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本案的一些看法/龙君钱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5:17:55   浏览:95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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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龙胜某弟兄伤害案研讨之三:我对本案的一些看法

龙君钱


  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而是有了矛盾但能通过正常的渠道加以解决,不至于演化成激烈的社会动荡和大规模的社会冲突。构建和谐社会是人们千百年来的美好愿望,也是执政党不懈奋斗的目标。

  广西龙胜有一对苗族同胞兄弟,仅因生活生产中琐事不和以致兄长受伤,老弟受刑。作为同村邻里的我,因对这样结果不满遂表低见。(文章被告人称之甲某,受害人唤为乙某!)

①.我所了解的当事人的家庭情况:
  本案当事者母亲早逝,父亲(为盲人)因家庭贫困早年离家出走。其他3姐妹出嫁后,两兄弟相依为命共同生活直至各自成家,甲某娶妻(左眼有障,有照片为证)生育一女,案发时就读于龙胜某乡某初级中学,注当时未实行九年“义务”教育。虽是初级中学,还需缴纳昂贵的费用。

  谈到此,我们非常感谢桑江论坛那些给予甲某生活上帮助过的会员。还有十分感谢那些曾给予甲某女儿实质性帮助过的西部志愿者们(帮助甲某女儿的信息系从会员“生如秋草”QQ聊得)。

②.我所了解的被告人甲某的平时情况:
  甲某除了与乙某因生活上琐事不和睦外,其它邻里关系一向处理得很好。在村里,农忙或红白喜事主动帮助需要帮助的人。在家里是位好丈夫好父亲,也非常疼爱他的晚辈(外甥等)
我在零九年大年初二探访时,恰好碰上村里组织修建桥梁工程的组织者。笔者亲眼目睹甲某大方的捐款一百元人们币,另一百快钱也承诺有钱后补上,也就是共捐款两百元。当然我也知道甲某没有什么积蓄,却有那么热心于村里的公益事业。这也极大的鼓舞着我写此文。

③.我对本弟兄伤害案之浅见:
  甲某伤害乙某的行为系一时激愤而为,非事先预谋。具有突发性,情境性和意识模糊性。甲某的人身危险性极小。这是村民所知,也是其他所有亲戚共知的。继续犯罪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不大。笔者认为,似本案应适用刑事和解。详见资料1,和资料2

④.我对伤情鉴定有些许看法:
  我们之前对该案的研讨中,同仁读者较关心一个问题即本案的鉴定情况。我认为,在我国这种司法鉴定制度的情况下,就本案谈这个问题没有任何意义。在这里我也想说一点,我在08年中旬探访乙某时,受害人上上务农。但是在09年初我再次探访,乙某精神状态佳。

  在我国,由于伤情鉴定的多头进行,鉴定结论也往往不同。不难发现公安机关有鉴定,检查机关有鉴定,在有关司法鉴定的解释未出来之前法院也有鉴定,一些无主管部门的司法研究所等多头鉴定,造成鉴定相互矛盾。2008年1月22日发生在广西龙胜大酒店门前的一则故意伤害案,该县公安局鉴定为重伤。后广西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重新鉴定,且与前者矛盾,结论为轻伤。

  法医是否有重大失误或者是否有其他妨碍司法公正的因素我们不得而知。当然我们更关注的是,一个普通的贫农在“重新”鉴定或者“再次”鉴定方面,谁能折腾得起??

⑤.我对被害人的看法:
  被害人是直接的受害者,往往承受身体精神或者财产方面的多重伤害。其要求伸张正义,讨回公道是法律赋予其应有的权利,也是司法机关应当保证其实际权利所赋有的一种义务。
就补偿方面来说,是否建立一种国家补偿制度。让那些因贫困而无钱治疗的刑事被害人得到有效的帮助。这不也正体现了现代“人道主义”精神吗??

⑥.我对证人证言的个人观点:
  这类案件双方证人证言等可变证据多。且证人是同村人或者是双方当事者的朋友。,就如《公诉实战技巧》所言,农村这种证人证言存在着一定的倾向性,矛盾点相对较多。

⑦.检查机关
  从刑事和解方面来说,检查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惩治腐败,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重任。让那些以案谋私,曲解法律,以刑法代替和解抓住加害方软肋而狮子大开口,漫天索价的司法掮客受到严惩。

⑧.法官
  在各大媒体及诸多著名法学者的著作中,我们经常发现有关于该县人民法院的正面描述。如四川大学法学院 喻 中 教授在其《乡土中国的司法图景》第212页写到“…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法院的审判方式给予了充分的支持,(龙胜法院)甚至代表了基层法院努力的方向”(括号内容为笔者注)。

  笔者认为,引发本案的症结并没有得到解决,双方的矛盾未能得到化解。这无疑是该县人民法院的一大遗憾,也是所有有点良知的同村苗民的一大遗憾。我亦曾反思,是不是办案人员认为我们农民很“野”,还是那种“杀人者死,伤人者刑”的重刑思想根深蒂固??

  最后让我听着张惠妹的歌“就要分东西,明天不再有关系”来结束这样的探讨吧。2009年对于藏民来说是“黑色之年”,对于本文的两位苗民来说,分了“家”以后会是怎么样的生活。我们继续关注!

资料:
1.《关于龙胜某弟兄间伤害案的研讨之一行为人的应受惩罚性》
地址:http://www.gxfzw.com.cn/news/news_show.asp?id=49946(广西法制网)
2.《龙君钱:谈谈和谐新农村下的刑事和解》
http://www.cnlaw.net/online/showbbs.asp?topage=1&bd=21&id=14395&totable=1 (中国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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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发〔2012〕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晋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9月8日第1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17日



晋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表彰在质量方面取得卓越绩效的企业、组织和个人,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组织和个人建立和实施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持续改进经营业绩,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和《山西省质量奖管理办法》(晋政发〔2005〕14号)等有关规定,借鉴国内外开展质量奖活动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晋城市市长质量奖”是晋城市人民政府对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显著的质量、经济、社会效益的企业、组织和个人授予的在质量管理领域的最高奖励。
第三条 “晋城市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在企业、组织和个人自愿申报的基础上,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晋城市市长质量奖”对企业和组织设置为“晋城市质量管理奖”;对个人设置为“晋城市质量贡献奖”。
第五条 “晋城市市长质量奖”每3年评一届,每届获奖企业或组织不多于5家;个人不多于5人,可以少额或空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晋城市质量兴市领导组行使“晋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职能,领导、协调、监督“晋城市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审定“晋城市市长质量奖”获奖名单。
  第七条 晋城市质量兴市领导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晋城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评审工作计划和评审标准;
(二) 受理“晋城市市长质量奖”的申报,组建评审组并组织评审;
(三) 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四) 汇总评审结果,提出“晋城市市长质量奖”获奖单位和个人建议名单。
第八条 “晋城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组成员由市质量兴市领导组办公室拟定,其成员应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以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监察部门人员组成,评审组成员名单报市质量兴市领导组审定。
第九条 各有关行业、部门负责本行业、部门“晋城市市长质量奖”企业或组织的培育、发动、推荐和获奖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企业或组织申报“晋城市市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晋城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三年以上、具备法律规定的生产经营资质;
(二)能够科学有效地应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和技术,不断实现质量改进。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三)产品实物质量、技术创新、产品研发、节能减排等处于全市同行业领先、全省同行业一流水平。并向市质量兴市领导组办公室提供上一年度自评报告;
(四)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三项指标之一在上年度位居全市同行业前三位;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五)生产经营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近三年未发生质量、环保、安全、卫生等重大事故,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市级以上监督检验无不合格记录,服务无重大投诉;
(六)获国家和省级政府部门质量荣誉的,优先评选。
第十一条 个人申报“晋城市市长质量奖”,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带头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
(二) 履行社会责任,具有执著的敬业精神;
(三)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高尚的职业道德;
(四) 能够在所管辖的企业或组织中认真贯彻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组织推进质量管理工作;
(五)具有先进的质量管理、经营理念,带头创立先进适用的质量管理方法和有特色的企业质量文化,在质量管理实践中有突出的创新成果,做出突出贡献,在全市质量工作中有一定影响;
(六)所管辖企业或组织的主要质量指标、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处于全市同行业领先水平。在降低消耗、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实现质量效益和可持续发展中起到示范作用;
(七)个人所管辖的企业或组织在全市的社会知名度较高、现有较好的美誉度;
(八)从事或涉及质量工作10年以上。

第四章 评定标准及方法

第十二条 “晋城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评定标准采用GB/T19580-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评定标准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六大项,标准总分为1000分。
第十三条  申报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不应低于600分,按得分顺序确定获奖建议名单。若全部低于600分,该奖项将空缺。
第十四条 “晋城市市长质量奖”的个人评定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晋城市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可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市质量兴市领导组办公室在评选年的一季度发布评审公告。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条件的企业、组织或个人,本着自愿申报的原则,如实填写“晋城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按规定日期报市质量兴市领导组办公室。
第十八条 市质量兴市领导组办公室对申报企业、组织或个人进行初审,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交由评审组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评审组依据质量奖评审标准或有关中介组织提供的数据信息开展评审工作,出具评审报告。
第二十条 市质量兴市领导组办公室根据评审报告,提出获奖单位和个人初选名单,在市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并对公示期限内反馈的意见进行核实处理,确定获奖单位建议名单,报市质量兴市领导组。
第二十一条 市质量兴市领导组审核提出获奖单位名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向当年度获得“晋城市市长质量奖”称号的企业或组织授予奖牌和证书;对当年度获得“晋城市市长质量奖”称号的个人授予奖杯和证书。“晋城市市长质量奖”奖励经费及质量振兴工作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三条  获得国家级、省级政府质量奖的,市政府加倍给予物质方面奖励。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企业、组织和个人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晋城市市长质量奖”荣誉的,以及获奖有效期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事故和严重违法行为,不能保持获奖时条件的,市质量兴市领导组办公室负责接受举报、调查核实,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决定撤销其“晋城市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并予以曝光。
第二十五条  承担“晋城市市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廉洁公正,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监察部门负责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对外宣传时应注明获奖年度。获奖单位再次申奖应于两届以后。再次获奖的,只授予奖牌和证书,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授奖名额。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晋城市市长质量奖”标志、奖牌和证书,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特种车辆归类审批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特种车辆归类审批的通知
 
(1996年5月7日 署税[1996]375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自国务院取消对汽车的优惠政策后,一些单位将特种运输车甚至普通运输车按特种用途车辆申报,以享受免税或低税率。为加强对特种车辆的税收征管,严格执法、统一归类,现将海关税则中有关特种车的归类问题明确如下:


  一、特种车辆的定义:
  对特种车辆,“协调制度税则”及其“注释”已有明确定义。税号8705特种车系指特制或经改装、固定配有用于特定用途的各种装置,不是以载人或运货为主要目的的特种用途机动车辆。
  指挥车、囚车、保温车、冷藏车或液罐车等虽属特种运输车,但主要以载人运货为主要目的,不符合税号8705项下特种用途车的定义,应分别归入税号8703和8704。


  二、对特种车辆的具体解释
  (一)现行税则已列名或“注释”中有明确规定的特种车辆有:道路清扫车、洒水车、起重车、移动式钻机、混凝土搅拌车、发电车、雷达车、探照灯车等。
  (二)税号8705.9010所称无线电通信车是指在车内固定安装有无线电收信、发信系统、天线或固定安装有车载电话交换机、天线、必要的测试仪表设备、蓄电池或其他供电装置的车辆。上述车辆实际上是一种车载式通信站,它可用于抢险救灾、野外流动施工作业或战备等群体作业用。
  仅装有无线电话、对讲机等通讯设备的车辆不符合上述条件不能按无线电通信车归类。
  (三)税号8705医疗车系指设有手术室、并配有麻醉设备及其他外科器具的流动诊疗车。[1986]署税字第429号文关于救护车可比照医疗车归类征税的规定仍可执行。各关应严格按文件规定予以查验,并一律报总署关税司审批后执行。


  三、为加强税收征管,对在税则中以及“协调制度注释”中有明确规定的特种车进口时监管部门应认真检验,并由各直属海关征税职能处统一归类审批。 
  对由轿车、越野车、客车(含面包车)、货车等车辆改装的特种车,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免税进口的特种车辆,一律由各直属海关上报总署统一审定归类。直接军事装备进口的车辆仍按署监-[1993]1536号通知规定报总署审批。
  所有上述由总署审定的特种车辆各关应一律随附车辆样本、说明书和有关照(图)片资料。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