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九五”期间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上交所得税实行财政返还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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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九五”期间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上交所得税实行财政返还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九五”期间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上交所得税实行财政返还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7年6月5日,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部、水利部、林业部,国务院侨办: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制,同时体现国家对农业产业的扶持政策,国家确定: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和国家确定的边境贫困农林场给予免税照顾,其他照章纳税;考虑到农口企、事业单位的特殊情况,“九五”期间对农口企、事业单位上缴的所得税在原定包干上缴财政的基数上,超包干上缴财政部分按逐年递减办法给予财政返还,返还比例为:1996年返还80%,1997年返还60%,1998年返还40%,1999年返还20%,2000年返还10%。为了加强对所得税返还资金的使用管理,现作如下财务规定:
一、企业的所得税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解决企业的政策性社会性支出和补充企业流动资本等;事业单位的所得税返还资金主要用于发展事业,弥补事业经费的不足。
二、各级农口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须根据企、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分别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所得税返还资金使用申请,财政部门具体确定所得税返还资金使用项目和数额,并分别下达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执行。本年返还所得税资金为上年上交的所得税。
三、各级农口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须督促企、事业单位及时足额上缴所得税款,缴款时必须注明预算科目及预算级次,次年初将企、事业单位所得税缴款凭证复印件分别进行汇总,并分别填写所得税退库申请书,一同报给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经审核无误后即办理退库手续,将款项返还给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收到款项后,即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所得税返还资金使用项目和数额,将款项及时拨付所属企、事业单位。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所得税返还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数额使用,严禁将企、事业单位所得税返还资金混用,禁止挤占挪用,年终决算要加强对所得税返还资金项目的审查。对于不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数额使用的,财政部门要责令改正,对于混用和挪作它用的,财政部门可扣减下年所得税返还数额或扣减事业费、亏损补贴指标。
五、企业收到所得税返还资金中按规定用于政策性社会性支出的部分应视同专用拨款,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处理;用于补充企业流动资本等部分,应比照有关补充流动资本等财务会计规定处理。事业单位收到所得税返还资金按现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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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工业统计工作评比办法

机电部


机电工业统计工作评比办法

1990年11月21日,机电部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开展“树先进、学先进”活动的精神,为提高机械电子工业统计工作水平, 进一步调动广大统计人员的积极性,做好统计信息工作,发挥统计整体功能,开创机械电子工业统计工作新局面,促进机电工业振兴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 评比原则:
(一)以推荐上报的先进事迹为依据,综合平衡,全面考虑;
(二)以全面完成统计任务为重点;
(三)酌情考虑承担统计任务轻重;
(四)坚持实事求是,如发现弄虚作假,即取消评比资格;
(五)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民主评定,不搞终身制。
第二条 评比范围:凡机械电子工业主管部门、 企事业单位和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兼职)以及直接为统计服务的计算机人员, 均可参加评比活动。
第三条 评比标准:
(一)先进统计单位
1、领导重视,建立健全统计机构,配备与承担统计任务相适的力量,并在经费上予以支持,保障各项统计任务顺利完成。
2、认真贯彻统计法规制度。主要是认真贯彻《统计法》及《实施细则》和部印发的报表制度及各项统计文件。
3、全面完成各项统计任务。书面报表要做到上报及时,数据准确、完整,字迹工整清楚。软盘式报表要做到录入无误。
4、积极提供优质服务,充分发挥统计整体功能。及时、准确地提出以数量描述为基本特征的机械电子工业统计信息;深入开展统计分析, 为本部门、本单位提供咨询建议和决策方案;对本地区、 本单位的经济运行状态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监测、预警,成绩显著。
5、积极组织落实企业基础工作规范。依照部机电信(1990)232号文印发的《机械电子工业加强企业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建立健全统计机构;制订企业统计规章制度和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健全计量检测、 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加强各项报表数据管理; 以及完善统计基础设施等方面均有明显的进展。
6、统计信息系统建设进展较快。抓紧本地区、本企业统计信息系统建设,对数据加工处理、传输,广泛运用现代化手段, 在提高数据准确性和时效性方面取得明显的成绩。
7、扎扎实实开展统计人员的教育培训。对本地区、本企业统计人员的素质和文化结构做到心中有数,对尚未达到统计专业岗位知识的人员, 做好全面安排,制定分期分批培训规划,本着缺啥补啥的原则, 有针对性开展培训,使之限期达标。
(二)先进统计工作者
1、政治思想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统计工作,工作积极,认真负责。自觉遵守统计职业道德规范。
2、任务完成好。承担的统计报表任务,上报及时,数据准确,软盘报表做到录入无误,书面报表做到字迹工整清楚,数据资料无误。
3、优质服务好。能结合形势特点和机械电子工业方针政策,工作重点及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对统计数据进行深加工, 反映机械电子工业部经济、企业生产经营运行情况,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参与决策,实施监督,充分发挥统计信息的作用,成绩突出。
4、业务素质好。刻苦钻研业务,开拓进取,熟练掌握统计业务知识,并运用计算机对数据加工处理,注意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5、互助合作好,工作中密切配合,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共同做好统计工作。
第四条 评比工作的组织与奖励
(一)为了做好评定工作,由部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民主评定。 评比的日常组织工作,由部信息统计司负责办理。
(二)评比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机械电子工业主管部门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以评比标准为依据,于每年5月底前推荐上年度先进事迹材料报部信息统计司。 每年的具体推荐名额由部下达。部评委会于每年6月份开会,开展评定工作。
(三)奖励方式。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由部授予先进统计单位、先进统计工作者荣誉称号并发给证书,据此, 各单位可酌情给予物质奖励。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机械电子工业主管部门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可参照本办法评定省级和市级先进统计单位、先进统计工作者, 计划单列市除参照本办法外, 还应参加省评比办法评定市级先进统计单位、先进统计工作者。
第六条 本办法自1991年起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解释属部信息统计司。




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襄樊市市区除四害实施办法》的决定

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政府


襄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31号



  现公布《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襄樊市市区除四害实施办法〉的决定》,自2013年8月20日起施行。




市长 别必雄



2013年8月20日




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襄樊市市区除四害实施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襄樊市市区除四害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标题修改为:“襄阳市市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实施办法。”
  二、将办法中“四害”一词修改为“病媒生物”;将“除四害”一词修改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下列生物:
  (一)蚊;
  (二)蝇;
  (三)蟑螂;
  (四)鼠;
  (五)省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规定的其它病媒生物。”
  四、将第十条修改为:“卫生、文化、质监、工商、食药监、建设、城管、房管、农业、水利、林业、教育、交通和民航、铁路等部门及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和组织市区医疗卫生机构、文化娱乐经营场所、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业、公共排水排污设施、垃圾处理场(站)和公共厕所、公共绿地、住宅小区、农田、沟渠、林场、学校和托幼机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消除病媒生物的危害。”



  五、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食品、餐饮、卫生等相关许可事项时,应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法提供应有的预防控制病媒生物设施以及生产经营场所病媒生物密度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等相关资料,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应条件。”
  六、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杀鼠剂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非法物品,并依法处以销售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决定2013年8月20日之日起施行。
《襄樊市市区除四害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款顺序和文字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