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潘怀文同志在全国地震系统廉政文化建设经验交流会上讲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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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潘怀文同志在全国地震系统廉政文化建设经验交流会上讲话的通知

地震局


关于印发潘怀文同志在全国地震系统廉政文化建设经验交流会上讲话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各直属单位:

7月3—4日,全国地震系统廉政文化建设经验交流会在上海召开。会上,中国地震局党组成员、中央纪委驻局纪检组组长张友民同志代表局党组和驻局纪检组作了重要讲话,对地震系统廉政文化建设系列活动给予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对进一步做好当前的抗震救灾、奥运地震安保工作,深入贯彻全国地震局长会议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推进廉政文化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他指出,2007年3月,中国地震局党组决定在全国地震系统开展廉政文化建设系列活动后,各单位党组(党委)、纪委和纪检组认真研究,扎扎实实抓落实,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效。概括地说主要有五个特点:一是领导带头,全员参与;二是形式多样,内涵丰富;三是围绕中心,联系实际;四是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五是扎实深入,人人受益。廉政文化建设的深入开展,对于促进地震系统的干部队伍建设,对于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于提高防震减灾能力,促进防震减灾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他强调,当前首要的任务,就是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全力以赴抓好抗震救灾工作和今年的防震减灾工作;其次,要按照中国地震局党组的部署和陈建民局长在今年全国地震局长会议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扎扎实实抓好今年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认真进行回顾总结,看看哪些工作己经做了,哪些工作还没有做。在保证抗震救灾工作的同时,要很好地研究下一步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该补的补,该抓的抓,该干的干,要在年底前给局党组交一份满意的答卷。要把贯彻落实中央印发的《工作规划》、年初部署的工作任务和怀文同志提出的要求结合起来,有差距的单位要向上海局等先进单位学习,抓紧工作,后来居上;工作做得好的单位要再接再厉,再创佳绩。

中央纪委驻局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司司长潘怀文同志受局党组的委托,在会上作了总结讲话,对地震系统一年多来的廉政文化建设工作进行了全面的回顾总结,明确提出了今后一段时间廉政文化建设的重点工作任务。

现将潘怀文同志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各部门认真组织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继续深入地开展廉政文化建设,努力促进防震减灾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


二〇〇八年七月七日

深入开展廉政文化建设
促进防震减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在全国地震系统廉政文化建设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
潘怀文
(2008年7月3日)
同志们: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贯彻全国地震局长会议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通过现场参观和经验交流,认真总结和交流一年多来地震系统开展廉政文化建设系列活动的经验,共同探讨廉政文化建设的规律和特点,进一步提高对廉政文化深刻内涵、本质特征、重大意义和基本经验的认识,推动廉政文化建设再上新台阶。
对于这次经验交流会,各方面都很重视和关注。中国地震局党组成员、中央纪委驻局纪检组组长张友民同志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局廉政文化建设系列活动领导小组成员部门的同志出席了会议。会上,上海局、江西局等8个单位介绍了开展活动的经验,与会同志分组进行了交流,讨论了《地震系统廉政文化建设创先争优活动考核测评方案》、贯彻《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意见,并参观了上海市地震局及浦东地震监测中心,实地观看了上海局的廉政文化建设资料及成果展览。会议还听取了江西省地震局张福平同志所作的参与汶川地震现场救援工作的情况介绍和思考。会议安排紧凑,内容充实,交流了经验,研讨了工作,开阔了思路,增强了信心。
下面,我就一年多来地震系统廉政文化建设情况作一小结,并就如何继续深入地推进廉政文化建设,促进防震减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讲两点意见。
一、地震系统廉政文化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态势
在中国地震局党组的领导下,地震系统廉政文化建设自2007年3月全面部署、启动一年多来,进展顺利,形势喜人。各单位、各部门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创造了许多好的形式和做法,积累了不少成功的经验。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廉政文化建设活动,在参与中受感染、受触动、受教育,在参与中明是非、知荣辱,共同营造了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秉公用权、清正廉洁的工作环境,有力地推动了党风廉政建设,促进了防震减灾事业的发展。一个全系统干部职工共同支持和参与的廉政教育良好局面正在形成。实践表明,局党组做出开展廉政文化建设系列活动的决定是完全正确的。同时也表明,地震系统广大党员、干部职工对廉政文化的需求以及其所蕴藏着极大的积极性和智慧,更加坚定了我们进一步搞好廉政文化建设的信心。
(一)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建立机制,为廉政文化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各单位党组(党委)把廉政文化建设作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促进事业发展的一件大事来抓,做到了五个到位:一是思想发动到位。多数单位通过多种形式的动员部署,营造了良好的氛围,使干部职工都参与到活动当中。有的单位从活动一开始就在“扩大教育面、提高参与度”上下功夫,及时编发了《廉政文化建设学习材料》,使干部职工人人明白什么是廉政文化,为什么要开展廉政文化建设,怎样开展廉政文化建设等,为活动的开展奠定了较扎实的基础。二是实施方案到位。各单位均结合实际制定了廉政文化建设总体方案以及开展征文、宣传教育、知识竞赛和先进事迹报告、创先争优等系列活动实施方案,使各项活动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三是组织领导到位。各单位及时成立了廉政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形成了党组(党委)统一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具体抓,纪检监察部门具体协调,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产生了良好的联动效应。四是检查落实到位。从局党组到系列活动领导小组,从监察司到各牵头司室,加强了对活动的督促检查和协调指导,使各项活动落到了实处。五是宣传到位。地震系统自上而下,加大了宣传工作力度,适时宣传活动的总体进展情况和经验,推动了活动的健康开展。开办地震廉政文化博客,《中国纪检监察报》、《中国监察》和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主流媒体的多次深入宣传报道,地震廉政文化走向了社会,使社会各界了解了地震局,也使地震廉政文化渗透和辐射到社会。
(二)结合实际,突出宣教工作特点,整体推进廉政文化系列活动。
为使更多的人了解、感受、认同廉政理念并积极参与廉政文化建设,各单位按照中国地震局党组的要求,结合实际,充分利用本地及本单位文化资源,从宣传教育入手,运用职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扎实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主要活动方式有:
——举办廉政文化歌咏比赛活动。中国地震局直属机关党委率先成功举办了京区直属单位“庆七一、迎十七大”,唱响反腐倡廉主旋律大型歌咏比赛,局机关和京区直属单位,从陈建民局长到普通干部职工,包括离退休老同志在内的800多人同台演唱廉政歌。多数单位也结合实际,利用重大节庆日,开展了廉政文化歌咏活动,生动活泼的形式,使大家在潜移默化中受到了深刻的教育。
——开展廉政文化知识学习和竞赛(竞答)活动。在认真学习党章、党内监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实施纲要》和防震减灾知识的基础上,地震系统46个单位和中国地震局机关共8000多名党员、干部参加了廉政文化知识竞赛答题活动,参赛人数占全体党员、干部的95%。其中,处以上干部参与率达98%。此后,又相继开展了廉政文化知识竞赛活动分赛区比赛和总决赛。全国8个分赛区230多名选手经过竞赛角逐,8支优胜代表队最后汇聚北京进行了总决赛,局党组成员、中央纪委有关部门领导同志和地震系统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纪检组长(纪委书记)、京区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200多人现场观看了总决赛。此项活动参与的人数之多、范围之广、效果之好、影响之深远,都是过去所不曾有的。
与此同时,廉政文化征文活动也进展顺利,初步形成了一些廉政文化的理论成果,截至目前已征集到理论研究文章、心得体会等500多篇;作为廉政文化建设综合性活动的创先争优活动在系统各单位也已启动开展。
——建立廉政文化网页,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地开展廉政文化建设活动。各单位普遍运用网络媒体速度快、容量大的优势,建立开通廉政网页,登载党风廉政建设理论文章、廉政知识、典型事迹、案例介绍、新闻信息等资料,并及时更新,增强了廉政文化的感染力。有的单位利用办公楼电子大屏幕每周滚动播出廉政警句,利用每日工间操时间播放廉政歌曲;有的建立了廉政文化宣传专栏、学习园地;有的举办了廉政文化趣味运动会,廉政文化书法、绘画、摄影作品展活动;有的在电梯间及公共场所制作悬挂了廉政警示画、廉政格言警句。
——组织讲党课和专题报告会。中国地震局机关先后举办了6次廉政文化报告会,邀请有关部委领导和专家来局作专题报告,局领导为京区单位领导班子和局机关全体干部带头讲党课;各单位除安排主要负责人讲廉政党课外,也纷纷邀请有关专家学者作专题报告,进一步提高大家对廉政文化建设的认识。研究院所的学风建设在廉政文化建设活动中也得到了深入开展。配合廉政文化建设活动,地震系统还举办了首期文艺创作讲习班。
——组织参观访问、观看廉政题材影视片。各单位充分利用当地的文化资源,把廉政文化宣传教育活动与“红色文化”紧密结合起来。有的开展了“重走长征路--老区行活动”;有的组织干部职工就近瞻仰革命烈士陵园(纪念馆)、革命旧址、革命战争纪念馆,在烈士墓前和纪念碑下重温入党誓词,缅怀革命先烈的英雄事迹,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有的参观香港回归十周年成就展、高新技术产业园等,引导干部职工增强“四个面向”的意识;有的组织职工观看《长征》、《公仆》等廉政影视片等。
——举办廉政文化建设培训班、演讲比赛和先进事迹报告会。有的单位举办廉政文化建设培训班,对支部书记进行集中培训;有的面向中层干部举办“讲正气、树新风、促和谐”的主题教育培训班;有的举办“立足本职、建功立业,为构建和谐社会及廉政文化建设做贡献”演讲比赛;有的把廉政文化建设同干部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同步推进,互相促进;有的举办先进人物事迹报告会,用身边的先进典型激励人。
——编发廉政短信、廉政卡片和廉政台历。多数单位在重要节假日向处以上领导干部发出廉政提醒短信。有的制作了“廉政警示卡”,由主要领导亲自赠送给处以上干部和党支部书记;有的给干部职工统一赠送了廉政台历;有的将“廉政屏保播放器”程序统一安装到处级以上干部的电脑中。正是这些小小的创意,营造了浓厚的氛围,形成了廉政文化无处不在、无处不有,时时受教育、处处是课堂的良好局面。
——开展警示教育。多数单位组织党员干部观看了《失衡的秤》、《慎交友》、《李真忏悔录》、《沉痛的代价》等警示教育片。有的单位“一把手”带领处以上领导干部到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有的开展了“为谁当官、怎样用权、如何做人”的讨论;有的开展主题教育,结合案例谈认识、论危害、查不足;有的组织参观反腐败成果展、反腐倡廉档案文献图片展。
(三)创新载体、拓宽领域,增强廉政文化的辐射力,着力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按照局党组“要创新载体、拓宽领域,切实增强廉政文化的吸引力、感染力”的要求,各单位从实际出发,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尝试。有的向全体干部职工发出了“廉政倡议书”,开展家庭助廉活动,让廉政文化走进了家庭;有的提出以优良的党风带政风,建设文明和谐单位;有的着力在端正学术风气上下功夫,倡导崇尚科学、潜心探索、严谨治学;有的选聘了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监察员(兼职);有的将廉政问题纳入处级领导岗位公开竞职答辩之中;有的建立廉政档案、廉政书屋(架),开展“读书思廉”、“廉政建设大家谈”活动;有的开展了“加强作风建设、促进廉洁从政”主题教育活动;有的把开展廉政文化建设同查处个别干部违纪问题结合起来,既教育了违纪者,也教育了大家;有的针对工程开发单位在开发工作中存在不良竞争增多、财务风险加大的问题,利用廉政文化建设平台,深化内部改革,强化管理,理顺关系,建立了新的管理制度;有的在党支部和党员中推行了“共产党员承诺制”,开展了“保持先进性、服务在基层”主题实践活动。
在廉政文化建设中,多数单位进一步加强了制度建设,靠制度来管权管事管人,形成了一批制度建设成果,着力于筑牢制度防线。有的针对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对管理薄弱环节提出了整改措施;有的进一步完善了招投标工作制度和程序,强化对各个环节的监管,从机制上杜绝商业贿赂等违纪现象的发生;有的积极推进财务公开,增强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情况的透明度;有的结合地震系统近年来发生的典型案例编写了反腐倡廉宣传材料,向地震台站干部职工进行宣讲,使廉政文化进入基层地震台站。
在充分看到成绩的同时,还要看到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廉政文化建设系列活动的发展还不够平衡,有的单位搞得有声有色,个别单位却动静不大,不仅“自选动作”少,而且“规定动作”也没有到位。表现在思想上重视不够,没有提上议事日程,缺少办法、措施和载体,工作落实不到位,工作机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尚未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没有充分调动起来;信息采集和上报也不及时等。这些问题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二、加强领导,完善机制,注重实效,把握重点,继续扎实推进廉政文化建设,促进防震减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汶川地震的发生,凸显了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性,凸显了地震工作者肩上责任的重大。地震人必须时刻牢记党和人民的重托,发扬伟大的抗震救灾精神,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投入防震减灾工作,提高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把廉政建设和勤政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以廉政促勤政,促进防震减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我们的干部一定要围绕政府和社会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需求,积极地“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不出事”,扎实推动廉政文化建设,以崇高的社会责任激励广大干部想干事,以加强能力建设使干部能干事,以勤政要求督促干部干成事,以廉政教育、制度和监督约束干部不出事。
随着廉政文化建设活动不断向纵深发展,必将形成参与的人多、支持的人多、关注的人多的局面,必将营造出“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风尚,发挥难以估量的影响和难以替代的作用。
需要强调的是,开展廉政文化建设,不是权宜之计,而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程。在新的形势下,地震系统的廉政文化建设要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加大工作力度,拓宽领域和途径,改进方式方法,提高质量和水平,进一步增强廉政文化建设的实效。通过此次经验交流会,使得各单位可以相互学习,相互切磋,取长补短,借鉴兄弟单位的好经验,查找自身工作的薄弱环节,以更好地开展廉政文化建设活动。要通过这一系列活动的开展,使得廉政教育深入到每一个干部职工,当一旦有干部职工因违反党纪国法而不得不面对法纪惩处的时候,不会再说组织上没有教育提醒到。
按照这一思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应着重抓好以下六方面的工作:
(一)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在抓落实上下功夫。各单位党组(党委)要把廉政文化建设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之中,进一步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要明确责任、细化任务,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要结合实际,注重实效,在解决实际问题上下功夫。开展廉政文化建设必须从实际情况出发,适合搞什么活动,就搞什么活动;什么活动效果好,就搞什么活动。开展活动应注意搞好三个结合:
一是要把廉政文化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及其他反腐倡廉工作结合起来。去年8月陈建民局长在《关于地震系统廉政文化建设活动进展综合情况的通报》上作了重要批示:“我局廉政文化建设取得较大的进展和较好的效果,下一步要继续加强领导和指导,使这项活动更加深入、广泛,取得更大的成效。要把廉政文化建设与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结合起来,与地震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的实际结合起来,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建民同志的批示精神,把廉政文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放在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上,放在营造清正廉洁、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和构建和谐单位上,放在确保防震减灾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和事业发展上,使之相互渗透、相互促进。要从大处着眼、小处入手,注意解决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能解决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让干部职工实实在在看到廉政文化建设带来的变化,感受到廉政文化带来的新风正气。要按照局党组关于“制度建设年”的要求,加强对规章制度的清理和完善,并认真抓好对贯彻执行制度的督促检查,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加大各类事务公开的力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从而形成廉政文化的实际成果、制度成果。
二是要把廉政文化建设的内容和形式、动机和效果结合起来。既要轰轰烈烈、又要扎扎实实;既要有良好的动机、又要看实际效果;既要注重形式,选择好的载体,又要反对片面追求形式,不看实际效果,做表面文章,搞形式主义。这样才能增强廉政文化建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是要把廉政文化建设与地震文化结合起来。几十年来,地震系统逐步形成了具有行业特色的地震文化,主要包括“艰苦奋斗、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地震行业精神;“震情就是命令,时间就是生命”、“保一方平安,让政府放心、让人民安心”,“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地震文化理念等。要把廉政文化建设融入地震文化建设之中,有机地结合起来,共同推动,互相促进。
(三)要突出领导干部这个重点,在发挥表率作用上下功夫。开展廉政文化建设,领导干部是重点,发挥表率作用是关键。要把勤政和廉政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多种形式在处以上领导干部中深入开展“为民、务实、清廉”的主题教育,发挥好领导干部在廉政文化建设中的表率作用。
(四)要创新载体,扩大教育的覆盖面,在增强渗透力和影响力上下功夫。要把廉政文化建设纳入和谐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之中,融入与职工群众生活息息相关、为职工群众所喜闻乐见的大众文化之中,使之与社会公德建设、机关文化建设、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等相结合,拓宽廉政文化建设的载体和途径,扩大覆盖面,增强其渗透力和影响力。
(五)要继续抓好廉政文化建设征文、宣传教育、先进事迹报告、创先争优活动等后续的各项活动,在拓宽领域上下功夫。各项工作内容都有原定的工作方案,部分工作因开展汶川地震应急处置而延期进行,同时,汶川地震的抗震救灾工作又赋予了廉政文化建设新的内涵,各部门各单位要适时抓紧开展各项工作。争先创优活动方案中明确了量化考核各单位廉政文化建设系列活动的各项测评要素,也成为各单位对照检查活动进展情况的标准,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要求,并借鉴兄弟单位的好经验,各单位应抓紧开展各项工作。要按照评比的条件,突出抓好先进单位(先进集体)、优秀个人的评比和推荐上报工作,适时做好创先争优活动总结和自查工作。同时注意收集廉政文化建设系列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文字材料、图片、声像资料以及有关实物等,为活动的总结做好准备。
(六)要加强理论研究,增强预见性和前瞻性,在促进廉政文化建设的深入发展上下功夫。要认真总结廉政文化建设系列活动的实践经验特别是征文活动的经验,加强对地震系统廉政文化建设发展方向、承载内容、表现形式和效果评估等理性思考、理论研究,不断推动地震系统廉政文化建设的深入发展。
同志们,这次会议就要圆满结束了。请大家回去后,及时向党组(党委)汇报,认真贯彻友民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在保证当前抗震救灾和奥运地震安保工作的同时,把廉政文化建设不断引向深入,促进防震减灾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
再次感谢上海市地震局的领导和同志们为本次会议成功召开所做出的各项出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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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5号


  《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6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周 强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水利、交通、安全生产监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必须遵守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和预测,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建设项目的绿化和环境卫生管理,保护历史文化和自然遗产、人文景观,改善、恢复因建设活动受到损害的环境。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铁路、交通、电网等建设项目,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依法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七条 建设项目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查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方可审批或核准立项,国土资源部门方可批准用地、发放采矿许可证,规划部门方可发放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部门方可发放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方可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 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在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前,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征询意见。
  第九条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工业园区内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可以简化园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包含的内容。
  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区域内,对经批准的规划确定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时,必须控制;未经规划确定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
  第十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法定资质等级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编制。鼓励建设单位委托专门从事环境影响评估的中介机构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应当通过媒体或者其他方式,将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范围内进行公示,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接受咨询。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附具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见及意见采纳或者不予采纳的说明。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告或者在项目环境影响范围内采取其他方式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除按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或者建设项目周围多数居民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持反对意见的,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对相关意见作出采纳或者不予采纳的说明,作为审批的依据。
  第十三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除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外的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餐饮娱乐、批发零售、旅馆、办公楼、停车场、城市园林绿化、体育场馆等社会服务行业项目;
  (四)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立项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区域性开发建设项目;
  (五)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区域内的开发建设项目;
  (六)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的建设项目;
  (七)产生电磁辐射的建设项目;放射性同位素应用、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利用、辐照应用的建设项目;
  (八)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以及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处置的建设项目;
  (九)石油和天然气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钢铁生产(含废料综合利用),电石和铁合金、机械电镀,造纸、印染、酿造,制革、焦化、建材水泥等对环境有严重污染、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十)设区的市、自治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建设项目;
  (十一)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应当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除国家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外的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属于重污染行业以及其他可能严重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建设项目;
  (三)选址或者环境影响在设区的市、自治州内跨所属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四)由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对环境影响有争议的建设项目;
  (五)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的建设项目;
  (六)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应当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 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除应当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报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乡镇建设等规划,并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二)符合产业政策;
  (三)符合清洁生产要求;
  (四)排放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五)在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六)建设项目造成的环境影响符合项目所在地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环境质量要求;
  (七)矿产资源采选类项目符合就近建设并满足区域生态有效整治和恢复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45日内、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20日内、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分别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配套建设防治污染和预防生态破坏的环境保护设施(以下称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交纳保证金。
  第十九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其规模、生产工艺改变,致使污染物排放种类或者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发生重大变化,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之日起5年后开工建设的,开工建设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核。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设施工程设计应当由具有环境保护设施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承担建设项目设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
  建设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应当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并报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治扬尘、噪声、振动、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造成的环境污染,防止或者减轻施工对水源、植被、景观等自然环境的破坏。
  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推行环境监理制度,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环境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对与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单位必须书面向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时,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环境保护设施工程总结、试运行情况、环境保护监测报告以及验收申请报告。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完成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分批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单位应当经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试生产期间环境保护设施必须同时投入试运行。自开始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配套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申请。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开工建设并建成投入生产的,由有权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可以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项目未依照第十九条规定重新报批、报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或者建成投入生产的,按前款规定实施处罚。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和使用,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保证金充作污染治理专项资金。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保证金充作污染治理专项资金。
  第二十六条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严重失实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环境影响评价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在业务工作中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的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二)对不符合要求的环境保护设施予以验收通过的;
  (三)玩忽职守,对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建设项目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长期失察,或者对违法行为包庇、纵容的;
  (四)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利益的。
  第二十八条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负主要领导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的;
  (二)指使、强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违法审批或者验收建设项目的;
  (三)违法干预、限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不履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法定职责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1991年9月25日 甘政发〔1991〕167号)




  第一条 为推动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发〔1991〕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开发区办公室具体办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事宜。


  第三条 开发区发展高新技术的范围执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第四条规定:
  (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二)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三)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五)材料科学和材料技术;
  (六)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八)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十)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十一)其它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第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单纯的商业经营企业除外);
  (二)实行自筹资金、自愿结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方针(不具备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不予认定);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专职科技人员;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至少在5人以上(不包括兼职),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高中级科技人员应占科技人员总数的10%以上;
  (五)有10万元以上资金,在划定的开发区范围内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研究、开发、经营的场所和设施;
  (六)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健全的组织机构,合格的财会统计人员及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条 进入开发区的企业按下列程序认定审批:
  (一)企业向开发区办公室提出申请时须提交:申请报告、企业章程、人员名册、资金证明、场地证明、高新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或专利通知书、拟投入开发新产品的可行性报告,主管部门出具的法定代表人委任通知书;
  (二)开发区办公室组织专家委员会审核;
  (三)报省科委批准认定发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四)持省科委的批文到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六条 开发区内,按国家规定全部核减科技事业费,实行经济自立的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经开发区办公室核定、省科委批准可转成高新技术企业。


  第七条 开发区办公室应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定期对开发区内企业进行考核。企业在批准认定后进入开发区的第二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不得低于企业总收入的3%;企业的技术性收入和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应占企业总收入的50%以上。
  对经考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开发区的各项政策规定。连续两年达不到规定条件的,收回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八条 高新技术企业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与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减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须事先报经开发区办公室审批,再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对已进入开发区的企业,按本办法重新认定。


  第九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