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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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国务院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防止中毒或死亡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毒性药品的管理品种,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
第三条 毒性药品年度生产、收购、供应和配制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根据医疗需要制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医药管理部门下达给指定的毒性药品生产、收购、供应单位,并抄报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生产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生产计划自行销售。
第四条 药厂必须由医药专业人员负责生产、配制和质量检验,并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严防与其他药品混杂。每次配料,必须经2人以上复核无误,并详细记录每次生产所用原料和成品数,经手人要签字备查。所有工具、容器要处理干净,以防污染其他药品。标示量要准确无误,包装容器要有毒药标志。
第五条 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配方用药由国营药店、医疗单位负责。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从事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和配方业务。
第六条 收购、经营、加工、使用毒性药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严防收假、发错,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做到划定仓间或仓位,专柜加锁并由专人保管。
毒性药品的包装容器上必须印有毒药标志。在运输毒性药品的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第七条 凡加工炮制毒性中药,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的规定进行。药材符合药用要求的,方可供应、配方和用于中成药生产。
第八条 生产毒性药品及其制剂,必须严格执行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在本单位药品检验人员的监督下准确投料,并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保存五年备查。
在生产毒性药品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必须妥善处理,不得污染环境。
第九条 医疗单位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凭医生签名的正式处方。国营药店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凭盖有医生所在的医疗单位公章的正式处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
调配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按医嘱注明要求,并由配方人员及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如发现处方有疑问时,须经原处方医生重新审定后再行调配。处方1次有效,取药后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第十条 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
群众自配民间单、秘、验方需用毒性中药,购买时要持有本单位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信,供应部门方可发售。每次购用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收其全部毒性药品,并处以警告或按非法所得的5至10倍罚款。情节严重、致人伤残或死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理的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但申请复议期间仍应执行原处罚决定。上级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不服的,可在接到答复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64年4月20日卫生部、商业部、化工部发布的《管理毒药、限制性剧药暂行规定》,1964年12月7日卫生部、商业部发布的《管理毒性中药的暂行办法》。1979年6月30日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发布的《医疗用毒药、限制性剧药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毒性药品管理品种
一、毒性中药品种
砒石(红砒、白砒) 砒霜 水银 生马前子生川乌 生草乌 生白附子 生附子 生半夏 生南星 生巴豆 斑蝥 青娘虫 红娘虫 生甘遂生狼毒 生藤黄 生千金子 生天仙子 闹阳花雪上一枝蒿 红升丹 白降丹 蟾酥 洋金花 红粉 轻粉 雄黄
二、西药毒药品种
去乙酰毛花甙丙 阿托品
洋地黄毒甙 氢溴酸后马托品
三氧化二砷 毛果芸香碱
升汞 水杨酸毒扁豆碱
亚砷酸钾 氢溴酸东菪莨碱
士的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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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已废止)

铁道部


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

(1994年8月13日国务院批准 1994年8月30日铁道部发布)

第一条 为了明确铁路运输企业对旅客的损害赔偿责任,维护旅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铁路运输企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旅客运输中发生的旅客人身伤亡及其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
前款所称铁路旅客运输中,是指自旅客经剪票进站至到达行程终点出站时止。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旅客,是指持有效乘车凭证乘车的人员以及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车的儿童。
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根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随车护送货物的人,视为旅客。
第四条 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旅客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依照本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000元,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800元。


铁路运输企业和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第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依照本规定给付赔偿金,不影响旅客按照国家有关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规定获取保险金。
第七条 向外国籍旅客、华侨和港澳台胞旅客给付的赔偿金,可以兑换成该外国或者地区的货币,其汇率按照赔偿金给付之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指定银行的挂牌汇率确定。
第八条 旅客或者其继承人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自接到赔偿请求之日起30日内答复。
第九条 旅客或者其继承人与铁路运输企业对损害赔偿发生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规定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沙区开发建设项目环评中防沙治沙内容评价工作的意见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沙区开发建设项目环评中防沙治沙内容评价工作的意见

林沙发〔2013〕136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切实保护和改善沙区生态,合理利用沙区资源,促进沙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就做好沙区开发建设项目环评中防沙治沙内容评价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沙区开发建设项目环评中防沙治沙内容评价工作的重要性
(一)经过长期努力,我国防沙治沙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但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我国是世界沙化面积最大、危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土地沙化严重影响近4亿人口的生产生活,是中华民族的心腹之患。全国现有沙化土地面积173.11万平方公里,约占全国土地总面积的18%,还有31万平方公里的土地具有明显的沙化趋势。加速治理沙化土地,严格控制土地沙化,已成为我国生态建设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沙区具有独特、丰富的自然资源,科学合理开发沙区资源,对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很好作用。但若管理不善,超过生态承受能力,过度开发利用沙区资源,甚至破坏沙区生态环境,势必造成沙丘活化,使经过长期治理且业已步入良性发展的沙区生态再度恶化,后果十分严重。因此,必须严格执行《防沙治沙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沙区开发建设项目环评中防沙治沙内容评价工作,引导和规范沙区开发建设秩序,合理利用沙区资源,有效保护防沙治沙成果。
二、做好沙区开发建设项目环评中防沙治沙内容评价工作的目的和要求
(三)沙区开发建设项目是指在沙漠、戈壁、沙地、沙化土地和潜在沙化土地上实施的开发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在沙区范围内开发的工业、农业、畜牧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等建设项目。按照《防沙治沙法》的规定,“沙区开发建设项目都应当包括具有防沙治沙内容的环境影响评价”。
(四)开展沙区开发建设项目环评中防沙治沙内容评价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对开发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对沙区植被、生态的影响和土地沙化趋势变化进行综合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为沙区开发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提供生态承载能力等方面的科学依据。
(五)沙区开发建设项目应尽量减少占用已经治理好的沙化土地。需要占用固定沙地、半固定沙地、流动沙地,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搞好生态保护、治沙等方面的科学论证,做好沙区开发建设项目环评中防沙治沙内容的评价工作。
(六)沙区开发建设项目应尽量减少占用沙区植被地。确需占用沙区植被地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程序报批,并做好沙区开发建设项目环评中防沙治沙内容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
(七)在沙区实施的开发建设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设规划时,应要求项目实施单位同时编制沙区开发建设项目环评中防沙治沙内容评价报告,并进行审查。
三、做好沙区开发建设项目环评中防沙治沙内容评价工作的原则及重点
(八)要对项目所在区域的生态功能进行定位分析。要按照确定的生态敏感性评价指标体系,就项目建设区的主要生态问题、生态保护主要方向等开展生态影响评估,沙区开发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生态功能区划的有关要求。
(九)要对项目所在区域的土地沙化现状及发展趋势进行评估。要分析区域内导致土地沙化的主导因素,研究开发建设项目对沙化土地扩展和沙尘天气变化的影响,确保开发建设项目符合国家防沙治沙的相关政策规定。
(十)要把对当地生态的影响作为评估重点。要科学分析项目实施对当地生态破坏的风险程度,准确预估生态恢复的可行性,深入研究恢复生态的各种条件、途径和措施,处理好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权衡利弊,为立项决策提供依据。
(十一)要把沙区资源的合理利用作为评估重点。要分析沙区土地、动植物、水、矿产等自然资源的生态承受能力,在不破坏沙区生态,不造成新的土地沙化、退化的前提下,适度开发利用。
(十二)严格控制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内开展建设活动。确需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实施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有关行政许可的要求,报国家林业局审批。对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应把环评中防沙治沙内容评价作为审查的重点,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审批。
(十三)根据沙区生态承载能力,逐步建立沙区开发建设项目准入制度。在分析沙区生态限制条件、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确定进入沙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类型、建设规模和有利于保护生态的基本要求及条件;对于超出生态承载能力的开发建设项目,或者对当地生态造成破坏、加剧沙区植被衰败死亡、导致土地沙化退化、给当地水土资源和空气质量造成污染的“三高”企业要严格限制;鼓励既有经济效益又有生态效益的低碳、绿色、环保的企业进入沙区。
四、加强沙区开发建设项目环评中防沙治沙内容评价工作的措施
(十四)根据目前沙区开发建设项目环评中防沙治沙内容评价报告编写工作的实际状况,为规范和完善编写内容和要求,制定了沙区开发建设项目环评中防沙治沙内容评价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项目编制单位按照要求必须认真做好沙区开发建设项目环评中防沙治沙内容评价报告的编写工作。
(十五)项目审批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在沙区开发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做好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予以纠正。开发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要求进行检查验收,将检查验收结果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并作为今后奖惩的主要依据。
(十六)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沙区开发建设项目环评中防沙治沙内容评价工作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要加强对辖区内实施的开发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对发现没有经过防沙治沙内容评价的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或者未落实环评中防沙治沙内容和措施的项目,造成植被破坏、超采地下水、草原退化、土地沙化、生态恶化趋势加剧的,要及时通报项目主管部门,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十七)对责令项目建设单位限期进行治理而未治理的,在编制、预审、审批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项目,要采取通报、减免或暂缓下拨生态建设资金,或者下调防沙治沙各级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等级等措施;对明显具有违法行为并导致严重生态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十八)对在沙区开发建设项目环评中防沙治沙内容评价工作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考评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该给予通报表扬或在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比中给予重点倾斜等奖励措施。
(十九)要加大沙区开发建设项目环评中防沙治沙内容评价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要通过公开信息等方式,鼓励、支持公众参与沙区开发建设项目环评中防沙治沙内容评价工作的监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积极推动在审批对周围生态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生态问题较为敏感、群众关注的建设项目(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实行审批前公示制度。
(二十)沙区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沙区开发建设项目环评中防沙治沙内容评价工作的能力建设。要做好从业人员的技术培训,熟悉掌握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要积极探索和总结符合当地实际的环评中防沙治沙内容评价工作的路子和经验,建立务实高效的工作机制,为更好发挥评价工作在沙区生态建设和保护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沙区经济、社会和生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十一)为全面掌握沙区开发建设项目现状,切实做好沙区开发建设项目环评中防沙治沙内容评价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对2010年后实施的建设项目进行摸底调查,其中重点项目的调查结果报国家林业局备案。今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沙区开发建设项目实施情况报国家林业局。
本意见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8月30日。

附件:沙区开发建设项目环评中防沙治沙内容评价报告编写提纲
http://www.forestry.gov.cn/uploadfile/main/2013-8/file/2013-8-29-4986f8c710034b5a8bdf5efb0ba97287.doc



国家林业局
2013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