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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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
  

(2008年7月30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水源与水质

第四章设施管理与维护

第五章供水与用水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乡供水用水活动,保障供水用水安全,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水户的合法权益,协调发展城乡供水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乡供水用水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乡生活、生产用水的需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列出专项资金,保障城乡供水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供水用水的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卫生、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水用水的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乡供水实行开发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的原则,确保城乡供水用水安全。

第六条 鼓励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城乡供水用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城乡供水建设、管理、保护和科研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乡供水发展规划,经上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城乡供水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城乡规划。

城乡供水发展规划应当满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对水的需求。

城乡供水发展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九条有条件的乡村应当实行集中供水。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支持兴建乡村集中供水设施。

没有条件实行集中供水的乡村,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勘探水源,采取打井、修渠、建蓄水井(池)等多种措施,保障缺水乡村村民的饮用水安全。

鼓励社会各方投资、捐资兴建乡村集中供水设施。

乡村集中供水设施产权属投资人所有。

第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水生产纳入城乡供水发展规划,通过多种渠道投资兴建中水生产设施及相关的基础设施,加强污水的回收利用,规定中水使用的范围和补偿办法,提高中水利用率。

第十一条 城乡供水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城乡供水发展规划,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城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及本省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供水工程质量监督的责任。

第十三条 城乡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供水设施及器具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标准。

城乡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城乡建设档案机构并向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建筑物高度对水压的要求超过国家规定的水压标准时,建设单位应当自行设置蓄水池、加压站等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的相关标准。

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时应当通知供水单位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水源与水质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协调全省用水计划,建设公共备用水源。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供水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有计划的开发新水源,建设公共备用水源,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监督管理,依照《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城镇公共供水系统覆盖区域内,不得新建自备水源工程取水,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期关闭已建的自备水源工程。实行集中供水的乡村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逐步关闭自备水源。

公共供水系统不能满足用水户需要,确需使用自备水源或者建设自备水源工程取水的,须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供水单位的意见。自备水源工程供水,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省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七条 城乡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供水单位应当设置水净化消毒设施和水质检验室,配备水质检验人员,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供水安全产品和消毒产品。

供水单位应当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用户终端水等进行水质检测,每月向设区的市、县(市、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测结果。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者每半年应当对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水质进行检测,保障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质监测网络,加强对城乡供水水质的日常监测,切实保证供水水质安全。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监督检测工作,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并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



第四章 设施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条 城镇公共供水设施,以总水表结算的,总水表及总水表水源侧的供水设施归供水单位所有,总水表用户侧的供水设施归用水户所有;以户表结算的,总阀门及总阀门水源侧的供水设施,归供水单位所有,总阀门至户表的供水设施,归用水户共有,户表和户表用户侧的供水设施归用水户所有。

乡村集中供水设施,户表水源侧的供水设施,归投资者所有;户表和户表用户侧的供水设施归用水户所有。

供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管理者负责管理维修。用水户共有的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可以委托供水单位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水设施维护制度,定期巡查供水设施,确保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第二十二条 未经供水单位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乡村集中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生产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道、乡村集中供水管道连接。

自建供水设施需要与城镇公共供水管道、乡村集中供水管道连接的,自建供水设施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提出申请,经供水单位同意,并对自建供水设施检验合格后,方可连接。

第二十三条 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开沟挖渠、挖砂取土;

(三)打桩、顶进作业;

(四)其他损坏供水设施的活动。

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涉及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查明建设范围内的公共供水设施情况,影响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商定安全保护措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

建设单位在施工中造成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由供水单位组织抢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或者终止运行城镇公共供水、乡村集中供水设施。需要改装、迁移、拆除或者终止运行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并报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启封、围压、堆占用于结算的水表。

结算水表属用水户的,发生损毁、停行、逆行、滞行时,用水户应当及时告知供水单位维修。

第二十七条 公共消防用水设施由公安消防机构监督和使用;单位内部的消防用水设施由单位维修和管理,公安消防机构监督检查。

消防用水设施专门用于扑救火灾,因特殊情况需要用于其他事项的,须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和供水单位同意。



第五章 供水与用水



第二十八条 公共供水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供水水源;

(二)有符合设计要求的供水设施;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有原水水质和供水水质检测能力;

(五)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六)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七)有保证安全、稳定供水的规章制度;

(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乡村集中供水为村民集体兴办自用的,参照前款条件执行。

公共供水不得擅自歇业、停业。确需歇业、停业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告知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特许经营权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取得。

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特许经营招投标方案征求省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并与中标供水单位签订供水特许经营协议。

已取得供水经营权的供水单位,经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国有供水单位吸收社会资本,所有制形式或者生产经营方式发生变更的,其实施方案应当由供水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省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户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乡村集中供水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与用水户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或者制定供水用水公约,规范供水用水行为。

第三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供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压力和水质标准,保障安全正常供水;

(二)依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价标准计量收费;

(三)定期检查、维护供水设施;

(四)设立供水事故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五)接受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卫生、环境保护、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乡村集中供水为村民集体兴办自用的,参照前款执行。

第三十三条 用水户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交纳水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付;

(二)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三)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四)不得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五)变更或者终止用水,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用水户未按合同约定交纳水费的,供水单位可以向欠费的用水户送达《催款通知单》,用水户收到《催款通知单》后30日内仍未交纳水费的,供水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停止供水。被停止供水的用水户交清拖欠的水费后,供水单位应当在12小时内恢复供水。

供水单位对欠费用水户停止供水的,不得影响对其他正常交费用水户的供水。

第三十五条 用水户或者供水单位对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测。计量误差超过规定标准的,产权人应当更换水表,并承担检测费用;计量误差符合规定标准的,由申请人承担检测费用。

第三十六条 因检修、施工等原因需要临时停水的,供水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发现供水设施损坏或者遭到破坏等原因造成停水的,供水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组织抢修,必要时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启动供水应急预案。

第三十七条 在紧急情况下,供水单位可以对影响抢修作业的设施、物件等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抢修作业完成后,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扰供水设施的抢修。

第三十八条 公共事业用水,应当优先使用中水。

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公共事业用水,应当办理用水手续,定期向供水单位结算水费。

第三十九条 供水价格按照用水性质和用途实行分类水价。供水价格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定价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

城镇居民生活用水根据条件逐步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其他用水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

供水价格低于合理成本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调整价格或者由政府给予补贴。调整水价应当听证。

村民集体兴办自用的集中供水价格由村民自治组织确定。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供水应急预案,预防和减少突发供水事件造成的损害,保证供水安全。

供水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和公共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指定期限关闭城镇公共供水覆盖区域内自备水源工程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道或者乡村集中供水管道连接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将自建的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道或者乡村集中供水管道连接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危害城镇公共供水、乡村集中供水设施安全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公共供水、乡村集中供水设施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供水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一)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在正常供水情况下,供水水压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

(三)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四)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的。

第四十四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者未按规定对其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或者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用水户盗用公共供水的,责令改正,补交水费,对单位可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拆卸、启封、围压、堆占用于结算水表的,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转供公共供水的,责令改正,拆除转供水设施;转供公共供水牟利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责令改正,补交水费,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责令改正,没收抽水装置,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公共供水是指供水单位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个人的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包括城镇公共供水和乡村集中供水;

(二)自建设施供水是指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水源、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

(三)二次供水是指将公共供水通过储存、加压等措施提供用水户使用的供水过程;

(四)中水是指污水经过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再生水。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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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安部 卫生部


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5]4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局)、卫生厅(局):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现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麻醉药品品种目录
     2.精神药品品种目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1.

                麻醉药品品种目录

  1.醋托啡                Acetorphine
  2.乙酰阿法甲基芬太尼          Acetylalphamethylfentanyl
  3.醋美沙朵               Acetylmethadol
  4.阿芬太尼               Alfentanil
  5.烯丙罗定               Allylprodine
  6.阿醋美沙朵              Alphacetylmethadol
  7.阿法美罗定              Alphameprodine
  8.阿法美沙朵              Alphamethadol
  9.阿法甲基芬太尼            Alphamethylfentanyl
  10.阿法甲基硫代芬太尼         Alphamethylthiofentanyl
  11.阿法罗定              Alphaprodine
  12.阿尼利定              Anileridine
  13.苄替啶               Benzethidine
  14.苄吗啡               Benzylmorphine
  15.倍醋美沙朵             Betacetylmethadol
  16.倍他羟基芬太尼           Betahydroxyfentanyl
  17.倍他羟基-3-甲基芬太尼        Betahydroxy-3-methylfentanyl
  18.倍他美罗定             Betameprodine
  19.倍他美沙朵             Betamethadol
  20.倍他罗定              Betaprodine
  21.贝齐米特              Bezitramide
  22.大麻与大麻树脂           Cannabis and Cannabis resin
  23.氯尼他秦              Clonitazene
  24.古柯叶               Coca Leaf
  25.可卡因*              Cocaine
  26.可多克辛              Codoxime
  27.罂粟秆浓缩物*           Concentrate of poppy straw
  28.地索吗啡              Desomorphine
  29.右吗拉胺              Dextromoramide
  30.地恩丙胺              Diampromide
  31.二乙噻丁              Diethylthiambutene
  32.地芬诺辛              Difenoxin
  33.二氢埃托啡*            Dihydroetorphine
  34.双氢吗啡              Dihydromorphine
  35.地美沙朵              Dimenoxadol
  36.地美庚醇              Dimepheptanol
  37.二甲噻丁              Dimethylthiambutene
  38.吗苯丁酯              Dioxaphetyl butyrate
  39.地芬诺酯*             Diphenoxylate
  40.地匹哌酮              Dipipanone
  41.羟蒂巴酚              Drotebanol
  42.芽子碱               Ecgonine
  43.乙甲噻丁              Ethylmethylthiambutene
  44.依托尼秦              Etonitazene
  45.埃托啡               Etorphine
  46.依托利定              Etoxeridine
  47.芬太尼*              Fentanyl
  48.呋替啶               Furethidine
  49.海洛因               Heroin
  50.氢可酮               Hydrocodone
  51.氢吗啡醇              Hydromorphinol
  52.氢吗啡酮              Hydromorphone
  53.羟哌替啶              Hydroxypethidine
  54.异美沙酮              Isomethadone
  55.凯托米酮              Ketobemidone
  56.左美沙芬              Levomethorphan
  57.左吗拉胺              Levomoramide
  58.左芬啡烷              Levophenacylmorphan
  59.左啡诺               Levorphanol
  60.美他佐辛              Metazocine
  61.美沙酮*              Methadone
  62.美沙酮中间体            Methadone intermediate
  63.甲地索啡              Methyldesorphine
  64.甲二氢吗啡             Methyldihydromorphine
  65.3-甲基芬太尼            3-methylfentanyl
  66.3-甲基硫代芬太尼          3-methylthiofentanyl
  67.美托酮               Metopon
  68.吗拉胺中间体            Moramide intermediate
  69.吗哌利定              Morpheridine
  70.吗啡*               Morphine
  71.吗啡甲溴化物及其它五价氮吗啡衍生物 Morphine Methobromide and other
                      pentavalent nitrogen morphine derivatives
  72.吗啡-N-氧化物           Morphine-N-oxide
  73.1-甲基-4-苯基-4-哌啶丙酸酯     MPPP
  74.麦罗啡               Myrophine
  75.尼可吗啡              Nicomorphine
  76.诺美沙朵              Noracymethadol
  77.去甲左啡诺             Norlevorphanol
  78.去甲美沙酮             Normethadone
  79.去甲吗啡              Normorphine
  80.诺匹哌酮              Norpipanone
  81.阿片*               Opium
  82.羟考酮*              Oxycodone
  83.羟吗啡酮              Oxymorphone
  84.对氟芬太尼             Parafluorofentanyl
  85.1-苯乙基-4-苯基-4-哌啶乙酸酯   PEPAP
  86.哌替啶*              Pethidine
  87.哌替啶中间体A           Pethidine intermediate A
  88.哌替啶中间体B           Pethidine intermediate B
  89.哌替啶中间体C           Pethidine intermediate C
  90.苯吗庚酮              Phenadoxone
  91.非那丙胺              Phenampromide
  92.非那佐辛              Phenazocine
  93.非诺啡烷              Phenomorphan
  94.苯哌利定              Phenoperidine
  95.匹米诺定              Piminodine
  96.哌腈米特              Piritramide
  97.罂粟壳*              Poppy Shell
  98.普罗庚嗪              Proheptazine
  99.丙哌利定              Properidine
  100.消旋甲啡烷             Racemethorphan
  101.消旋吗拉胺             Racemoramide
  102.消旋啡烷              Racemorphan
  103.瑞芬太尼*             Remifentanil
  104.舒芬太尼*             Sufentanil
  105.醋氢可酮              Thebacon
  106.蒂巴因*              Thebaine
  107.硫代芬太尼             Thiofentanyl
  108.替利定               Tilidine
  109.三甲利定              Trimeperidine
  110.醋氢可待因             Acetyldihydrocodeine
  111.布桂嗪*              Bucinnazine
  112.可待因*              Codeine
  113.复方樟脑酊*            Compound Camphor Tincture
  114.右丙氧芬*             Dextropropoxyphene
  115.双氢可待因*            Dihydrocodeine
  116.乙基吗啡*             Ethylmorphine
  117.尼可待因              Nicocodine
  118.尼二氢可待因            Nicodicodine
  119.去甲可待因             Norcodeine
  120.福尔可定*             Pholcodine
  121.丙吡兰               Propiram

注:1.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和单方制剂
  2.品种目录有*的麻醉药品为我国生产及使用的品种



附件2:

                精神药品品种目录
第一类
  1.布苯丙胺               Brolamfetamine (DOB)
  2.卡西酮                Cathinone
  3.二乙基色胺              DET
  4.二甲氧基安非他明           2,5-dimethoxyamfetamine (DMA)
  5.(1,2-二甲基庚基)羟基四氢甲基二 DMHP
   苯吡喃
  6.二甲基色胺  DMT
  7.二甲氧基乙基安非他明         DOET
  8.乙环利定               Eticyclidine
  9.乙色胺                Etryptamine
  10.麦角二乙胺             (+)-Lysergide
  1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        MDMA
  12.麦司卡林              Mescaline
  13.甲卡西酮              Methcathinone
  14.甲米雷司              4-methylaminorex
  15.甲羟芬胺              MMDA
  16.乙芬胺               N-ethyl,MDA
  17.羟芬胺               N-hydroxy, MDA
  18.六氢大麻酚             Parahexyl
  19.副甲氧基安非他明          Parametoxyamphetamine (PMA)
  20.赛洛新               Psilocine
  21.赛洛西宾              Psilocybine
  22.咯环利定              Rolicyclidine
  23.二甲氧基甲苯异丙胺         STP,DOM
  24.替苯丙胺              Tenamfetamine (MDA)
  25.替诺环定              Tenocyclidine
  26.四氢大麻酚(包括其同分异构物及其立 Tetrahydrocannabinol
    体化学变体)
  27.三甲氧基安非他明          TMA
  28.4-甲基硫基安非他明         4-methylthoamfetamine
  29.苯丙胺               Amfetamine
  30.安非拉酮              Amfepramone
  31.安咪奈丁              Amineptine
  32.2,5-二甲氧基-4-溴苯已胺       4bromo-2,5-dimethoxyphenethlamine(2-CB)
  33.丁丙诺啡*              Buprenorphine
  34.右苯丙胺              Dexamfetamine
  35.二甲基安非他明           Dimethylamphetamine
  36.芬乙茶碱              Fenetylline
  37.氯胺酮*               Ketamine
  38.左苯丙胺              Levamfetamine
  39.左甲苯丙胺             Levomethamphetamine
  40.马吲哚*               Mazindol
  41.甲氯喹酮              Mecloqualone
  42.去氧麻黄碱             Metamfetamine
  43.去氧麻黄碱外消旋体         Metamfetamine Racemate
  44.甲喹酮               Methaqualone
  45.哌醋甲酯*              Methylphenidate
  46.莫达非尼              Modafinil
  47.苯环利定              Phencyclidine
  48.芬美曲秦              Phenmetrazine
  49.司可巴比妥*             Secobarbital
  50.δ-9-四氢大麻酚及其立体化学变体   Delta-9-tetrahydrocannabinol and its
                      stereochemical variants
  51.三唑仑*               Triazolam
  52.齐培丙醇              Zipeprol


第二类
  53.异戊巴比妥*             Amobarbital
  54.布他比妥              Butalbital
  55.布托啡诺及其注射剂*         Butorphanol and its injection
  56.咖啡因*               Caffeine
  57.去甲伪麻黄碱*            Cathine
  58.安钠咖*               CNB
  59.环已巴比妥             Cyclobarbital
  60.地佐辛及其注射剂*          Dezocine and its injection
  61.右旋芬氟拉明            Dexfenfluramine
  62.芬氟拉明              Fenfluramine
  63.氟硝西泮              Flunitrazepam
  64.格鲁米特              Glutethimide
  65.呋芬雷司              Furfennorex
  66.喷他佐辛*              Pentazocine
  67.戊巴比妥              Pentobarbital
  68.丙己君               Propylhexedrine
  69.阿洛巴比妥             Allobarbital
  70.阿普唑仑*              Alprazolam
  71.阿米雷司              Aminorex
  72.巴比妥*               Barbital
  73.苄非他明              Benzfetamine
  74.溴西泮               Bromazepam
  75.溴替唑仑              Brotizolam
  76.丁巴比妥              Butobarbital
  77.卡马西泮              Camazepam
  78.氯氮卓*               Chlordiazepoxide
  79.氯巴占               Clobazam
  80.氯硝西泮              Clonazepam
  81.氯拉卓酸              Clorazepate
  82.氯噻西泮              Clotiazepam
  83.氯口恶唑仑             Cloxazolam
  84.地洛西泮              Delorazepam
  85.地西泮*               Diazepam
  86.艾司唑仑*              Estazolam
  87.乙氯维诺              Ethchlorvynol
  88.炔已蚁胺              Ethinamate
  89.氯氟卓乙酯             Ethyl Loflazepate
  90.乙非他明              Etilamfetamine
  91.芬坎法明              Fencamfamin
  92.芬普雷司              Fenproporex
  93.氟地西泮              Fludiazepam
  94.氟西泮*               Flurazepam
  95.γ-羟丁酸*              γ-hydroxybutyrate (GHB)
  96.哈拉西泮              Halazepam
  97.卤沙唑仑              Haloxazolam
  98.凯他唑仑              Ketazolam
  99.利非他明              Lefetamine
  100.氯普唑仑              Loprazolam
  101.劳拉西泮*              Lorazepam
  102.氯甲西泮              Lormetazepam
  103.美达西泮              Medazepam
  104.美芬雷司              Mefenorex
  105.甲丙氨酯*             Meprobamate
  106.美索卡               Mesocarb
  107.甲苯巴比妥             Methylphenobarbital
  108.甲乙哌酮              Methyprylon
  109.咪达唑仑*             Midazolam
  110.纳布啡及其注射剂*         Nalbuphine and its injection
  111.尼美西泮              Nimetazepam
  112.硝西泮*              Nitrazepam
  113.去甲西泮              Nordazepam
  114.奥沙西泮              Oxazepam
  115.奥沙唑仑              Oxazolam
  116.匹莫林*               Pemoline
  117.苯甲曲秦              Phendimetrazine
  118.苯巴比妥*             Phenobarbital
  119.芬特明               Phentermine
  120.匹那西泮              Pinazepam
  121.哌苯甲醇              Pipradrol
  122.普拉西泮              Prazepam
  123.吡咯戊酮              Pyrovalerone
  124.仲丁比妥              Secbutabarbital
  125.替马西泮              Temazepam
  126.四氢西泮              Tetrazepam
  127.乙烯比妥              Vinylbital
  128.唑吡坦*               Zolpiden
  129.扎来普隆*              Zaleplone
  130.麦角胺咖啡因*           ENC

  注:1.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和单方制剂(除非另有规定)
    2.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化学异构体及酯、醚(除非另有规定)
    3.品种目录有* 的药品为我国生产及使用的品种



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政府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善我省的投资环境,办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管理、监督的原则是:维护投资各方利益,改善生产经营条件,扩大出口创汇,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自觉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依法生产经营。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依法建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保障其依照批准的合同、章程行使下列自主权:
(一)有权制定本企业的生产、财务、劳动、经营计划,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归口部门备案;
(二)有权确定本企业的人员编制、管理机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及奖励、津贴制度;
(三)有权在国内外招聘所需人才(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等)。在省内招聘人员,应聘人员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如有争议,由当地劳动、人事部门裁决。允许应聘人员辞去原单位的职务,招聘单位对其工龄可连续计算;
(四)有权对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并造成一定后果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条 鼓励外商投资者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总经理可由外商推荐担任,也可由中方推荐担任。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国情,采取先进的科学方法管理企业,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投资各方要信守合同,履行合同中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如有违约行为,企业应及时召开董事会进行协商处理,守约方有权追索并要求违约方赔偿经济损失。
第六条 中方选派董事会成员和推荐总经理、副总经理,应选用思想品德好,熟悉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懂本行业务,会经营管理,有开拓精神并善于同外方合作的人员担任。主管部门和经贸部门对此应认真审查。不经董事会同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撤换董事会成员或总经理
、副总经理。
外商投资企业在申领批准证书时,应同时提报董事会成员和总经理、副总经理人选名单,由经贸部门逐级转报省经贸委审批。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外商投资企业的重大经营活动及有关事宜,经董事会讨论通过,由企业总经理负责实施。董事长及董事不得干预总经理的正常业务工作,发现问题,应当经过董事会按有关程序处理。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副董事长及董事,在企业中不任实职的,不得在企业领取工资。但其参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活动而发生的费用,可在企业据实列支。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所需信贷资金应纳入年度信贷计划。各级经委、经贸委应会同金融部门予以安排,优先贷放,并重点支持引进先进技术企业和出口创汇企业。对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的合理资金,要积极予以贷款支持。有外汇经营权的金融机构,应按政策规定对企业开办现汇抵押业
务,贷放人民币资金。金融机构应适当放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现金管理,根据企业经营业务的实际需要,核定合理的现金库存和现金提取额。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收支应自求平衡。平衡确有困难的,可向外汇调剂中心申请调剂,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与国营企业、集体企业或持有外汇的单位相互调剂外汇,调剂价格按市场价格执行,并接受当地外汇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建设和生产经营所需国内供应的原材料及水、电、煤、气、油等,均需在审批立项时确定供应渠道,由企业所在市地、县(区)开列户头,安排供应。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内销机电产品所需进口的散件、组装件,应按年度编制进口计划,由机电设备进口审查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凭分配的进口指标,按产品进口许可管理权限,分别到经贸部、特派员办事处、省外贸局等发证机关领取进口许可证。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统计报表。未经省统计局和省经贸委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让企业填报统计报表,不得随意对外公布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数字。
第十四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尽的义务外,任何部门不得向企业摊派人力、财力、物力。对各种摊派,企业有权拒绝并有权向当地政府控告、检举、揭发。
第十五条 除按国家法律、法规或由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的正常检查外,其他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任何检查,应经同级经贸委同意。
第十六条 除国家统一管理、定价的产品和服务收费外,外商投资企业有权对本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自行定价,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物价检查、监督由省、市两级物价部门统一组织。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应实行劳动保险制度。退休养老基金和职工待业保险金的缴纳,按省政府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管好和办好外商投资企业,应加强人才培训工作。各级经贸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外商投资的企业中方董事会成员和管理、外销人员进行培训,外商投资企业本身也应采取多种形式培养自己的外销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以提高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各有关部门,应抓好
本系统干部的培训,学习国家有关涉外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有关的业务知识,提高依法监管水平。
第十九条 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的中外投资者,都不得随意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十条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主管部门,是中方合营者的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中方合营者参与合营,并属不同地区或部门的,在报批项目建议书时,确定一个部门作为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外资企业的主管部门,在征得企业同意后,由当地经贸委确定。
外商投资企业的主管部门负有服务、指导、监督的职责,应把外商投资企业作为系统内企业管好。其职责如下:
(一)依法维护企业的自主权,为企业提供有效服务;
(二)负责审查企业董事会的中方董事人选,向经贸委转报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
(三)帮助企业解决在筹建和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四)指导和监督企业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履行合同,协同经贸委解决中外双方在合作共事中所发生的各种矛盾。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外汇管理、财政、海关、商检、审计、劳动人事等监督管理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应实行监管与服务相结合,积极为企业提供方便,指导企业依法生产经营,帮助企业解决困难。
第二十二条 各级经贸委、经委是共同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综合部门,各级经贸委负责检查政策落实,监督合同执行,协调处理涉外事宜;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科学管理;协调各监督管理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经委负责外商投资企业
生产所需能源、原材物料、交通运输等的供应调度,以及资金信贷指标的安排;指导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协调有关部门为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各种困难。
第二十三条 各级经贸委、经委和主管部门以及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定专门机构或安排专人负责。调配思想品德好、政策水平高、熟悉业务的干部负责监督管理工作。各部门应转变工作作风,改进管理,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十四条 各级经贸委是受理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外投资者投诉的机构,有权力认真负责及时调查处理投诉案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予以支持和配合,依法行政,以维护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