(包括主体工程及配套的道路、堡坎、给排水、供电、供气、供热、消防、人防、环保、环卫、绿化等相关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需申请由原审批的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建设工程的平面、空间布局、用地范围、建筑造型、室外环境等进行规划综合验收,并签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通知书》后,方可办理房屋、土地的相关权属登记手续并交付使用。
与建设工程有关的一切临时施工设施,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自行全部拆除。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二十六条 在我市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管理权限,向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经审查同意后,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再由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须经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工程在使用期限内,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交还临时用地。
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出租、转让、买卖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二十七条 自贡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并依法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组织开展规划的修改工作,其具体工作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荣县、富顺县城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征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并依法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组织开展规划的修改工作,其具体工作由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建制镇(乡)总体规划,由所在镇(乡)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征求镇(乡)人民代表大会意见后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修改申请,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组织开展规划修改工作。其中,荣县、富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乡)总体规划的修改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经批准进行修改的市、县、镇(乡)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二十八条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区范围内的镇(乡)、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镇、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所在地镇(乡)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修改申请,并具体组织开展规划修改工作。
荣县、富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修改申请,并具体组织开展规划修改工作。
其他建制镇(乡)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修改申请,并具体组织开展规划修改工作。
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第二十九条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组织修改和审批。

第五章 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制定、实施、修改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三十二条 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建设活动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建设活动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建设活动和行为,并通报市、县城乡规划行政执法主管部门依法对违法建设活动和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十三条 市、县城乡规划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协调联动机制,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进行的各类建设活动和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违法建设单位在接到处罚通知后仍继续施工的,由市、县城乡规划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对其他城乡规划未作规定的,由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荣县、富顺县城乡规划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结合自身实际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贡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维持原判刑期撤销缓刑是否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维持原判刑期撤销缓刑是否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电话答复
1986年7月21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法研(1986)1号《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维持原判刑期撤销缓刑是否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按照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再犯新罪,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所以,缓刑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对第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宣告缓刑,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刑期,撤销缓刑,虽然没有改变刑期,但把原判有条件地不执行的刑罚改变为执行的刑罚,这是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的规定精神的。因此,上诉审不应撤销缓刑而维持原判刑期。如果第二审法院认为原系适用缓刑不当,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发回重审,或者在驳回上诉、二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按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改正。

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维持原判刑期撤销缓刑是否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请示 苏法研(1986)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我院请示: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宣告缓刑,被告人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不应适用缓刑,拟维持原判刑期,撤销缓刑部分,这是否违反“上诉不加刑”的原则。经我院研究认为,根据刑法规定,缓刑不是一种刑罚,而是刑罚执行的一种制度。二审法院撤销原审法院宣告缓刑的部分,刑期上并没有加重,但从实际后果看,是加重了处罚。对此,我省各地法院理解不一,特请示你院。
1986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