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国有单位选择中介机构比选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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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国有单位选择中介机构比选办法》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国有单位选择中介机构比选办法》的通知
漳政综〔2009〕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现将《漳州市国有单位选择中介机构比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漳州市国有单位选择中介机构比选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介机构管理,规范中介市场竞争行为,确保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定承揽业务的中介机构,维护中介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等有关单位选择中介机构承揽中介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不适于采用公开比选方式选择中介机构的,经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同意,可自行确定其他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比选,是指比选人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对中介机构的资质、业绩、信誉等进行综合比较,以公平竞争的方式优选承揽中介业务的中介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比选人是指依法进行比选活动的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等有关单位。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中介业务的比选范围是指中介服务费最高限额在1万元以上的中介业务,县(市、区)认为有必要适当扩大比选范围的可自行确定。包括:
(一)会计、审计等独立审计业务;
(二)资产、土地、矿产资源、地质灾害、房地产价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森林资源、安全生产等评估业务;
(三)检测、检验、认证等鉴定业务;
(四)测绘、勘察、设计、监理、科技、档案、培训、担保等服务业务;
(五)信息、信用、技术、工程、市场(商品)调查等咨询业务;
(六)职业、人才等介绍业务;
(七)工商登记、广告、商标、专利、税务、房地产交易经纪、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房屋拆迁、政府采购、拍卖、因私出入境、经纪、证券、保险、期货、货运、报关等代理业务;
(八)其他中介业务。
第六条 在比选活动中,比选人的工作人员与参选中介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参选中介机构认为比选人的工作人员与其他参选中介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七条 中介机构参加比选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二)具有相关资质和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外来中介机构需依法在我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分支机构并在行政监管部门备案,且有固定办公场所;
(三)参加比选活动前一年内,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未因经营活动违法违规被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无弄虚作假骗取比选资格;
(四)参加比选活动前三年内,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漳州市中介机构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未被评定为D级即严重失信中介机构;
(五)未被有关部门禁止或限制承接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
(六)划分资质等级的中介机构,具有与所承接的中介业务规模相对应的资质等级;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比选方式:
(一)随机抽选。
(二)低价中选。
比选方式由比选人自行确定。
第九条 比选程序:
(一)发布比选公告或发邀请函。由比选人在县以上媒体及政府网站发布比选公告,或采取发邀请函的形式向至少3家以上诚信较好的中介机构发出邀请参加比选的相关信息。比选公告(或邀请函)的内容包括中介业务名称、业务规模、资质等级要求、比选方式、履约保证金数额、中介服务费最高限额(随机抽选的直接公告中介服务费具体数额)以及比选活动开展时间和地点,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在比选活动截止时间前,对符合条件但又未被邀请的中介机构,若有意参加比选活动,且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应准许其参加比选活动。
(二)资格审查。拟参选的中介机构按比选公告(或邀请函)确定的时间、地点提交相关资格材料及申请报告,比选人依照本办法第七条及相关法律规定现场进行资格审查。符合资格条件的进入比选活动,同时现场交纳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但禁止比选人向中介机构收取报名费。
(三)比选。按所确定的比选方式开展比选活动。
1、随机抽选。具备参选资格的中介机构先抽取顺序号,再由比选人抽取中选号,并同时确定第一、第二候补中选人。
采用随机抽选方式的,比选人应在比选前以询价等方式确定中介服务费具体数额,并于公告(或邀请函)中载明。
2、低价中选。具备参选资格的中介机构现场提交密封完整的中介服务费书面报价,由比选人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确定最低报价者为第一中选人。
参选中介机构的中介服务费报价,不得高于比选人确定的最高限价。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经资格审查合格的中介机构少于三家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中介代理费最高限价在10万元以下的,如果只有2家有资格参选,则采用竞价方式,最低价者中选;如只有1家,则进行谈判后确定。
(二)中介代理费最高限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重新发布比选公告或重新邀请;连续两次少于三家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进行比选。
比选人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阻碍潜在的中介机构参加比选活动。
第十一条 比选人向中选的中介机构发出中选通知书,同时,须将中选结果在相应媒介上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签订中介服务合同。
第十二条 比选活动中,中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当按时到场,未到场的视为自动放弃比选资格。
比选人应当要求参选中介机构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保证金额按代理费最高限额的10%收取。参选的中介机构拒不提供的,视为自行放弃比选资格。未中选的中介机构,履约保证金应当当场退还。
第十三条 中选的中介机构不得转包或违规分包中介业务。
第十四条 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接到投诉的,可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比选人暂停签订合同,并组织调查核实,中选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宣布中选无效。
(一)采用串通、作弊、胁迫等手段取得中选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
(三)挂靠或借用资质参加比选活动的;
(四)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十五条 中选的中介机构被宣布中选无效或者放弃中选资格的,比选人按以下方式重新确定中选人:
(一)对采用随机抽选方式的,由比选人按原已确定的候补顺序选定新的中选人。
(二)对采用低价中选方式的,由比选人根据第一次报价结果,选择报价次低的中介机构为新的中选人。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因自身原因导致中选无效的,或非因不可抗力等合法原因放弃中选资格的,比选人应当报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备案,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有关行政监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 中介业务委托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比选人应当将合同副本及比选活动开展情况书面报同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各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中介机构备案管理相关制度,加强对外来中介机构的备案管理工作。
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以要求加入协会等方式设置备案前置条件。
第十九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组织比选活动的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中介机构比选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及时处理并答复。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九 年六月一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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