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3:06:25   浏览:98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余府办发〔2008〕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余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新余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服务业发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余市服务业发展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作用,建立长效服务业发展促进机制,根据财政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服务业主要是现代物流、金融保险、电子信息、职业教育等为制造业服务的生产性服务业;商贸餐饮、旅游、社区服务等为城乡居民服务的消费性服务业;楼宇经济、会展、文化传媒、中介等服务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㈠每年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㈡有关上级部门拨入的资金;㈢其他途径筹措的资金。

第四条 市财政设立资金专户,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市现代服务业管理指导中心应当加强对基金的管理,健全财务机制,及时向市政府提供基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必须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全面推进、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主要用于对经济发展带动性强的服务业项目和企业的引进、传统服务业的改造提升。

1、重点支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各类服务业发展项目的投资补助:

⑴成长性较强,发展前景好,符合我市服务业发展总体规划的项目;

⑵对加快本地区服务业发展带动性强,能够实现规模化、产业化经营的项目;

⑶具有一定规模,能够形成较强竞争力,对行业发展具有示范作用的服务业项目;

⑷对增加地方税收和扩大就业具有明显成效的投资项目;

⑸“乡镇连锁超市、农村放心店”工程项目及连锁龙头企业配送中心、信息化建设项目;

2、对年度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各类服务业企业表彰奖励资金和对年度服务业目标考核的表彰奖励资金;

3、对使用中央、省服务业专项资金的配套;

4、经批准的服务业重点项目前期经费等补助;

5、服务业发展工作经费;

6、组织、参加国内外服务业展销会经费补助;

7、《新余市扶持服务业发展办法》(余府发〔2007〕27号)中明确的补助和扶持项目。

第六条 采取奖励、以奖代拨、项目贷款贴息、国家和省里安排重点项目资金配套投入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民间资本、境外资金的投入,以加快我市服务业的发展。

第七条 同一项目(含其他列入服务业专项基金的补助)只享受一次财政专项补助,即已享受市财政或其他部门补助或按《新余市扶持服务业发展办法》已获奖励的,服务业专项基金不再重复安排(除中央、省专项补助外)。

第八条 对列入全市服务业重点项目。按其规模、效益、行业带动性,给予5—50万元的奖励,特别重大的项目申报后经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可另行奖励。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审定和资金拨付



第九条 市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市服务业重点行业牵头部门于每年一季度和三季度,分两次确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领域、重点和具体申报时间、要求。

1、凡符合条件的的项目,市属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要求组织所属企业申报,并签署初审意见后(县、区、管委会的企业先由县、区、管委会财政局和服务业主管部门签署初审意见),上报市现代服务业管理指导中心。

2、要求申报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单位须认真填报“新余市服务业发展专项基金申请表”(详见附件),并附以下材料:

⑴项目备案或核准的文件;

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投资明细表;

⑶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当年和上一年度的纳税情况证明;

⑷上年度和近期企业会计报表;

⑸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市现代服务业管理指导中心(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对申报项目提出审核意见,在通盘考虑、突出重点的前提下提出发展基金的扶助项目及额度安排建议,提交市政府领导或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财政局、市现代服务业管理指导中心联合下达补助资金计划,直接将补助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

第十一条 除项目外的其他服务业专项资金补助,比照项目相关规定的申报、审定和资金拨付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资金的年度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市财政局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市现代服务业管理指导中心、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对完工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工作,并将评价报告送市财政局和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督促有关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停止拨款和收回已拨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全市各有关部门、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和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发展基金的,将追回资金,并取消使用发展基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各县、区、管委会可参照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肇庆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肇 府[2004]25号
关于印发《肇庆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肇庆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肇庆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临床医疗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与用血者的身体健康,弘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献血、采血、供血、用血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献血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确保献血任务完成的措施办法;
  (二)保证献血工作专项经费的落实;
  (三)按常住人口比例制定和下达年度献血计划;
  (四)组织、协调、检查和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献血工作;
  (五)监督检查下级政府完成献血计划情况;
  (六)开展献血工作的宣传教育;
  (七)按照《采供血机构和基层采血点设置规划》,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基层采血点建设。
  (八)表彰奖励献血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市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无偿献血办公室负责无偿献血日常工作。

  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无偿献血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年度用血计划,监督年度用血计划的落实;
  (二)制定辖区采血点设置规划,并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医疗机构用血和应急采血管理工作;
  (四)负责血液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制定无偿献血事业专项经费的使用计划和管理;
  (六)指导开展献血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部门应将无偿献血列入公益宣传范围并加强宣传,教育部门应当将血液和献血的科学知识纳入学校健康教育课程。公安、财政、人事、物价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献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依法参与、推动无偿献血工作,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献血宣传、动员、表彰工作。

  第六条 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各单位),负责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本居住区域内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包括暂住3个月以上的外地人员,以下统称适龄公民)参加献血,完成政府下达的献血任务。各单位有开展无偿献血宣传的义务。单位法定代表人为无偿献血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各单位应于每年8月份将本单位的适龄公民人数上报县(市)区无偿献血办公室。无工作单位的人员或外地人员(在本市居住3个月以上的)由镇(乡)、街道办事处统计上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经营、建筑施工、客货运输、劳务服务等公民,分别由相应管理部门统计上报。
县(市)区无偿献血办公室应于每年9月底前,将适龄公民人数上报市无偿献血办公室。

  第八条 每年10月份,市无偿献血办公室根据辖区内临床用血情况及适龄公民人数拟定下一年度献血计划上报市政府。每年 11月份,市人民政府下达《无偿献血任务书》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将任务下达各镇(乡)、办事处及机关、企事业单位。
  市无偿献血办公室根据临床用血情况和献血任务情况制定全市献血计划时间表。各县(市)区无偿献血办公室和市直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计划时间表的人数和时间组织人员参加献血。

  第九条 高等院校和各类中专、中技、职业学校应动员和组织符合献血条件的学生积极参加无偿献血。鼓励驻肇地区部队官兵参加无偿献血。

  第十条 为了保证突发性重大伤害事故急救用血,市直及各县(市)区应建立一支由现役军人、医务人员、高校学生为主体的无偿献血应急队伍,启用应急队伍必须得到所在地无偿献血办公室批准。

  第十一条 参加无偿献血者,所在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因临床抢救用血的特殊需要,对临时动员稀有血型公民献血和组织公民参加机采血小板等成份献血的,可视情况由采供血机构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二条 所在地无偿献血办公室向完成年度献血任务的单位颁发《完成年度献血计划证书》,向无偿献血者颁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

  第十三条 市无偿献血办公室每年对各县(市)区、市直单位献血任务完成情况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对不完成献血任务又无正当理由的单位,由所在地无偿献血办公室责令其完成,逾期末完成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不得雇用他人或者冒名顶替献血,不得伪造、涂改、出租、买卖、转借《完成献血任务计划证》或《无偿献血证》。

  第十五条 采血站(点)应当根据国家制定的献血者健康标准做好献血人员体检工作,不符合献血条件的不得献血。市中心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进行检验,保证血液质量。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血液,不得提供医疗机构使用。

  第十六条 实行用血指标与献血量挂钩制度。市无偿献血办根据前3年实际用血量及节约用血要求,每年下达各县(市)区献血指标。献血指标的75%为该县(市)区的用血指标,20%上调市作调剂使用,5%为正常损耗。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采供血机构领取血液、血液成份,并严格遵守血液储存管理制度。医疗机构在给患者输血治疗前,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血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及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并征得患者或其家属签字同意。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根据输血技术规范,合理用血、科学用血,提高成份血使用比例,节约血液资源。

  第十九条 在具备检测HIV、梅毒、甲肝、乙肝、丙肝等能力的医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市卫生局批准可以临时采集血液:
  (一)患者急需输血,而市中心血站无法提供该患者适用的血液,经医院告知患者或家属输血可能出现的传染病后获家属或本人签字同意输血的;
  (二)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市中心血站血液供应不到的。

  第二十条 在本市参加无偿献血的公民,临床用血时可享受下列权利:
  (一)一次献血满200毫升及以上者,自献血之日起,在医疗临床需用血时,可享受个人所献血量的三倍全血量价免费用血(指免收国家规定收取的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运输等费用,下同)。
  (二)个人累计献血达600毫升及以上者,自献血满600毫升之日起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医疗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享受所献血量的两倍全血量价免费用血。
  (三)献血者所捐献血液经市中心血站检验室初、复检验不合格者,不享受前述(一)、(二)项规定,但本人用血时可享受与所献血量等量的全血量价免费用血。
  前3项规定的用血费用,由用血者凭医疗单位出具的用血单据、本人《无偿献血证》、《居民身份证》,填写《肇庆市医疗用血费用报销申请表》后到所在地无偿献血办公室办理报销手续。
  献血者的配偶、父母或子女用血时,除上述证件外还需要带《户口簿》或其他有效的关系证明到所在地无偿献血办公室办理报销手续,非用血者领取报销的还要出示代领者身份证。

  第二十一条 为鼓励公民无偿献血,本市实行用血互助金制度。公民临床用血时除交纳按国家规定收取的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运输等费用外,一律须交纳相当于上述费用1.5倍的用血互助金,用血互助金不能纳入公费医疗和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
  用血互助金按下列规定返还:
  (一)公民用血前已参加无偿献血,并符合第二十条(一)项规定,或用血前末参加无偿献血,但符合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在所在地无偿献血办公室领回与免费用血量相应的互助金;
  (二)公民用血前已参加无偿献血,并符合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临床用血时可在所在地献血办领回与所献血量等量血液的互助金;
  (三)符合献血条件而末参加无偿献血的公民,且其配偶、父母或子女均末参加无偿献血的,自临床用血之日起一年内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亲友参加互助献血的,可领回与所献血液量相应的互助金,但该互助献血量不再计算入第二十条(一)、(二)、 (三)项的献血量。逾期末参加互助献血的,用血互助金不再返还,用作无偿献血专项经费;
  (四)用血者本人及其配偶、父母或子女均不符合献血条件的,经无偿献血办公室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并经血站确认,可退回用血互助金;
  (五)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经所在地无偿献血办公室核查属实,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退回用血互助金:
  1、需长期输血的特殊病人,且其符合献血条件的直系亲属、配偶已参加无偿献血的;
  2、因病一次性用血量超过600毫升以上部分,且其符合献血条件的直系亲属、配偶已参加无偿献血的;
  3、经有关部门核定为见义勇为受伤用血者;
  4、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为灾害性事故的用血者;
  5、年龄在18周岁以下、55周岁以上的用血者。
  用血互助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用于无偿献血事业。
  用血互助金管理实施细则由市无偿献血办会同市财政局拟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积极参加无偿献血和在无偿献血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符合《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和《广东省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无偿献血办公室应给予表彰、奖励:
  (一)献血累计2000毫升以上的个人;
  (二)超额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
  (三)在献血宣传、教育、组织发动无偿献血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四)在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中成绩显著或节约用血量10%以上的医疗单位和个人;
  (五)对献血事业捐资或作出特殊贡献的单位、组织和个人。

  第二十三条 本市外居民及港、澳、台同胞、归国华侨、外籍人员在本市参加无偿献血和医疗用血的,参照本市居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原肇庆市无偿献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肇庆市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医疗用血费用报销暂行办法》(肇献字[1999]01号)同时废止。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和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废止)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和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5〕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财政局制订的《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和《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查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绍兴市财政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和绍兴市人民政府《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本级(包括越城区、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及投资公司等)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和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中的建设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四)政府融资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市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称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工程概、预(结)算和竣工决算审查管理以及基本建设财务资金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前的资金来源审核;
  (二)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审核;
  (三)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合同价款相关条款审核;
  (四)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期间支出预算管理、变更投资审核、资金拨付管理;
  (五)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完工后结算及财务决算审核;
  (六)政府投资项目投资绩效评价。


第二章 项目前期财政财务管理


  第四条 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0月底前,根据市政府的重大部署和城市近期重点建设规划,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由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平衡资金安排,编制市本级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正式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年度资金计划。如遇城市规划调整等因素,确需调整年度资金计划的,应送财政部门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向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立项申请时,应同时向财政部门递交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审核报告,并填写《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审核表》。财政部门对全额财政性资金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要审核年度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合理性、真实性;对财政性资金参与的基本建设拼盘项目,审核其资金来源的合规性、合法性;对财政性资金参与投资并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项目,审核其项目资本金和其它建设资金真实性、合法性。对财政性资金、配套资金、自筹资金不落实的项目,财政部门应不予核准。未经财政部门核准确认资金来源的项目,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不予立项。
  第七条 建设单位要根据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的规定,积极引入竞争机制,选择与工程类别、等级相应的设计、施工、监理队伍。对不适宜招投标的特殊工程,应按有关规定选择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同时,财政部门要参与工程招投标的监督工作,并做好政府投资项目标底预算审查工作。
  第八条 建设单位完成工程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编制后,应向财政部门提交相关的文件、资料,由财政部门以招标方式确定社会中介机构对工程概算、施工图预算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施工图预算,作为财政部门拨付资金的依据。
  第九条 财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各种筹资事项。建设单位向金融机构融资应报经市政府批准,贷款合同在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建设期财政财务管理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订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应与建设项目招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一致,涉及价款支付事项等相关条款,应送财政部门审核,施工、监理合同副本应在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概算进行建设,不得擅自调整建设标准和内容。确因工程技术、设计等原因需调整概算,应经财政部门审核、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评估后并批准实施,涉及项目工程变更及资金计划调整的需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根据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资金计划和工程进度向财政部门申请建设资金。建设单位要求拨付建设资金时,应向财政部门提出拨付资金的书面申请,并填写《政府投资项目拨款申请表》等相关资料。财政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款申请后,应严格按照项目年度资金计划、工程形象进度和合同价款支付规定,及时审批拨付建设资金。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拨付,逐步推行财政直接拨付制度。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在工程建设期间,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应控制在工程价款80%以内。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经财政部门审定的工程结算价款支付工程尾款,并保留不低于工程结算价款5%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质保期满后清算。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按政府投资项目批准概算购置设备、材料、器具、工具等,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须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政府采购。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基本建设支出,按规定的标准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如确需超支的,必须报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具体规定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单独设置基本建设资金专户和基本建设帐户,配备专业财务人员对建设项目实行单独会计核算,并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基本建设报表及相关资料,通过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落实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责任,确保资金安全、及时、足额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



第四章 项目竣工后财政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交工验收后,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及时编制竣工结算,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交工程结算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财政部门应按规定组织实施工程结算审核,审核结论作为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及时做好竣工项目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未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竣工财务决算的,不得核销工程投资,不能作为办理竣工项目新增资产移交的依据。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对已竣工验收合格及其竣工财务决算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与资产接收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资产接收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的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尚有建设资金结余,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属全额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结余资金,应全额上交财政部门;属财政性资金投资参与的拼盘项目结余资金,应按投资比例归还各投资方。
  (二)实行代建制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绍兴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大中型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财政部门对项目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资金使用、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进行绩效评价,并出具绩效评价报告,报市政府。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市政府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所规定的用途,规范使用项目资金。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基本建设程序的行为,应按财政部《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绍兴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查暂行办法
绍兴市财政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中的变更行为,制止随意变更和超投资变更,促进政府资金的合理使用,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包括越城区、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我、镜湖新区及投资公司等)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实施的工程变更均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工程变更是指:
  (一)工程设计变更;
  (二)涉及工程费用增减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
  (三)材料与设备的换用;
  (四)无价材料价格及暂定价的签证;
  (五)工程量和费用的增减;
  (六)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及其它实质性变更。
  第四条 工程变更的审批工作由市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称财政部门)负责。
  第五条 工程变更审批权限:
  单项变更额在20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批,报财政部门备案;单项变更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工程变更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 工程变更报批程序:
  工程变更的报批由建设单位核准后,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需报财政部门审核的,及时报送,财政部门接收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报批工程变更时,需填报《工程变更申报表》,说明变更的原因、内容及预算金额,并附送如下文件资料:
  (一)经监理等单位签字认可的工程变更单及附件资料;
  (二)工程变更预算单;
  (三)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施工图;
  (四)其它相关资料。
  第八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遇暗塘、暗沟、流沙、软基等不可预见且急需处理的地质情况及地震、台风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时,为保证工程建设进度,可由建设单位召开由各相关单位参加的紧急会议,商定处理方案,形成书面意见,之后边实施、边报批。紧急会议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加强工程变更联系单的规范化管理,并严格按本暂行办法规定办理工程变更报批工作。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对工程变更实行抽查,发现有肢解工程变更内容、压低变更金额等方式规避工程变更审查或工程变更未经审批而实施的,在进行工程结算审查时,不予认可,因此而超付的工程款,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财政投资不予增加,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绍兴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