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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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无锡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锡政发〔2010〕27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省政府下达的《江苏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要求,现将2010年《无锡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二月四日







无锡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完善全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意见》(锡政发〔2010〕6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安委会对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管理中心)和直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工作。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重点工作与基础工作考核相结合、动态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条线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

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市安委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安委会每年年中和年末按照目标考核细则,组织对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管理中心)和直属企业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年中考评和年末考核,年末考核分值占总分的60%。

第六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建设局、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无锡质监局、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和市消防支队要根据各自职责,每季度分别对各地区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于本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书面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每季度对市有关主管部门(管理中心)和直属企业进行考核。考核分值占总分的40%。市安委会办公室每季度进行通报。

第七条 市建设局、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无锡质监局、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和市消防支队,每月将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及重点工作进展情况,以月报表形式于25日前书面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统一汇总后报送市领导。

第八条 市有关主管部门(管理中心)每季度对本部门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目标任务、重点工作、时序进度和实际完成情况等内容,于本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书面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第九条 各地区、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应当将本月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当月25日前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每月以简报形式进行通报。

第十条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统计时间从上年11月21日零点起至当年11月20日二十四时止。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查阅资料和台帐、实地检查等方式,由考核组对照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细则分别进行评分。抽查的乡镇(街道)及生产经营单位由各考核组随机确定。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采用百分制标准进行。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的奖惩按《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9〕102号)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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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的粮食行业标准目录

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通告

国粮通[2003]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之前发布的粮食行业标准进行了清理整顿。经研究,决定废止23项行业标准。特此通告。


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废止的粮食行业标准目录
国家粮食局
2003年5月

LS 92-85 粮油机械产品图样及技术文件名词、术语
LS 93-85 粮油机械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代号编制规则
LS 94-85 对产品工作图样的一般要求
LS 95-85 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的格式
LS 96-85 产品图样及其主要技术文件的完整性
LS 97-85 产品图样及技术文件更改方法
LS 98-85 计划任务书或技术协议书的编制方法
LS 99-85 设计方案的编写方法
LS 100-85 试验和实验方法的编写方法
LS 101-85 设计说明书的编写方法
LS 102-85 产品标准或技术条件的编写方法
LS 103-85 生产试验报告的编写方法
LS 104-85 使用说明书的编写方法
LS 105-85 鉴定意见书的编写方法
LS 106-85 技术经济分析报告的编写方法
LS 107-85 试制总结的编写方法
LS 108-85 标准化审查的编写方法
ZB B 22003-85 糙米
ZB B 46003-88 生长肥育猪混合饲料
GB 8830-88 产蛋鸡、肉用仔鸡、仔猪、生长肥育猪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
GB 8831-88 产蛋鸡、肉用仔鸡、仔猪、维生素预混合饲料
GB 8832-88 产蛋鸡、肉用仔鸡、仔猪、生长肥育猪复合饲料
GB 8833-88 产蛋鸡、肉用仔鸡、仔猪、生长肥育猪浓缩饲料


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巡视检查报告制度暂行规定

北京市政府/市文物局


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巡视检查报告制度暂行规定
市政府/市文物局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文物保护单位的经常性保护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含暂保单位,以下简称文物保护单位),必须按本规定实行巡视检查和报告制度。
第三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日常巡视检查, 由各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使用单位(以下简称管理使用单位)负责;没有管理使用单位的,由市、区、县文物行政管理机关指定机构或人员负责。
园林、宗教、房管、教育等部门,应督促本系统的管理使用单位做好巡视检查工作。
第四条 管理使用单位的巡视检查职责:
一、检查文物建筑及其附属文物(包括由其保管和陈列的文物)的保管、使用状况;检查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以下简称保护范围和控制地带)内文物建筑的原有格局、环境景观和风貌的保护状况。
二、制止损毁文物建筑及其附属文物的行为;制止破坏保护范围和控制地带内文物建筑的原有格局和环境景观、风貌的行为;制止擅自移动、拆除、污损、破坏文物保护标志及其他违法违章行为。
三、发现文物建筑和附属文物自然损坏或有自然损坏隐患的,及时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
管理使用单位应定期向当地文物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巡视检查情况;发现违法违章行为和文物损坏的,须及时报告文物行政管理机关。
第五条 市文物局应每年有计划地组织对本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并对管理使用单位保管使用文物的情况进行监督。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由市文物局每半年巡视检查一次。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由所在区、县的文物行政管理机关每半年巡视检查一次,市文物局进行重点抽查。
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区、县文物行政管理机关每年有计划地进行重点检查。
文物行政管理机关的巡视检查结果,应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文物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条 文物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巡视检查和对管理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时,应出示专用检查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应积极配合,不得阻挠。
第七条 各级文物行政管理机关应在文物保护单位公布举报电话和通信地址,方便群众监督。
第八条 对执行巡视检查制度好、为保护文物作出显著成绩或有突出贡献的,由市文物局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不按规定执行巡视检查制度的,由文物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规、规章处罚。
文物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重失职,造成文物损毁重大后果的,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文物局负责组织并监督实施。
第十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 由市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