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下达2008年度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1 14:05:27   浏览:88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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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下达2008年度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下达2008年度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行[2008]253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财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组通字[2008]18号)确定的中央财政补助标准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下达2008年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选聘名额的通知》(组通字[2008]25号)确定的选聘名额分配计划,现将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2008年度(12个月)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下达给你们,请抓紧落实。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是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又一重大举措,具有长远战略意义。各级财政部门一定要站在政治的高度、全局的立场,按照职责分工,积极主动地配合相关部门把这项工作做好。一是要保证足额安排资金。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所需资金不足部分,由县级和县级以上地方财政安排,原则上不由乡村负担。二是要保证及时足额发放工作生活补助。根据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及时足额地把工作生活补助发到任职学生手中,不得延误拖欠。三是要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保证专款专用,不断完善资金的使用管理方式,为到村任职大学生在农村建功立业提供资金保障。

  各省(区、市)党委组织部、财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财务局要在本地选聘工作完成后一个月内,向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分别报送书面报告,提供本地实际完成中央选聘计划的数量和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名单。

  

  附件:2008年度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算表(略)

  

                                 二○○八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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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会议费开支的规定(试行)

财政部


关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会议费开支的规定(试行)
财政部



第一条 为了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和发扬艰苦朴素的革命传统,加强会议费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都应积极改进工作方法,认真地精简会议: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就不要开,能合并开的,就不要单独开,能分散开的,就不要集中开。召开会议要事前做好充分准备。会期和参加会议的人数(包括会议工作人员),都要严
加控制,尽量压缩。
第三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事先按有关规定报请领导机关审批,未经批准的会议,不准召开。经批准召开的会议,必须事前编造预算,并且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财务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开支。未经比准的会议,不得开支会议费。
第四条 会议费由召开全议单位开支。行政机关召开的会议,其会议费由行政费开支;事业单位召开的会议,其会议费由事业费开支;企业单位召开的会议,其会议费在企业成本费用内开支。
第五条 工作人员参加各种会议的往返差旅费,由工作单位按差旅费开支的规定报支。与会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住宿费,除第八条规定的会议回单位报销外,其他各种会议,由召开会议单位开支。
第六条 农村生产大队、生产队的干部和其他不脱产的人员,参加县和县以上单位召开的各种会议,其往返差旅费、会议伙食费、住宿费和误工补贴,都由召开会议单位开支。
第七条 参加会议人员与会期间患病的医疗费,按以下规定办理:由会议医务人员诊治的一般疾病医疗费,由召开会议单位开支;在当地医院门诊或住院治疗的医疗费,凭据回原单位报支。
第八条 各单位召开的订货、配件、物资分配、产品验收、鉴定、评比等类性质的会议,其参加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产品检验和化验等费用,一律回单位报销。其中:住宿费由招待所、旅馆、饭店等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出据收费,不得以会议名义出据收费;伙食补助费,应取得
召开会议单位的证明,按差旅费规定的标准计发。
会场租赁费和会议公杂费,由召开会议的单位开支。
第九条 会议工作人员必须在会上食宿的,经会议领导批准,方可报支伙食补助费和住宿费。会议工作人员必须在夜间进行工作的,经会议领导批准,可按规定开支夜餐费。非因公活动,一律不准开支夜餐费。
第十条 会议费开支要力求节俭。召开会议,要尽量利用本单位的招待所、礼堂和交通工具,对机动车辆的使用,要严加控制。会议印发的文件资料,要精打细算,不要浪费。
第十一条 各种会议的伙食,都应本着经济、实惠的原则进行安排。会议的伙食补助标准,中央级和省级单位原则上不要超过出差补助费的标准;地、县级单位应当略抵于省级的标准;区、公社以下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开支会议伙食补助费,但对少数特别辽阔的地区,如必须给予补
助的,可由省、自治区自行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所属单位在北京市召开的会议,参加会议的人员,每人每天补助六角,(注解: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在一九八五年发布的《关于调整会议出差和夜餐补助标准的通知》中规定:中央级单位在北京召开会议,参加会议的人员每人每天交伙食
费八角。)在北京市以外地区召开会议的伙食补助,按照各省、市、自治区规定的标准开支。
第十二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要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不准请客送礼的规定。会议不得举办宴会、会餐;不得给代表赠送礼品;不要招待烟、茶。会议一般不开支照相费,因中央领导同志接见会议人员并一起照相,照相费可由会议费开支,会议人员冲洗照片的费用自理。由
会议组织的看戏、看电影等文娱活动,每周一般不超过两次,并一律按规定收费。会议组织的游览,费用由个人自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除规定的会议伙食补助外,不准以任何形式另外用公款贴补会议伙食。参加会议的人员,已享受会议伙食补助的,不准再回原工作单位报支出差补助费。
第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会议费的各项规定。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地执行制度。财会人员,对于破坏财经纪律、违反制度的行为,有权抵制,情节严重的,要报告党委,严肃处理,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五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六条 全国和省、市、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开支标准,分别由中央有关部门和省、市、自治区自行规定。
第十七条 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召开会议的会议费开支标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召开会议的会议费开支标准,由总后勤部参照本规定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一九七八年五月一日起试行。过去各级各部门制定的会议费开支的规定停止执行。



1978年3月9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人大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9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9日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4]第1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七条的内容,原第八条调整为第七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



附: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2004年修正本)

(1981年4月18日西藏自治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9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西藏自治区各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条款作如下变通:

第一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第二条 废除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等封建婚姻,对执行本条例之前形成的上述婚姻关系,凡不主动提出解除婚姻关系者,准予维持。

第三条 对各少数民族传统的婚嫁仪式,在不妨害婚姻自由原则的前提下,应予尊重。

第四条 禁止利用宗教干涉婚姻家庭。

第五条 结婚、离婚必须履行登记手续。

第六条 对非婚生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负担,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改变全由生母负担的习惯。

第七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二年元月一日起施行。凡本变通条例未加补充或变更的条款,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