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公开及泄密渠道/唐青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20:21:34   浏览:89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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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公开及泄密渠道

唐青林


  一、权利人的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公开
  权利人是商业秘密的合法所有人,其有权依法对该商业秘密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持有商业秘密的过程中,权利人会由于有意和无意的各种行为导致商业秘密的公开,这是权利人处分权利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1)所有人自愿将商业秘密公之于众。不论出于什么原因,也许是从公共利益出发使商业秘密成为所有人共享的资源,也许是权利人认为商业秘密已经无价值,或者认为其价值已经不足以弥补为保密支出的成本。但只要原本保密的商业秘密公诸于众,就使其因丧失了“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特性而不再是商业秘密。例如,将商业秘密的内容公开出版、在展览会展出等。
  (2)权利人通过申请专利的方式转变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导致商业秘密公开。专利保护的方式与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在某些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因此商业秘密权利人可能选择转化成申请专利保护的方式。而一旦申请专利,技术信息就依法公开了。一旦经过专利申请的公告程序,不论是否最终能够获得专利权,均已不能再保持商业秘密。
  (3)权利人公开销售含有商业秘密的商品而导致商业秘密公开。如果其商业秘密易于从销售的商品中获得,而所有人又不加限制地销售商品,他人就可能通过观察商品、反向工程等途径获取该商业秘密。
  (4)由于保密措施不当导致商业秘密被迫公开。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实现其价值的前提,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又是实现保密的重要保障。如果权利人没有采取保密措施或者采取的保密措施不适当,极易导致商业秘密被公开,给权利人造成巨大的损失。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权利人导致商业秘密公开的方式作了具体的规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苏高法审委[2004]第3号)中提到,权利人导致商业秘密公开的方式为:(一)自愿公之于众;(二)申请专利并经公告;(三)公开销售含有商业秘密,且他人可以通过观察等手段轻易获取该商业秘密的产品;(四)保密措施明显不当。

  二、第三人的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公开
  从商业秘密公开的主体来看,主要分为权利人导致商业秘密公开和第三人导致商业秘密公开两种。而从近些年的实践来看,商业秘密的公开大部分为第三人导致公开的,其中又主要包括第三人的合法公开和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导致公开两大类。
  (一)、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而公开
  有些人经受不住金钱和权力的诱惑,做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导致该商业秘密被迫公开,给权利人造成巨大的损失。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商业秘密的公开,从侵权主体来看,又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第三人合法知悉商业秘密,依法应当履行保密的义务,由于有意或无意的各种行为导致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公开。例如,与企业订立保密协议的职工,在他人利用金钱收买的情况下,经不住诱惑,把其知悉的企业的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二是,第三人本来并不知悉该商业秘密,而是通过盗窃、利诱、胁迫、黑客技术等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并将之公之于众。例如,一些企业为打垮与其具有竞争关系的竞争企业,通过非法手段窃得竞争对手企业的商业秘密并公之于众。
  (二)、第三人的合法公开
  商业秘密作为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只具有相对的排他权。简而言之,商业秘密权利人不能排斥他人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相同的商业秘密。一旦第三人合法获得该商业秘密的所有权,其具有任意行使使用、收益或处分的权利,包括将之公之于众,而不需要向商业秘密另外的权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第三人合法公开商业秘密主要包括:
  (一)第三人通过独立开发获得商业秘密后公开。企业或个人通过独立开发获得相同的商业秘密后将之公开,是第三人导致商业秘密公开的重要形式之一。
  (二)第三人通过反向工程获得商业秘密后公开。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第三人利用反向工程获取商业秘密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合法的。因此,该第三人合法获得该商业秘密的所有权,可以行使处分的权利,包括将商业秘密公开。
  (三)通过其他合法手段获得商业秘密后公开。除了以上论述的独立开发和反向工程两种主要的手段外,还存在其他第三人合法获取商业秘密的途径,例如,第三人通过观察在市场上销售的含有商业秘密的商品、第三人与商业秘密权利人签订转让合同获得商业秘密的所有权等。不论是通过何种合法手段获得商业秘密,第三人获得后都有可能有意地或无意地将之公开。
  一些地方高级法院根据各地方的实际需要,对该商业秘密公开方式作出总结。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苏高法审委[2004]第3号)对商业秘密公开的方式也有比较细致的规定。第三人导致商业秘密公开的方式为:(一)侵权公开;(二)通过独立开发、反向工程等合法手段获得后公开。

三、企业商业秘密的主要泄密途径
  国内一位经济学家说过:20世纪的企业家所犯最多最致命的错误是腐败;而21世纪的企业家所犯最多最致命的错误将是泄密。
  随着知识、科技时代的发展,企业商业秘密泄密事件频率显著提高,泄密方式也越来越多,既有企业自身行为导致泄密,也有企业员工为了一己之私泄密,还有企业外部人员通过非法途径窃密等等。
从总结近些年商业秘密泄密事件来看上,商业秘密泄密主要包括五大途径:
  一、内部员工泄密
  据社会调查发现:企业商业秘密泄密大部分都是企业内部人员所为,正所谓“家贼难防”。内部员工泄密主要有以下情况:(1)人才流动造成商业秘密泄露。人才流动是企业内部泄露商业秘密的重要途径。掌握商业秘密的人才一旦流动到与具有竞争关系的另一单位服务,就极易侵犯原单位的商业秘密。(2)兼职工作中泄露单位商业秘密。为了促进人才和知识的流动,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我国鼓励员工在不影响本职工作和不侵害单位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从事业余兼职。而那些掌握商业秘密的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工程师等,在从事兼职时极可能故意或过失造成单位商业秘密的泄露。(3)离退休职工被另一单位聘用导致商业秘密泄露。少数离退休职工保密意识淡薄,企业又疏于对离退休职工的有关保密事项的管理,造成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一个薄弱环节,给那些意欲窃取商业秘密的人可趁之机。(4)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为了私利泄密。企业极个别员工抵制金钱诱惑的能力不足,被重金收买后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二、外部人泄密
  外部人泄密是商业秘密泄露的重要途径,包括外部人泄密和外部人窃密。随着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化,以及对科学技术的重视,不法行为人通过收买、间谍等手段窃取商业秘密的现象越来越严重。
  (一)外部人泄密,主要指第三人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商业秘密后,又违反有关商业秘密法律或合同约定泄露知悉的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合作伙伴泄密。企业对外交易时,在合法签订合同后,不可避免地让对方知悉其有必要知悉的商业秘密。为了降低这种泄密的可能,建议企业在与外部合作单位合作时,一定要签署《保密协议》。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98修订)第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履行公务时,不得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办案人员在监督检查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对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因此,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办案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有可能知悉企业的商业秘密,既有知悉就有可能出现泄密,事实也表明过去几年也确实存在很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重金贿赂或受关系人委托而泄露其知悉的其他企业的商业秘密。
  (3)善意第三人。企业管理不善导致第三人意外获得商业秘密,或企业员工窃取商业秘密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取得后对外公开,则导致商业秘密泄露。
(二)外部人窃密
(二)外部人窃密。秘密泄露。   (1)收买或威胁企业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
  (2)借参观、交流、采访、虚假意向合同等方式接近企业,找机会窃取商业秘密或商业秘密的重要信息点。
  (3)利用商业间谍窃取商业秘密。
三、权利人自己公开商业秘密
  (1)自愿公开。出于各种原因,权利人自愿将其商业秘密对外公开,这些可以是权利人为了造福社会,也可以是没有理由的。总之,公开后,该信息就不再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商业秘密具有的秘密性了,就不能得到商业秘密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了。
  (2)商业秘密权利人为了申请专利而公开。专利法明确规定,申请专利的前提必须把该专利公开,以考核是否满足申请专利的条件。因此,当商业秘密权利人想把商业秘密转化为专利保护时,就必须公开。
  (3)权利穷尽而公开。当企业对外销售一些容易通过反向工程得出技术信息的产品时,如自行车的传动装置,销售的越多,被破解的可能性就越大。
  (4)宣传或介绍产品。企业在宣传或介绍产品时,有时候明知是商业秘密,却自愿将其对他人公布。
  (5)其他原因 。例如企业高级工程师撰写学术论文,披露了公司的商业秘密;或者在公开场合做演讲,公开了企业的商业秘密。

四、善意取得商业秘密后的法律效力
  商业秘密的善意取得是指善意第三人不知或不应知相对人无处分权,通过合法途径从相对人那取得商业秘密的部分或全部所有权,并支付合理的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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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政府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白政发〔2007〕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白城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白城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以下简称“软贷款”)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规范、有效地使用和按时足额偿还,防范金融风险,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国家开发银行与吉林省人民政府签订的《加快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由白城市财政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借入的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
第三条 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项目专项资金包括贷款资金和配套资金。配套资金主要包括项目单位自筹资金、财政拨款和其它资金。
第四条 软贷款主要用于交通、能源、水利、城市(工业园区)基础设施、支柱产业等领域项目建设、改造的资本金投入,及对重点中小企业、社会发展政策性的投资项目。
第五条 贷款项目要按照项目单位和使用方向,严格划分为经营性项目和社会公益性(政策性)项目两种类型进行管理。
第六条 投资公司为市政府指定的贷款融资平台,具体负责项目贷款合同的签订、贷款资金的借入、使用,并组织项目单位按照贷款协议偿还到期债务。除市政府另有规定外,贷款由最终债务人(即项目单位)负责筹集资金进行偿还。
第七条 融资平台采取资本金注入或资金借入方式向项目单位进行资金投入,并明确投资风险补偿抵押机制(具体办法由贷款平台另行制定)。融资平台因项目单位使用贷款资金而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由实际使用贷款的项目单位承担。

  第二章 软贷款借入  

第八条 根据全市经济发展的需要和项目的成熟度,分期、分批借入软贷款。(一)公益性项目要围绕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规划和阶段性目标,由市政府所属主管部门承担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明确最终债务人、落实偿债资金来源。(二)经营性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采取政府导向、市场化运作的方式进行贷款投资,融资平台和项目单位依照市场原则和有关法律建立明晰的投资和被投资人关系。由项目单位向融资平台出具相应的抵押、收益权利质押或第三者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函。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软贷款项目的规划、选择、协调等项前期工作,对项目单位提出的软贷款申请及相关材料审查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通过的项目按省发改委规定申报开行软贷款项目六个必备要件组织材料上报。
第十条 省、市政府通过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向投资公司下达《拟申请使用开行软贷款资金通知书》,项目单位向市财政局和投资公司呈报软贷款项目资金使用的方案及相关资料,经审查并报经主管市长批准后由投资公司具体办理软贷款项目资金使用事宜。

  第三章 软贷款使用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对财政部门应明确项目收益权划转和资产抵押、质押等保证措施,投资公司与项目单位签订贷款投资协议和借款合同时,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或担保单位同时要出具还款承诺函。
第十二条 投资公司、项目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软贷款项目资金使用方案发放、使用软贷款,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方案,由投资公司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其中,需调整提款计划的,项目单位要提前一个月向投资公司提出申请,投资公司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需要招投标的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为保证软贷款资金的安全和专款专用,项目单位要在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设立专户、办理结算,不得以任何理由多头开户、转户存储。

第四章 软贷款偿还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组织软贷款资金的还款,并设立偿债风险准备金专户,贷款使用单位和相关政府财政管理部门每年应按不低于当年到期贷款本金额度的5%比例及时存入偿债风险准备金,确保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六条 属于全市性重大公益性项目由市政府负责安排还本付息,不能及时偿还的项目资本金(利息),及时报人大审批后列入同期市基本建设投资预算。
第十七条 经营性项目由项目单位和企业负责还本付息,按照由项目自身收益还本付息的原则办理,逾期未还时通过法律手段对项目单位的抵押或质押资产进行处理,保证贷款的偿还,确保履行市政府对省政府、开发银行的承诺。
第十八条 转借到区(开发区)的贷款由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出具承诺函,不能及时偿还时,由市财政通过结算扣款、抵拨专项补助或解算货款方式偿还债务。

  第五章 软贷款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经批准的建设规划认真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成本,实行项目法人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确保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投资公司、项目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向市财政局报送财务报表;软贷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更改用途,更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及主管部门和担保单位因各种原因,进行关闭、撤销、破产、合并、兼并、分立、改制、改变隶属关系和预算体制时,必须征得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的同意,重新落实偿债责任后,方可办理相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白城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为软贷款的组织、监督、管理机构(名单附后)。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软贷款项目监督和管理的相关事宜。
(二)安排软贷款项目检查、审计等项工作。
(三)协调和解决软贷款使用和偿还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对软贷款投资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重点监督检查,市政府和领导小组责成市监察局牵头,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等单位派员参加,每年抽查的重点项目不少于20%,检查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对软贷款项目建设过程实行跟踪监督、检查。
(一)市监察局负责调查处理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纪、违法案件。(二)市审计局负责制定并实施对全市使用软贷款项目的审计计划,每年按市政府和领导小组意见安排审计项目。(三)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四制”落实情况;工程项目履行的建设程序、建设规模及建设标准等项工作。(四)市财政局负责融资平台、项目单位软贷款资金到位和运转使用,以及还款资金和还款责任是否落实,项目单位日常资金监管等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软贷款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重大问题的项目单位,市监察、市审计、市财政、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江报,由领导小组审定后建议市政府中止对其继续发放或提前收回软贷款。依纪、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和有关人员的纪律、法律责任,并由项目贷款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损失责任。
第二十六条 投资公司、项目单位要开展软贷款项目档案的收集与整理工作,建立软贷款的项目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白城市所辖各县(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白城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白城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王 锐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王曜午 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刘继武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李春棠 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大伟 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曹海林 市财政局局长
李晓峰 市审计局局长
隋 喜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冷有春 市建委主任
孙家刚 市经委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主 任:高少迁 市财政局副局长
副主任:翟明华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兼项目办主任
成 员:杨 威 市纪委监察局执法监察室副主任
康士昌 市财政局外债金融科科长
卢 凯 市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科科长
姜风芹 市审计局金融审计科负责人
窦建学 市财政投资公司副经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86年6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86年6月)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萨义尔、史筠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顾问。免去萨义尔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副秘书长职务。
任命张文松、杨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顾问。
免去楚图南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
免去高登榜、杨明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职务。
二、任命梁国庆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