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产权案件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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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产权案件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产权案件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1986年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5)湘法民请字第10号《关于审理房屋产权案件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我院1963年8月28日《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修正稿)》中,有关“地主、富农在土改时应没收而被遗漏的房屋,应当按照土地改革法予以没收,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的规定,是根据当时的情况作出的。20多年来,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党的工作重心已经转移,因此,该规定不应当再继续适用。

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产权案件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 (85)湘法民请字第10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在审理一件房屋产权纠纷案中,有一个政策问题需要请示您院明确。即最高人民法院1963年8月28日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修正稿)(二)房屋纠纷问题1、对土改遗留问题的处理中明确规定,关于“地主、富农在土改时应没收而被遗漏的房屋,应当按照土地改革法予以没收,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但在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就没有该项内容了。不知1963年的上述规定精神,至今我们在审理此类案件中是否仍可继续贯彻执行?特此报告,请予指示。
198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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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苏府办〔2006〕3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苏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省政府、市政府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对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正确行使执法职权和全面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验的一种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第三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并负责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市级行政执法部门主管本部门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本区域或者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宣传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

  (二)拟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制度;

  (三)每年拟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内容、标准及考评细则;

  (四)组织有关部门对本级或本系统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五)对下级人民政府或者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三)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六)行政执法案卷的质量情况;

  (七)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

  (八)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落实情况;

  (九)其他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

  第七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把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相结合,行政执法部门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与行政执法部门的目标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相结合。

  第八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汇报;

  (二)检查或者抽查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内容的有关台账资料及执法案卷;

  (三)现场检查行政执法情况;

  (四)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意见;

  (五)评议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评议考核方式。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根据本市实际情况,每年制定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内容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成绩纳入市政府年度工作考核范围,所占分值比例由本级政府确定。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行百分制,成绩在95分以上且位于前二十名的行政执法部门为优秀行政执法部门,由本级政府授予“行政执法优秀单位”称号,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可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成绩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当年不得被评为先进。

  第十二条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确保“三夏”期间农用柴油供应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关于确保“三夏”期间农用柴油供应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经贸委,发改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各企业事业单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各省区石油分公司:

“三夏”小麦主产区大规模的跨区机收会战即将全面展开。为了切实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保障农用柴油供应,确保“三夏”期间农业生产顺利进行,全面夺取夏粮丰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确保粮食主产区农用柴油供应

做好今年“三夏”小麦跨区机收工作,对于实现夏粮丰产丰收,保障粮食安全,稳定物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三夏”期间,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从支持“三农”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高度出发,加大组织协调力度,积极做好农用柴油供应工作。特别是粮食主产区的柴油资源调配和供应。要在正常供应的基础上增加柴油投放数量,加强调运,增加库存;要采取有效措施,优先满足联合收割机、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的用油,保证夏收夏种顺利进行。

二、采取措施,重点保证农机用油需要

“三夏”农机作业任务重、时间紧,且联合收割机等大型农业机械非作业移动影响生产进度和作业效率。各地石油供应部门要进一步强化为农服务意识,加强与当地政府及农机部门的联系,制定切实可行的供应办法,通过采取发放优先供应卡、出动流动服务车送油到田间地头等措施,保证农机用油资源供应。各零售加油站要建立“三夏”保供通道,优先保证农机加油、加满油。各地发展改革委要加强调度,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三夏”期间农用柴油供应工作督查,避免出现农业机械因缺油而延误作业的现象,方便农民,为夏粮丰收做出应有的贡献。

三、强化监督,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确保成品油价格的基本稳定。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品油市场价格巡查,加大对粮食主产区农村供油站点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成品油批发和零售企业违反规定擅自提价、变相加价的行为,查处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短缺数量、抬级抬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稳定“三夏”用油高峰期间的农用柴油价格,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

四、密切配合,完善柴油供应的协调机制

各地经贸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农机管理局和石油供应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进一步完善沟通协调机制,密切配合,互通信息,掌握柴油供应动态,协助所在地的石油公司组织好货源,做好配送工作,切实防止农机用油缺油断档,及时解决“三夏”农用柴油供应中出现的问题,努力夺取夏粮丰产丰收,以实际行动支援抗震救灾,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农   业   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八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