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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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政府令第46号


《郑州市防火安全管理规定》业经一九九四年七月十六日市人民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市 长 朱天宝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六日


郑州市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防火安全管理,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河南省消防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防火安全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防火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照本规定查处违法行为。
驻郑部队、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防火安全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予以协助。
第四条 全市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新闻单位应当加强防火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民防火意识。
全市所有公民均有做好防火和扑救火灾的义务。
第五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并指定机构或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防火安全工作。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逐级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建立各工种、各岗位的防火岗位责任制度,实行目标管理,定期进行考核。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规范,开展防火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增加公民消防意识。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火安全检查及火源、电源、易燃易爆物品等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制定特殊工种防火安全操作规程,并张贴公布到岗。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违章行为,防止和消除火险隐患。


第三章 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 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火灾危险性和发生火灾后的影响力、伤亡损失程度等因素确定重点防火单位,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各单位应当明确本单位重点防火部位,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本市各县(市)、上街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负责本辖区内的防火和火灾扑救工作。
重点防火单位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各单位重点防火部位应确定专人负责,落实防火安全责任。
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中型企业和较大的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第十三条 重点防火单位和单位的重点防火部位应当建立防火档案,实行定人、定点、定措施管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新职工和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方能上岗。
单位的专职消防人员应当经过消防业务培训,考核合格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发给消防检查证。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等消防技术规范规定,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指定人员负责保养、管理,并保证其使用功能完好、随时可能。
第十六条 建设居住小区和城市道路以及进行新区成片开发、旧城改造时,应当按消防技术规范规定设置消火栓箱等公共消防设施。
对未按规定设置公共消防设施的,有关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时不予批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消防设施,不得损毁和擅自挪用消防设备、器材,不准埋压和圈占消火栓和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
现有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应当逐步改造或限期纠正。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维修消防设备、器材,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依法经营,实行公平竞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用户到其指定的企业购买、维修消防设备、器材。
第十九条 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宾馆、商场、集贸市场、歌舞厅、游乐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不得擅自使用可燃性材料装修。确需使用可燃性材料装修的,必须报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并采取必要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二十条 高层建筑物应当按规定设置避雷装置;加油站应当设置避雷装置和防静电装置。现有高层建筑物和加油站未设置上述装置的,应当限期设置。
第二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采取消防安全措施,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电气设备,对破损、老化、绝缘不良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维修、更换。
灯具、电热器等电气设备应当与可燃物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得在供电线路上擅自增加负荷,不得安装、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电器设备。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动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并采取严密的消防措施,保证安全。
第二十四条 举办物资交流、展销、集市贸易和焰火、灯火晚会的单位,应当在场所选择、亭棚搭设、电气线路架设、明火使用以及消防设施的配置等方面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查同意。
第二十五条 出租仓库、厂房、商店、办公房、柜台等,出租方应当对防火安全负责,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承租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出租方的要求做好防火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都有义务迅速报警。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给报警人员提供方便,不得收取费用。邮电部门应当优先传递火警、火灾信息,不得延误。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依法履行防火安全监督检查职能。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防火安全监督检查,并主动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经常检查、督促本系统内各单位的防火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做好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下列单位的防火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一)市属以上(含市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二)外地驻郑县级(含相当于县级)以上的单位;
(三)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认为有必要直接监督检查的其他单位。
第三十一条 县(市)、区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的防火安全监督工作:
(一)县(市)、区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二)外地驻郑县级以下单位;
(三)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指定管辖的单位。
第三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以下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的防火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接受上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三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和消防监督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发出《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按规定报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
第三十四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和消防监督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主动出示监督检查证件。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模范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止消防违法行为事迹突出的;
(二)普及消防安全知识,贯彻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成绩突出的;
(三)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消防器材、设备完好,无火灾事故,成绩突出的;
(四)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
(五)在防火安全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第三十六条 未按规定建立、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尚未发生火灾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主管领导人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建立、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或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实而发生火灾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主管领导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单位发生重大、特大火灾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领导人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主管领导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未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设施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擅自使用可燃性材料装修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
(六)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规定的;
(七)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八)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九)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第三十八条 有重大火险隐患,不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报告,或不按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要求采取措施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停工整顿。
第三十九条 丢失、损坏消防设备、器材的,由责任人向产权单位赔偿损失,并按产权单位的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第四十条 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指定地点交纳罚款。
罚款应当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统一票据,并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所作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公安消防监督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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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市场经济下的公证诚信

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民法基本原则,被称为私法领域的“帝王条款”。同时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市场经济的灵魂。社会要进步,经济要发展,就必须要讲诚实、守信用。公证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信用保障法律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质是代表国家对自由经济、民事活动进行适当干预,确保各类经济、民事主体保持诚信,确保各种经济、民事活动真实、合法、公平、公正,避免和减少风险,确保合作、交易安全,并为依法进行各种经济、民事活动和解决各类纠纷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真实可靠的证据。诚信是公证最大的价值所在,是公证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公证在社会信用建设中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这都是不可争议的事实,然而在当公证机构被剥离了行政色彩,推向市场的时候,我们却不得不重新探讨市场经济下诚信对于公证的重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政治都有举世瞩目的成就,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让更多的中国人富裕起来,但也应该看到的是,有很多人在市场经济大潮中迷失了自己,急功近利,言而无信在日常交易中频频出现,客观上导致人与人之间互不信任,相互欺骗,社会诚信度下降,人们开始怀疑一切。这种现象是市场经济发展充分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因为市场经济是由市场主导生产,而不是由政府强制,让市场主导经济发展这种情况下,能够极大的调动人们的生产积极性,但同时也容易诱发人的贪欲,求利心理。特别是当个别人在牺牲了诚信能够换取经济上的最大利益后,就会引发更多人的效仿,不诚信会渐渐向社会各个领域渗透。另外中国的传统文化由于长时间受封建意识的影响,人真实的欲望难以表达,谄媚常常换来好处,诚信却令人处处吃亏的思想根深蒂固,进而使社会诚信度失衡。而不诚信的最大后果就是交易难,交易成本高,交易风险大,经济发展缓慢。在这样的一种情况下,公证的作用就尤其的突显出来,也正是这样的情况才使更多的人们把希望寄托与公证。公证能够给人放心,而法律所赋予公证的三大效力更是努力把风险降到了最低:
第一、证据效力。公证书具有法定的证据效力,一旦涉及诉讼,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将“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列为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之一。
第二、强制执行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必经过诉讼程序。
第三、法律要件效力。即法律、法规规定或国际惯例或当事人约定必须办理公证的法律行为若不履行公证程序,则该项法律行为就不能成立,不具备法律效力。公证书是国际交往中各国公认的文书,它不同于一般文书,具有效力上的公示性、公信性以及适用上的普通性、跨越性。公证文书的出具,体现了不应被怀疑的诚信原则,体现在对当事人事实的一种真诚的记录。它的信誉就是公证文书在社会上的公信力,并且其效力遍于全世界。
如此有力的效力让公证成为人们信赖的标志,公证成了繁杂的交易中能够让人安心的一块净土。但同时也是一些不法之徒千方百计想要利用的工具,公证人员在工作中经常会与不诚信的人打交道,如有些审办涉外公证的当事人办理假学历,假经历、假亲属、假结婚等;还有的当事人拿着假公章、假营业执照、假证件申办经济合同公证。也有经过公证的经济合同一方当事人擅自违约,如借款人不按期还款。在一些招投标活动中有的招标单位企图以公证为幌子,事先内定中标单位等等。作为预防性的法律证明机构,公证肩负着对被证明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调查、审查、把关工作,是预防纠纷的一道重要防线,而这道防线的巩固凭的就是评价诚信的公证人的诚信。
然而近年来,尤其是当武汉体彩舞弊案和西安宝马案之后,公证业的诚信受到空前的质疑。不知不觉中,公证这个靠信用吃饭的行业,开始面对诚信的流失。自公证机构改革以后,公证机构不再是国家机关,而是自负盈亏的事业法人和中介机构。进入市场以后的公证机构,既要行使国家的公共证明权利,又要填饱自己的肚子;一方面要坚守诚信原则,一方面又要忍受利益的诱惑。可是,利益要求最终会决定行为方式,加之无相应立法,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一暂就是二十多年,公证法迟迟不能出台,使公证行为本身就缺法可依,导致公证机构可以随意拿作为国家公权的国家证明权作换取部门利益的筹码,参与非法利益的再分配,甚至做腐败和作弊的帮凶,完全背离了公证的初衷,忘记了自己的职责,加剧了社会的不诚信度。
导致这样的结果,也就是国家证明权成为商品的主要原因是:
公证市场化导致国家公共证明权利成为商品;由于从前的行政体制下的公证机构越来越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将其转制为自负盈亏的社会中介组织,然而改革并不是要把公证处完全推向市场,公证行为完全市场化运做,那样势必导致公证业如菜市场,国家证明权如白菜土豆般交费即与。
公证处管辖范围不明,公证处之间竞争激烈致使公信力下降;曾经一度出现没有出不了的证,什么处女公证,整容公证,爱情公证,绝食公证,只要在我的公证处办理,就绝对配合当事人的请求,服务周到,价格低廉。为的就是争取案源,与其他公证处竞争。也就是说,蛋糕只有一块,谁的“服务”好,吃到的就多,而不是分割好给每人,慢慢消化。
公证业务无法定与非法定之分,统统归于当事人自愿,公证完全处于被动地位,如果不去努力迎合当事人的需求,就难得到当事人的认可,更难得到这笔业务。看一些地方公证处网站上刊登的公证人员为争取业务而奔波的文章,宛如一般商品的推销,这既是公证业的无奈,也是法律界的无奈。
司法部部长张福森日前在安徽调研司法行政工作时表示,中国的公证应当实行实质公证,不能市场化。张福森指出,公证市场化,必然与公证制度的基本定性相悖,也会带来过度竞争,导致公证的公信力下降,进而危及公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基,必须注意防范和坚决制止。他认为,公证机构的设置、布局和公证人员的执业准入,不能由市场说了算,司法行政部门要代表国家进行调控,并发挥主导作用。要坚决遏制公证机构通过回扣、协办费等手段争揽证源的不正当竞争。
诚信正是在市场竞争中流失的,或者可以说有市场经济的地方就有丧失诚信的条件,而作为建立和巩固诚信原则的公证制度,应该立足于市场经济,又不可自身市场化,如球场上的裁判,不能参与角逐,但又不能离开球场,这样才能保持清醒的头脑,又不至于偏袒任何一方。公证机构虽然不是裁判,却永远是各种交易的见证人。既要射门,又要吹哨的裁判没见过,将公证处定性为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事业机构,却又指望其执行国家职能、发挥监督作用,也同样是鱼与熊掌兼得的美丽幻想。
面对市场经济下的诚信流失,笔者认为应当由以下方式来固本防失:
第一、进一步完善公证相关法律法规,在即将出台的《公证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明确法定“必须公证”事项,把公证的业务来源在法律上加以强制,同时也是诚信保障在立法上的表现。也只有先以立法的方式确定“必须公证”,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公证的公正;
第二、明确公证机构性质,即使为事业机构或合伙制,也不能简单的推向市场,要加强监督和处罚力度,明确责任,从行政管理角度确保公证的行为严谨;
第三、规范证据搜集制度,同时注意公证机构对于证据搜集硬件设施的保障,减少失误,在制度上和技术上保证公证的证据合法有效;
第四、加强公证人员素质建设,推进公证员职业化进程。诚信更多的还是要依靠公证员的自身素质,只有公证员爱岗敬业,坚持法律与事实,才能在工作中作到诚信为本;
第五、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诚信教育,诚信宣传,光凭公证员公证机构的诚信,既不能成功,也不会长久。诚信其实是全社会的责任。
孔子说:“民无信不立”,“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人不可无信,公证员更是如此,公证最大的价值就在于“诚信”二字,尤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能否诚信关系着公证业的存亡,诚信不仅是个人的立世之本,也是公证的固业之根。

杭州市西湖区公证处 郭英儒
二OO四年九月




婚姻、爱情与女人

(本文参考一些资料整理而成。对引用文献一并致谢)

思 琳



一、 女人最执著
恋爱是人与人的关系。马克思说,那么你就只能用爱来交换爱,只能用信任来交换信任。
恋爱就是男女双方培育爱情的过程。恋爱有它自身的游戏规则:第一,注重品德、情操和志同道合,互相了解、长期考验。第二,尊重对方感情,平等履行义务。第三,高尚的情趣和健康的交往。第四,忠贞专一。其实,前三条用来考察干部,识别真假朋友也有用。但是这第四条忠贞专一是恋爱规则中的关键,是重中之重。
爱情是对人性最严格的检验,爱情的道德纯洁性是人类灵魂的一面镜子。
性爱就其本性来说是排他的,即爱情存在于一对异性中而排斥其他任何人。性爱是十分热烈的,它的形成,就渴望与所爱的对象结成终身伴侣,并努力把个人生活纳入性爱的领域,使之在与性爱的结合中获得新的价值。因此,忠贞专一是爱情的最高准则。
对爱情忠贞不渝,是与一个人的一般道德水平分不开的。在爱情关系中最不能容忍的是背叛。
如果你付出你全部的爱,而交换回来的是残缺不全的爱;你付出的信任而得到的是背叛,在今后漫长的人生中你还要付出多少宽宏大量?不幸的是,有的女人遇上这种背叛不能解脱而陷入无奈。
为什麽有的女人遇上这种背叛不能解脱而陷入无奈?
一句话:女人最执著。
黑格尔说:“爱必然要有精神人格的双重化,它涉及两个独立的人身;而这两个人都须自觉到彼此的统一。不过这种统一重视要和否定因素联系在一起的。”
黑格尔的这段话的意思是:爱是属于主体的,而主体是一颗独立自持的心,为著爱,就必须抛开这颗独立自持的心,要舍弃自己,牺牲个人的独特性,就是这种牺牲形成爱里感动人的因素。爱只有在抛弃或牺牲里才能活著,才能感觉到自己。所感觉到的情绪,不是对牺牲的感觉,而是更多是幸福感。
比起男人,多数女人对黑格尔所说的这种爱最执著。电视剧《大宅门》中的老姑娘白玉婷大小姐从谜戏到迷人和不依不饶的要与已有家室的戏子万筱菊之爱,对这个男人爱得死去活来,把这种爱情推到极至。
发觉恋人不忠而在牺牲里才能活著,对牺牲的感觉,更多是幸福感的女人就是因为这种执著而昏了头。
二、女人天性中的悲剧
总想将自己的头依靠在一个男人坚实的胸前;总想小鸟依依般,跟在一个伟岸的身影后走;总想将自己的全部,消融在男人的臂弯里。似乎唯有如此,女人才感到活得实在、活得踏实、活得真切,也活得无悔无怨了。纵有天大的委屈天大的苦楚天大的怨尤,一旦你躺进他充满甜言蜜语的燃烧着欲望的气息中,你就再一次放弃了天大的自己。这就是女人天性中的悲剧。
性爱有时可以是灵魂的赤裸坦陈;有时也可以成为遮盖灵魂的一块破布。被性爱升华了的情感高峰,往往会让一个女人,完全彻底地放弃了自己。而在经历这种高贵与深刻的同时,正埋伏着悲哀或悲剧。
“被性爱升华了的情感高峰”这句话说白了:一个女人与她所爱的男人上了床并且被这个男人征服,这个男人给了她性满足,她感受到性爱的极度快乐,使她离不开这个男人。男人本质上会追求新的快乐;而女人本质上是专一的,她认定给予她快乐的这个男人。因此,被性爱升华了的情感高峰,往往会让一个女人,完全彻底地放弃了自己,她甚至认为没有了他,她会死的。
三、处女情结
中国封建社会主张“君为臣纲,夫为妻纲”,男人专做一姓的忠臣,女人专做一家的贤妻良母。男人女人都不具备独立人格。母为什麽要良?因为要给夫家传宗接代生儿育女。妻为什麽要贤?因为要帮助丈夫打理家业。一个人活在世上,单单对于个人有关系,这种人生,同一只猫、一只狗,“阿黄”、“阿黑”一样。
男人死后要把财产传给自己的儿子,要求女人要忠于男人,这就是贞操。中国历史上对女性的贞操要求,由宽到严。《周礼》:“仲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提倡贞操始于汉代,到了宋朝无复以加。程颐说:“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五四运动批判贞操观。鲁迅说:道德这事,必须普遍,人人应做,人人能行,又于自他两利,才有存在的价值。现在所谓节烈,不特除开男子,绝不相干;就是女子,也不能全体都遇上这名誉的机会。所有决不能认为道德,当作法式。“
在西方前资本主义时期,也有针对妇女的贞操观,作为压迫女性的宗教信念。基督教天国的圣母玛丽亚,虽然受孕、怀胎并生了一个孩子,却一直都是未受沾污的处女。她是纯洁的化身。现代西方国家还存在贞操问题的双重道德标准。1981年美国出版的一本社会学著作说:女人的全部价值维系在一层薄薄的处女膜上。这也是她们在婚姻中讨价还价的基础。女人一旦失去了贞操,她们的流通价值就会一落千丈。
恩格斯说:“古代遗传下来的两性间关系,愈是随着经济生活条件的发展,从而随着古代共产制的瓦解和人口密度增大,而失去朴素的原始的性质,就愈使妇女感到屈辱和难堪。妇女也就越迫切地要求取得保持贞操。暂时地或长久地同一个男子结婚的权利作为解救的办法。这个进步决不可能发展在男子方面。这完全欧由于男子从来不会想到甚至直到今天也不会想到要放弃事实上的群婚的便利。只有在由妇女实现了向对偶婚的过渡以后,男子才能实行严格的一夫一妻制??自然,这种一夫一妻制注释对妇女而言。”
贞操观是男权主义的派生物。弗洛伊德说:尊重处女的价值并不是没有道理的,环境和教育所造成的阻力:时时小心,处处留意,长期地阻碍著少女对爱欲的渴望,致令她一旦冲破阻力,选择了一个男人来满足她的期许,她便委以终身了。而曾经沧海难为水,不复能与别的男人有如期深情了。婚前长期孤寂莫造成女人这种臣服的态度,十分有助于男人放心地永久占有她,也使她婚后能抗拒外界的新印象、新诱惑。
一个女人一旦委身于一个男人,当她发现这个男人对她不忠,多数女人的选择是离开他。但也有人在无奈中不知所措。也许是她觉得留住这个男人是她战胜了情敌。多数中国人的骨子里都有这么一点点阿Q精神。也许是她的处女情结使她下不了决心。城市女性和农村女性的处女情结大有区别:贞操观在农村扎根最深影响最大。总之,贞操观对现代女性仍然是一条精神枷锁。一些女性在其思想深处坚守从一而终,从而认可或无可奈何地认可男人的不忠甚至愿意原谅对方的不忠。
四、女人的“昏”与“婚”
汉字,“娶”是男人“取女”;“嫁”为“女”子从“家”。而“婚”字有新的一说:“女”人“昏”了头,才会去结婚。
   从前的女人没有自己的社会地位没有独立的经济能力,所谓“嫁汉嫁汉,穿衣吃饭”,要解决基本的生计问题,唯有嫁人一途。
   如今,女人不必靠男人生存,婚姻也不再是女人赖以生存的根本。还是有人会把男人当成银行当成长期饭票,把结婚当成最轻松聚财谋生手段,但绝非旧时女子做小媳妇的小心翼翼了。她们理直气壮,他要娶我,就应该养得起我。男人在婚前亦是信誓旦旦百般讨好:亲爱的,只要你嫁给我,我的财产我的一切都是你的。但女人若是真的沦落到要靠男人来养活,就算是衣来伸手饭来张口,日子恐怕过得也不会太舒坦。婚后的男人变脸说不定比变天还快,动不动就摆出主人的姿态:你的都是我的,连你也是我的,我的还是我的。变脸的男人不变心还好 ,但这样的男人往往容易变心,而女人若不肯低眉顺眼忍声吞气,婚姻恐怕就无法将就了!要知道,天下岂有免费的午餐?到了这个地步不怨自己这个婚结得昏又能怨什么?
   也有女人是被盲目的爱情冲昏了头脑的。她以为爱情是女人的事业是生命的全部是压倒一切的,于是她以全部的身心全部的热情投入爱情经营她爱的事业。她说我爱他因为他是他,我爱他就爱他的一切,接受他所有优点和缺点、他的好心肠和坏脾气,还有他身上的烟草味甚至是臭袜子的味道也是浪漫得可以当歌来唱的。于是一冲动就决定和他浪漫到老,走进婚姻才发现上了贼船。原来谈恋爱可以有情饮水饱,而婚姻终究是现实的是要食人间烟火的。绚丽多采的爱情的肥皂泡终究会在平淡的现实中一点一点破灭。当被他惫懒的样子恼得七窍生烟、被他身上的烟臭汗臭熏得忍无可忍之时,女人难免会生怨言:当初怎么就嫁了这么个人?难道是昏了头瞎了眼不成?  
   还有女人是为结婚而结婚的。老祖宗有训:男大当婚,女大当嫁。女人到了一定年龄未结婚,多半会被人当成另类,遇到的麻烦事一准还挺多。特别是家在农村的,亲友的关心、父母的唠叨、旁人的非议以及异样的眼光……。便想着,莫若找个人嫁了吧,既然人人都结婚,我为什么不结?反正也不准备一嫁定终身,于是凑合找一个,匆匆忙忙进了婚姻殿堂。原以为天下就此太平,没成想围城里麻烦事更多,柴米油盐酱醋茶,房子孩子菜篮子,人情南北家里家外,样样事不能省心。当初虽然抱着合则留不合则去的心思,但说到离婚二字还真不是那么好潇洒起来的。上船容易下船难,进城容易出城难,你说够戗不够戗?当初不是昏了头又是什么?!  
   为男人的甜言蜜语所陶醉所迷惑而昏头的女人也不少。男人说起来好诚恳好动听:“亲爱的,我要给你一个家,一个温馨的港湾,一个坚强的依靠,嫁给我,让我照顾你一生一世好吗?”“亲爱的,我爱你,我需要你,没有你的日子我真的不知道怎么过,我们结婚好吗?”…… 女人心里好温暖好踏实,觉得这种被爱被需要的感觉好好,于是感动得神魂颠倒一塌糊涂,又岂有不答应之理?!可是女人有了家却没了自己,她成了他的管家他的港湾他的依靠,他心安理得的把照顾自己的义务从母亲手上移交给她,辛辛苦苦不分昼夜的打理操持家务成了女人义不容辞的义务和责任。她才恍然发现,她掉进了一个甜蜜的陷阱,听起来感觉好好的尝起来味道却不一定好好。只是,这时才发觉,迟点儿不?
   女人昏了头,才会去结婚。凡此种种,不一而足;前赴后继,古今亦然。想是女人天生感性多于理性之所至。也不知这是否女人的不幸,或是否男人的幸运?
五、要给自己留一点点空间
要求每位女性先有事业后有爱情,并不实际。但是,爱情并不是生活的全部,世界上原本还有很多很多出色的男人,生活中还有许多许多你没有去领略的美好的风景。
  不要把自己生活在太狭小太的世界里,应该给自己留一点点哪怕是一条窄窄的缝,只要够你转过身来就行。
六、情爱戒条
生为女人,无论待字闺中,还是嫁做人妇,都须遵守以下戒条:
1、不要迷信爱情。迷信爱情会使你一无所有。
2、不要在分手(离婚)的时候向男人要钱。临到分手,要男人的钱等于要男人的命,聪明的女人知道积谷防饥,未雨绸缪;打铁要趁热,要钱要趁爱。
3、不要被男人的眼泪吓倒。天下暴雨后会发山洪、男人流泪后心肠会变硬。
4、不要爱上比你年龄小的男人。他会把你当成爱情学校,一旦学徒师满,他会义无反顾地离开你。
5、不要过分依靠男人。男人不是心太软就是心太硬,总而言之靠不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