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举办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的审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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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举办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的审批管理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举办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的审批管理办法

1990年10月27日,对外经济贸易部

为进一步治理整顿外贸秩序,加强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在国内举办的各类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统一归口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
二、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系指:综合性出口商品洽谈会、展销会,专业性出口商品洽谈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利用外资和技术出口洽谈会,以及实质上涉及外经、外贸的各种形式的交易、洽谈会。
三、各地方或由有关地方联合在国内举办的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审核后上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各商会及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归口管理的各协会举办的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直接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贸促会分会在国内举办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由中国贸促会审核后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在国内举办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直接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上述部门归口管理的单位(不含工贸公司)在国内举办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由主管部委、局审核后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
四、对外经济贸易业务较多的省、市、区,洽谈会最多3年举办一次,3省以上联合举办的区域性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可一年举办一次。鼓励区域性多省市联合举办的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尽量减少单一省、市、区举办的洽谈会。各省、市、区的各类外贸公司和企业每年只能参加一个区域性联合举办的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
五、举办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的单位按第三条规定,应于当年9月底以前将下年度洽谈会的会期、规模及有关事宜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
六、我驻外使(领)馆商务处(室)应及时与使(领)馆签证部门保持联系,赴会外商签证由我驻外使(领)馆签证部门凭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的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的请贴或邀请信办理。
七、各类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的时间要与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即广交会)错开,每年3月25日至5月20日和9月25日至11月20日不得在国内举办。广交会期间不得在广州市内或附近地区举办各种形式的外贸或内贸展销会。
八、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未经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各单位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消息。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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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3]3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已于2003年8月27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行政许可法的公布施行,将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将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产生深远的影响。为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切实依法做好卫生行政许可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要求,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做好行政许可法的宣传与培训工作
  行政许可法是我国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作了进一步规范和重大改革。它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的行政法律体系更趋完善,对进一步转变职能,完善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推动依法行政进程都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行政许可法宣传培训工作的重要性,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我部拟于2003年12月上旬举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法制机构人员行政许可法研讨班,进行学习和研讨,同时,明确我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基本要求和卫生行政许可的改革方向,为各地培训普及执行行政许可法的有关工作人员。
  各地应当将行政许可法的宣传贯彻纳入“四五”普法规划,分级对卫生系统人员,特别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利、义务,以便开展工作。
  二、切实做好行政许可法施行前的准备工作
  (一)清理行政许可设定文件。
  我部制定的部门规章由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制定清理计划,协调各有关司局进行清理和修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对地方法规和规章进行清理。清理中应注意和部门规章清理情况的协调。
  (二)提前安排行政许可的经费保障。
  鉴于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实施行政许可收费的项目,在行政许可法施行之后停止收费,因此,对于行政许可项目的经费问题要提前做好准备。应当掌握现有收费项目是否有法律、法规的收费依据,没有收费依据的项目如果停止收费后在经费方面的缺口情况的经费来源,应争取地方政府协调解决。
  (三)要认真按照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要求,研究卫生行政许可体制和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卫生行政许可监督工作的具体措施,加强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切实提高卫生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领导,确保行政许可法宣传贯彻工作的落实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要高度重视行政许可法的宣传贯彻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行政许可法的宣传教育,将行政许可法的宣传教育纳入“四五”普法规划,深入宣传行政许可法所确立的行政许可确定权制度、行政许可设定事项法定制度、设定行政许可的说明理由制度、行政许可的定期评价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制度、行政许可的期限制度、一次告知制度、听证制度、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和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制度等,为正确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做好充分准备。同时,制定规章清理计划,确保按期完成规章的清理和修订工作。
  各地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我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

                       二00三年十二月二日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鼓励域外投资现代流通业的优惠政策的通知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鼓励域外投资现代流通业的优惠政策的通知

白山政发[2007]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白山市鼓励域外投资现代流通业的优惠政策》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白山市鼓励域外投资现代流通业的优惠政策

  为了鼓励域外投资者来我市投资现代流通业,促进流通业发展,根据《中共白山市委、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白山发〔2003〕28号),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白山市各类域外投资者,投资规模6000万元以上,在白山市建设现代化大型专业批发市场、物流企业和新型业态流通业的投资行为。
  第二条 域外投资现代流通业,必须符合白山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要求。
  第三条 域外投资现代流通业,征用土地时,政府视情况给予最优惠的土地政策。
  第四条 域外投资现代流通业,在征地和拆迁中,凡涉及棚户区改造的,按有关棚户区改造政策执行。
  第五条 域外投资现代流通业,在建设过程中,涉及市级权限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免收,涉及市级权限内的经营性收费减半收取。
  第六条 域外投资现代流通业,其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经营之日起,免征1年的企业所得税,连续2年奖返缴纳税收地方财政留用部分,第3年至第5年,奖返缴纳税收地方财政留用部分的50%。
  第七条 域外投资现代流通业,自经营之日起3年内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在5年内延续弥补。
  第八条 到新引进的投资规模6000万元以上的现代流通企业新开办的经营业户,自经营之日起,免收2年的工商管理费。
  第九条 对本市现代流通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投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策的办法给予特殊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