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通政规〔20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通市人民政府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使之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议,是指全国、省、市人大代表(以下统称建议人)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以及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本办法所称提案,是指全国、省、市政协委员,以及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人),在政协会议期间以及闭会期间提出,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给承办单位办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办理建议、提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第四条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检查、督促、协调和指导南通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以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承办单位)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第五条 各承办单位必须把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一位分管负责同志作为本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的责任人。重大、疑难问题应由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办理。
各承办单位办公室(秘书处)负责本单位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履行扎口管理、检查、协调等职责。
第六条 建议、提案的交办、办理以及答复等全部通过网上南通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系统进行。
第七条 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由大会秘书处受理;闭会期间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委员会、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受理,均按程序交由市政府统一办理。
市人大、市政协会议(闭会)期间应交由政府系统办理的建议和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室交办给各承办单位。
省政府办公厅转来的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建议、全国和省政协委员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交办给各承办单位。
第八条 建议、提案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市政府办公室应当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第九条 各承办单位收到建议、提案后,应当认真清点分类,如数登记,逐件提出办理意见,落实办理人员。对确实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必须在收到建议、提案之日起10日内通过网上办理系统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由交办机关重新确定承办单位,不得自行转送其他单位。对延误转办时间影响整体办理工作进度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条 每年市政府接到承办任务后,由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制定办理方案并明确具体工作要求。
各承办单位要狠抓工作落实,改进办理方式,不断提高办理质量。对建议、提案所提问题,凡是有条件解决的,应抓紧时间及时解决;因受条件限制一时不能解决的,应制订计划、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如实向建议人和提案人说明原由,解释清楚,取得理解和谅解。
第十一条 答复意见必须意思明确、态度诚恳、有针对性,做到情况不明不答复,内容不实不答复,措施不力不答复。
第十二条 办理结果分为三类。
A类: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在本年度内能够及时解决的,以及所提问题已有明确规定或所提建议已被采纳的;
B类:所提问题3年内能够基本解决,承办单位已制定解决措施或已列入改进计划的;
C类: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3年内难以解决的,以及所提问题需要向上级反映或留作参考的。
办理结果应根据要求在答复件上注明相应的“A”、“B”、“C”符号。
第十三条 各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答复。
市人大和市政协会议期间的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一般在交办机关交办后3个月内答复完毕;确因难度较大不能如期答复的,需报经交办机关同意,并向建议人、提案人说明情况,但正式答复最迟不得超过交办后的6个月。
市人大和市政协闭会期间的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一般在交办后的3个月内办结。
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建议、全国和省政协委员提案,一般在交办后的1个月内办结。
第十四条 各建议、提案的主办单位应当将办理结果及时答复建议人和提案人。协办单位应当在交办机关交办后1个月内将办理意见提交主办单位。协办单位不直接答复建议人和提案人。主办单位应将协商一致的意见汇总答复建议人和提案人,并抄送协办单位。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意见不一致时,主办单位负责同志应当及时牵头协调;经协调仍未解决的,由主办单位汇总各方面意见向市政府报告。
对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建议、全国和省政协委员提案,承办单位应将答复意见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答复。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应当采取走访、座谈、视察、现场办理等多种形式“开门”办理建议和提案,并主动征询建议人、提案人对办理工作的意见,提高满意率和办成率。对建议人、提案人表示不满意的答复,必须在收到建议人、提案人的不满意反馈后的1个月内重新办理答复。
第十六条 答复意见须经单位负责同志审核。
第十七条 各承办单位对列为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规划解决的建议、提案,在答复建议人或提案人后,应认真检查落实,跟踪办理。
第十八条 各承办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办理建议、提案过程中有关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归档材料包括承办原件(下载件)、答复、办理过程中的领导批示、业务部门的意见以及建议人、提案人的反馈意见(下载件)等等,保证立卷归档的完整性。
第十九条 各承办单位应当认真总结办理工作。主办建议、提案5件以上的单位,应当在办结后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委员会、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报送总结。
每年办理工作结束后,市政府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市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向市政协常委会通报市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
第二十条 加大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考核奖励力度,各承办单位建议、提案办理情况列入部门综合绩效考评。市政府及所属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承办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办理以致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进。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理本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14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已经2004年6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石忠信
2004年6月3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的要求,市人民政府责成市政府法制部门对我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和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对共计282项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严格审查论证,决定保留其中的81项,暂保留其中的30项,取消其中的171项。对于取消行政许可项目所涉及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应的条款,一律停止执行;对于取消行政许可项目所涉及的地方性法规需作修正或废止的,市政府将随即提出修正或废止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议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许可项目取消的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转变政府职能,更新管理观念,创新管理方式,努力提高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一、保留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表格1:保留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1]
http://www.harbin.gov.cn/hrbzfw/hrbnews_zb/display_form.php?formid=62
[表格2:保留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2]
http://www.harbin.gov.cn/hrbzfw/hrbnews_zb/display_form.php?formid=63
二、暂保留的政府规章设定(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表格3:暂保留的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http://www.harbin.gov.cn/hrbzfw/hrbnews_zb/display_form.php?formid=64
三、取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表格4:取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1]
http://www.harbin.gov.cn/hrbzfw/hrbnews_zb/display_form.php?formid=65
[表格5:取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2]
http://www.harbin.gov.cn/hrbzfw/hrbnews_zb/display_form.php?formid=66
[表格6:取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3]
http://www.harbin.gov.cn/hrbzfw/hrbnews_zb/display_form.php?formid=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