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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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47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47号)
                 
第四十七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9日的决定:
  免去张春贤的交通部部长职务;
任命李盛霖为交通部部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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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公共事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公共事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公共事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三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公共事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嘉兴市公共事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加强业务协同办理,优化公共事务信息资源配置,提高政府决策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事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是指按照市公共事务信息系统建设总体规划,已纳入公共事务信息系统的各级、各部门(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资源(以下简称共享信息资源)。列入总体规划范围,但未与公共事务信息系统对接的本市各级、各部门(单位)的信息系统资源,按照对接一个、共享一个的原则进行。
共享信息资源的共享是指各级、各部门(单位)按照一定规则对公共事务信息资源的共同利用。
第三条 共享信息资源的共享应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依法管理、责权明确、便捷高效、保障安全的原则。各级、各部门(单位)之间无偿共享公共事务信息资源。共享信息资源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
第四条 共享信息资源体系由共享目录和交换体系两部分组成。
共享信息资源共享目录由共享信息资源的名称、提供单位、存储格式、字段定义、密级、类型、共享范围及更新时限等组成。
共享信息资源交换体系由公共事务专网、共享和交换信息系统平台、公共数据库和专业数据库等构成。
第五条 共享信息资源的共享和交换信息系统平台是管理共享信息资源目录,支撑各级、各部门(单位)开展共享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核心设施。
共享和交换信息系统平台全市统一建设,原则上不再另行建设。
第六条 市社会保障事务局负责全市公共事务信息资源共享的统筹规划、组织建设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社会保障信息中心负责共享信息资源体系建设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并对各级、各部门(单位)的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第七条 共享信息资源交换体系的建设、改造及运行维护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 信息采集与交换

第八条 各级、各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工作职能采集和更新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和安全,相关的信息数据应与共享和交换信息系统平台保持一致。
第九条 各级、各部门(单位)应将采集的信息以电子化形式记录、存储、交换和使用。
第十条 各级、各部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单位)共享信息资源的共享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资源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共享信息资源数据原则上应遵循共享和交换信息系统平台的技术规范和数据管理规范,采用计算机网络技术进行实时交换或定时交换。

第三章 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 共享信息资源根据需求情况和使用要求等因素可分为无条件共享类和有条件共享类。
无条件共享类是指可无条件提供给其他各级、各部门(单位)的共享信息资源。
有条件共享类是指只能按照设定的条件提供给指定部门(单位)的共享信息资源。信息内容涉密的,应按保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级、各部门(单位)通过共享和交换信息系统平台有权获取相应的共享信息资源,也有责任和义务提供可共享的信息资源。
第十四条 各级、各部门(单位)应按照共享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对其管理的信息资源进行分类整理,确定信息资源类别,并根据本部门(单位)履行职责需要,提出对其他部门(单位)的共享信息资源的共享需求。市社会保障事务局应做好需求的对接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各部门(单位)根据本部门(单位)信息资源实际情况申报共享信息资源类别,市社会保障信息中心负责组织确认。

第四章 信息安全

第十六条 为了确保共享信息资源的安全使用,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统一制订共享信息资源共享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使用规范,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各级、各部门(单位)共同遵守。
第十七条 市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应确保共享和交换信息系统平台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八条 市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应建立共享信息资源数据库的灾备机制,确保共享信息资源数据的安全。公共事务专网由各网络管理单位负责确保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九条 市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应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开展共享信息资源的业务知识培训。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各部门(单位)所获取的共享信息资源,只能用于本部门(单位)履行职责需要,不得转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第二十一条 坚持“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错误信息由提供单位及时核查或纠正,并在规定时间内重新交换。
第二十二条 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各部门(单位)不能擅自向社会发布和公开所获取的共享信息资源。
第二十三条 坚持“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市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应确保信息共享交换处理数据的准确可靠。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共享信息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市社会保障事务局负责统筹安排共享信息资源共享的监督、考核工作,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社会保障事务局负责解释,并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对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的几点疑惑

陈奇彪


一、对改革事业单位养老金是为了实现公平的疑惑。我国社会主义改革的目标是为了实现共同富裕还是走共同贫困?对这一问题邓小平同志早就作出过回答。的确我国企业单位养老金还处于较低水平,但不能因为企业养老金低,责令大家都去向低看齐,用降低本来就不高的事业单位养老金的方法去实现所谓的“公平”,这实际是对企事业单位职工的最大不公平!一方面挤压了企业职工养老金上升的空间,另一方面让事业单位职工降低生活质量,去过比过去更加清贫的生活。我们改革的方向应当是极大限度的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要采取逐步提高企业养老金待遇,逐步缩小企事业单位养老金差距的方法,这才符合社会主义事业改革的目的与方向。
公平不等于完全一样,否认差别本身就是不公平!“搞原子弹的和卖茶叶蛋的收入一致”这当然是不公平的。事业单位职工大部分是知识分子,基本上从事的是教育、科学技术,从事这方面职业要有较长的教育投入。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劳动力结构也是不同的,前者是脑力劳动者密集的部门提供的是以脑力劳动为主的复杂劳动。后者则是以体力劳动者为主,一般提供的是以体力劳动为主的简单劳动。这些决定了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养老金水平从总体上要高于企业单位退休职工养老金水平,这应当是符合客观规律,是公平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曾花了很大精力在分配领域消除“脑体倒挂”,即以脑力劳动为主的劳动者工资低于以体力劳动为主的劳动者工资的不合理想象。这是分配领域的一个历史性进步,现在难道要否定这一改革成果?
目前中国退休人员的收入存在三个档次,公务员最高,事业单位人员次之,企业人员为最低,退一步讲,如果非要向企业看齐,那首先要降的应当是公务员的退休金,而公务员不动,拿科教文开刀,这才是社会的不公平。
二、对减低事业单位养老金是为财政减负的疑惑。全国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总额已过千亿,“财政不堪重负”。这个理由当然经不起推敲, 我国2005年社会保障、公共教育、公共卫生三项基本民生指标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偏低,分别只有3%、2.9%和2%。除了少数国家比我国低外,绝大多数国家都高于我国。2005年,我国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收入的12%,但仍然不够。许多国家社会保障支出与财政支出的比重在三分之一。我国少了很多,,把千亿支出放进财政收入六万亿的篓子里看,怎么能说财政“不堪重负”呢?
国家的财政收入本来就是要拿出来作为社会保障的,老有所养,提高全民生活质量,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这是国家与政府的责任。如果说“财政不堪重负”我国每年公车上3000亿元的耗费,一年公款吃喝、公车消费、公款旅游的费用达9000亿之高,这才是真正的不堪重负,政府应当首先加大这方面的改革力度,把省下的钱用于民生那该多好啊!难道唯一的方法是减低事业单位的养老金才能减负?”发展才是硬道理“,我们的改革是要大力发展生产力,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我们的决策一定要根据中国国情。
三、是否合法的疑惑。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我国要走“依法治国”的道路。党的十六大、十七大都指出:政府必须依法行政。政府的决策、改革措施不能违背国家的宪法与法律。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不低于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有人说“退休金不是工资报酬”这一观点是不对的。退休金是退休人员工资报酬的延期支付,是对剩余价值的部分返还,是“工资的延续”,因为不是任何人一到年龄可以无条件领取的。它的计发标准,除考虑“统筹”因素外,很重要的就是依据劳动时期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它在一定意义上体现着按劳分配规律的要求。显然教师的退休金以企业为标准,不以公务员为标准,强行减低教师退休金,是违背教师法强制性规范的。
我国宪法四十二条规定:“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改革三十年以来我国生产力得到了快速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明显提高。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某部委却要去降低事业单位的退休金,这一做法我认为是不符合宪法规定这一精神的。
宪法四十四条规定:“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退休金是受到法律保护的,靠一个“改革”行政命令把事业单位全体人员的退休金大幅降下来,事业单位养老金的改革涉及到100多万个单位、3000多万人,几乎涵盖了我国社会所有的中坚阶层。涉及如此众多的公众重大利益,如此重大的公共政策出台,事前,不经过充分论证、听证、民调,不经过人大等立法机构审查,不进行平级行政机关之间、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协商,仅由一个部制订并贸然进行试点,这是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
一些发达国家把国立学校、医院纳入到公务员系列,其目的之一是为了遏制以营利为目的,体现为公众服务的性质。我国把公有的学校、医院排斥在公务员之外,现在还要退休金企业化,其结果可能会推动新一轮的追求“利润”,教师、医护人员等为今后能有体面的退休生活,会想方设法多获取钱以备后用。
从“推动内需”角度分析,降低事业单位退休金的做法,对在职的事业单位职工是“雪上加霜”孩子上学、买房、看病,还要考虑把剩余的钱放银行,以备退休的“后顾之忧”,怎么能进一步推动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