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稻飞虱等重大病虫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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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稻飞虱等重大病虫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稻飞虱等重大病虫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厅(委、局):

  据各地监测,9月中旬以来,华南、江南双季晚稻区稻飞虱田间虫量迅速上升,大部已达到或已接近防治指标,局部百丛虫量高达万头以上。长江中下游、江淮等单季晚稻区田间虫量也呈上升态势。此外,稻纵卷叶螟、稻瘟病、稻曲病在部分稻区也呈加重发生态势。近期,大部稻区气温仍然偏高,“晚秋不凉”的气候条件特别有利于稻飞虱等病虫的发生为害。抓好晚稻生产对夺取全年粮食丰收至关重要。9月下旬至10月中旬是晚稻产量形成的关键时期,为切实做好防控工作,努力实现“虫口夺粮”的目标,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动员

  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级农业部门按照我部“三大战役”的总体部署,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有力地保障了早、中稻生产安全。针对当前稻飞虱等水稻重大病虫发生形势,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病虫害发生的严重性和防治工作的艰巨性,克服麻痹思想和厌战情绪,切实做到“晚稻丰收不到手,防控工作不放松”,紧急行动起来,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防控责任,增加资金投入,完善防控方案,广泛宣传动员,大力组织群众和专业化防治队伍适时开展防治行动,努力将产量损失控制在3%以内。

  二、全面准确掌握虫情

  根据当前稻飞虱等水稻重大病虫发生为害特点,各级农业部门在加强系统调查的基础上,要立即组织精干技术人员,切实加大虫情普查的力度和频率,掌握辖区内重大病虫发生分布情况和发展动态,主动与气象部门沟通联系,及时会商分析、发布预警信息,准确把握防控重点区域和最佳防治时间。同时,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及时将病虫信息和防控技术快捷、直观、形象地进村入户,指导农民适时防治。

  三、采取科学防控措施

  各地要根据病虫害的发生实际,采取“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综合防控”的对策措施。江淮、长江中下游等“两迁”害虫迁出区,要采取达标防治的对策措施,切实减轻当地危害,有效压低迁出基数;华南、江南等“两迁”害虫迁入区,要采取“压前控后”治理策略,努力减少当前发生数量,并做好外来虫源大量迁入为害的应急防控准备。华南、江南双季晚稻稻瘟病、稻曲病常发区,要抓住晚稻破口、抽穗关键时期,组织发动农民做好预防工作。要加强防治技术指导与培训,强化科学用药和综合治理,切实提高防治效果。

  四、进一步强化督导检查

  9月下旬至10月中旬,我部将根据分片包干责任制,派出督查组赴各地检查指导防控工作开展情况。各级农业部门也要层层落实分片包干联系督导制度,重点检查组织发动、防控物资、防控方案和应急措施等情况,促进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农业部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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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创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创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创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五日



山西省创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转型发展、跨越发展的战略部署,紧密围绕建设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的战略目标,全面推进山西工业新型化进程,优化提升我省产业结构,引导产业集聚、集约发展,根据国家工信部《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西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以可持续、发展循环经济为前提,以产业集聚为主要特征,以工业园区为主要载体,以环境承载力为主要条件,主导产业特色鲜明、规模效益突出,在产业升级、科技创新、技术改造、资源共享、节能减排、环境友好、安全生产、创建品牌、人力资源充分利用等方面走在全省前列的产业集聚区。

第三条 示范基地的范围包括:依法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及省重点规划布局的产业发展区域等。

第四条 创建示范基地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发展。

第五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负责创建示范基地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创建示范基地的申报工作,并配合省经信委对示范基地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示范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符合国家及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相关产业规划。

(二)应有较完善的创建示范基地工作方案和产业发展规划,申报名称要反映区内主导产业特色。

(三)示范基地产业发展规划已经环境影响评价,并将规划环评提出的减缓措施和优化调整建议落实在规划实施过程中。

(四)规模效益好,集约化程度高。主体园区内工业建筑容积率、单位土地平均投资强度高于国家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平均产值(销售收入)2000万元/公顷以上。企业销售收入100亿元/年以上,年上缴税收3亿元以上(对新型产业、特色产业可适当放宽条件);主导产业突出,专业化配套体系完善,骨干企业辐射力强。

(五)发展循环经济,清洁化生产。全面完成国家或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节能目标,主体园区内产品单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处于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规模以上企业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率达到100%,“三废”治理、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主体园区所包含的建设项目已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污染物须达标排放并符合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六)创新能力强。产业集聚区内技术开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原则上不低于1.5%。有主导产业方面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或1家以上主导产业方面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或3家以上主导产业方面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七)技术水平高,产品质量优。主体园区内骨干企业工艺技术和生产装备先进,企业通过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质量处于国际、国内或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拥有国际、国内或省内知名品牌。

(八)安全有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达到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九)信息化水平较高。主体园区内信息基础设施比较完备,规模以上企业宽带接入率达到100%,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企业管理、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主要环节信息化应用达到国内或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十)人力资源充分利用。产业集聚区内有健全的人才工作领导体制,有较完善的人才培养、评价、流动、激励等工作机制,设有职业教育或专业培训机构。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劳动关系和谐。

(十一)公共服务体系完善。产业集聚区内技术开发、检验检测、金融服务、市场开拓、现代物流、人才培养等公共服务设施齐全,功能完善。

(十二)所在地政府大力支持。产业集聚区所在地各级政府在发展规划、财政政策、政务服务和人才发展等方面对产业集聚区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产业集聚区政府管理机构或市(县)政府设立一定规模(每年原则上不低于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第三章 创建申请程序

第七条 创建示范基地的申请由所在地政府管理机构向市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由市工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经信委。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包括:

1申报单位所在地市级工业主管部门的上报文件;

2《山西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

3创建示范基地的工作方案;

4示范基地产业发展规划及市级工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

5示范基地产业发展规划环评文件,以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

6能够证明申报单位所在地政府落实示范基地专项资金的有关文件。

(二)申报材料中的有关数据以所在地统计机构和职能部门公开的数据为准。

(三)上述申报材料要求提供原件3份及电子版(《山西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可在省经信委门户网站下载)。

第九条 省经信委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和必要的实地考察,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省经信委门户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

第十条

省经信委对符合条件的产业集聚区进行认定,并授予“山西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称号。对符合“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条件的产业集聚区,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上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认定和授牌。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一条 示范基地名录及发展情况将在省经信委门户网站公布,并适时更新。

第十二条 示范基地每年3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发展情况及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通过市工业主管部门报省经信委。

第十三条 省经信委在规划布局、技术改造资金安排等方面,对示范基地予以重点指导和支持,并将其纳入工业和信息化经济运行监测体系。

第十四条 鼓励和培育有条件依法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开展创建示范基地工作。省经信委对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中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省经信委对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2年进行一次复核,对合格的示范基地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撤销称号、发布有关公告并摘牌。

第十六条 对已经授牌的示范基地,如发现弄虚作假,撤销称号,暂停所在市下一年度的申报工作。

第十七条 已经获得国家和省级认定的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要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山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府[2004]79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五日




中山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工业强市、产业强市战略,积极应用转化广东省工业产业竞争力研究最新成果,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建立有利于企业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技术进步机制,有效发挥技术改造项目贴息补助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贴息补助资金包括贷款贴息金及补助金。贴息金是指市财政对列入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项目贷款利息补贴,补助金是指市财政对企业运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且被列入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项目投资补助。贴息补助资金规模2004年为2800万元,由市财政拨付,以此为基数逐年递增,从2005年至2008年每年增加300万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设立的从事工业生产的企业。
第四条 申报享受本办法所称贴息补助金的项目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一)技改项目选题必须是属于如下范围的项目:
1、提升广东省九大支柱产业竞争力的项目。重点支持省九大产业竞争力研究报告提出的重点技改项目,把产业关联度大、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带动作用强的项目作为技改倾斜支持的主要内容。
2、高新技术产品、重大装备制造、结构调整的项目。重点支持生物医药、汽车制造及配件、输变电设备、电工器材、数控机床、通用机械、专用设备、医疗器械、仪器仪表、文化办公机械、精密模具制造。
3、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项目。重点支持纺织服装、包装印刷、家用电器、五金制品、新型建材、造纸、家具、灯饰、精细化工、食品饮料等行业。
4、社会效益突出的电力建设、节能降耗、能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项目。重点支持燃气联合循环发电、洁净煤发电、热电联产、太阳能利用、余热利用、绿色环保、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项目。
5、实施名牌带动战略项目。重点支持已获国家、省、市评定名牌名标及列入《广东省培育名牌产品指导目录(工业类)》企业的重点技改项目,加快品牌成长,做大做强。
6、能形成新的产业集群、延伸产业链条的项目。
7、重点引进技术、装备消化吸收和创新的项目。重点支持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项目,高起点引进国外先进装备,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8、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导向目录(鼓励类)且对结构调整优化有辐射带动作用的项目。重点支持能解决共性、关键、瓶颈技术工艺和关键零部件制造的项目,支持产、学、研合作,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和共性技术在行业间的扩散应用。支持重点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能源应用。
9、优先发展电子信息业,利用信息技术和数控技术实现智能化和集成化的项目。重点支持嵌入式软件、应用软件的开发,包括企业管理信息化软件、生产过程控制软件、信息化装备及其系统,推进电子商务。
10、列入国家和省专项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及机电产品出口专项。
(二)项目承担单位上年度入库税金200万元以上;
(三)项目投入强度一般应高于1000万元。
第五条 项目申报程序: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可向当地镇(区)经贸办提出享受技改贴息补助的申请。镇(区)经贸办推荐后,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送市经贸局备案,由市经贸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科技局、财政局、统计局等部门进行初审,编制年度全市重点技改项目导向计划并报市政府审定。项目承担单位须对纳入导向计划的项目投资设立专帐核算。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延误工期的,经申请批准可顺延纳入下年度贴息补助计划,但续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工后三个月内向市经贸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竣工验收由市经贸局牵头,会同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科技局、安监局、统计局等部门进行。项目验收时,承担单位需提交以下资料: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考核表、上年度纳税证明、设备购置和基建支出原始凭证、上年度会计报表及验收前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第七条 项目验收后,由市经贸局会同财政局提出初步贴息补助金安排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贴息补助金分别在每年6月和12月底前发放,直接安排到项目承担单位。如项目未能通过验收,或承担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承担单位存在偷税漏税、走私造假等违法行为的,不能享受贴息补助金。
第八条 贴息补助标准:原则上单项贴息补助金总额为该项目实际投资额(结算)相应的一年同期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息的30%—4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九条 同一技改项目不得多头重复申报本市有关专项资金扶持(即同一项目不能同时向外经贸、经贸、科技等部门申报市财政性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条 获批准享受本市技改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的重点项目,由市优先逐级上报,争取纳入省和国家的技改贷款贴息资金计划。
第十一条 企业收到的贴息补助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且应用于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和提升核心竞争力。
第十二条 市经贸局、财政局要定期对贴息补助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该项资金及时到位和正确使用,必要时可提请市审计局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市经贸局、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申请、要求及技改绩效等进行信息公布、宣传,有关费用在技改贷款贴息补助资金中安排。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局商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山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0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