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庆大霉素等三种针剂停止使用非易折安瓿灌装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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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庆大霉素等三种针剂停止使用非易折安瓿灌装的决定

国家医药管理局


关于庆大霉素等三种针剂停止使用非易折安瓿灌装的决定
国家医药管理局


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
为提高我国药品包装生产技术水平,保证用药安全和方便,我局于一九八八年六月以国药物字311号作出了《关于淘汰直颈安瓿等落后包装的决定》,提出到一九九○年底全国针剂药品争取淘汰50%非易折安瓿(直颈安瓿、曲颈非易折安瓿)的计划目标,并对易折安瓿灌装的六种
针剂药品价格作了调整。近年来我国易折安瓿的生产、使用、销售有了较快的发展,为进一步加速推广使用易折安瓿,逐步实现完全淘汰非易折安瓿的目标,现根据易折安瓿生产供应情况,经研究决定:
1.自一九九○年七月一日起,生产庆大霉素、各种规格维生素C、安乃近针剂药品一律使用易折安瓿,停止使用非易折安瓿灌装,医药商业经营单位自一九九○年十月一日起不得收购、一九九一年三月一日起不得销售非易折安瓿灌装的以上三种针剂药品,同时撤销出厂价和销售价。


2.采用易折安瓿灌装的产品价格按国家物价局和我局以特急(1989)价电字139号《关于加强药品价格管理、整顿和有升有降调整部分药品价格的通知》规定的价格执行。严肃物价纪律,严禁非易折安瓿灌装的针剂以易折安瓿灌装的针剂价格出售。
3.药用玻璃厂要进一步提高易折安瓿的质量和产量,优先保证庆大霉素等以上三种针剂产品生产的配套供应。并为针剂药品有计划、有步骤淘汰非易折安瓿灌装提供保质保量的包装产品。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要监督有关针剂生产厂、商业经营单位,严格执行以上决定,对违反决定的单位和个人要结合治理整顿精神追究其责任,严肃处理,同时上报我局。
请将本决定及时转发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199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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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 保护自然湖泊泡沼的通告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 保护自然湖泊泡沼的通告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自然湖泊、泡沼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我省自然湖泊、泡沼众多,分布较广,保护好自然湖泊、泡沼对调蓄洪水、维持地表水和地下水平衡,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以及为野生动物提供栖息地,维护生物多样性以及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省建设,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为保证我省自然湖泊、泡沼不受围垦、破坏和污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对自然湖泊、泡沼实行“保护和开发并举,以保护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以防促治,切实加强湖泊、泡沼等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围垦自然湖泊、泡沼。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审批权限,大型的或跨市州的查干湖、大布苏泡、洋沙泡、牛心套保泡、四家泡、波罗泡、十三泡等湖泊、泡沼,需报请省政府批准;其他自然湖泊、泡沼需报请市州政府批准。

  二、按上述管理原则,凡自然湖泊、泡沼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自然湖泊、泡沼保护范围,并设立界线标志;跨县(市、区)但在一个市州行政区域内的,由市州政府划定自然湖泊、泡沼保护范围,并设立界线标志;跨市州的,由省政府划定自然湖泊、泡沼保护范围,并设立界线标志。

  三、各级政府要对所管辖的自然湖泊、泡沼制订保护规划,并依据规划,采取工程和生物措施,保持水面的相对稳定,并使周边环境不断得到改善。

  四、对从自然湖泊、泡沼取水实行取水许可制度。除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等非生产经营活动少量取水外,取水人必须按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取水计划取水,不得擅自增加取水量。

  五、严禁向自然湖泊、泡沼排放污水、污物,确需排放的,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需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六、在自然湖泊、泡沼保护范围内开展种植、养殖和旅游经营活动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七、在自然湖泊、泡沼保护范围内,要逐步退耕还湖,周边要采取营造防护林、种草等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八、在自然湖泊、泡沼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确需进行的,必须依法经县级以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一)打井、建房或兴建其他工程和建筑物;(二)爆破、采石、挖砂、淘金和取土;(三)埋放有害矿物原料等废弃物;(四)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及其他有毒有害废液、废气和污物;(五)放牧和考古发掘;(六)开展集市贸易;(七)其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九、在自然湖泊、泡沼保护范围内严禁使用爆炸物、有毒物、电力等非法手段从事渔业生产。

  十、在自然湖泊、泡沼保护范围内实行定期禁猎制度。在禁猎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保护范围内从事狩猎活动。

  十一、县级以上政府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各司其责,密切合作,加强对自然湖泊、泡沼的保护。

  十二、我省境内其他各类自然保护区,除执行保护区的规定外,亦应执行本通告的各项条款。

  十三、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在《吉林日报》上全文刊登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杭州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大常委会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杭州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的决定

  (2010年6月30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杭州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1994年6月2日杭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4年10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8月15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等两件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3年8月21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