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审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有关问题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6:43:19   浏览:86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审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有关问题的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审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有关问题的规定

1988年6月25日,外经贸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沿海地区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若干补充规定》(国发〔1988〕22号),为适应我国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对外经济贸易服务,特制订本规定。
一、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审批权限
对外经济贸易部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主管部门。根据简政放权,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外经济贸易部授权省级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部分审批管理权限。
对外经济贸易部负责审批:
(一)中央、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及军队系统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三)办理本地区以外国际货物中转运输代理业务的全国性企业。
办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进出口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由当地省级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批,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
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审批程序
(一)成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必须由企业的主管部门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开办企业的可行性报告及主管部门的意见;企业章程(草案);企业资金来源和实有资金的有关文件。
(二)审批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令、法规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并对企业章程、业务范围进行必要修改后予以审批。
(三)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凭审批机关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凭营业执照向银行申请办理银行开户,向海关申请报关权。
三、国际货运代理应具备的条件
(一)必须是政企分开、自主经营的独立经济实体,具有法人资格,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二)有完整的企业章程。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健全的组织机构、设施和必要的物质条件。
(四)有与承办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根据业务需要,其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海运500万元,航空运输300万元,其它运输方式200万元。
(五)有与承办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管理干部和业务技术人员。
四、1987年8月15日以前已经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并按(87)外经贸运字第102号《关于清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通知》要求如实登记的企业,除个别条件很差者外,在省级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内的企业,原则上都列入代理名单。
五、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属于服务性行业,不属于鼓励外商投资项目,要从严掌握。如确有需要设立中外合营或合作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请按(88)外经贸运字第8号文报经贸部审批。
六、审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需要明确的问题
(一)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审批权限只授权到省级及经济特区的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不再层层下放。
(二)审批部门只负责审批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兼营其它代理业务由其它主管部门审批。
(三)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更名、分立、终止及变更业务范围,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四)目前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仅限于国营和个别集体企业(包括中外合营、合作企业中的中方),私人和个体户不得办理此项业务。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办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办法


(1995年3月1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办法如下:
一、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补选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决定任命国务院副总理。
二、补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决定国务院副总理的人选,由国务院总理提名。
本次会议补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实行等额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国务院副总理的人选,采用按表决器方式。
三、进行选举时,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进行表决时,按表决器的代表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参加表决的代表人数,表决有效;多于参加表决的代表人数,表决无效,应重新进行表决。
选票上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废票。
被选举的候选人或者决定的人选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始得当选或者通过。
四、对选票上的候选人,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表示反对的,可以另选他人;表示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
代表对选票上的候选人,表示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前空格内划“○”;表示反对的,在候选人姓名前空格内划“×”;如另选他人,应先在候选人姓名前空格内划“×”,然后在另选人栏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表示弃权的,在候选人姓名前空格内不划任何符号。
写票不符合以上规定,或者所划的符号不清楚、无法辨认的,按废票处理。
五、决定国务院副总理的人选,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反对或者弃权,但不能另提人选。
六、本次会议的选举采用人工计票。
七、选举时设秘密写票处。
八、选票用汉文和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彝、壮7种少数民族文字印刷。
九、大会进行选举时,设监票人32名(每个代表团推选1名),其中总监票人2名;总监票人由主席团在监票人中指定。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在主席团领导下,对发票、投票、计票工作进行监督。
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
十、会场共设票箱22个,代表按座区分别到指定的票箱投票。不设流动票箱,不能委托投票。
十一、投票时,监票人首先在自己的座区投票,随后主席团成员和其他代表按座区依次投票。
十二、投票结束后,计票工作人员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当场打开票箱取出选票,并由总监票人将计票工作人员统计的实际投票张数报告大会执行主席,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是否有效。
十三、计票完毕,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选举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向大会宣布。
十四、本办法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改变定性后可否直接提起公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改变定性后可否直接提起公诉问题的批复

高检发研字〔2006〕 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改变定性后可否直接提起公诉问题的请示(内检发研字〔2006〕 159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的意见,现批复如下: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有关立案侦查管辖的规定进行。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在侦查阶段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者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且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时认为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到审查起诉阶段发现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如果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直接起诉。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