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办法》有关条文解释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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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办法》有关条文解释的复函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办法》有关条文解释的复函

1991年1月31日,交通部

上海市交通运输局:
你局沪运运〔1990〕457号《关于对<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办法>中有关条款解释的请示》悉。
我部和财政部、国家物价局颁发的《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第五条规定“设在外省境内的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其运管费由所在地的运管部门征收,但其运管部门设在当地的除外。”各省设在上海市的办事机构不属该规定所指的“运管部门”。因此,设在上海市的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接受上海市航运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并按规定向其缴纳运输管理费,不再向本省运管部门缴纳运输管理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比照上述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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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

财税[2003]244号
2003-11-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鼓励各类企业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经济效益,有利于企业开展公平竞争,经研究,对有关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适用范围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中,关于盈利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比上一年度实际发生额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含10%),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其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
  二、上述工业企业包括从事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企业。
  三、该项政策适用范围调整后的具体征管事项,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的内容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代表工作的规定

福建省三明市人大常委会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代表工作的规定


(1988年2月5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3年3月26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一、为了加强人民代表工作,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和《省实施<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代表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指定一名副主任分管。人事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代表联系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定点分片联系市人民代表,一年不少于两次。联系方式,可采取走访代表、召开代表座谈会、通信、参加代表小组活动等,直接同代表对话,听取代表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组织视察或调查活动时,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代表参加。
  三、经常向代表提供学习材料和人大工作资料,通报人大工作情况。
  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代表工作座谈会、代表小组会议,交流代表工作经验。
  四、建立代表小组。各选举单位根据市人民代表的人数和便于组织、便于活动的原则建立若干个代表小组,可参加当地县、乡代表小组活动。
  代表小组民主推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 负责组织本小组的各项活动。
  五、代表小组活动的主要内容是:学习、宣传宪法、法律和法规;开展就地就近视察;进行调查研究;评议“一府两院”工作;了解各项法律的贯彻实施情况;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并向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有关部门反映。
  代表小组每季度至少活动一次。做到有计划、有安排,目的明确,形式多样,讲求实效。每次活动应及时报告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
  六、代表应认真履行代表职责,积极参加人大常委会及其各委员会组织的代表活动和代表小组活动,积极反映群众的呼声和要求。
  代表可持当届人民代表证行使代表职权。开展活动时,要坚持就地就近和不直接处理问题的原则,坚持依法办事。
  七、认真办理列入市人大常委会议程的代表议案;督促和监督承办单位认真及时地办理代表在大会期间和闭会期间活动中所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八、推进和指导市人民代表保持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九、加强市人大常委会同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联系,互通情况,并通过他们组织市代表开展活动,了解代表的意见和要求。
  十、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方便,对代表视察要认真接待,如实介绍情况,认真办理并及时答复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代表开展工作有意刁难、阻挠或打击报复的,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责成有关部门查明情况,依法处理,有关部门要将处理结果报告本级人大常委会,并报告代表本人。
  十一、本规定自1993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