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报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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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报告的通知

1989年3月2日,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国家教委《关于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是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这项改革,逐步把竞争机制正确引入高等学校,增强其活力和动力,从而使高等教育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各地方、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宣传这项改革的意义和要求,采取积极稳妥的步骤,制定可行的实施方案和改革措施,推动这项改革的顺利进行。

关于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报告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的精神,我们从一九八六年起即组织力量对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改革进行调查研究,并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劳动人事部等有关部门作了专题研讨论证,提出了《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这个方案,广泛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经一九八八年初全国高教工作会议和一九八八年十一月我委全委会讨论,认为可以在全国逐步实施。现就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现行分配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的必要性
我国现行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是在建国初期形成并逐渐发展、延续下来的。这种制度与我国当时高度集中的、以产品经济为基本模式的经济体制相适应,在历史上曾起过积极作用。但是,这种以统和包为特征的毕业生分配制度存在着一些明显的弊端,不利于调动学生学习、学校办学、用人单位合理使用人才的积极性。特别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劳动制度和人事制度的改革,这种分配制度越来越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与新的经济运行机制越来越不相协调。因此,必须改革现行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
(二)改革的指导思想及目的、要求
根据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教育体制改革的要求,逐步把竞争机制正确地引入高等教育,通过招生、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这一重要环节,增强高等学校主动适应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能力,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改革的目的与要求是:
(1)要有利于加强学校与社会的联系,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充分发挥教育投资的效益,使学校切实按照社会需要培养合格的“四有”人才。
(2)要有利于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全面提高学生自身的素质,激发他们努力进取与奋发有为的精神,促进他们努力掌握社会所需要的知识和能力,使他们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3)要有利于促使用人单位关心和支持教育,尊重知识,珍惜人才,努力做到学以致用,人尽其才,为充分发挥毕业生的作用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改革的目标及改革方案中主要考虑的问题
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逐步实行毕业生自主择业,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的“双向选择”制度。由于目前我国经济、文化、教育发展还很不平衡,国家可提供的毕业生数量在近期内还不能满足各方面的需要,社会上也还不完全具备公平竞争的环境,因此这项改革只能随同其他方面改革的展开而逐步实施。
现在提出的改革方案,是根据目前的改革条件和环境制定的过渡性方案,或称作中期改革方案。在这个改革方案中主要考虑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⑴本方案实施初期,考虑到人才(劳务)市场还没有完全形成,毕业生主要还不是靠自己找职业,而是以学校为中介向社会推荐就业,在一定范围内“双向选择”。对经推荐未被录用的少数毕业生,则由本人自谋职业。
⑵考虑到地区、行业的不平衡性,为解决某些边远地区和工作条件比较艰苦的行业及重点单位的需要,在国家任务的招生计划中要安排一定比例,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就业。
⑶根据现行的办学体制,毕业生的就业范围除有特殊规定外,一般仍按学校的隶属关系在本行业、本地区选择职业,并通过一些政策措施,促进部门和地方之间的横向交流。
⑷为了改变办学单一靠国家财政拨款的状况,学生培养费按国家任务招生和社会调节性招生两种不同计划,分别由有关方面承担。国家要继续支持联合办学和委托培养。毕业生若被经营性单位录用,经主管部门同意,学校可以接受录用单位的适当资助。学生上学除特殊规定外,一般要交纳学杂费。考虑到一般学生家庭目前的经济收入水平和实际承受能力,开始时收取学杂费的数额不能太高,一般掌握在每学年一百至三百元为宜。
⑸今后国家对高等学校的招生规模和毕业生就业的宏观管理,主要通过搞好人才需求预测,安排好年度招生计划,以尽量保证社会的总供给与总需求大体上协调一致,并适当运用政策法规、计划指导、经济吸引、思想教育等机制和手段来调节控制,以适应各方面的实际需要。
(四)需要解决的配套措施
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不仅关系高等教育内部各环节的改革,而且还涉及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就业指导机构、人才(劳务)市场的建立和发育程度,以及人们传统观念的转变等许多方面,需要配套改革才能成功。目前需着重研究解决:
⑴在企业自主权尚未完全确立,人事制度改革尚未全面展开的情况下,毕业生就业仍然受着人员编制和劳动指标的限制,为了使合格毕业生能及时就业,计划、人事和劳动部门在安排干部计划和职工计划时,要考虑当年高等学校毕业生人数,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机会。在若干年内,如仍需安排年度增干计划,应为毕业生就业安排足够的指标。
⑵对少数虽经学校推荐,但暂时仍未被录用的毕业生应回家庭所在地待业,由当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继续帮助推荐就业,并由人事、劳动部门研究制定毕业生在待业期间的社会保险等有关政策法规。
⑶各地方、各部门以及各高等学校均应逐步建立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沟通供求信息,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咨询服务工作。国家教委和人事、劳动部门要研究制定毕业生就业法规,以抵制社会上不正之风的干扰,保证公平竞争、“双向选择”就业制度的实行。
(五)实施步骤
这项改革已在社会上进行了一些宣传,有了一定的舆论准备,改革的条件和时机基本上成熟。根据中央关于改革既要积极又要稳妥的要求,考虑各地方、各部门所属院校的不同情况和条件,对这项改革拟采取分批实施,逐步深化的办法。对现在已在校的学生,原则上仍实行国家计划分配制度。但为了与改革方案相衔接,条件具备的学校,要积极实行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由学校推荐,用人单位招聘录用的办法,以逐步向中期改革方案过渡。
广东省属院校一九八八年招生时已按新方案进行试点。国家教委直属院校,一九八九年招生时全部实行新方案。其他部委所属院校和地方所属院校,凡条件成熟的,经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也要求在一九八九年起步。其余普通高等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于一九九O年全面实行。
随着其他方面改革的深化,特别是人才(劳务)市场的发育完善,将逐步减少定向招生,扩大毕业生的择业范围,向长远改革方向--毕业生主要通过人才(劳务)市场自主择业的方向过渡。
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改革,涉及面广,影响各行各业、千家万户,需要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当前,要进一步宣传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的意义、目的和具体实施办法,增强工作的透明度,使社会各方面都能正确理解和支持这项改革。要逐步建立公平竞争、“双向选择”就业的机制和制定必要的法规,有效地防止不正之风的干扰,这是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取得成效的关键。各地方、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按照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采取积极态度,制定本部门、本地方所属院校的具体实施方案。决定今年起步的部门和地方,应及时报国家教委备案。
以上报告和所附改革方案如无不妥,请批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贯彻执行。
附件: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

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
根据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决定的精神,把竞争机制正确地引入高等教育,调动广大青年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增强高等学校主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活力与动力,促进用人单位尊重知识、珍惜人才和社会各方面关心、支持教育事业,决定把高等学校的招生计划分为国家任务招生计划和社会调节性计划,相应地改变高等教育培养费拨付办法,建立各种奖学金和某些收费制度,逐步将毕业生计划分配就业制度改为社会选择就业制度。
一、国家任务招生的学生及其就业方式
⒈国家任务招生计划招收的学生,培养费由国家提供,学生上学一般应交学杂费。经济困难者可申请贷款,符合条件者可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学生毕业后可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选择职业,用人单位择优录用。
⒉师范(含各类师范专业、不含师范院校中非师范专业)、农林、体育、民族、航海等专业招收的学生,可按规定享受专业奖学金,免交学杂费,毕业后在本系统、本行业内择优录用。
⒊对矿业、地质、水利、石油等部门及工作、生活条件比较艰苦的地区所需要的高校毕业生,可根据工作需要实行定向招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定向奖学金,定向生免交学杂费,毕业后在定向的行业或地区内择优录用。
⒋国家在必要时可以制定当年部分指导性就业计划。提倡和鼓励国家任务招收的学生(不含享受学专业和定向奖学金的学生),到工作、生活条件比较艰苦的重点单位就业,用人单位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政策范围内给予优惠待遇。
⒌按国家任务招收的学生(不含享受专业和定向奖学金的学生),毕业后,可以到企事业单位就业,也可考任国家公务员。毕业生若被经营性单位录用,经主管部门同意,学校可以接受录用单位的适当资助。毕业生经学校推荐以及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后,未被录用的毕业生,介绍回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
二、社会调节性计划招收的学生及其就业方式
⒍社会调节性计划招收的学生,是指联合办学、委托培养和自费上学的学生。
⒎联合办学、委托培养的学生,由学校、学生与联合单位或委托单位签订合同(内容包括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服务期限等),培养费按合同或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⒏联合办学、委托培养的学生,凡与本方案第2、3条的情况相同者,学杂费和享受的专业或定向奖学金,由联合办学或委托培养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向学校支付,将来逐步实行由学生向用人单位申请后向学校交付;其他学生应交学杂费,可以争取优秀学生奖学金,经济困难者也可以申请贷款。
⒐联合办学、委托培养的学生,毕业后,到合同规定的地区、行业或单位择优录用。
⒑自费生应按学校规定交纳培养费与学杂费,也可以争取优秀学生奖学金;毕业后自主择业,也可以请学校帮助推荐就业。
三、有关配套措施
⒒教育、计划、人事、劳动等有关部门要做好人才需求预测,制定高等教育总体发展规划,安排好年度招生计划,力求使专业人才的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协调一致。
⒓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建立新的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并对定向生及联合办学、委托培养的学生学习期间的管理做出相应规定。
⒔制定必要的方针、政策及择优录用、“双向选择”的有关规定和办法,以保证享受专业奖学金的学生及定向生,毕业后到规定的地区、行业就业及择优录用工作的顺利进行。
⒕高等学校毕业生实行定期服务制度。服务期一般为五年(不含见习期一年),随着人事、劳动制度的改革,具体服务年限和办法也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学生根据实际情况商定。
⒖计划、人事、劳动部门安排干部计划和职工计划时,要根据当年高等学校毕业生人数,为毕业生解决就业指标。同时,逐步研究制定少数毕业生待业期间社会保险等有关规定。
⒗人事部门应建立和健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逐步完善人员合理流动的调节机制,为待业毕业生选择就业提供服务。
⒘各地方、各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应建立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该机构由教育、人事等部门联合建立。中央的就业指导机构以国家教育委员会为主,人事等部门参加;地方的就业指导机构以哪个部门为主,由地方政府确定。就业指导机构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法令、发布毕业生供求信息,沟通毕业生、学校、用人单位之间的渠道,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为毕业生创造公平竞争的客观条件,指导“双向选择”工作的正常进行,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为学校提供反馈信息。
四、实施步骤
⒙对一九八八年以前入校的学生,原则上仍实行以国家计划分配为主的制度。但要进行改革,逐步实行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的招聘、推荐、择优录用的办法。
⒚本方案一九八八年在少数省属院校招生时试行,一九八九年在国家教委直属院校中实行。国务院其他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院校,凡条件成熟的,也要求在一九八九年起步,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在一九九O年全面实行。其具体实施办法参照本方案制定,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核备案。
⒛随着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特别是劳动人事制度、工资制度的改革和毕业生供求矛盾的变化,将逐步减少定向招生,按长远改革方向,毕业生将主要通过人才(劳务)市场自主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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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对待六类对象强化五项工作措施服务检察工作大局服务和谐社会建设

王健 刘宗胜 张淑华


涉检信访工作是检察机关联系群众的特殊渠道,是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作用、改善党群关系的重要手段。人民群众到检察院上访申诉,是对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尊重和信任。认真做好信访工作,一方面可以及时了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了解公正司法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情况,为依法有效监督执法提供第一手材料。同时,通过及时有效地为人民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够体现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体现出民主法治社会人人享有平等人权和尊严的基本要求。因此,做好涉检信访工作,对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促进检察工作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下面结合我院工作实际,针对上访人的心理特征及如何提高接访艺术,作好罢访息诉工作服务工作大局谈几点认识。
一、正确对待六类上访对象,不断提高接访艺术
控申部门是检察机关面向社会、面向百姓的重要窗口。近几年,随着形势的变化,检察机关的信访工作呈现出比较复杂的态势,最为突出的是群众上访的无序性。控申部门的工作人员,每天都要与上访群众接触,除按有关接待规定认真接待来访群众外,还必须认真研究探讨接访艺术,以便迅速、准确地了解掌握和解决群众所反映的问题,让群众满意,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否则,往往理不清头绪,工作没少干,上访群众不满意,有的上访群众还到检察长或有关领导那里去告接访人员的状。因此,针对不同的心理,采取不同的接访艺术,是接访取得成功的前提。在实际工作中,尽管上访群众的心理及上访目的要求千差万别,但总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和接待方法: 
一是“矛盾型”。工作中常遇到一些上访人,始终怀有矛盾心理,在告与不告的选择中犹豫不决,反映问题躲躲闪闪,断断续续,常采用试探、咨询的口吻,能明显地让人感觉到有“是说还是不说”的矛盾心理。究其原因,是这些人多与被控告人、被举报人有特殊的关系,或害怕自己上访被他人知道,或以前参与过有关事情,现时因与被控告人的利益关系发生了变化才想举报,又怕举报后连累到自己,他们想在举报决心下定前从接访人员那里了解些政策,否则心里不托底。对待这种类型的来访群众,首先要打消其思想顾虑,尽可能地向其介绍有关法规制度,在谈话时要态度和蔼,心平气和,让其尽快消除紧张或害怕等情绪,增加信任度,从而能够说出真心话。千万不能漫不经心,更不能简单冷落,如果稍有疏忽,就会把他们推向放弃举报的一边。 
二是“不满型”。这种类型的上访群众是由于对被控告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不满而上访的。他们对某些领导干部的官僚作风、吃喝玩乐、挥霍无度、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看不惯,甚至到了深恶痛绝的程度,有的公开表示“我们没有什么矛盾,就是看不惯他的做法,我们上访既无个人目的,也没什么特殊要求”。因此,上访时情绪激昂,声音宏亮,越说越激动,大有一种为民请命的架势。对这种类型的上访者,在接访中,既要对其举报问题的积极性给予充分的肯定,同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让上访人把要反映的问题说清说透,提供出具体有价值的线索。   
三是“政策型”。这种类型的上访者,熟悉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而且能够应用这些法规去衡量身边的党员干部,对有违法乱纪行为的人进行控告。他们大多有较好的文化修养,说起话来有条不紊,而且常引用有关政策、法规,反映的问题有理有据,一般都不带急躁情绪和过分的言词,给人一种心平气和的感觉。其上访的个人目的很难真正反映出来,尤其是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个人要求他是不会提出来的。在接待这种类型的上访群众时,要注意耐心听取,记录其反映的问题,更要讲究政策、法律和法规,谈话时要注意自己语言的逻辑性,讲究谈话的方式方法,对已听清楚的问题要依据政策法律、法规说话,对不清楚的要认真听、问仔细,不经过调查,切不可乱表态,以免给下步的工作带来被动。
四是“委屈型”。有些人是因自己受到了委屈才来上访的,受委屈的原因多种多样,各不相同,多数是因受到不公正的待遇,不公正的处罚或无根据的刁难等。再加上有些领导干部自身不廉洁,处理问题不公正,使这些群众的委屈不平衡的心理显得更加突出。上访时他们面带苦楚,有的在谈话中经常是泪流满面,泣不成声,先诉说自己的委屈,而后再揭发被控告者的问题。接待这种类型的上访群众,要对其抱有一种同情心,在谈话中,以恰当的语言进行安慰、劝说,但切不可对其给予肯定或否定的答复,因问题还没有经过调查,只能明确告知:“我们一定认真调查核实,早日给你一个答复。”在边听边记录的同时,还要多与上访人进行交谈,不要让其有冷落的感觉。  
五是“报复陷害型”。有的群众因个人某些意愿没有得到满足,与被控告者发生矛盾或个人局部利益受到侵害而上访。他们多数说起话来既感情冲动又缺少逻辑,有的对所谈的问题并不清楚,缺少真凭实据,多数属于道听途说;还有的搜集的问题较多,但都是“陈芝麻,烂谷子”。从只言片语中就会发现其真正的上访目的,即“你不让我好,你也别想安宁”。或为了给被控告人造成影响,降低威信,让其不能很好地开展工作,或受一些别有用心人的鼓动,非把被控告人整下台不可。对待这种类型的来访者,我们对其反映的问题,要求其说出依据和线索,更重要的是要及时识别其真实目的,用政策、法律、法规对其说服教育,帮助其端正上访态度。如果他仍不醒悟,不能对其姑息迁就,要进行严肃认真的批评教育。 
六是“纠缠型”。上访者从个人的利益出发而上访,其最终目的是自己获得某种利益,这种利益多数是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无理要求。上访者以此为动力,反映问题心情急迫,有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劲头。经常来纠缠访,或者到上级去上访。这种类型的上访人多数态度强硬,言语尖刻,喜欢挑接访人员语言上的毛病,也经常指责调查人员不认真,调查不彻底等等,总觉得自己有理,每次来访都把自己的问题重复多遍,给人一种软磨硬泡的感觉,觉得“不管怎么着,你也不能把我怎么样”。对待这样的上访者,一定要态度明朗,对其不合理的要求要坚决否定,不能摸棱两可,要把政策和法律、法规讲清,对已调查处理过的问题把调查结果处理意见讲清。对有无理纠缠行为的,要坚决予以批评教育,对其所反映的问题和无理要求区别开来,认真对待,尤其要认真加以解决。 
二、强化五项工作措施,服务检察工作大局
一是强化“一把手”工程。成立涉检信访领导小组,由检察长人组长,分管副检察长为副组长,靠上抓具体工作,控申、自侦、刑检、民行等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办事机构设在控申科。领导小组提请院党组研究制定了《涉检信访案件接待处理办法》,形成了各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责任到人、限时办理的工作机制。不断加大接访“硬件”设施投入,投资12万元高标准整修了接待室、接访室和公开听证室,购置了电子触摸屏、液晶电脑,设置了公开接访电子显示屏,安装了电脑自动受理系统,开通了举报网站。检察长亲自出面协调,与公安、法院、信访局等部门建立了横向联系机制,在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聘请了26名联络员,不断加深信访工作的深度和广度。坚持每周检察长接访和预约接访,全省检察机关涉检信访集中整治专项活动期间,检察长全天候接待群众来访,对群众来访提出的问题,能够当场 解决的,当场予以解决。当场解决不了的,均给予热情耐心的解释答复,并落实到责任人限期办理。5月26日,德平镇西关村22名群众不服法院对村支书儿子故意伤害一案的判决结果,打着横幅到检察院集体上访。检察长明确表示,查清问题,限时反馈,使上访人当场打消了越级上访的念头。后经检委会研究讨论,认为法院一审量刑畸轻,依法提出抗诉,二审法院判决后,这起集体群访案件再没有出现反复。
二是强化全国文明接待室创建活动。在不断加大硬件设施投入的同时,要求办案人员用情办每一起案子,真诚对待每一位来访群众,真正做到“有访必接、有信必复、人要息诉、事要解决”,郑重作出“八不”承诺:即热情接待不冷落,便利群众不怕难,一视同仁不歧视,有访必接不推委,热情服务不厌烦,严格纪律不泄密,公正司法不徇私,践行承诺不护短。创造性地开通了举报“绿色通道”,建立了接访工作“征求意见卡”。与邮政部门联合向全县公布,在临邑辖区内,凡向检察院举报犯罪的信件,只要在信封右上角注明“举报信”二字,不用贴邮票,免费邮寄;来访者可对接访人员的态度是否热情、言行是否文明、提供咨询是否明确、回答问题是否细致、处理结果是否满意等一一填写在卡内相应的栏目内,并可对接访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如果来访者感觉当场不便填写,可带回去填写用我们事先贴好邮票的信封直接寄给检察长。自1997年以来,临邑县院两度蝉联“全国文明接待室”荣誉称号。
三是强化为稳定大局保驾护航。工作中突出一个“早”字:早发现、早介入、早控制、早解决,把及时、妥善处理集体访、告急访,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稳定工作大局的重中之重,通过超前工作使“两访”工作实现“平息事态,查清事实,息事宁人,稳定一方,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消化在基层”的最终目标。如在全国和全省“两会”期间,邢家园村上百名村民围堵县委,要求解决村支书及村两委班子问题,声言“如果不及时处理,就组织更多的村民到省进京上访。”我们得知情况后,马上启动“预警机制”,实行“三定一包”,定领导责任、定办案人员、定结案时间、包稳控息诉。首先由控申部门主动介入,稳定上访人员情绪,然后进行初查,并将初查结果移送反贪局,通过依法快侦、快捕、快诉,原村支书被判处有期徒刑。最后,协助有关部门彻底盘查了历年帐目,张榜公布,村两委顺利进行了换届选举。至此,一起一触即发的集体越级上访案件息诉罢访,县委、县府、地方党委政府及村干部和上访群众对检察院的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
四是强化实事求是,认真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根据高检院、省委和省院的统一部署,在集中整治涉及检察机关的信访案件期间,按照“一次到位、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的目标要求,使一个涉检老户的问题得到了根本解决。崔某1996年被检察院以贪污公款5924元起诉到法院,法院认定崔贪污2864元,判决免于刑事处罚,但没有退还未认定的款项,崔某因此成了接待室里的常客,经院党组研究决定,检察院先拿出钱来退给崔某,然后再和法院协调解决。
五是强化创新涉检信访机制。实践中我们依靠不断创新机制,走出了一条息诉罢访的新路子。一是尝试推行了与上访人签订停访息诉协议书制度,在检察院调查期间当事人停访停诉,检察机关承诺尽快调查处理。去年9月份,省院转来高检院关于王某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的函件。我们首先接触上访人,与其签定停访息诉协议书,然后马上责成专人处理此案。经调查,王某与当村干部的亲兄弟常年不和,既而发生殴斗,均致对方轻伤,公安机关以情节轻微,双方互有损伤为由没有立案。检察长与法院取得联系,由王某提起自诉,法院同意受理,王某愉快地接受了处理结果。二是诉讼手段与非诉讼手段并用。2000年,四川籍打工妹屈晓华在临邑打工期间与厂方发生纠纷,温州藉老板拒不支付2000元打工钱。由于屈晓华不懂法,错过了依法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一审二审都输了官司,最后到检察院申诉。鉴于生效判决并没有不当之处,老板已到上海发展,我们就通过温州商会临邑分会会长作工作,屈晓华终于领到了拖欠5年之久的血汗钱。三是举行听证会,通过公开听证处理申诉案件。如农村妇女李庆玲1999年9月因阑尾炎术后肠粘连,将医院诉诸法院,但无钱作医疗事故鉴定,极不情愿地接受了法院的调解,花费了6000多元的医药费只得到1500元的赔偿。因为手术造成的后遗症需继续治疗,医药费用不断增加,她不断向省、市、县有关部门上访申诉,我们在受理案件后,认为已经时过境迁,事实确实无法认定,就组织卫生行政部门和专专业人联合召开听证会,李庆玲对听证结果表示信服,决定罢访息诉。四是实行案件跟踪回访制度,彻底解决案件时息时诉的现象的发生。在工作实践中,我们发现案件时息时诉的现象时有发生,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因家庭困难,有的受其它案件的影响,有的是受他人的唆使。鉴于这种情况,我们在工作中不是一息了之,而是坚持回访考察。如我们对李庆玲回访考察前,与县卫生局领导的多次协商,共同捐资5000元帮助她度过难关,该村村民十余人鸣放鞭炮,送来“扶弱济贫,恩情似海,人民公仆,永暖民心”的锦旗,表达感激之情。又如今年8月份,我们获悉王敬满又被他兄弟打伤后,马上由分管副检察长带领控申部门的工作人员跟踪回访,会同公安机关妥善处理了纠纷,并促使两兄弟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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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杨某的行为是强奸既遂吗

案情:
张卓忠、杨涛和姜海富都是二十多岁的无业青年。2003年8月5日凌晨2时许,三人在江西省吉水县城吃完夜宵后,寂寞无聊。张卓忠提议:“搞个女人玩玩”,姜、杨二人表示赞同。而后三人在一黑暗小巷中途遇下夜班的女工赖某某,三人强行拦住赖某某,说要与她“玩玩”,赖不同意,张便用刀威胁赖说:“不走就捅死你”。三人挟持赖某某到张卓忠租住的房间。在张的房间内,张、姜二人先后强奸了赖某某。接着杨涛不顾赖的哭泣,趴到她身上欲行强奸,但因饮酒过多而未能得逞。而后,三人将赖某某放走,并警告赖不要去报警,否则就杀死她全家。案发后,杨涛的认罪态度较好。

分歧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杨涛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没有异议,但对其犯罪行为是既遂还是未遂有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杨涛与他人一起轮奸妇女,属于共同实行犯。共同实行犯是共同实施犯罪的人,他们在共同犯罪中既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又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彼此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整体。其中任何一个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结果,都是他们共同希望发生的,只要共同实行犯中,有一个犯罪既遂,全体实行犯的犯罪目的都已实现,因此他们都应当负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不能因为其中有的实行犯的行为未能得逞,有的实行犯的行为已经得逞,就分别认定未遂与既遂。本案中,虽然杨涛的强奸行为未能得逞,但其他同案犯的强奸行为已经既遂,故杨涛也应承担强奸既遂的罪责。

另一种意见认为,杨涛欲对被害妇女赖某某行强奸,其犯罪行为已经着手。只因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杨涛的行为既非被诱骗犯罪,又非犯罪中止,显系犯罪未遂,既杨涛的行为应定为强奸未遂。

评析:

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其理由是:
共同实行犯的犯罪既遂与未遂的问题,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理论问题,不可一概而论,对绝大多数共同犯罪来说,其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即共同实行犯中有的行为虽未得逞,如果其他实行犯的行为得逞,则全体共同实行犯均应以犯罪既遂论处,不能对行为未得逞的实行犯论以未遂。例如,甲乙二人预谋共同杀丙,甲开枪未能击中,乙用刀将丙杀死,甲乙二人均应负故意杀人既遂的罪责,不能认为甲是杀人未遂,乙是杀人既遂。但是,对有些犯罪来说情况并非如此。例如在强奸、逃脱,偷越国(边)境的共同犯罪中,由于其犯罪构成的特点不同,每个人的行为有其不可替代的性质,各个实行犯的既遂与未遂就表现出各自的独立性。一个共同实行犯的既遂与未遂并不标志着其他共同实行犯的既遂与未遂,每个共同实行犯只有在完成了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以后才能构成犯罪既遂。在这种情况下,就出现了共同实行犯中有的既遂而有的未遂这种既遂与未遂并存的现象。就强奸罪而言,其犯罪目的是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只有本人的强奸行为达到既遂才能算既遂,如果已经着手实施强奸,因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既使其他共同实行犯的强奸行为已得逞,对强奸未成的实行犯来说,仍是犯罪未遂。本案被告人杨涛与他人一起轮奸妇女,在着手实施强奸后因饮酒过多而未得逞,虽然张、姜两人已经强奸既遂,对杨涛也只能以强奸未遂论处。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李 崇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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